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思想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2、宗教宽容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力.(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魂的事.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1自然状态的特点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a)自由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b)平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c)有序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而无序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自然状态的缺陷a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b 在自然状态中很难过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c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3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财产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就成立了.2、国家的性质过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1)政府接受的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一切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非人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利要受到契约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财产.(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质的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3、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三法治理论1、法治与自由.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2、法律与理性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3、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直接适用是还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命令而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低对待一切当事人.4认为法律的执行应该有灵活性.洛克认为,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见都加以规定,而且又是严格呆板的执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对以法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让执行者在相关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理.灵活的运用法律.当然其目的之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四分权思想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权学说1、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2、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他把国家划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的权力,运用全部权利为社会制定法律,并且通过他们为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第二种,寡头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少数精英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第三种政体,君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一个人,君主政体有分为两种政体,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并传给子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实行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利仍属于大多数人,就是选人君主制.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洛克认为,立法权并不需要经常存在,因为持续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而为了保证公共福利,立法权应该属于若干人而不是一个人之手.3、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哟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4,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
洛克的名词解释

洛克的名词解释洛克(Locke)的名词解释洛克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姓氏,他是现代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洛克的思想对于当今社会和政治体系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洛克的人生背景、主要思想以及其对政治、教育和伦理的贡献等方面对洛克进行解释。
一、人生背景约翰·洛克于1632年出生在英国索默塞特郡的一个小镇上。
他在牛津大学学习并获得了哲学学位,继而在伦敦一家高等学府担任教授职务。
洛克的思想深受当时科学革命的影响,他关注人类理性的力量和经验的重要性,这成为他后来思想体系的核心。
二、主要思想洛克的主要思想围绕于人的认识和政治哲学展开。
他认为人类的思维能力是通过感觉和经验获取知识的基础。
洛克反对柏拉图式的先验理念,主张人类思维是在感觉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的心智是一张白纸,通过感觉经验逐渐填充。
三、政治贡献洛克对政治哲学也有着重要的贡献。
他的政治思想主张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通过人民的授权才得到合法性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主张政府应当奉行宪政原则,形成一个合法统治的社会契约。
洛克的政治观点对于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和宪政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教育观念洛克对教育的贡献也不可忽视。
他认为儿童的教育应该从小培养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批判能力。
洛克强调个体的天赋平等,主张平等教育机会,并通过教育来提高人类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五、伦理观念洛克的伦理观念注重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伦理思想强调了个体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六、思想影响洛克的思想对于社会和政治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影响了欧洲启蒙运动,推动了更加理性和民主的社会发展。
洛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宪政制度的形成和英国的政治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思想史 第七章 约翰 洛克的政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 从柏拉图到约翰·穆勒
第七章 约翰·洛克的政治思想
第一节生平、著作和时代 第二节 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约翰·洛克政治思想的评价和影响
第一节 生平、著作和时代
1632年,洛克出生于英国一个清教徒家庭。
1646年,在威斯敏斯特中学接受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16、17世纪,海外拓殖和掠夺、圈地运动,迅猛地推动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 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经济势力日益增大,动摇了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封建 阶级的政治统治。
以国王为代表的的封建阶级为挽救其统治地位,推行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自身的利益同封建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终导致资 产阶级革命。
新兴的资产阶级虽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由于他们在政治上处于无权的地位, 其经济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处在随时被封建王权侵夺的危机之中,所以他们要求 建立自己的政权。
第二节 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二、法治与自由 三、分权学说 四、政府解体与人民革命权 五、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君权神授说是荒诞的,王位世袭制也是没有根据的
2. 政治权力的性质
➢ 国家或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出去
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权力不受限制 契约一经达成便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 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 可转让的 被授予权力的人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
避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
自然状态的缺陷
缺陷一:缺少明文法 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 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自然法vs明文 法 缺陷二:缺乏权威而公正的裁判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 公正的裁判者。” 缺陷三:缺乏对判决的有效执行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 行。”
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并与辉格党的领袖莎 夫茨伯里伯爵成为好友和重要助手,参与了革命与政治斗争。洛克的 政治理论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是“光荣革命的辩护员”,为英国资产 阶级革命、及革命后的妥协现实进行正当化论证。 主要著作 《 政府论》(上篇) 1680年,(对罗伯特· 费尔默爵士《先祖论即 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 ),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观念 《政府论》(下篇)1689年,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阐述了社会契 约理论与有限国家学说、分权学说 《人类理解论》 1690年 《论宗教宽容》 1689年
君主以个人意志代替立法机关立法或变更选举制度等; 君主玩忽职守、导致法律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君主任何一方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 是他们的立法者们的攻击和谋算。” ——《政府论》下篇 P92
体现了一个自由主义者反抗暴政的最后防线
三、对洛克政治思想的几点评论:
——问题:既然自由不可放弃,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如何实现秩序? 自然自由 社会中的人的自由 政治社会中的自由 ∴自由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自 由,自由不可与法律相冲突
3、法治与分权:
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真正威胁是来自于公共权力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政府必须实行法治 制度设计:分权学说 权力三分: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与孟德斯鸠的区别) 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和执行 权必须分属不同机构;立法权虽然是最高权力,但仍然是有限权力, 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英国光荣革命后制度的写照
制度设计的目的:防止专权
4、政府解体与革命思想: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洛克的政治思想汪蒙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200802080718摘要约翰·洛克是17 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
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
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政治思想社会契约说三权分立说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
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
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
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
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
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
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 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
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
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
然而资产阶级要革命,又害怕人民群众。
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是同广大人民结成联盟,而是自始至终同新贵族结成联盟,最后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通过宫廷政变即所谓“光荣革命”,以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而宣告结束。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洛克是著名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他有关政府、民主的讨论和思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其后的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他对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转型中的中国仍有很多借鉴意义,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标签:洛克;政府;社会契约;分权制衡1 洛克民主思想的内涵洛克通过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之后,自然地提出自己的宪政民主的学说理论。
洛克追根溯源、论述条理清晰,从最初的自然状态到政府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解体重归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
洛克为了公众利益提出民主政治观点。
1.1 政府与权力。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自由、有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
人们逐渐走向了一个集体,慢慢形成了国家,人们把自己的一些权力交给了少数或者某个佼佼者,他们成为了君主,组成了政府,人类因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状态。
由于权力的集中,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平等,丧失权力的大多数人成为了奴隶,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变成了主人。
自然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维护统治者权益的不公平的法律,而即使是这种不公平法律,也不能严格执行,掌权者是可以肆意妄为的。
监狱和军队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惩治犯人以及保卫人民,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即人剥削人的社会。
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依旧是一种进步,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力给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错,只是在放弃权力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几个问题:哪些权力是可以自我放弃给政府的,自己应该保留哪些权力和自由,政府在取得这些权力后如何行使,有哪些职责;自己放弃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或者说组成政府的人员如何来产生;如何制约政府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洛克认为,当人们踏入政治状态时,因为每个人都放弃了一些权力,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权将不复存在,放弃的这些权力会集中在一起,组成了国家主权。
世界近代史 洛克 名词解释

世界近代史洛克名词解释
在世界近代史中,"洛克"通常指的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他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以下是对"洛克"相关名词的解释:
1.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Lockean Social Contract Theory):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他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之一。
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争端和不安全感。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以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权和生命安全。
2. 洛克的自然权利(Lockean Natural Rights):洛克主张每个人天生具有某些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它们。
3. 洛克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Lockean Liberalism):洛克对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视对后来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观点强调政府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财产权,限制政府权力和干预。
4. 洛克的观念论(Lockean Empiricism):洛克是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认为人类思维的起点是空白的,通过感观经验和理性思考来获得知识。
他批判了先验知识的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来源于对外界经验的感知和反思。
这些名词涉及到洛克的政治、哲学和认识论思想,对于理解世界近代史和现代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
深入学习这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政治的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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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
“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
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
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
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
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
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
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
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
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
并受
官长的保护。
(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
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
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
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
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
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
公民权和世俗权力。
(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
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
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
洛
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
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
魂的事。
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1)自然状态的特点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
有三个特点:
a)自由
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b)平等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
c)有序
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
而无序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
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自然状态的缺陷
a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
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b 在自然状态中很难过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
公正的裁判者。
c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
(3)社会契约论
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财产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
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认为当人
们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就成立了。
2、国家的性质
过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
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
(1)政府接受的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一切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非人执行自
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
(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利要受到契约的限制。
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
财产。
(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
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质的
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
3、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
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
三法治理论
1、法治与自由。
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
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2、法律与理性
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
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
3、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
(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
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直接适用是还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命令而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
(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
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
(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
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
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低对待一切当事人。
(4)认为法律的执行应该有灵活性。
洛克认为,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见都加以规定,而且又是严格呆板的执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对以法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让执行者在相关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理。
灵活的运用法律。
当然其目的之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四分权思想
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1、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
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
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2、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他把国
家划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就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的权力,运用全部权利为社会制定法律,并且通过他们为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
第二种,寡头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少数精英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
第三种政体,君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一个人,君主政体有分为两种政体,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并传给子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实行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利仍属于大多数人,就是选人君主制。
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
洛克认为,立法权并不需要经常存在,因为持续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而为了保证公共福利,立法权应该属于若干人而不是一个人之手。
3、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哟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
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
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
4,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