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浅谈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t.的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V ■■蜀雹圈■■i竺堡!型!!f叁箜I』圭塾垒浅谈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熊宗鹏摘要本文针对在国外普遍存在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探讨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对如何厘定自然人破产的条件以及对将来我国如何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并提出了相关具体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破产制度破产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4.02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经过十余载的修订,终于定稿成律,展现在了世人面前。
手捧新破产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为在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最终也没能被立法者所采纳,在新破产法中仍不见该制度的踪影,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然而,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致认可与赞同。
一、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同企业破产制度相同,自然人破产制度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从罗马法时代开始,自然人破产制度就在不断进步与完善,一直延续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国的法制体系中,仍积极地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产呢?学理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不一。
而问题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即对于“什么样的人才能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学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产能力呢?自然人破产能力这一概念源于德国,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旦一个人具有了该种资格,就意味着其被纳入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受到破产法的调整。
因此,享有破产能力是探讨自然人破产的前提。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按照适用范围的大小,学理上将自然人破产分为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中破产主义。
在该问题上,笔者赞同一般破产主义的观点,并认为我国在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承认任何自然人都有破产能力。
创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刍议

创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刍议从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长期经济发展实践等方面考虑,我国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创建过程中应借鉴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考虑确立许可免责制度、人格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等。
标签:自然人破产;必要性;可行性;问题与对策一、我国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主体体系,贯彻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格局、经济成分与结构呈现出多层次的复杂态势。
平等的经济主体要求公平的竞争条件,平等的债权要求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
当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法律应为之创设平等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同等的破产保护。
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蕴涵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我们拓展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赋予自然人相应的破产资格,也惟有如此,自然人才能同商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样,成为真正成熟而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中的分子。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当自然人陷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凭关系亲疏或个人好恶将有限的财产优先偿付部分债权人;二是部分债权人行使诉权,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获得相对于其他未起诉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三是债务人直接对抗债权人的偿债请求,恶意拖欠,造成债权人即使诉诸法律获得胜诉也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这种情况,正是我国在解决自然人清偿多数债权人债务问题时面临的现实。
破产是为债务人清理债务和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专门设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通过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于全体债权人,并通过配套的限制、撤销等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的非法流失或转移,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有利于保护其作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早先的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破产不免责主义发展到今天的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破产免责主义,从惟债权人利益至上到更加倾向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和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均衡,破产制度日益彰显的对债务人的人道关怀见证了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初探

利用银行 的贷款来购买房子 、汽车等高档
消费品并逐年分期付款 ,但 由于收入不稳
定 或 其 他 原 因 ,最 终 可 能 导 致 银 行 处 置 其
我 国 自然 人 破 产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史 及 现 状
我 国古代 以自然经济 为主 ,商 品经济 不发达 , 统治者大都采用重农 抑商政策 , 而 且 “ 父债子还” 欠债还钱 , 、“ 天经地义 ”的
的正常运转。 因此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 ,确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 ,是现代经济
我 然 破 制 初 国自 人 产 度 探
■ 张 平 副教 授 ( 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西 4 12) ( 1() )
发展的要求。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顺应 了经济发展的要求 ,并且经济发展也为建
自由 财 产 制 度 、 免 责 制 度 和 失 权 与 复
权 制 度 等 方 面 构 建 我 国 自然 人 破 产 特
有 的制 度 。
认 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因此 , 至今 为止 自然 人破产制度在我 国立法上仍然是一个空白。
关键 词 : 自然 人
破 产 立 法构 想
— 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当自然人的全 卜_ 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 _ 1 债务, 根据 H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 请, 由法院依
然经济 受到严重; 击 ,并开始 向近代资本 中
主 义商 品经 济 发 展 。1 0 年 清 朝政 府颁 布 6 9 了 中 国历 史 上 第 一 部 破 产 法 — — 清 末破 产
然人。如果建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 ,可以使 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 ,避免债 权人 因讼 累而增加成本 ;也可 以使债务人
立 该 制 度提 供 了基 础 。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 E N E T RR SC T U E D R N E I U I R r
NO. 9 2 0 2 ,0 8
( u uai t O 1 5 C m lt e N .0 ) vy
论我 国自然人破产制度 的建 立
者认 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不断深人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
一
概念 到现在为止还只存在 于学者们 的探讨之 中。这里将要 讨
人资格的企业 ,而对学界 呼声然人破产是否应纳入我 国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中。
二 、我 国建 立 自然人破 产 制度 的必要性
留下 了严 重的安全隐患。 经济 的发展 ,汽车 的数 量不断增多 ,尾 气的排量超过 环境 很大 的威 胁 。瑞安 市 ××村一 带 ,该 村人 居密集 、企业 集 中 ,
车来 车往 、尘土飞扬 ,影响 了人们 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之 久 ,影 响 极坏 。
笔者 自参加 工作 以来 ,宿舍 被盗贼偷 过二次 ,值钱 的东西
续发展道路 。金山银 山更要绿水 青山 。人们 多么希望生 活在蓝 天白云 、鸟语 花香 的友好和谐环境 中。 民生 问题解决 了 ,群众 才能安居乐业 ,环境才能优美 ,政
“ 以人为本 ” ,努力解决 民生 问题 ,要落实科学 发展观 ,走 可持 治才能清明 ,社会才能和谐 。
五 、社 会治 安不容 乐观
的总数达二 十辆多 ,每一辆 车都没有逃脱盗贼 的魔 爪。特别 在 市人 民医院 ,就失窃 了多辆 自行 车 、三辆摩托车 ,带来 了经 济 以上不和谐 的因素 ,直接影 响到人 民群 众的生命安危 和生 “ 国家兴亡 ,匹夫 有责 ” ,和谐社会建 设 ,人 人息息相 关 。
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难题及破解

作 为 阻 碍 个人 破 产 制度 进 入 立 法 的 最 重 要 的
。
一
个 理 由是
一
,
我 国 缺 失 信 用 制度 绝 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市 场 经 济 是
,
。
种信 用
配 给 各 债 主 以达 到 消 灭 债 务 人 之 债 务 和 债权 人 之 债 权 的 目的
,
。
经 济 没 有 良好 的信 用 管 理 体 制 和 监 管 体 制 社 会 交 易成 本 大
年 我 国 《 产 法 》 新起 草 时 学 界 秉 持 适 应 社 会 主 破 重
,
种 合 法 的渠 道 来 进 行 消解
。
这 种 渠 道 历 来 被称 之 为 破
一
产 制度 我 国长 期 以 来 只 有 法 人 破 产
,
说 并 无 个人 破 产制 度
, “
”
。
19 9 4
。
“
就 此 多 数 学 者 将 我 国 现 行 破产 法 戏 称 为 半 部 破 产 法
比 如 上 海 的家庭 负债 比例 已 经 高达 15 5 % 北 京 己 达
,
一
大 化 及 债 务 人 受 债 务 困绕 的最 小化
, ,
织 破 产 统 称 为个人 破 产
,
一
。
本文 正 是 在 这
一
意义上 来 使 用 这
困者
。
转 换 到法 律 概 念 上 来 认 识 那 就 是 盈 利 与亏 损 是
, ,
一
一
个
概念 的
二
、
。
对立 统 通过
一
的矛 盾 概 念
。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对个人破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旨在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制度的目的包括:
1. 为个人提供合法的破产途径,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债务清偿和资产重组;
2.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确保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3. 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减少企业和个人的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1. 破产程序和条件:
a. 确定自然人破产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申请破产的资格和程序;
b. 建立破产申请和审批的记录和档案,确保程序和条件的准确和完整。
2. 资产清偿和分配:
a. 制定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债务清算和资产处置方式;
b. 建立资产清偿和分配的记录和档案,确保清偿和分配的准确和完整。
3. 生活保障和债务协商:
a. 确定个人生活保障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基本生活和教育、医疗等保障;
b. 建立债务协商和协议的记录和档案,确保协商和协议的准确和完整。
4. 监督和评估:
a. 设立自然人破产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破产程序和资产清偿进行监督和评估;
b.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5. 责任和权益:
a. 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要遵守自然人破产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和债务协商,履行清偿义务,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b. 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益: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工作的落实和改进,享有合法的监督权和权益。
浅谈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概 念源于 德 国, 指 “ 为 民事 主体之 一 的 自然 人在 法律 上所 产制度 在保 障债权 人 公平受 偿 、 时切断 债务 膨胀 的 同时 , 是 作 及 还充
享有 的被宣 告破产 的资格 。一 旦一个人 具有 了该种 资格 , 意味 ” 就 着其被 纳入 了破产 法 的适用 范 围, 受到破 产法 的调整 。 因此 , 享 有破 产能力 是探 讨 自然 人破产 的前 提 。 在世 界 各国的立 法例 中 , 商人 破产主 义和 折中破 产主 义 。 在该 问题上 , 笔者 赞 同一般 破产
Lg ly tm dS cey e a se An o it S
21 11 D年 1 己月 ( ) 下
籀. II J建 立 、
熊宗鹏
摘 要 本文针对在国外普遍存在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 , 探讨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进而对如何厘定 自然 人破产 的条件 以及 对将 来我 国如何 建立 自然人 破产 制度 , 并提 出了相 关具 体 的法律构 想 。
一
直 延续至 今 , 并且 目前在各 国的法 制 体系 中, 积极 地发 挥着 的合法权 益无法 保障与 落实 , 仍 甚至在 司法 界出现 了“ 行难 ” 执 的顽
自身的作用 。
疾 。但 依据 自然 人破产 制度 , 在债 务人 申请 自 人破 产之 后 , 然 所
那么 , 什 么是 自然人 破产呢 ?学理 界对这 一 问题 的观点 有债权人 都可提 起债权 宣告 , 院也可 依据债 权 的清偿顺 序与 比 究竟 法 不 一。而 问题 争议的焦 点就 在 于: 自然人 ” “ 的范 围如何 界定 , 即 例 , 公平 有序地 分配财产 , 这既 保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 也维护 了市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摘 要】06 20 年颁布的破产法无疑完善了破产法律制度, 但在对待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上却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可以说是新破产法的遗憾。建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 是与国际接轨的呼唤, 也有利于建 设和谐社会。
【 关键词 】 自然人破产能力 破产法; 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 :939 D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o — 2320 )7一 2.— 1 l 9 88 (o90 o4 0 0 4
2o o 9年 7月
大 众 商 务
P pua sne s o lrBu i s
N0. 2 09 7. 0
( 总第 13期 ) 0
( u Ia v 1 , 0 1 3 C m l t ey N . O ) li
我 国建 立 自然 人破 产制 度 的 必要 性
张 婷
( 北 政 法 大学 , 西西 安 7O 3 西 陕 l6 )
我国于 l 9 94年就 已经开 始起 草新的 《 破产法》 历 经 l , , 2年 司法实 务界和学术界都对扩大债 务人的破产能力达成了识 , 但就 大 到何种 程度 、 新法适用的 范围~ 直存在争议。其中主要表现在新法对 自然人和 非法人企业的适用 问题上 。2 0 0 6年 8月 2 7日颁 布的新 《 破产法 》 排除 了建立 自然人破 产的制度 , 在第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 到期 “ 债务 。 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 者明显缺乏 清偿 能力的 , 照本 依 法规定 清理债 务。这就 表明了新《 ” 破产法> 的适用 范围为所 有的企业 法 人, 并不包括 自然人。笔者认为新《 产法> 破 虽然有 很多的突 破和进步 ,
展。
2我 国建 立 自然人 破产 制 度 不 会 导 致 自然 人 以破 产 逃 避 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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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要:破产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破产法的前提,本文在时 自 然人破产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与现实分析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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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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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人破 产 的历史 考察
“ 适 用 于 欺 诈 性 转 讣 财 产 I 当受 惩 罚 的 商 人 ” I‘ 、 只 心 。 这 种 状 况 持 续 l 61 , 8 1 颁 布 的 破 产 法 将 适 用 8 年 l6 年 池 扩 大 到 商人 之 外 的 所 有 债 务人 美 同 早期 作 为英 国 的 殖 民地 , 本 足 九 条 件 适 用 英 罔 破 产 法 独 基 , 苞后 相 继 制 定 了 部 破 产 法 , 丁 l 9 年 颁 布 第 四部 破 产 法 , 88 将 破 产 法 的 适 用 弛 围扩 大 所 有 的 自然 人 和 法 人 通 过 对 破 产 法 历 史进 程 的 考 察 ,我 们 可 以 得 … 这 样 的 结 沦 : 产 法 最 先 适 用 于 自然 人 , 且 然 人 破 产 破 并 贯穿着破 产法 发展 的始终 。
维普资讯
画
(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 ,黑龙江
遗 庐 制 废
口 李 宝 东 ,樊春 雨
哈尔滨 1 00 ) 50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斌王0 撬趣1蔽鼠墩产法趣皋 _毁畿产 叉 I 遵燕包冁人敏产 葭 设祷 强睬通奸- 备 散漱舞迤盘氛甚馥毒请蔽逸一 口
艘 产 法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罗 马 法 罗 马 十 二 铜 表 法 第 i 表 规 定 :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时 , 权 人 有 权 将 债 债 务 人 处 死 或 丈 到 国 外 奴 隶 . 果 债 权 人 在 两 个 以 .如 上 时 可 将 债 务 人 进 行 肉 体 分 割 平 均 分 给 债 权 人 这 种 以 人 为执 行 标 的 的 野 蛮 的偿 债 方 式 并 不 能 给 债 权 人 带 来 多 大 好 处 . 且 当 债 务 人 l 力 清 偿 债 务 时 大 多 逃 尤 走 . 此 法 官 就 将 逃 者 的 财 产 总 体 拍 卖 , 比 例 清 偿 按 给 各 债 权 人 , 对 人 身 的 执 彳 逐 渐 被 对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执 t 行 听 替 代 , 柬 便 形 成 了 罗 马 晚 期 的 财 产 委 付 制 度 即 后 当债 务 人 尤 力清 偿 债 务 时 , 经 两 个 以 上 有 执 行 名 义 的 债 权 人 } 清 , 或 者 经 债 务 人 作 委 付 伞 部 财 产 供 债 权 I J 人 分 的 意 思 表 示 .裁 判 官 则 渝 令 扣 押 债 务 人 的 个 部 财 产 . 交 由 财 产 管 理 人 悉 数 变 宴 以价 金 公 平 分 曲 给 个 己 债 权 人 … 这 种 制 度 可 以 说 足 现 代 破 产 制 度 的 锥 形 、 古 罗 马 法 【 这 种 制 度 仪 适 用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的具 有 } J 罗 马 市 民 资 格 的 n然 人 f 后 期 的 : 利 箨 I 心 城 市 为处 商 人 之 问 为 址纪 苣大 } 1 债 权 债 务纠 纷 , 收 r’ 吸 f - 罗 法 财 产 蚕 付 制 度 的 精 髓 , ’ 建 r商事 破 产 制 度 .形 成 了最 的有 关 破 产 ~’ 的 成 义法 法 规 . 代 表 是 14 4 的 《 尼 斯 条 例 》 l4 年 的 《 兰条 其 2 4] 威 - 、3 1 米 例 》 I 4 5 的《 罗 伦 萨 条 例 》 由 于这 时 从 市 商 事 活 动 干J 1 年 l 佛 。 的 商 人都 是 以 f然 人 的 卡体 形 态 现 的 ,所 以这 H 的 商 I I f 人破 产 仅 指 自然 人 破 产 , 并形 成 了 商 人 破 产 丰 义。 法 = 5 8 开 始 颁 布 有 火 破 产 的 法 令 。 8 7 卜l 3 年 l 0 年 拿 破 仑 主 持 制 定 《 闻 商 法 典 》 其 中 第 一 卷 的 破 产 法 法 , 成 为 近 代 最 完 备 的 破 产 法 典 适 片】 同 限 定 于 商 人 。 其 范 】 6  ̄ 计破 产 法 进 行 全 而 修 改 , 由 商 人破 产 主 义改 采 9 7i < 般破 产 主 义. 破 产法 的适用 地 同扩大 到非商 人。 将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r 的 班 牙 的 破 产 立 法 埘 后 世 影 响 f ] Ⅱ 较 大 王 、西 班 牙 于 1 f 下 半 叶 颁 布 了 著 名 的 破 产 法 纪 3 《七章 律 》,该 法 率 先 抛 弃 了 意 人 利 破 产 法 的 商 人 破 产 主 义 . 行 适 用 于 商 人 和 { 商 人 的 一 般 破 产 主 义 I _ 实 } ’= L 世纪 . 意 志 各 同 I1 西 班 牙 的 一 般 破 产 主 义 ,j 义 德 j人 }本 仿 效 德 同 法 采 J 一 般 破 产: 义 。 r } j 主 英 美 法 系 中 的 英 国 l4 年 制 定 了 第 一 部 破 产 法 ,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