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导读: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对于行政机关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判决强制执行后,应当在6个月的时间内强制执行完毕。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
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
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从何时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单一条件。
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复合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多重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3个条件。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不统一,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那么,究竟运用什么原则来处理这些矛盾呢?笔者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应适用解决冲突规范的一般原则,即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平衡原则,既要注意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要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时有发生,亦为法律所允许。
而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能否和解,却有分歧。
分歧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诉讼法》没明文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态度。
一、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和解的理由首先,《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确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特有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司法执行权,理应受到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拘束。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因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其次,这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宜援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调解原则。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所不允许。
法院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目的之一,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如果允许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就会削弱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法实现行政法的义务。
二、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和解的理由首先,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首次以“但书”的形式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大原则,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无疑为源于诉讼不能调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亦不能执行和解找到了突破口,为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和解的法律现状。
此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还可以对于符合条件的罚款和滞纳金由申请执行人作出减免的决定。
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处理公权的权力,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应慎用法院强制执行

的 办 案 氛 围 . 以 更 有 效 地 增 进 相 互 可
此 外 . 面 临 全 球 金 融 海 啸 的 形 之 间 的 理 解 . 今 后 的 执 法 办 案 提 供 在 为
扣 留财 物 的 行 政 强 制 权 . 在 许 多 其 势 下 , 分 企 业 存 在 资 金 周 转 等 方 面 更 加 牢 固 的 群 众 基 础 ]商 部 门将 行 但 部 _
手 段 我 国《 政 处 罚 法 》 定 : 行 规 当事 予 接 受 和 协 助 : 抗 拒 、 碍 执 行 公 增 加 。 对 阻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出 务 的 行 为 . 以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依 作 可 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每 日 据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行 处 罚 。 是 商 部 门与 当事人 之 间 的 对 立 . 今 后 治 进 但 给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J处 罚 款 而 _商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 碍 执 法 、 拒 执 法 的 执 法 办 案 带 来 困 难 不 可 否 认 . % ̄ n T 阻 抗
的协作 . 有利 于强化工商机关 的执法
二 是 “ ”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丧 失 时 . 决 不 能 忽 视 由此 带 来 的弊 端 软 执 也
震 慑 力 和 提 高 工 商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的 公信 力 由 于 工商 部 门行 政处 罚 执行
以及 诸 如 地 方 保 护 主 事人 的 “ 抗 ” 识 . 成 行 政 复议 与 对 意 造 准 确 率 但 在 与 司 法 机 关 协 作 过 程 手 段 的 局 限 性 . 中. 基层 一 线部 分 执 法 办 案 人 员 存 在 义 等 客 观 因 素 的影 响 . 得 许 多 行 政 行 政 诉 讼 数 量 的 大 幅 增加 工 商 部 门 使
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哪些⾏政机关有⾏政强制执⾏权⾏政强制执⾏,⼤家应该并不陌⽣,现实⽣活中很多案件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哪些⾏政机关有⾏政强制执⾏权?法院在⾏政强制执⾏中有什么地位?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海关、税务、国安等很多⾏政机关都有强制执⾏权,只是强制执⾏的范围不同。
具体需要看法律。
⾏政处罚的执⾏作为实现⾏政处罚的必要⼿段,具有⾮常重要的作⽤。
如何发挥执⾏的作⽤,⼀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主体,即⾏政强制执⾏机关。
授权哪些机关⾏使执⾏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差异。
⼤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拥有对⾃⼰所作决定的执⾏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规定⾏政决定的执⾏权应由司法机关⾏使。
我国法律⽬前尚⽆统⼀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政机关在⾏政处罚决定难以执⾏时向法院申请执⾏,还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由⾏政机关⾃⼰执⾏。
为了规范⾏政处罚的执⾏,⾏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政处罚强制执⾏机关是以⼈民法院为主体的体制,⾏政机关的强制执⾏权要有法律规定。
⾏政处罚法规定,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H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罚款、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这就明确说明了⼈民法院在⾏政处罚的执⾏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机关的⾏政强制执⾏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
根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政强制执⾏权。
在⾏政处罚或⾏政强制措施中,法律除了规定限制⼈⾝⾃由只能由公安机关⾏使外,其他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以下措施,⾏政机关有权作⼏项或全部,但对于某此种类没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只能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参考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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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有些公民做出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虽然仍然只需要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出发解决的案件却因为执行起来比较难而被送到了法院,而此时如果发现执行力度不够而必须用判决的形式来强制要求当事人完成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有些公民做出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虽然仍然只需要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出发解决的案件却因为执行起来比较难而被送到了法院,而此时如果发现执行力度不够而必须用判决的形式来强制要求当事人完成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可以,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所以应该谨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弊端
“每一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们在充分肯定它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由此带来的弊端。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易唤起当事人的“对抗”意识,造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数量的大幅增加。
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就意味着案件已经从行政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客观上确实增强了案件执行力度。
但同时,当事人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抵制。
如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意在拖延或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增加,一方面加大了工商法制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工商部门投入更多的资源,使行政执法成本增加。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易造成工商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给今后的执法办案带来困难。
不可否认,以往的“软”执法存在诸多弊端,但值得肯定的是,由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充足的沟通和协调机会,可以营造“人性化”的办案氛围,从而更有效地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为今后的执法办案提供更加牢固的群众基础。
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工作完全由人民法院来承担,从短期行为看,确实使工商部门减少了执法环节,强化了执法震慑力。
但同时,也使工商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脱离了直接接触和进一步的沟通,容易引起当事人对
工商执法行为的误解,一旦在市场主体中间形成普遍认同或部分认同现象,就可能造成工商监管主客体之间的对立情绪,给今后的执法带来不必要的阻力,不利于工商部门长远监管。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客观上会增加执行的难度。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仅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还可能造成违法行为的延续危害和违法者逃避处罚。
而且,行政机关每日3%的执行罚款,在累计三个月后使罚款的数额翻了两番,这在客观上给本来就难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4、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质量要求。
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本身的质量要求很高,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
然而就当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现状看,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办案人员的执法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分散,有法律规定,有法规规定,还有地方法规定。
且这些规定间也存在着
一些矛盾、冲突之处,这给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许多长期在一线办案的老同志,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而是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办案,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案件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成了制约。
若在自身执法水平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只会将工商部门置于更为被动的地位。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期限长、程序繁琐的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较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而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更为复杂,且时限较长,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久拖不决。
由
此可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是一种节省行政成本与行政资源的最佳途径。
二、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成因
一是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而工商部门涉及的行政强制手段,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时间与背景不同,存在着力度、手段上的差异。
例如以前的《打击投机倒把暂行条例》为工商部门设定了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手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章也设定了查封、扣留财物的行政强制权。
但许多其它的法律、法规很少赋予工商部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帐号、银行存款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
而《银行法》的实施,实际上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规章赋予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划拨的行政强制权。
就执法的现状而言,除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3%的执行罚款外,可以说没有什么更为有效的执行手段。
二是“软”执行使行政处罚丧失公信力。
由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手段的局限性,以及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许多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处罚金额到位的目的,只得另走偏门,变“行政处罚”为“协商处罚”,不是摆事实讲法律,而
是讨价还价,如同在菜市场买菜一般。
行政处罚的“软”执行,使得行政处罚的公信力与确定力减弱,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与行政权力实施。
三是行政强制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接受和协助;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而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能做到及时介入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这就无法保障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在面临全球金融海啸的形势下,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也是造成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的重要因素。
三、关于慎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引伸思考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确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和执法办案的准确率,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其盲目依赖,而要从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现实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因事而宜,注重立足自我,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1、注重自身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努力推动工商执法队伍建设。
无论是否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工商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工商执法水平,都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通
过组织有效的教育培训,加大执法队伍人才培养,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抓住工作转型的契机,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实现行政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强化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机制,大力倡导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理念,促进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水平的不断提升。
2、注重对监管对象的教育疏导,大力推广说理式法律文书应用。
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是工商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这对提高执法效能很有帮助。
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分析,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当事人理解执法、接受处理的自觉性。
在此基础上,工商执法人员还必须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教育疏导,就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每一次行政执法的过程,作为同时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提高监管对象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营造监管执法的良好氛围。
3、注重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不仅仅是业务、职能方面的衔接,更应当是信息与能力方面的衔接。
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法律法规学习、具体个案处理、办案操作技巧等各方面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通过与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学习与交流,提高自身的执法办案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为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方法、拓宽行政执法工作途径提供经验借鉴。
综上所述,因为本身行政与法院的司法有自己独立的处罚体系和措施,因为行政机关应该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内将行政处罚完成而不是交给法院来强制执行,否则就会出现因为权力交接的问题而使得公民受到双重的处罚从而出现了机关违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