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附属设备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处置机构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规范处置、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根据固定资产处置专项工作需要,国资委下设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固定资产处置职能。

第九条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的部门、教职工、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领导层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资产管理岗位并设立相应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更新、更改、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理、更新和报废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量与登记台账相符。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及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更新第八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新购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购置日期、编号和使用部门。

第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交付使用部门,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价值更改、报废等更改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对资产登记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特地的储存场合并进行合理划分和分类。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定期巡检,确保固定资产的功能完好,如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资产的外观乾净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

第四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财务处长、资产管理处长、后勤处长等组成。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核算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编码体系。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第九条学校采购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固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确保固定资产的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护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报废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环保。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陆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及权限详见下章规定。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2. 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盘点和报废等相关流程;3. 保管和更新学校固定资产的档案、台账和财务凭证;4. 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和租赁等事项;5. 根据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和评估工作;6.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7.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陈旧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更新和置换方案;8. 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等事宜。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流程与财务管理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该按照合同管理,确保采购的资金安全和资产的质量。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该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逐年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该按照计划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记录应该清晰、完整,并保留五年以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特别是公、民两用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十六大类管理,具体为: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第九类:标本模型第二类:植物第十类:文物和陈列品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十一类:图书、档案第四类:机电设备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十三类:家具第六类:印刷机械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十五类:被服装具第八类:文体设备第十六类:牲畜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计划及购置、验收与计价、入账;使用保管、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及监督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报表上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建帐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账、验收入库、内部调剂、处置工作;(三)负责固定资产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统一核算。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购置、领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四)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清查及信息统计报表工作;(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按用途分拨,交由各部门使用,专人管理。

2、所有固定资产,要造册登记,须做到帐物相符,交由有关部门核对备案。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定期检查,因年久损坏,无法修复,经管理人员填写报废单,经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和批准进行极废。

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凡不是因公造成的损失要由使用人员负责赔偿,属因公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按责任的大小进行教育处理。

5、学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得随便借给他人。

属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属外借的,外借单位要有正式介绍信,并按时归还,如有丢失,要照价赔偿。

6、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使用单位审定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然后交由采购人员购置,所购置的物品,须由使用部门验收入库入帐。

(2)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报帐手续,须经会计和使用单位登记入帐,签署意见,交由主管负责人签证,方可报帐。


(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与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一样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真实反映我校固定资产状况,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国管资〔2020〕4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盘点,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照资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盘点的情形:(一)资产领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开展盘点自查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一次;(二)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核实工作;(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盘点范围的;(四)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盘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原则为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盘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二)汇总盘点结果,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复,组织账实差异的账务处理;(四)学校赋予的其它资产盘点职责。

第六条资产领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学校盘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盘点工作;(二)负责对领用人盘点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并负责解决本单位出现的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三)负责提交盘点结果和相关报表材料,整理形成单位盘点自查工作报告;(四)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盘点抽查复核工作;(五)固定资产盘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领用人在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中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本人领用的资产账、物、卡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二)负责提交本人领用资产盘点报表和相关材料;(三)固定资产盘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是指学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资产管理目标: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好、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二、资产管理职责:
1. 学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资产的登记、移交、变动和报废等工作。

3. 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所属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使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登记、备案和上报。

三、资产购置和验收:
1. 资产购置应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并经过合理评估和预算计划。

2. 资产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

四、资产登记和移交:
1.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实。

2. 资产移交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记录移交的时间、责任人和目的地等信息。

五、资产保管和维修:
1. 固定资产保管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序。

2. 资产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处理资产的故障和损坏。

六、资产报废和处置:
1. 资产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2. 资产处置应按照学校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处置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七、资产使用和盘点:
1. 资产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禁私自挪用和乱用资产。

2. 资产盘点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制定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第八条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一)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 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 国资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一)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国资处提交“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二) 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一)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 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国资处或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国资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 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四) 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国资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一) 房屋及构筑物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国资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

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固定资产1.家具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

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

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

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

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国资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一)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国资处。

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国资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