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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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体系反思与解释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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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
。 。 5 共 乐 山
萎 党




摘要 : 近年来, 医疗纠纷案件的鉴 定 生 问题越来越 受到 当事 人 的关 注 , 并产 了 些 争议 , 笔者就 自己在 审判 实践 中遇 到 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 , 从而为
解决 医疗纠纷提供科学 依据的一项 专 门活动 。 医疗过错鉴定 , 是指在审理 医疗纠纷案 件过 程 中, 院依 照职 权或 者 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派 法 指 或委托具有专 门知识 的人 , 患者所诉 医疗 损 对 害结 果与 医疗 机 构过错 有 无 因果关 系进 行分 析、 评定和判断 , 为审判提供 科学依 据 的活动 。 医疗 过错 鉴定的性质属 于司法鉴定 , 和医疗事 故鉴定 的不同之处有 以下几点 : 1 鉴定 的法律 依 据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依据 的是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过 错鉴定 , 依据 的法律 是< 民事诉 讼法 》 和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 / 110  ̄9 ( 工工伤 与职 BT 68 一 96 职 业病致 残 程度 鉴 定》 < 体轻 伤 鉴定 标 准》 、人 、 < 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 。 等 2 .鉴定机 构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的鉴 定 机构是 医学会 , 医疗过错鉴定 的鉴定 机构是 司 法鉴定机 构 , 即法 医学 鉴定 机 构 。有 人认 为 , 医学会不是 医疗事故鉴 定的唯一 法定机 构 , 其 他法医学 鉴 定 机 构 也可 进 行 医 疗事 故 鉴 定 。 笔者不 同意此观点 。< 例》 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 , 医疗 事故 由医学会组织鉴 定 , 政法 规并 没 该行 有规定其他 司法鉴 定 机构 可 以进行 医疗 事故 鉴定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 司 法鉴定管 理问题 的决 定》 第二 条 规定 , 司法鉴 口 的业务朝 围主要 包 括 : 医类 鉴 定 、 类 定 王 范 东 法 物证 鉴定 、 声像资 料鉴 定 , 也没 有包 括 医疗 事故 鉴 定 。依照上述法律 规定 , 医学 会是 医疗事 故鉴 o 0一 o 定的唯一法定 机构 乐山 法 一 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四川 , 医学 鉴定机 构不能 进行 乐 医疗事故鉴定 , 只能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 。 3 .鉴定 的 目的不 同。 医疗 事 故鉴 定 的 目 的, 就是要确 定医疗行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生 管 理法律、 行政 法规 、 门规 章和诊 疗护 理规范 、 部 常规 , 是否 构成 医疗 事故 , 而 为卫 生行 政 管 从 理部门处罚违法行为 , 解决 医疗 纠纷提 供科 学 依 据。医疗 过错鉴定的 目的 , 确定 医疗行 为 是 是 否有 过错 , 该有 过错 的医疗行 为与患 者损 害 结果有无 因果 关 系 , 确定 损害 程度 , 为确定 民 事赔偿 责任 提供科学依据。 4 .鉴定 的范 围和侧 重点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侧重对 医疗 过程的鉴定 , 分析诊 疗行 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 生管 理 的行政 法 律、 法规 、 门 部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如确定 医疗 行为没 有违反 有 关法律 、 法规 、 章和诊疗 规范 , 规 就可 确定不 构 成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的法 医学 鉴定 , 侧重 于 结论的鉴定 , 用结论来推断 因果关 系。 医疗 过 错 法医学鉴定只认定 : 第一 , 有无不 良后 果 , 第 二, 医疗行为有无 过错 , 三 , 第 医疗 过错 与不 良 后 果之 间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有何 种 程度的 因 果关 系。医疗行 为 是否 违反 有 关法 律 、 规 、 法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对过错 和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并 无影 响。医疗 机构 的 医疗行 为虽 然没 有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但该 医疗行 为存在 过错 , 与损 害结 果 之间 有 因果关 系 , 法 医学鉴定就 可以认定存在过错和 因果关 系。 5 .鉴定工 作 的委托 方式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由卫 生行 政 管理 部 门移交 医学会 , 者 或 由双方 当事 人 共 同委托 医学 会进 行 鉴定 。医 疗过错 鉴定 , 在诉讼过程 中 , 当事人 申请 , 是 应 或者人 民法 院依 照职权 , 指派或 委托 法医学 机 构进行 鉴定 。 三、 鉴定 的提起 发 生医疗纠纷 , 入诉 讼程 序 以后 , 事 进 当 人 应该提起 哪一种鉴定 ?有人 认为 , 当事人 依 申请而定 。当事 人 申请 医疗事 故鉴定 , 进行 就 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 申请 医疗过错 鉴定 , 就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根据200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

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

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医事法律教学实践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实务经验,拟对医疗纠纷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

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

自愿原则。

”。

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

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一、鉴定费用高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

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

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须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如果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

医疗过失损伤处女膜的法律性质及赔偿探讨

医疗过失损伤处女膜的法律性质及赔偿探讨


法律 意义 的健 康概 念 中 , 混淆 健 康权 损 害 赔 偿 和精 神 痛 苦 会
的抚 慰金赔 偿 之 间 的区别 , 产生 法 律概 念 的界 限不 清 以至 于
严重” 的过 当诊 疗 虽 未 造成 就 诊 人 身 体 明 显 损 害 的 后 果 , 但 行 为人 却 利用 自己 的特 有 身 份 和 地 位 , 取 蒙 骗 的 手 段 , 采 大 量 额 外增 加 就诊 人 的 医药 费用 , 观 上有 诈 骗 就 诊人 钱 财 的 主 直接 故意 , 观上 用 变 相 的 欺 诈 手 段 获 取 了非 法 钱 财 , 以 客 所 这 里 的侵 害 客体 是 财 物 , 果 骗 取 的 钱 财 数 额 较 大 , 者 屡 如 或 教不 改 的 , 以根 据 刑 法有 关 规定 追 究 行为 人 诈 骗罪 的刑 事 可 责任 , 够不 上 刑罚 处 罚 的 , 给予 治 安 或行 政 处 罚 ;后 果 严 重 ” “ 的过 当诊 疗 , 因行 为 人 对就 诊人 身 体 损 害后 果 采 取 放任 的 态 度 。 宜 以 间接 故 意 伤 害论 处 。因 为 : 为 具 有 一定 医 学 专 故 作 业 知识 的 医务工 作 者 , 知 如 果 不 能 对 症 下 药 , 但 会 贻 误 明 不 患者 病情 , 原有 的 疾 病 拖 延 加 重 , 且 会 失 去 最 好 的 治 疗 使 而 时机 , 造成 患 者 终 身 痛 苦 。 但 过 当诊 疗 行 为 人 为 了捞 钱 , 不 惜昧 着 医德 和 良心 , 病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为 代 价 , 任 就 诊 人 以 放 身体 损 害后 果 的发 生 。 可见 ,后 果 严 重 ” “ 的过 当诊 疗 行 为主 观上 具 有伤 害 就诊 人 身 体健 康 的 间接 故 意 , 观 上 严重 威 肋 客 就诊 人 的生 命 健康 安 全 。在 这里 , 然 行 为人 也 具 有 骗取 钱 虽 财 的动 机 , 由于 行 为 人 的 放 任 造 成 了就 诊 人 的 伤 害后 果 , 但 所 以欺 诈 行为 应 被 间接 故 意伤 害行 为所 吸 收 , 已经 失 去 了独 立存 在 的 意义 , 据重 行 为 吸收 轻行 为 的 刑法 理 论 , 后 果严 根 “ 重” 的过 当诊 疗 应 以 间 接 故 意 伤 害定 性 为 宜 , 果 造 成 就 诊 如 人 轻 伤 以上 的严 重 后果 , 则完 全 可 以按 照 间 接故 意 伤 害 罪追 究 行 为人 的 刑事 责 任 。 3 过 当诊疗 与 医疗 事 故 和非 法行 医的 区别 将 于 今年 9月 1日起 实 施 的新 《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医 将 医疗事 故 明 确 定 义 为 “ 医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反 医疗 卫生 管 理 法律 、 政 法 规 、 门规 章 和诊 疗 护理 违 行 部 规范 、 常规 , 过失 造 成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事 故 ” 。新 《 例》 根 条 还 据对患 者 人 身造 成 的损 害 程 度 , 医 疗 事 故 分 为 四级 , 将 造成 患者 死亡 、 度残 疾 的 为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 他 三 级 医 疗 事 故 重 其 分别 为造 成 患 者 中度 、 度 残疾 , 官组 织 损 伤 导致 严 重 、 轻 器 一 般功 能 障 碍 , 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其 他 后 果 。从 新 或 《 例》 条 中可 以看 出 : 一 、 第 医疗 事 故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具有 合法 执业 资 格 的医 疗 机构 或 医务人 员 , 一 特定 主 体 的特 征 与 过 这

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流程是什么

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流程是什么

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流程是什么事实上在我国医院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话是需要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的,而且如果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的报告时间应当在十二小时内。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流程是什么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重大医疗过失的上报流程是什么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三种重大医疗过失,医院都会进行上报,有的还会进行医疗鉴定。

二、重大医疗过失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学伦理学视角下的医疗误诊与责任追究的伦理思考

医学伦理学视角下的医疗误诊与责任追究的伦理思考

医学伦理学视角下的医疗误诊与责任追究的伦理思考1. 引言医疗误诊是指医生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误判病情或错误执行医疗操作的情况。

医疗误诊可能造成患者的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危险,同时也给医生和医疗机构带来责任追究的可能。

在医学伦理学视角下,我们需要对医疗误诊及其责任追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2. 医疗误诊的伦理问题医疗误诊涉及到多个伦理问题,首先是患者权益的保护。

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医生的误诊可能导致患者无法及时获得正确的治疗,从而危及生命。

其次是医生的职业责任与道德行为。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确保患者的利益始终处于首位。

最后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生能够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下提供医疗服务。

3. 医疗误诊责任的界定对于医疗误诊产生的责任,需从医生、医疗机构和社会三个层面进行界定。

对于医生而言,其责任主要包括专业能力的保证、诊疗与治疗决策的合理性以及与患者的沟通与配合。

医生应当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不断学习更新的医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在诊断和治疗决策过程中,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证据做出合理的决策,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解释。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其责任主要包括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设施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流程,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监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设施,为医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对于社会而言,其责任主要包括对医患关系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应当加强对医患关系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4. 医疗误诊责任的追究对医疗误诊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法进行。

医疗误诊作为一种医疗损害行为,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追究。

在民事方面,患者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

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

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

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

所以,为了合理保护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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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13岁的男孩因双髋部疼痛、活动受限,入住第一家医院经X线片照相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

半年后,又到第二家医院看病,诊断为“股骨头滑脱”,经手术治疗,现留有部分功能障碍。

患儿家属认为第一家医院的诊疗有误,延误了对患儿的治疗,导致了现在的后果。

其后患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第一家医院予以赔偿。

申请赔偿就需要有相关的鉴定,该案例出现了三种均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院诊断双侧股骨头坏死是错误的,应诊断为右侧股骨头骨骺滑脱,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给患儿做治疗的第一家医院则出具了经公证的全国47位骨科专家依据该患儿首次入院时所拍X光片做出的“双侧股骨头坏死”的诊断病历;两级司法鉴定结论分别是“移位截骨矫形术后,此状态认定与第一家医院对其治疗疗效有无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诊断股骨头坏死是错误的,但患儿骨骺滑脱与医院的诊断无明显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和全国47位专家的证言存在不一致意见和结论,法院应采信谁的呢?最后双方当事人以调解解决了此案。

此案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过失鉴定的思考,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的唯一依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唯一地位。

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

那么医院过失由谁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

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诉讼到法院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

笔者根据对多个医疗赔偿案件的体会,现就医疗赔偿案件中影响公正审理的医疗过失鉴定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威信低。

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组织并主持。

由此引发老百姓所谓“老子鉴定儿子”“暗箱操作”等议论,只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患者方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法院重做司法鉴定,患者说:“司法鉴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过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部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规范。

现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大部分鉴定是公正客观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行政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有时为了稳定患者情绪,鉴定会前会提前定调,或在会中下达某领导指示施压,或者主持人一人定调,或是一位专家一言堂。

有时还
出现这样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管理上的问题…,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把医疗工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混为一谈,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

某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局限性。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中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县、市、省三级鉴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不一致,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常聘请大城市的国家级医疗专家去开展医疗工作。

当发生医患纠纷,申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很多人不熟悉该项新技术、新疗法,因而无法做出客观、科学、全面,让人信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空白点。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医鉴会却不对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只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有过错的鉴定就成为空白。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做出鉴定。

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水平呢?
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

一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能胜任
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对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另外,在医院没有发生直接导致病人不良后果的医疗过失的情况下,司法鉴定常常将与病人诊治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写入鉴定书,显失规范。

三点建议:
综上所述,基于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均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再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应对医疗过失鉴定有如下几点的改进:(1)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

每个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派遣法医共同参,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可设在司法部、司法局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

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

(3)鉴定内容: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过失鉴定委
员会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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