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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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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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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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作者:发布时间:2008.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引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措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有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一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

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生活,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希望得到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一、调整目的目的是为了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匹配,提高供热质量和稳定性,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居民的温暖和生活质量。

二、调整原则1、价格透明:确立明确的计费标准,避免不合理的价格产生;2、按需计价:按用气量和使用面积计算价格,使价格更加公平合理;3、多元计价:在做好集中供暖的前提下,鼓励分户供暖和其他绿色低碳的供暖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三、调整方案1、降低底价: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制定更为合理的底价,降低原有价格基础;2、建立负荷调节机制:根据供需情况,动态调整供热能力和价格,避免浪费和过剩;3、积极推进节能改造:加强供热管道和设备的维护与改造,提高热效率和供暖质量,降低供热成本;4、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供热企业的诚信和合法经营,同时严格惩罚违规行为。

四、听证程序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设立听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供热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决定价格调整方案的审批和公布。

以上就是我们所制定的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我们鼓励各方代表和居民积极参与听证会,共同为城市供热质量的提升和居民的福利保障尽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居民对于供暖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城区集中供热一直是供暖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技术设备、供热管网老化以及能源成本的不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城市集中供热价格高企、又常出现保温不良、温差大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保障居民温暖和生活质量,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从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一,从技术层面入手,加强供热管网维护和新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燃煤、水、电、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加之供热标准提高,全市城市供热成本大幅上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保障全市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城市供热质量稳定提高,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37.35元。

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

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

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价格听证会乱象案例

价格听证会乱象案例

水,生命之源。

水,涨价之源。

水,矛盾之源。

在众多价格听证会中以“水价”为怪象之最。

听证会怪象之“扔水瓶”2009年12月8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水价上调听证会进行到9时38分时,消费者代表、退休职工刘天晓突然高举右手站起身,并高声说道“主持人不公”,随后将一瓶还未喝完的矿泉水瓶扔向主持人。

他激动地表示,从听证代表发言开始,他就一直举手要求发言,但一直都没被主持人叫到名字,这明显不合理。

同时他还说,多年来,哈市水价论人头、看干表、按IC卡,水费一直是笔“糊涂账”,目前供水单位仍没有兑现当初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承诺,作为听证会代表,本来是代表诸多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来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声的,不应该为获得个发言机会都这么困难。

听证会怪象之“身份造假”哈尔滨水价听证代表的身份也涉嫌造假。

身份为“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而另一名所谓“下岗职工”的代表谷孝发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

更有媒体报道,13名消费者代表中,12人涉嫌身份造假。

听证会怪象之“被代表”2009年10月21日,银川市召开水价听证会。

据《法制日报》报道,很多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议。

银川市市民余明认为,无论是部门推荐代表,还是消协推荐代表,都没有严格的推荐产生办法,消协推荐的代表也主要是消协成员或与其往来密切的人,缺少公开性。

银川市民石磊提出质疑,宁夏区内大部分听证会结果为什么都与网上民众调查结果大相径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非听证代表的合理化意见并没有被听证会听取,还有一些群众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

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济南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据《齐鲁晚报》报道,24名听证代表中,有处长、教授、高工,就是没有一名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或退休人员,这是济南召开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出现的怪现象。

听证会怪象之“闭目听证”有媒体报道,2009年12月18日济南水价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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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
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于9月16日举行了调整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提交市政府。

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黑龙江省
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

按照规定,现将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双城区,双城区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价格和综合成本变
动情况参照执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

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
原标准执行。

(二)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三)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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