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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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摘要:1.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概述2.照片侵权的界定与判断标准3.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与判决结果4.对建筑摄影照片侵权的启示和建议正文:【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摄影技术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摄影记录生活、表达情感。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照片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分析照片侵权的界定与判断标准,以及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和判决结果,旨在为广大摄影爱好者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照片侵权的界定与判断标准】在我国,照片侵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界定与判断标准:1.作品属性:照片作为一种原创性作品,其作者享有著作权。

只有当照片满足原创性要求,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导致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害,才能构成侵权。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与判决结果】在某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中,摄影师甲拍摄了一组城市建筑照片,并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发布。

后来,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商业宣传中使用了甲拍摄的照片。

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乙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使用甲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照片的原创性:甲拍摄的照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

2.乙的使用行为:乙未经甲许可,擅自使用甲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乙的行为导致了甲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甲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对建筑摄影照片侵权的启示和建议】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和建议:1.提高法律意识:摄影爱好者在拍摄、使用和传播照片时,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使用: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如用于学术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可以依法免除责任。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艺术作品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们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知识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包括版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人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一、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示意图等。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包括作者、继承人和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继承人是指作者去世后继承其著作权的人,受让人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三、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艺术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绘画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或者提供侵权服务,如未经许可提供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下载服务。

四、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和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版权: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

2. 签订合同:艺术家在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使用水印:艺术家可以在作品上添加水印,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水印可以包括作者的姓名、作品的版权信息等。

4. 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艺术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对建筑作品侵害的主要形式为复制、演绎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独立规定;近年来,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已相当普遍;而完善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须明确建筑作品范围的特殊性,具体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建筑作品范围建筑学和法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建筑学上的作品所追求的是包含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产品;而在着作权法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只及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在着作权法上,不同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不同,就其与建筑作品的关系而言,有的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归入美术作品如德国;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在美国,法律严格区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设计”,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隶属美术作品到独立,再到限定范围的过程;在对1990年着作权法的解释上,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而将建筑设计图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将建筑模型则归入模型作品;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限制于建筑物本身;将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从形式上分析,建筑作品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建筑设计图尤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图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内涵;但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相区别更有道理:凡“美术作品”都给予创作者很大的自由创作空间;而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外形所表现出来的外观虽包含有艺术创造的成分,但须遵循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和规定,设计者不能在建筑作品上进行主观随意的创作;日益增长的建筑创意以及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使得法律必须对建筑作品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结果看,立法更注重了建筑作品的独立性;二我国建筑作品的应然范围总结分析域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建筑作品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1.建筑物本身建筑物本身作为建筑作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没有异议的;作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建筑物本身是仅就其独创性的外观而言的;这是因为建筑物的外观是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方式;建筑物外观以外的内容,无论建筑内部结构多么精巧,建筑材料是多么新颖,建造时采用了怎样先进的技术,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体现的是技术性创造,而非艺术性创造,它可能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建筑作品中必须包含有设计者和建造者独创性的艺术元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的建筑物不是着作权法所称建筑作品;2.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图属于建筑作品还是属于图形作品,在立法和学界有较大争议;我国着作权法将建筑设计图规定为图形作品,有学者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的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事实上,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本身的关系非常密切;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阶段: 建筑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中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图;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还要写出说明书,制作建筑模型;在有特殊要求时,则需绘制“技术设计”图;上述图形通常是通过线条和色彩所表现出来的平面作品;因建筑学本身包含有美学的要求,它们在外观上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异;建筑界外的人士面对这些设计图完全可以当作美术作品欣赏;正因如此,很多学者认为将方案设计图置于美术作品中保护并无不当;但笔者以为,方案设计图与建筑作品关联密切,方案设计图是为建造具体的建筑物设计的,尽管它包含美术的元素,但它本身并不是为美术而美术,或为艺术而美术;在司法实践中,对设计方案图的侵犯并非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发表、出版,而是将其所体现的设计创意直接用到侵权人的建筑设计中,或是作为其设计方案予以宣传;尽管有的侵权行为只是将方案的大体创意用到自己的建筑设计中,这并不妨碍对其建筑作品侵权的认定;从创作目的和侵权事实上看,法律应更关注建筑方案设计图与建筑本身的关联性,而不是其与美术作品的关联性;建筑施工图“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代码一样,目标代码一般只有机器可读”,即建筑施工图对于建筑界之外的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建筑施工图是连接建筑设计方案和实体建筑物的桥梁,是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数学计算以及技术上的衡量所绘制而成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建筑者们按照施工图建造出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没有施工图,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建筑;所以,窃取他人建筑施工图对建筑权利人来说损失最大;由于建筑施工图的专业性,对其平面复制的价值不比建筑方案设计图,但它本身包含有足以使建筑物的带独创性表现形式再现出来的那部分图示;即建筑施工图的本质意义在于其可以将设计方案从平面图纸变为立体造型,离开建筑实体,它的价值就消散了;因而将建筑施工图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是理所当然的;3.建筑模型建筑模型是为了展示、观测或施工等用途,根据一定比例,将建筑建成后的实物进行浓缩而成的立体作品;建筑模型是建筑物的浓缩,同样也是设计师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单独的建筑模型更接近模型作品,我国着作权法即将建筑模型作为模型作品予以保护;但是,为展示、观测和施工方便等目的制作的建筑模型,是构建建筑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整个建筑的组成部分,从其存在的意义分析,将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而归入到建筑作品中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指引,以及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在侵权认定中,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的复制转换过程,更进一步地证明建筑作品这三种类型之间密切的联系;小结上述讨论:就建筑作品侵权角度而言,笔者以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范畴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在实践中,三者关联程度密切;从我国侵权的相关实例来看,对三种作品的侵权目的尽管有发表、传播的意图;但多数情况下,侵权人是通过对上述三种作品的抄袭如将平面的建筑方案设计图复制为立体的建筑、将平面的施工设计图再现为立体建筑物,以及将立体的模型复制为立体的建筑等等,将别人的独特性艺术成果复制到自己的建筑作品上,或是用于宣传自己的建筑作品;从最终意义上看,对三者的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指向的是建筑设计;因而尽管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各自包含有自己的艺术创造内容,甚至在某些时候发生断裂如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图建造起来的建筑物,有可能因为其外观、装饰缺乏独创性而未能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仍然受到着作权法保护,这并不妨碍它们在侵权行为上的关联性;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一对建筑作品复制方式的认定复制是建筑作品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侵权方式;其中“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具有特殊性,而按照他人的建筑设计图,制作出一个建筑模型,或建造出一幢建筑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则是要特别认定的;1.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有争议的;根据1990年的着作权法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不属于复制;相关人士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把从平面到立体也视为复制将会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2001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删除了上述规定,但并未说明“从平面到立体”为复制;理论上认为新法认可了按图施工属于复制范畴;“至2001年修改着作权法,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从而可以解释为复制包括了对于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美国1990年专门制定了建筑艺术作品法,以弥补过去不承认按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构成复制的缺陷;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多在立法中承认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属于复制;尽管在立法上,英美等国家都认为对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构成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外延是受到严格限定的;法院通常认为,产品设计图虽然可享受版权保护,但根据设计图而生产出的产品却不能称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譬如,纸面上的衣服设计图案属于图形着作,而依照该图裁剪出来的衣服则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理由是相对于艺术上的创新来说,遮羞避寒方面的实用功能还是衣服最基本最常见的用途,衣服的艺术性不能脱离实用性而单独存在,该理论现已被美国的判例多次验证和确立;在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中,建筑物“再现”的是建筑设计图中包含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部分时,构成复制,因为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建筑物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而非建造建筑物所使用的施工方法和建筑技术,且建筑设计图作为建筑作品受保护的也是其所蕴含的创作表达,行为人将建筑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改变的只是创作成果的表达方式,作为着作权保护内容的创作并没有被改变;将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按图施工过程视为复制是符合着作权法内在逻辑的,而按照缺乏艺术创造的建筑设计图施工所获得的建筑物,其所注重的是技术性的和功能性效果,其依图施工自然也不构成复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不包含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首先建筑设计图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建筑设计图的平面复制可能构成侵权;其次,虽然着作权法不认定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为“复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建筑设计图的按图施工的“实施权”不受保护;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商业秘密对自己的作品加以保护;2.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的绘画、摄影、录像、拍照等;一般认为不构成复制;因为摄影师或画家的拍摄、绘画过程是包含有创造性劳动的过程;拍摄、绘画没有损害建筑物在外观上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审美;这类作品与建筑物之间,不仅仅是表达方式的不同,更重要的是表达的创作内容的不同;对建筑物“非接触性”临摹所产生的临摹作品也是包含创作劳动的作品;这种临摹与复制他人建筑作品设计图情况完全不同;它需要临摹者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在自己的作品中加入创作性的劳动,才可能将立体的建筑物用平面的美术作品表现出来;所以,从立体到平面的过程不应认定为复制;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为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从立体到平面的演绎过程也不认为属于侵权的复制;轰动一时的土楼纪念章着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设计的以土楼为背景的纪念章以独特的视觉表达了作者的思想内涵和审美观,具有独创性,其对纪念章享有着作权;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3.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理论上,只要建筑物系抄袭了他人建筑物上具有独创性的外观就应认定为复制;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即从一个建筑物直接整体性的复制出另外一个建筑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多数国家并不将其视为版权意义下的复制,我国法律也无需做具体规定;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内容的认定1.复制需为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复制着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建筑作品而言,在“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上,体现在各国着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规定;1英国以“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为标准,要求:作品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作品中投入了个人的技巧、劳动或判断;而且“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获得“独创性”;如果所投入的劳动或技巧是可以忽略的,就不产生着作权;2法国以“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独创性尽管在法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具体认定标准来源于最高法院,其将独创性定义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法国的这一标准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3美国以“少量创造性”为标准;美国着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做出详尽定义,在实践中,“独创性”要求获得了充实;最初美国法院认为“只要一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它就具有独创性”;后来,法院进一步认为只有投入劳动并且具有少量创造性的作品才具有独创性;因都强调作品来源于作者自己的创作,而非抄袭或复制;并且作者所投入的劳动是必要因素,不管是英国的“不可忽略”、法国的“个性标记”还是美国的“少量创造性”,本质上都强调了在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存在着创造性;所以,各国在对于独创性的认定结果上是一致的;我国着作权法并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规定;因为在独创性的程度上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可以参考,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对上述三国的规定予以借鉴:就建筑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不要求所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具有新颖性,只要表达方式具有创造性即可;在建筑物的复制中,行为人复制的建筑物需具有独创性的外观,而对于建筑设计图的复制,也应限于建筑设计图中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形式;设计图中所包含的绘图规则属纯粹的技术性要求,对其“复制”不属于对其独创性的侵害;同样的道理,对于建筑模型的侵权行为也限于对模型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的抄袭;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了权利人制作模型同样的材料,采用了同样的制作工艺等,行为人可能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专利等工业产权,但并不构成对建筑作品的侵害;2.侵权作品需与建筑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侵权作品与他人建筑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是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最根本的要件;认定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必须明确以下问题:1侵权作品与建筑作品相同的质与量;侵权人既可能全部复制建筑作品,也可能部分复制,在理论上,只要与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就构成侵权;行为人将建筑作品原模原样的进行复制,既不改动原作品中的内容,也不进行再创作,自然构成侵权;而行为人只原样照抄建筑作品的一部分时,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就建筑物而言,假若“抄袭”的是非独创部分,即使数量再多,也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建筑作品与诗歌绘画等艺术作品不同,它并非纯粹艺术作品;多数建筑作品都是技术与艺术的结合,而所有的建筑作品都须满足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所以留给作者的进行自由创作的空间相对较窄,公知公用的知识是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点”,对于这些标准特点即使在数量上“抄袭”很多,也不构成侵权;只有对建筑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实质部分实施了复制、抄袭的才构成侵权,在英国着作权法上,抄袭了作品的实质部分,甚至认为构成对作品的全部侵权;2认定侵权作品与建筑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标准是比较困难的;尤其在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程中,当侵权人按照图纸建造起一个建筑,认定这幢建筑物与图纸所表达的创作是相同或实质相同是一个技术难题,而非法律所能解决;如果侵权的作品并没有原模原样地抄袭建筑作品,法院就必须考虑抄袭到什么程度,才构成侵权;有学者主张,如果被控告侵权的作品与建筑作品达到这样一种相似的程度,一般人看了之后都说被控侵权的作品是抄袭着作权作品的,即视为侵权;这种标准对于手段高明的侵权行为人是不管用的;在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权中,一般人甚至连建筑设计图纸都难以看懂,如何以其“感觉”去判断是否构成复制侵权呢;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建筑作品侵权纠纷必须引入专家论证程序,通过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专家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复制侵权;。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摘要:
1.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概述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判决结果及理由
4.案例对建筑摄影行业的影响
5.结语
正文: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概述】
近年来,随着摄影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摄影记录美好的瞬间。

然而,在摄影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就是其中一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一起建筑摄影照片侵权的案例,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著作权问题,即建筑摄影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二是侵权责任问题,即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及理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取得。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师在拍摄建筑照片时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该照片具有独创性,应享有著作权。

同时,被告未经摄影师许可,擅
自使用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摄影师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对建筑摄影行业的影响】
这起案例对建筑摄影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提醒了摄影师在拍摄照片时要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另一方面,它也警示了使用照片的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照片时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结语】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在摄影作品日益丰富的今天,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是指因建筑工程设计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纠纷。

侵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到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筑设计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一、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1.侵权行为的认定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第一步是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侵权行为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抄袭他人设计方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设计作品、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等。

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考虑是否有实质性相似度、是否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以及是否有过错行为等因素。

2.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往往与相关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

设计合同中的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一旦合同中对于设计作品的使用、修改、转让等方面有着明确的约定,将会对后续的侵权纠纷处理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时,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细致的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3.知识产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设计作品往往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中国,设计作品通常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要对著作权法中关于设计作品保护的规定有所了解,并据此进行权利的维护。

此外,还需要注意在设计作品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4.责任的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方的责任以及对受侵害方的赔偿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承担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

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要对于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并据此来确定侵权方的责任和赔偿。

二、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抄袭设计方案某建筑设计公司在进行一项建筑工程设计时,使用了另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了其中的设计构思和方案。

受害设计公司对此提起诉讼,称其设计方案受到了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报告文学等。

2.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设计、装置艺术等。

3.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音乐剧、交响曲等。

4. 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包括舞台剧、杂技、相声、话剧等。

5. 艺术、建筑、摄影创作: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摄影作品等。

6. 社科、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等。

7. 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其他描述性文档等。

8. 口述作品:口述的故事、讲演稿、即兴的创作等。

上述是仅列举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一般范围,具体涵盖的作品种类还有更广泛的内容。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

建筑摄影照片侵权判例摘要:1.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概述2.摄影照片侵权的原因和法律规定3.如何避免建筑摄影照片侵权4.结论正文:一、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摄影技术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摄影记录和分享生活中的美好瞬间。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摄影照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建筑摄影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案例,分析摄影照片侵权的原因和法律规定,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侵权行为。

二、摄影照片侵权的原因和法律规定1.侵权原因摄影照片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著作权意识淡薄:很多人认为,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实际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拍摄对象特殊:建筑摄影的拍摄对象通常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建筑物,导致一些人误认为这些建筑物的照片可以随意使用。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摄影作品同样受法律保护。

2.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摄影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作品。

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三、如何避免建筑摄影照片侵权为了避免建筑摄影照片侵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著作权意识:在使用摄影作品时,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获取合法授权:如需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应尽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合法使用。

3.标注来源和作者:在使用摄影作品时,要注明作品来源和作者,以表示对作者的尊重和著作权的认可。

4.自行创作: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摄影创作,用自己的镜头记录生活中的美好瞬间,既能避免侵权,又能丰富摄影文化。

建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风险

建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风险

建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风险在建筑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风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侵权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减少潜在的侵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由个人或组织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地位。

在建筑领域,知识产权涉及到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建筑外观、建筑模型等方面的创新成果。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中常见的知识产权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建筑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之一。

建筑师通过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创造力,创造出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形式。

建筑设计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版权等方式进行保护。

2. 建筑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图纸是建筑师和工程师的集体努力的结果。

这些图纸包含了建筑物的结构、尺寸、工艺等关键信息。

施工图纸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确保建筑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3. 建筑外观建筑外观的独特性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

建筑外观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

三、建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

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维权等各个环节。

2. 知识产权合同在建筑项目中,相关各方应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明确各方在知识产权上的权益和义务。

这样可以确保建筑师、设计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教育和宣传建筑行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教育和宣传。

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增强对侵权行为的警惕性。

四、建筑中的侵权风险1. 抄袭和盗用建筑领域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和盗用他人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作品。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建筑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2. 模仿和仿冒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对知名建筑作品进行模仿或仿冒,以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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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尹志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建筑作品/复制/侵权认定内容提要: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

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对建筑作品侵害的主要形式为复制、演绎等。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独立规定。

近年来,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已相当普遍。

[1]而完善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须明确建筑作品范围的特殊性,具体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建筑作品范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筑学和法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

建筑学上的作品所追求的是包含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产品。

而在著作权法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2]其只及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

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

(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不同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不同,就其与建筑作品的关系而言,有的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归入美术作品(如德国) 。

[3]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 (1)建筑物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 ; (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4]在美国,法律严格区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设计”,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

[5]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隶属美术作品到独立,再到限定范围的过程。

在对1990 年《著作权法》的解释上,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而将建筑设计图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将建筑模型则归入模型作品。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限制于建筑物本身。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将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从形式上分析,建筑作品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建筑设计图尤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图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内涵。

但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相区别更有道理:凡“美术作品”都给予创作者很大的自由创作空间;而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外形所表现出来的外观虽包含有艺术创造的成分,但须遵循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和规定,设计者不能在建筑作品上进行主观随意的创作;日益增长的建筑创意以及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使得法律必须对建筑作品给予更多的关注。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结果看,立法更注重了建筑作品的独立性。

(二)我国建筑作品的应然范围总结分析域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建筑作品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1. 建筑物本身建筑物本身作为建筑作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没有异议的。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建筑物本身是仅就其独创性的外观而言的。

这是因为建筑物的外观是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方式。

建筑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外观以外的内容,无论建筑内部结构多么精巧,建筑材料是多么新颖,建造时采用了怎样先进的技术,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体现的是技术性创造,而非艺术性创造,它可能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建筑作品中必须包含有设计者和建造者独创性的艺术元素。

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的建筑物不是著作权法所称建筑作品。

2. 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图属于建筑作品还是属于图形作品,在立法和学界有较大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设计图规定为图形作品,有学者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的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6]事实上,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本身的关系非常密切。

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阶段: 建筑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中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图。

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还要写出说明书,制作建筑模型;在有特殊要求时,则需绘制“技术设计”图。

上述图形通常是通过线条和色彩所表现出来的平面作品。

因建筑学本身包含有美学的要求,它们在外观上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异。

建筑界外的人士面对这些设计图完全可以当作美术作品欣赏。

正因如此,很多学者认为将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案设计图置于美术作品中保护并无不当。

但笔者以为,方案设计图与建筑作品关联密切,方案设计图是为建造具体的建筑物设计的,尽管它包含美术的元素,但它本身并不是为美术而美术,或为艺术而美术。

在司法实践中,对设计方案图的侵犯并非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发表、出版,而是将其所体现的设计创意直接用到侵权人的建筑设计中,或是作为其设计方案予以宣传。

尽管有的侵权行为只是将方案的大体创意用到自己的建筑设计中,这并不妨碍对其建筑作品侵权的认定。

从创作目的和侵权事实上看,法律应更关注建筑方案设计图与建筑本身的关联性,而不是其与美术作品的关联性。

建筑施工图“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代码一样,目标代码一般只有机器可读” [7],即建筑施工图对于建筑界之外的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

建筑施工图是连接建筑设计方案和实体建筑物的桥梁,是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数学计算以及技术上的衡量所绘制而成的。

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建筑者们按照施工图建造出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

没有施工图,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建筑。

所以,窃取他人建筑施工图对建筑权利人来说损失最大。

由于建筑施工图的专业性,对其平面复制的价值不比建筑方案设计图,但它本身包含有足以使建筑物的带独创性表现形式再现出来的那部分图示。

[8]即建筑施工图的本质意义在于其可以将设计方案从平面图纸变为立体造型,离开建筑实体,它的价值就消散了。

因而将建筑施工图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是理所当然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 建筑模型建筑模型是为了展示、观测或施工等用途,根据一定比例,将建筑建成后的实物进行浓缩而成的立体作品。

建筑模型是建筑物的浓缩,同样也是设计师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单独的建筑模型更接近模型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即将建筑模型作为模型作品予以保护。

但是,为展示、观测和施工方便等目的制作的建筑模型,是构建建筑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整个建筑的组成部分,从其存在的意义分析,将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而归入到建筑作品中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指引,以及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

在侵权认定中,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的复制转换过程,更进一步地证明建筑作品这三种类型之间密切的联系。

小结上述讨论:就建筑作品侵权角度而言,笔者以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范畴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在实践中,三者关联程度密切;从我国侵权的相关实例来看,对三种作品的侵权目的尽管有发表、传播的意图。

但多数情况下,侵权人是通过对上述三种作品的抄袭(如将平面的建筑方案设计图复制为立体的建筑、将平面的施工设计图再现为立体建筑物,以及将立体的模型复制为立体的建筑等等) ,将别人的独特性艺术成果复制到自己的建筑作品上,或是用于宣传自己的建筑作品。

从最终意义上看,对三者的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指向的是建筑设计。

因而尽管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筑模型都各自包含有自己的艺术创造内容,甚至在某些时候发生断裂(如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图建造起来的建筑物,有可能因为其外观、装饰缺乏独创性而未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并不妨碍它们在侵权行为上的关联性。

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一)对建筑作品复制方式的认定复制是建筑作品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侵权方式。

其中“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具有特殊性,而按照他人的建筑设计图,制作出一个建筑模型,或建造出一幢建筑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则是要特别认定的。

1.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有争议的。

根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不属于复制。

[9]相关人士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把从平面到立体也视为复制将会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

” [10] 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上述规定,但并未说明“从平面到立体”为复制。

理论上认为新法认可了按图施工属于复制范畴。

“至2001 年修改著作权法,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从而可以解释为复制包括了对于作品的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 [11]美国1990 年专门制定了《建筑艺术作品法》,以弥补过去不承认按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构成复制的缺陷。

[12]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多在立法中承认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属于复制。

尽管在立法上,英美等国家都认为对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构成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外延是受到严格限定的。

法院通常认为,产品设计图虽然可享受版权保护,但根据设计图而生产出的产品却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譬如,纸面上的衣服设计图案属于图形著作,而依照该图裁剪出来的衣服则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理由是相对于艺术上的创新来说,遮羞避寒方面的实用功能还是衣服最基本最常见的用途,衣服的艺术性不能脱离实用性而单独存在,该理论现已被美国的判例多次验证和确立。

[13]在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中,建筑物“再现”的是建筑设计图中包含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部分时,构成复制,因为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建筑物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而非建造建筑物所使用的施工方法和建筑技术,且建筑设计图作为建筑作品受保护的也是其所蕴含的创作表达,行为人将建筑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改变的只是创作成果的表达方式,作为著作权保护内容的创作并没有被改变。

将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按图施工过程视为复制是符合著作权法内在逻辑的,而按照缺乏艺术创造的建筑设计图施工所获得的建筑物,其所注重的是技术性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功能性效果,其依图施工自然也不构成复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不包含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

首先建筑设计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建筑设计图的平面复制可能构成侵权;其次,虽然著作权法不认定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为“复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建筑设计图的按图施工的“实施权”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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