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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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

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

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宪法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而弘扬宪法精神则是培养和坚定公民的法治信仰,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宪法精神是指宪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和原则。

这些价值观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公正、法治等。

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和原则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和法治的追求,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要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之中。

首先,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尊重人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言论、信仰、表达和组织等权利。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保护和尊重公民的人权,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其次,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坚持平等和公正。

宪法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它规定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之间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坚持平等和公正,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再次,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倡导法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灵魂,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同时,弘扬宪法精神也要求我们要关注和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要弘扬宪法精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和挑战,也经常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坚定自己的法治信仰,秉持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观,坚决支持法治建设。

首先,我们要加强宪法普及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了解宪法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

通过开展宪法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对宪法的敬畏和崇尚。

其次,我们要加强法治意识,将法治观念融入到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之中。

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起一个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一、全民守法的意义全民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更是全体公民的法治素养的体现。

全民守法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提升法治素养,培养法律信仰,推动法治建设,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1.维护社会稳定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只有当全体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2.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守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遵守法律的商业活动和交易行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反之,如果缺乏法治环境,商业活动和交易行为就会受到限制和阻碍,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3.保障人民权益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全民守法,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全民守法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公正。

二、全民守法的要求1.提升法治素养提升法治素养是全民守法的前提条件。

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这些法治素养,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推动法治建设。

2.培养法律信仰培养法律信仰是全民守法的关键所在。

公民应该树立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法律信仰,才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秩序。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第2 l 卷 第 3期
Vo 1 . 2 l N o . 3

州 大



2 01 4年 3月
Ma r . 2 O1 4
J o u r n a l o f E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我 国公 民法律信仰 的培育路径
张 华春
( 鄂 州职 业 大 学 组 织 部 , 湖北 部州 4 3 6 0 9 9 ) 摘 要 : 在 公 民教 育 中 , 通 过 确 立 法律 至 上 原 则 , 提 高 公 民 权 利 意识 , 注 重 对 公 民进 行 现 代 法律 精 神 的普 及 教 育 , 确 保 依 法 独 立公 正行 使 司 法 权 , 努 力培 养公 民 的 法律 信 仰 , 从 而 更好 实现 依 法 治 国 。
法 律 的救 济 , 因为 在 他 们 心 目中, 法律 已树 立 起 最
良法之 治 。 一个 国 家要 实现 法治 化, 就 必须 有 足够
的社 会公 众 对法 律 尊 重 、 认 可 和接 受 , 没有 社会 公 众 的尊 重 、 认可和接受, 即没 有 社会 公 众 对 法律 的
高 的权威 , 这 是 任何行 政 权或 任何 方式 的 私立 救济
宗 教 激情 、 信 仰 的飞 跃 。 我们 才 能 使法 律 的理 想 和
原则具 有 普遍性 。 ” l 他 又说 : “ 没有 信仰 的法 律, 将
退 化成 为僵 死 的教 条, 没 有 法律 的信 仰 , 将 蜕 变 成 为 狂信 ” , p p . 8 这 一切 只 能成 为 “ 空 中楼阁 ” 。 基 于对 法律 的信 仰, 人们 在权 利遭 受侵 害 时 自然会 去 寻求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孙绪兵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孙绪兵

Vol.9No.82012年8月第9卷第8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ug.2012近年来,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问题成为了我国法学界、思想政治教育界广泛讨论的议题。

但在论及如何培育法律信仰时,学界多从法律信仰形成的外在途径方面寻求对策,而对法律信仰形成的内在机制研究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论题的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从形成法律信仰的内在途径来看,公民必须通过法律价值体验才能形成法律信仰。

就这一点而言,与形成法律信仰的外在途径不同,法律价值体验是形成法律信仰必须的内在途径,具有不可选择性。

也就是说,公民必须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

可见,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就是公民对法律价值进行科学的、充分的体验过程。

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我们的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公民的价值追求。

为此,本文试图对公民法律价值体验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公民对法律价值进行体验的环节和阶段问题体验法律的价值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环节,形成法律信仰需要经历哪些体验阶段?这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以人的认识发展规律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价值体验的环节问题法律价值体验的环节是指法律价值体验的操作步骤。

公民对法律价值的体验有一个从感性体验到理性体验的发展过程。

它可以分为法律价值感受、法律价值体认、法律价值认同三个递进环节或操作步骤。

1.法律价值感受。

对法律价值的感受是指对法律价值的感性认识和初步的心理体会。

公民感受法律价值需要从认知、情感体验等多个方面展开,但关键是要让他们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

考虑到人们都比较关注自身的利益(马克思也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我们应特别注重从利益这个角度来引导公民对法律产生好感。

法律信仰培植的对策

法律信仰培植的对策

治国家 。 必 然 需 要 民众 法 律信 仰 的 确 立 。
关键 词 : 培植 ; 法律 信 仰 ; 途径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O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7 5 4 0 ( 2 0 1 3 l 一 0 3 一 O 1 1 7 — 0 3
人 的 意志 的反 映 和 表 达 。虽 然 目前 还有 阶级 的划 分 . 法 也仍 然 具 有 阶 级 性 。但 是 由 于 已 经 不 存 在 大 规 模 的 阶 级 对 立 现 象 , 因此 法 律 才 在 整 体 意义 上 真 正 有 机 会 代 表 绝 大 多 数 公
民 的共 同 意 志 ,从 全 局 角 度 而 不 是 某 个 个 别 领 域 代 表 并 维
人 权 利 益 的精 神 和 实 质形 成 高度 认 同 , 从 而把 守 法 内化 为一
种 自然 的行 为 习 惯 。 至此 , 法 制 教育 的全 部 任 务 就 完 成 了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作 在 为法 治 方 面所 应 尽 的 义 务 也 就完 意 义
责 之 一 就 是 要 带 领 人 民 群 众 实现 社 会 主义 法 治 。 建 成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法 是 党 带领 制定 的 , 法 确 认 了 党 的执 政 地 位 、 规 定 了 国 家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和 整 个 国家 的组 织 、 运行制 度 . 并 规
定 法 律 面前 人 人 平 等 , 所有政党 、 机关 、 社 会 组 织 和公 民个 人 都必须遵守法律 。 党模 范 遵 守 法 律 , 严格依法办事 。 既是 党 执
会 主义 的法 治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也是个体对于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深度不仅关乎个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化程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指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信仰能够约束个人的行为,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仰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遵从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实现公正正义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悟,进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司法和公正的规则制定。

二、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途径:(1)着重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度和促进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通过法制教育,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以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依法治国通过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每个人都能够看到自身和社会的变化,坚定依法治国、守法诚信的信仰,增强每个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任。

(3)依法审慎依法审慎是法律信仰的体现之一。

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便是依法审慎。

只有依法审慎,公民才能真正地尊重法律权威。

(4)打造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文化因素,让人们从情感上、认知上、情境上等多个方面接触到法治文化。

打造法治文化体系也能够促进法律信仰的增强。

三、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因素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巨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也发生了巨变。

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冲突,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2)司法不公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民众的信任度还不够。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信仰的培育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信仰的培育

1 5 7・
的借 口予 以损 害 , 此 种情况 下 , 增强公 民信仰 法 律 只能 可以例 外, 公 民的法律人格分裂会造成 主体 对法律 的认
仰危机的表现
党 的十八 届 四中全会正式确立依 法治 国的 目标 , 将
“ 实现 科学立法 、 严格执法 、 公 正 司法 、 全 民守法 , 促进 国
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确 定为建设 法治 国家的
公众 一般认 为 , 行政机关代表 国家行使公共权力, 公
路线 。 建设法治 国家是一个复杂庞大 的工程, 需要健 全且 职人员则代表行 政机关进行具体 的行政 活动 ,因此 , 公 其依法 办事程度 执行力 强 的法 制体 系 , 而站在社 会公众 层 面 , 公众 源 自 职人 员则成为现实 中的行政执法 主体 , 内心 的对法律 的信 仰程度 , 则关乎 依法治 国可否顺 畅和 直 接影响着公众对法 律的信任 和依 赖 。而现 实 中 , 少数
的法律 困境 , 还要 解决好人 的内心 是否有对 法律价值认 律信仰 的重要 因素之一 。 法律制定过程 的危机 主要表现
同的问题 , 其 本质就是信仰体 系的重新构建 。因为 即便 在 : ・是 公众参 与度不 高 。社会公众 参与法律 的制定是
是有外 在制度 的健全 、 体 制的变 革和规 则 的完善 , 但如 人 民参 政议政 的大事 , 而实际 中只有 重要 的法 律注重征 果 内心信仰 问题解决不好, 那么外在 的任 何努力都是功 求公众 意见 ,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在 立法前征求公众 倍 事半 。在这样 的时代 背景下 , 实施 “ 依 法治 国” 信仰就 意见 的情况非 常少 , 公众无法参与其 中。 二是存在重复立

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治中国的建 设。
选择并付 诸实践 。法治意识 是法治信仰 中最稳定 的
内容 , 也 是最高层 次的组成部 分 , 相 比于法治认知具
有更强 的行 为影 响力 , 相 比于法 治情感更 为理性 、 持

法治信仰 是法治认知、 情 感和 意识 的统 一
法 治信仰是在对 法治理 性认识基 础上产 生的 内
在认 同感 和依 归感 , 以及 对法 治蕴 含 的公 平 、 正义 、 法治信仰 为法治 中国建设提供精神动 力 秩序 、 权利等 内在 价值 的追求 和实践 , 集 中体现 了法
治认知 、 法治情感 、 法治意识 的有机统一 。
自从提 出依 法 治 国的基 本方 略 以来 , 法 律 在 国
律权威 , 深 化行 政执法体制改革 , 确保依法独立公 正 中 。科 学立 法是维 护法 治权威 , 培育 法治 信仰 的首 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 健全司法权 力运行 机制 , 完善 人 要 环节 。只有根据 我 国法治建设 的时代要求 和本 质 权 司法 保障 制度 。由此可 见 , 法 治 中国建设 是一项 特征不断提 高立法 水平 , 构建科学 的法律体 系 , 才能 系统工程 , 任 重而道远 。现实 中法 律体系 的不完善 ,
规 范 社 会 主义 法律 运 行机 制 , 维 护 法治 权 威 。
参 与热 情上 存在不 足 , 不 利于将 法治 内化 为人们 心 设 信仰法 治 、 追求法治 的社会机制 。
中的根 本要求 。面 对种种 思想 观念障 碍 , 必须 广 泛 首, 尢要树 法治 权威 , 法治权 威不 培育法 治信 仰 , 因为法治 信仰 不仅仅 是对 具体 法律 要 培育法治信仰 ,

理论研 究 I L i L u n Y a n J i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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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论文提纲:一、法律信仰的涵义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

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

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

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法律的信仰是宽容的,现代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适应,建立在这种物质文化基础之上的法律信仰也是宽容的。

它承认社会的多元化,尊重主体意思自主与选择自由,尊重不同的观念与社会习俗,进而言之,这样一个多元化、丰富多彩并尊重个性的世界正是通过法律──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纽带统一起来的。

因此法律的信仰只是公民多种信仰的一种。

为此,我们不难了解法律信仰的性质,即只要任何一个公民持久地坚信法律的至高无上,并且法治优于人治,自觉的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的爱法、护法、守法,就有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1、法律信仰的必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一方面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是对法的理性认识,是一种内心体验、认同和皈依。

根据人类的认识规律,对任何事物的自觉自愿的服从和遵守,都必须以经过认识、认可、认同的过程。

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服从和遵守,概莫能外。

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

没有主体的积极参与,法律无论多么完美,都只能是一种摆设。

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守法精神形成和内化的前提,如果缺乏对法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

这势必就会导致现代法的矛盾——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法治精神是一种社会心态,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认可、认同、遵守和服从的普遍观念。

这种社会心态和观念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现是依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被全社会尊奉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得到一体遵守和维护。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首先,要界定和厘清法治的主体。

这里,只能是广大的民众,而非其他组织或者团体。

除了主体的界定之外,还需要保证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在思想观念上对法律尊重、认可、接受和认同;在行动上对法律遵守、服从并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不法行为做斗争。

只有如此,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得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状态才会出现,社会法治精神才能形成。

而法治主体的所有外在行为,都只能是以其对法律的“ 信”为起点,对法律的“仰”为最终目的。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法治氛围、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需要多种因素的协调和支撑。

这不仅包括经济基础方面的支持,政治环境的宽松,文化传统的兼容,更需要社会公众观念上对法律至上和法的统治理念的认可、接受以及对法律的宗教式虔诚与信仰。

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法治是“西法东渐”而来的舶来品,也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先天不足,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一些障碍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信仰这种本土资源的缺失。

这与我国悠久的封建专制,漫长的人治传统及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不无因果关系。

从民众层面而言: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背景下,家国同构,君主至上。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一言兴法,一言废法;刑不上大夫。

社会大众目之所及,耳之所闻,无不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现实。

如此环境,我们怎能期待社会民众得出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的结论,又怎能企望他们在心灵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刑”相通,法之所指均为刑罚的强制、血腥和暴力。

司法腐败黑暗,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封建司法给普通民众带来的除了旷日持久、靡费不菲的“讼累”,根本找不到一丝公平、正义的踪影和希望。

这种现实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望法兴叹,另寻求他途。

法律对他们来说,无疑成了一种异己的东西、一种负担。

对法律,他们只能敬而远之。

由于怕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惩罚,所以民众形成了对法律避之唯恐不及恐惧心理。

如此环境,要萌生出对法律的亲近简直是天方夜谭,更何言对法律的信仰。

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消极的规避法律,远离法律,或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经验不足,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不得不仿效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对法律的专政工具性质强调有余,使得法律染上了浓重的暴力色彩。

而在普法宣传中,向社会大众传达的又仅仅是学法、守法理念。

于是,在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始终无法找到适合生长的土壤。

学法、守法是一种国家赋予的义务,而非自身需要。

另一方面,建国后很长时期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仅滞后,而且体系建设不平衡。

刑法一枝独秀,而民法、经济法及程序法却千呼万唤难出来。

社会成员想不到、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径来为自己洗雪冤屈,为自己讨“说法”。

“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很正常的事,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

从国家层面而言:国家是以公意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保存者,而政府则是法律的守门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身垂范,模范遵守法治原则对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律权威性却长期受到的质疑与挑战。

建国之初,由于受到封建社会权力支配法律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权力机关的意识里,法律从属权力,是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的统治工具。

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在实际中司空见惯,法律几乎不存在任何的权威。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有所改变。

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成员意识里,“讼累”、“畏讼”观念根深蒂固。

碰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在相关部门有没有关系人,进而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不是查阅一下法律法规,看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普通百姓的观念中,“清官情结”深入肌髓。

遇到冤情,往往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出面过问和解决,而不是走正当的司法途径,这无疑强化了权力机关为民做主的“救世主”角色意识。

如此社会环境,法律的权威性根本无从树立。

在并非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潜意识里,“官本位”与“权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

诸如: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

凡此种种,反映出的都是权力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与蔑视。

畅游几千年的历史长河,在我国,权利崇拜从未有过断裂,法律信仰却始终找不到生根发芽的土壤。

而这个无以植根的法律信仰,恰恰又是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制约因素很多、工程量庞大、工期漫长。

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追溯法治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始终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市场经济是孕育法治沃土。

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外乎市场主体的自由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

主体的自由必然以权力本位为要件,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

而且,也只有对规则的崇拜和服从,才能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

这种机制,本身就蕴含了主体对规则的服从和信仰。

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毕竟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要想培育作为主体的公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时间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出法律信仰赖以生长的沃土。

让主体在大环境之中领悟法治的要义,让环境来熏陶其对法律的信仰。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果说法治的沃壤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话,那么完善的规则体系(法律体系)则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前提条件。

这个前提必须符合自由、竞争、公平、公正、效率的法治要义。

正如自然法学派所言,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自80年代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立法的数量、质量不断提高。

但就总体而言,速度和数量远较立法质量领先。

这主要表现在:就单行法或某部门法自身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的表达不够清晰,涵盖性存在缺陷;就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协调性不强,矛盾抵触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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