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推进“五环节 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

推进“五环节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创新思维、踏实探索,积极应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区院与相关部门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探索实行“五环节、五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在关键环节切实采取积极有效地新举措、发挥新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件受理环节,更新受案标准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沙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更新了受案标准,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从受案的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取证方面: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我们在办理的徐文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破案时未及时扣押涉案物证,导致无法进行伪劣产品鉴定,影响案件正常审查起诉的问题,我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充分发挥了公诉部门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
——证据调取方面:复制品、复印件应与原物、原件相符,复制品、复印件应由2人以上制作,写明制作过程、收集程序、原物原件所在地、无法移送原件的原因,并由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由制作人签名及盖章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卷宗中应附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提供的关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强制医疗意见书》中应写明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卷宗中应附法医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浅谈玉树地区检察如何引导侦查

风 险和 后 果 , 对 庭 审 、 证 过 程缺 乏 体会 也 质
大 的聚众 斗 殴 、 衅 滋 事 、 同故 意 伤 害 、 寻 共
共同多次盗窃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
3规范引导侦查工作规则 。检察机关 、
《 海检 察》 2 1 青 0 0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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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介 入 侦查 活 动 是 为 了及 早 熟悉 案 情 , 掌握 证据 , 提 为 起 公诉 打好 基础 。在 介人 中 , 引导 侦查 也 只是 在调 查 取 证及 侦查方 向上予 以引 导 。 因此 , 须要 有相 应 的 必 工 作 规则 来 约 束 检察 介 入 人员 的行 为 , : 入 人 员 如 介 与 侦查 人员不 得混 合询 ( ) 讯 问证人 和犯 罪 嫌疑 人 ; 介 人 人员不 得在 任何 材料 上 签名 , 一切 取 证工 作均 由侦
认 识 到 引导 侦查 不 是包 办 侦 查 。应 该说 引
1要 规 范 引导 侦 查 的案 件 。检 察 引导 、 侦 查 ,首先 必 须要 规 范所 引 导侦 查 案件 的 范 围 , 突 出重 点 。在 介入 侦 查 、 导取 证 要 引 过 程 中 , 能 盲 目地 对 所有 案 件 进行 引 导 , 不
体制从侦查 、 预审到侦审合并 的转变 , 以及 玉树 地 区 司法机关 办 理 案件 特别 是 一 些 大
要案 的司法 实践 来看 ,检察 适 时 引导 侦 查 不仅 是必要 的而且 是必 然 的。 么 , 那 检察应
2019年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篇一:引导侦查取证之我见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实行引导侦查取证,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下面就有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浅谈几点看法:一、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法治原则内在要求。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根据法治原则,改革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因此,寻求法律依据,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宪法、刑诉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此,证据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
而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得不强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公诉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引导侦查取证的提出,尽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却早已开始这项工作。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
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审查逮捕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参与案件的讨论,在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以及采信等方面发表意见,这都是引导侦查取证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工作研究:完善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

工作研究:完善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一、引言捕前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侦查监督的职责出发,在对刑事案件作出决定前,就案件的证据方面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的针对性意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取得逮捕所必须的证据材料而依法开展的规范性工作。
相对于捕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其他引导侦查的途径和方式而言,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尤其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尽管此项改革措施已在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捕联动打击犯罪合力的形成,不利于取得监督实效。
为此,本文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就推行捕前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机制完善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提出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以便为捕前引导侦查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捕前引导侦查的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重大案件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期间针对前期侦破情况提出再侦查意见的方式对侦查机关(部门)的取证工作进行指导,具有如下特征:(一)阶段性。
从受理刑事案件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具有阶段性,这主要取决于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所针对的问题,即这一阶段处于刑事诉讼的前期,主要是围绕证据解决捕与不捕的问题。
这就要求捕前引导侦查要以逮捕的证据标准为依据,而不像捕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那样,要以符合审判条件为标准。
(二)针对性。
按照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引导侦查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同。
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仅限于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审查期间,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才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复核补证意见。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
9 8
一
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力 资源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 下, 必须解决人力、 物力资源等 问题, 才能
3 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范 围不 明确 , . 使这一工作难 以展开。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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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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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 引导侦 查 的困境 及完善
邓 毅
摘 要 检 察 引导侦 查 , 近年 来检 察机 关进行 探 索 的热点之 一 。本 文 阐述 了检 察 引导侦 查的含 义 , 是 并剖析 了我 国检 察 引 导 侦 查遭遇 的 一些 困境 及其 成 因 , 基础 上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在此 以期对 检 察 引导侦 查的 工作有 所助 益 。
目 前检察 引导侦查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察 有的地方只是 由公、 检两机关协商对 引导侦 查的范围达成粗略共识 ,
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确定检察 引导侦查的范围, 只是在公安机关认为案
将“ 检察指导侦查” 定义为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案件 的侦查活动, 帮助侦 引导侦查的案件 范围, 制度 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引导侦查步履维艰。 如
全 面 开展
( ) 安机 关对检察引导侦查或抱抵触情绪或抱依赖情绪, 二 公 工作
的 积 极 性 、 动 性 因此 降低 主
如前所述 , 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 这种关系 我 在 下, 公安机关存在着既为提高案件质量、 渴望引导, 又怕受制于人、 畏 惧被 引导 的矛盾心理 。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 , 如果过多干涉 公安机 关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行为也日益复杂和隐蔽,禁毒、反贪、反渎、打黑除恶等工作的难点和风险性也不断增加,要想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就必须加强侦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检察引导侦查。
检察引导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给予警方合理、具体、细致的指导和建议,帮助警方做好案件调查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犯罪问题,检察引导侦查成为推进侦查质效提升、促进执法司法合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防控和惩治犯罪等方面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下面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及发挥。
案例1:禁毒案件2019年,某省公安机关接到了一起跨境走私毒品的情报,并开展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但由于毒品走私传销案涉及人数较多,涉案数量庞大,侦查突破困难。
当时,该省检察机关发挥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指导警方掌握各部门的信息、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名举报,充分调动其他部门的力量,最终成功打掉了一个大型毒品走私传销团伙。
案例2:反贪腐案件2018年,某市反贪局接到了一起涉嫌贪污案件的举报,但由于案件涉及人员复杂,线索分散,难以查实。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司法鉴定、反贪部门、通讯监察等手段,对案件进行查证,指导反贪局掌握有关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成功依法查办了涉嫌贪污的违法行为。
案例3:打黑除恶案件2017年,某地爆发了一起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行动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麻烦,如该地区生态环境复杂、黑恶势力根深蒂固等,造成了打黑行动的困难。
检察机关针对当前形势下的犯罪活动,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建立起打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取证,最终捣毁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检察引导侦查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加强执法司法的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检察引导侦查也需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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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前介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探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前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
提前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前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别:提前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对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问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渐演变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别。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前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控制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前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别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
但是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视。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影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
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
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对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
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继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
先入为主,可以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
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价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已经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
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有的侦查权力外,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
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
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一般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利;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别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
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利,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
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
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
础。
我国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
例如对于渎职、偷税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可以赋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对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般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般指挥权。
按照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出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高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已逐渐完善成熟。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所以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
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障,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前介入制度,但无论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
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不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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