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机关固定资产,提高机关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资产登记管理第四条机关固定资产应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取得日期、取得方式、购置金额等信息的登记。
第五条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部门应设立特地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全部固定资产的登记信息真实和准确。
第六条每一笔固定资产的取得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必需性,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书面备案。
第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改、处理和报废应及时进行登记并进行书面备案,确保资产的流转和使用情况的准确记录。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八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需求,严禁私自调用、调拨和转借,确保资产不被滥用和挥霍。
第九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借用申请和归还程序,确保资产的合理调配和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当机关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超出修复期限时,应及时转交维护和修理部门维护和修理或报废。
第四章资产保管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或特地部门负责资产的保管,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订立和执行资产保管计划,包含定期检查、防火防盗措施、安全报警等措施。
第十四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建立相应的保管记录,包含资产编号、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等信息的登记和更新。
第十五条机关固定资产的借用和领用应经过授权,并签署借用协议,借用期限不得超出规定期限,逾期必需归还或延长期限。
第五章资产处理管理第十六条机关固定资产实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处理程序,包含评估、拍卖、转让等方式。
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制度

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机器等一切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以科学、规范、严格为原则,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管和保护,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制度应当与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衔接,共同构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分类、编号、档案整理、存档等工作,并做好定期更新。
第六条固定资产属于公司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借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贬值,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制度,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确无误。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淘汰机制,根据固定资产的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更新或淘汰,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更新、淘汰等进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符合实际价值。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建立固定资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投资分析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和风险。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管理制度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购置、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分类管理、规范操作、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预算执行。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实行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购置申请应当包括购置理由、购置预算、购置方式、预计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质量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购置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应当由企业法人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职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固定资产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工作可以由企业内部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保护公司资产,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包含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其管理范围涵盖购置、验收、入账、折旧、报废、转让等全过程。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应经过充分的立项、预算和审批程序,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需要。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订立购置计划,明确固定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购置流程包含采购申请、采购审批、招标采购、供货验收、财务入账等环节,各环节需依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携带有效的发票、合格证明和保修单等相关资料,并进行验收。
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清单,确保与实际情况全都。
第三章入账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入账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依照规定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应在购置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入账,包含凭证录入、账务处理等操作。
第十一条入账凭证应包含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入账日期等信息,凭证资料应备存妥当。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入账凭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折旧管理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应依据国家及公司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核算,确保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计提。
第十四条折旧核算应依照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残值率、折旧率等参数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折旧费用应按月计提,并纳入费用核算系统,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准确入账。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的核对,及时更新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清单。
第五章报废管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依照公司订立的报废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报废。
第十八条报废标准应综合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修复费用、残值率等因素,订立合理的报废标准。
第十九条报废资产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初步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废后,需进行资产清理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1章总则第____条目的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借款报销行为,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____条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____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转让、报废、处置等行为相关的所有活动。
第____条管理职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采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的办法,行政部门、使用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表所示:使用部门: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2.建立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5.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行政部门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账(卡),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2.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____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5.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固定资产编号并粘贴标识。
财务部门1.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3.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4.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2章固定资产购置第____条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
年初由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列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具体配置、购置的数量、单价、金额,成套资产应按各组成部分分别编制预算。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加强资产的保管和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单位的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文化教育设施等,是单位内部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设施。
第四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以规范、科学、合理为原则,做到保值增值,并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领导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在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应当先进行资产需求分析,明确需要进行购置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资产购置应当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制定详细的计划和预算,确保购置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第八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购置的资产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资产的购置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包括购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以备查验。
第十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与财务部门进行配合,及时入账和登记,确保购置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连贯性。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规定,遵守资产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产使用计划,包括资产的使用地点、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资产保管管理第十六条资产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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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院财产管理制度一、学院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系、部门处室相应建立院财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每学期清点一次。
三、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办理。
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级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的手续。
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四、新增添的院财产、生产工具一律经学院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五、教职工调离学院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院具资产交还给后勤服务中心,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六、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七、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院领导同意批准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须按《财产物品借用归还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八、为加强院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后勤服务中心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
九、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院财产,如有失职,致使院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系.部.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领导。
其主要管理部门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是学院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一)各系部实训中心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二)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三)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四)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批;(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登记工作;(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照高院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各系部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科上报学院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十九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
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三)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经市教育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固定资产以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
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科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