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体系

合集下载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讨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实行,地方各级纷纷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绝大多数地方基层采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综合管理的监管模式,再加上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突然暴增的业务和催生的大量职业打假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捉襟见肘,为此,笔者作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员,谈谈对“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有关诉讼法典之中,尚未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尽管主要体验在诉讼法之中,但在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也都有关证据的规定,同样需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所谓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法律体系中,都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主观性十分强烈的评判标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民事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明标准”,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往往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客观事实”是无法重现的,有时候必须经过执法人员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追求事实的客观性才可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证明标准应该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折中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只要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对事实认定有高度盖然性,那么行政处罚必然是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验的。

一、行政处罚“零口供”体现了行政行为高效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高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对于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相对人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既规避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引导和规范,很少有违法者主动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的甚至无理狡辩,百般抵赖,如果仅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唯一的证据,往往案件承办不下去,甚至有故意纵容违法者逃避制裁的嫌疑。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胡晓延;刘丽【摘要】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期刊名称】《农电管理》【年(卷),期】2011(000)009【总页数】2页(P52-53)【关键词】判决;证据;输电线路;电力设备;供电公司;合法权益;犯罪分子;链【作者】胡晓延;刘丽【作者单位】安徽电力安庆供电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26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伸黑手盗割排灌线时间追溯到2010年初夏,皖西南山区午季农作物开镰在即。

2010年5月14日清晨,怀宁县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早起的村民发现,距村庄不到100米远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消息传出,全村群情激奋,村民曹承宽随即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很快,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查明,2010年5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趁黑夜窜至三元村东方组排灌处,用老虎钳、登高板等作案工具,非法盗割东方组唯一一条用于农业排灌的裸铝线和闸刀后,分别用塑料袋和衣服捆成两捆,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的一片油菜地里。

次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扁担和手电筒,行至裸铝线藏匿处附近,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和村民当场抓获。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合性 分 析 .是 办 理 这 一 类 案 件 时 所 必 须
破 。2 0 年 底 , 指 纹 比对 , 安 机 关认 09 经 公 定该 案系因盗 窃正服刑 的吴某所 为 。 并 将 案 件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审 查 过 程 中 我们 发 现 .虽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一 直矢 I 否 S l 认 是 其 所 为 , 是 指 纹 鉴 定 书 明确 列 明 , 但 经 技 术 比对 .现 场 提 取 到 的 一 枚 犯 罪 嫌 疑人 的指 纹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 所 留 。 无 疑, 技术 鉴 定 增 强 定 案 决心 。 场 勘 察笔 现 录是 与 指 纹 鉴 定 书 具 有 直 接 关 联性 的证
根 本 否 认 自 己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另 一 种
以确 定 犯 罪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被 害人 是否 存在 . 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 是 犯罪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有 关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 这 一概 念 不 难 看 出 . 案 件 事 实 间 从 与
浅议“ 口供 " 零 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杨 军 杨 姗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 0 ) 伊 嘉 5 20
[ 关键词】 零口供 ; 证据 ; 审查
“ 口供 ” 件 ,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自 零 案 是 归案 之 日起 . 自始 至 终 均 矢 口否认 自己
具 有 关 联性 是证 据 的一 个 重要 属 性 。也
正 是 因 证 据 的 这 一 属性 决 定 了证 据 间也
情 况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只供 述 自 己 的 行 为 .
但 否认 其 主观 对 所 实 施 的 是 犯 罪 性 质 的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尤其是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号】(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009号;(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案情】2005年9月9日早上,被害人王某某在四川会东县城乘车回家,随身携带现金400元、一部手机及部分衣服等物品。

汽车经过会东县发箐乡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向上了同一辆车。

车到会东县铁厂乡后,被告人单某向与王某某一同下车往黄某乡毛椿树村方向行走。

途中,王某某遇其亲属王某某1,相互问候后离开。

14时许,王某某接听了朋友李刚打来的电话。

16时许,当单、王二人走到黄某乡漫水塘树林处时,单某向见四周无人,遂拦住王某某,捏住其颈部,将其推到树林深处,用石头猛击其头部,致王某某左耳廓缺失,头部受重伤,并抢走王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机等物品。

9月10日晚,单某向用王某某的手机通知在宁南的姨姐郑某某回家参加孩子的满月酒会。

9月11日早上,王某某之父王全礼见女儿迟迟未回家,遂沿途寻找,后在树林中发现已昏迷的王某某,将其背回家治疗,后又送往会东县人民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2714.92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

2006年2月5日,单某向在家中被抓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单某向犯抢劫罪,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单某向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714.92元,误工费456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残疾补助费13645.2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合计人民币22412.12元。

被告人单某向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犯罪,什么事也没有做过,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探究——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探究——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嫌疑 人 李 某 某捕 获 。 当场从 李 某 某随 身携 带的 箱 包 内搜 缴 出人 民 币 1 7万元 以 及租 住 王 某某 住房的“ 房屋 租 赁 协 议 ” 钥 匙 和 手机 等 物 。次 日凌晨 住 的 上 海 市 某路 某 号 , 用从 李 处搜 缴 的钥 匙 打 开房 门 , 该屋 内查 获 用 黄 色封 箱 带 包装 在
全 盘 否认 实 施 犯 罪行 为 , 案件 的直 接 证 据 缺 乏 , 其他 间 接 证据 无 法 排 除 犯罪 嫌 疑人 无 罪 的 辩 解 , 根据 “ 疑 有 存
利 于 被 告 原 则 ” 在 证 据 存 疑 时 , 应 认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 不 罪 ; 一 部 分 意 见 则 认 为 , 然 没 有 直 接 证 据 证 明 犯 罪 另 虽
某 某” 订 了“ 屋 租 赁 协议 ” 并 当场 将 该房 屋 的钥 匙 交给 “ 某 某” 数 小时后 , 签 房 . 马 。 当王 某 某再
次返 回该 房 取 物 时 , 现 门锁 和 钥 匙 已被 更 换 . 法 正 常进 入 该 室 。1月 1 发 无 3日, 疆 公 安 机 新 关 派 员 来沪 追捕 贩 毒 的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某 。 在 上 海公 安 机 关 的 配合 下 , 在 桌饭 店 的犯 罪 并 将
人 受 到 错 误 的 追 究 ; 不 能 放 纵 坏 人 , 有 罪 的人 逃 脱 法 也 使
界 的高 度关 注 。随 着律 师第 一 时 间介 入刑 事 审讯 、 罪 犯
嫌 疑人 反侦 查 能力 的增 强 等 , 过 审 讯获 取 犯 罪嫌 疑 人 通
口供将 变 得 越 来 越 难 , 零 口供 ” 案件 将 以常 态 形 式 出 “
与 妻 子 高 某 某到 上 海 市暂 住 。 1月 1 日, 告人 李 某 某 经上 海 市 某房 产 中介 公 司 工作 人 员 0 被 袁 某 某介 绍 , “ 某 某” 身份证 及 其 名 字租 了房 主 王 某 某位 于 上 海 市 某路 某 号 的 一套 房 以 马 的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编者按:孩子们每年期盼的“六一”儿童节快到了,在这一天里,孩子们除了能得到梦寐以求的礼物外,还能与父母开开心心的渡过美妙的一天。

让孩子们健康、幸福、快乐成长,渡过无忧无虑值得纪念的童年,是所有家长们的愿望。

当为人父为人母的我们付出所有的爱陪伴宝贝成长过程中,在明里暗里总有一些恶毒的“灰太狼”在打着可爱“美羊羊”的主意。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的猥亵儿童类案件呈多发趋势。

虽然事发原因多种多样,但家长们平时与宝贝缺少沟通、疏于风险教育、放松了警惕也对事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遇事后,有些家长忍气吞声后选择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除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外,还有就是这类事件都发生在隐蔽场所,没有什么真凭实据,也就不好乱指认。

的确,猥亵儿童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存在证据单薄、未成年人证言证明力存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无罪辩解等难题。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因为存在上述难题就减弱了对“灰太狼”的打击力度。

相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决不放过任何一只欺负“美羊羊”的“灰太狼”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历来的司法态度。

因此,受害家长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决不能顾忌“家丑”或没有真凭实据而让恶毒的“灰太狼”逍遥法外。

越早报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对案发时间、犯罪地点和被欺负的方式和部位进行描述,更具有客观性而容易被采信。

不要担心没有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即使被告人拒不承认,通过其他形成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也能定案。

越早报案,也能让司法人员及时介入开展工作,阻止“灰太狼”再去伤害其他“美羊羊”。

以下这起刊登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林求平猥亵儿童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当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又存在直接客观证据为零的情况下,法官运用经验规则进行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最终将被告人林求平定罪处罚。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发布时间:2021-03-24T00:58:32.83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9期作者:徐超曹梦雪[导读] 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解读和性质定位,一直处于朦胧状态。

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应该包括消极补强和积极补强要求。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解读和性质定位,一直处于朦胧状态。

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应该包括消极补强和积极补强要求。

消息口供补强为孤供不能定案规则,积极口供补强为没有补强至可信性标准的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综上,口供补强规则不仅是有关口供的证明力规则,而且是口供证据的第二层级的证明力规则。

关键词:口供补强规则;消极补强;积极补强;证明力1.前言口供别称为“证据之王”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证明中的重要地位。

刑事司法围绕口供证据的证明问题力,逐渐形成了口供补强规则,但是理论和实践对其解读一直处在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状态。

一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要素内容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其规则性质也难以明确。

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逐步拉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序幕,完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然有着更加强大的现实意义,为此必须先细致梳理原初口供补强规则的意涵和性质,才能为后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口供补强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口供补强规则的基本内涵口供补强规则,除了口供范围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不包括辩解已经达成司法共识之外①,关于这一规则的其他主要内容未有定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口供补强是一个繁芜的问题。

问题复杂时必须牵住“牛鼻子”,其中如何认识“什么样的口供需要补强”决定了口供补强规则的真正内涵。

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学说:第一种,最广义说。

无论所有,只要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都需要补强;第二种,较广义说。

认为口供的证明力薄弱时都需要进行补强,不以定案证据的数量作为适用口供补强规则的考虑因素;第三种,较狭义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体系作者:赵森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发生隐蔽、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大量存在。

如何补强间接证据并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結论,考验着司法人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

对于直接证据不足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需要办案人员运用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

在量上,要达到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在质上,要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以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案件事实,探究案件真相,做到不枉不纵。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汪某至苏州市高新区枫桥派出所报警,称其于3月16日0时许,下班回家至马涧一区27幢401室门口准备开门时,一名男子从其身后超过时突然回头掐住其脖子并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抢走现金若干及一部手机后逃跑。

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技术部门的协助下,在吴中经济开发区新江村罗盛里104号抓获赵某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民警在对其人身检查时,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一部手机,经比对手机串号,系被害人汪某被抢手机。

但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并辩解称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手机系向他人购买所得。

一、审查分歧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指控被告人的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录像,更没有有罪供述,虽然起获了赃物,但被告人存在辩解,在直接证据不足情况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过证据补强,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逐一排列,在案件主要细节上得到充分印证,虽然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应认定其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本文观点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一)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需要审核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并按照关联性原则排列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作为能够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几乎不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就可以反映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则不同,每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仅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片段,无法反映其全貌,只有串联其他的证据材料,并通过逻辑推理,才能够连接事实的各个片段,从已知的事实中推出未知的案件事实。

针对直接证据不足、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承办人在审查中逐一做了以下查明事实、补强证据的工作:1.要求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到苏州后的居住地及居住时间。

侦查机关通过查证,查询到赵某某到苏后曾暂住马涧一区4幢503室和吴中区新江村罗盛里104号,遂找到两处民房的房东取证,其中马涧一区4幢503室房东的证言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2月初租了该处阁楼,2015年3月15日21时许,其到该处找赵某某收房租时,赵某某说自己的爷爷不行了,准备回去,不打算租房了,并称隔两天就搬走,之后赵某某具体什么时候离开的其就不清楚了。

吴中区新江村罗盛里104号房东的证言证实其老房子一直作为出租房在出租,有个叫赵某某的租客是2015年3月16日来租房的。

2.要求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辩解是否属实。

被告人赵某某声称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是自己从他人处收购所得。

针对其辩解,首先,公安机关让其辨认手机购买地,并调取了该地数日的监控录像,然而,监控录像中并无赵某某本人出现。

其次,公安机关从手机运营商处查询了被告人所用137手机号码,并得到了被告人的印证,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知该号码在被告人所称购买日期的所在位置和其辨认出购买地不在同一地区。

3.要求侦查机关做侦查试验,以确定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的合理性。

因为案发当时是深夜0时许,检察机关对此时被害人能否清晰看到嫌疑人面部特征存在疑问,遂要求公安机关做侦查试验并现场观摩,以确定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根据侦查试验,当被害人背靠三楼半平台的窗户,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距离约30厘米时,可以借助外部通过楼梯平台投射进楼道内的光线看清犯罪嫌疑人的长相。

4.确认被害人辨认的合法性。

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如果能够查明其辨认是合法的,则该证据能够得到采信。

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在被害人人辨认时,未采取全程录像录像的措施,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在质疑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遂申请参与辨认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除了书面证言外,当庭向法官证实被害人辨认的合法性,上述证言得到法官的采纳。

被害人辨认过程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不说是本案在侦查阶段的一个较大疏漏和遗憾。

(二)“零口供”情况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体系构建规则众所周知,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是如果把众多的间接证据有机的结合起来,就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

间接证据定案往往需要进行推理,从司法实践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循以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每一个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不存疑问;(2)每一个间接证据确与案件事实均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3)各间接证据直接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结论。

对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构建,要结合案件的犯罪特点,对各个间接证据进行了逐一论证分析,具体到本案,可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作案的时间、地点可能性。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予以查明。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该案发生在2015年3月16日0时许,地点为虎丘区马涧一区27幢1单元401室附近。

在此期间被告人在位置活动,其所处的位置与案发地点,得到了被害人汪彩霞、两处房东的证实。

此点被告人也不予否认。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提供的数据,被告人使用的137手机号码从3月15日至3月16日7时30分,信号一直在马涧地区。

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反复,不足采信,其辩解经查证不实。

被告人到案后声称自己被抓时扣押的手机是2015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高新区何山公园东公交站台附近向一名妇女购买的,购买手机之后就坐摩托车走了。

证人任某是被告人的前同事,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左右见到赵某某,听赵某某讲他在的服装厂(远东服装公司)给了配了一部手机,其看到是一部白色手机。

而证人姚某(远东服装公司人事主管)的证言则证实,该公司员工从未配备手机,赵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至3月26日曾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员工在未刷卡的情况下不能进入公司大门,上班期间如缺勤要履行请假手续。

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出勤记录显示,赵某某除了3月22日(星期日)未刷卡外,其余均是早上7时许左右刷卡上班,下午5时至21许刷卡下班。

此外,公安机关根据技侦部门提供的数据,从2015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手机信号均不在高新区,显示在苏州吴中区,因此,可以证实被告人声称购买手机的时间、地点均与事实不符。

3.有证据证实被害人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是合乎经验法则的。

被害人报案后,稱抢劫自己的男子22岁左右,肤色黑,黑色分头,方脸,听口音像是河南那边的,且其在二十一二岁时跟其堂哥学习理发,此后一直从事理发工作,由于长期从事理发行业,因此,对人的脸型、发型特别敏感,短期接触后能保留长时间的记忆,被害人的从事理发行业的陈述也得到了公安机关调取的书证的印证。

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即组织了被害人进行辨认,被害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被告人就是抢劫自己的男子。

此外,公安机关还组织被害人进行声音辨认,被害人听后指出被告人声音很像。

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否存在个体差异,本案被害人因为长期从事理发行业,出于职业敏感,短期接触后能够记住人的脸型、发型,其陈述符合经验法则,予以采纳。

4.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辨认过程合法。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在照片辨认之前,被害人是否在公安机关见到过被告人,公安机关证人的书面证言表述不清楚,因此,照片辨认的合法性值得怀疑,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虽然公安机关无法提供辨认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但检察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参与辨认的侦查员和见证人出庭作证,四名侦查员和一名见证人均证实被害人在辨认之前没有见到过被告人,是按照规定自主辨认,没有其他人对被害人做过提示和暗示等行为,被害人很快就辨认出被告人。

通过侦查员出庭作证,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既未在辨认之前见到过辨认对象,也未在辨认过程中得到过任何提示、暗示。

因此,可以认定辨认过程程序合法。

5.有证据侦查试验的可采信性。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做的侦查试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发时有明显差异,进而证明被害人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下无法记住被告人。

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侦查试验笔录,虎丘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害人能否记住被告人存在个体差异,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侦查试验的主要目的并非检验被害人能否记住被告人,而是在案发当时条件下,被害人是否有条件看清被告人的面部特征。

侦查试验显示,在案发当时,被害人是可以借助外部通过楼梯平台的窗户射进楼道内的光线看清被告人长相,也即是说,虽然案发当时是深夜,但当时的光线条件可以能够使得被害人看清被告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被称为“印证”模式,其特征是将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能定案,虽然这种证明模式遭到了众多学者的批评,但应当承认的是,现阶段此种证明模式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到“零口供”案件而言,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辩解的可采信性,也即,审查上述陈述和辩解能否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谁的证词能得到更多在案证据的印证。

同时,在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审查证词的合理性,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上述的分析论证,能够反映出本案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相互支撑。

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已被排除。

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唯一结论。

司法工作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运用现有事实的“片段”,即我们所说的证据,去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案件事实的过程,其本质就是一个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

也可以说,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进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的结论,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处理结果2015年12月1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触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6年11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罚金5000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