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
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 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 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 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 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 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 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一章第一条品安全事故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重心转向城市。
但农村依然是我们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养育我们的土地,所以农村的人文传统,生产方式及方式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农村的人们热爱生活,并且热爱美食,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民文化的一种重要部分,是农民们在节日、婚丧嫁娶等重要场合的一种表现,但是,这些集体聚餐也往往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困扰农村居民的大问题。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对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在农村,一些流动厨师经常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集市、街头、村庄等各个地方经营着餐饮服务。
然而,由于这些流动餐车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环境比较简陋,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经常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和改进:第一,加强对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加强对流动厨师厨房卫生和设备的检查和监管;第三,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对流动厨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等。
此外,为了确保流动厨师厨房的卫生和设备质量,政府也可以投入资金,提供相关的设备和卫生品,并定期对流动厨师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管。
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规范流动厨师的工作行为,严格管理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政府应该制定流动厨师的管理规定、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食品安全纠纷处理机制等。
经营者也应该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做到食品全程可追溯,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能够更加安心。
最后,政府和社会应该注重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流动厨师或店家,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障农民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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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
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就餐人数
100人以上(含100人)家庭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四条家庭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家庭集体聚餐的
举办者应提前将家庭集体聚餐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
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社区)登记,村委会(社区)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家庭集
体聚餐报告后,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应指派乡镇或村(社区)
食品安全专干提前一天进行现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制作现场指
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指派乡镇食品安全
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数800人以上(含800人)的
应及时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和指派人员进行现
场卫生指导。
第六条流动餐馆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是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资格
证明。
流动餐馆负责人及临时聘请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临时参加餐饮制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流动餐馆负责人及
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
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流动餐馆负责人不得聘请未经体检、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流动餐馆服务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
指导,将行政村(社区)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安办。
第八条乡(镇)食安办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
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和流动餐馆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
馆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签定有关协定,明确各自食品安全义务和
责
任。
第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
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
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流动餐馆负责人和接受疑似
食物中毒患者的医务人员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全管理职责:
(一)收集辖区内流动餐馆及从事家庭集体聚餐餐饮制作人员信息,建立流动餐馆和从业人员档案。
(二)组织辖区内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开展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现场卫生学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五)负责协调食物中毒事故中的伤害赔偿责任。
(六)负责完成上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第四章卫生要求
并保工具、设
条各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村委会(社区)食品安
第十三条家庭集体聚餐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猪圈、
圈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30米);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
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应对供货方资格进行查验
和登记(供货方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索取供货票据。
第十五条家庭集体聚餐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禽
类、水产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或无标签)规定
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
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野生菌、凉菜和外购直接入口散装熟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熟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 C以
上)。
第十七条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超过2小时)应在60 C以上或低于10 C条件下贮存,不得隔夜制作直接入口熟
食品。
第十八条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开,荤、素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第十九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使用。
无消毒条件的小型餐具推广租用集中消毒公司餐饮具。
条家庭集体聚餐所有供餐食物应实行48小时留样制
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家庭聚餐或开展流动餐
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县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委会(社区)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改正建立不良
记录档案,予以通报;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家庭聚餐或开展流
动餐馆服务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公安、商务、畜牧、食品药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流动餐馆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
取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人员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申
报登记义务,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卫生指导意见,造成食物中毒事
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流动餐馆负责人违反
本《办法》规定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卫生指导意见,造成食物中毒,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由流动餐馆负责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员、乡镇食品安全专
干、村委会(社区)协管员、村民小组信息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家庭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集体聚餐:指单位或个人按传统习俗在非营业性餐
饮场所举办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婚宴、寿宴、丧宴、乔迁宴、庆典宴等聚餐活动(不包括单位、学校集体食堂的正常用餐)。
(二)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指举办家庭集体聚餐的单位或个
人。
(三)流动餐馆:指以1人或几人为主,临时聘任或相对固
定几个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一个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存贮、加工制作餐饮或只负责加工制作餐饮等事项的临时团体。
(四)流动餐馆从业人员:指能临时接受流动餐馆负责人聘任,
在家庭集体聚餐中从事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
食品切配、存贮、出品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