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建立——兼论我国民事立法的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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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探究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探究

的 规 定 与 无 因管 理 多有 不 同 , 因
此 , 无 因 管 理 的 规 定 只 有 补 充 适
用 的余 地 。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趋 同 。 ”
了资 产 、 本等 概 念 , 一场 包 括会 计 确 认 、 量 、 资 是 计 记
录 、 告 在 内 的 国 际 接 轨 。 本 次 改 革 的 目标 是 , 立 完 报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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莪 国 遗 失 物 拾 得 制 度 掾 穷
■ 孙 挥


我 国对 遗失 物拾 得 的民事
不 能 构 成 遗 失 。因 此 , 有 的 物 品 占 偶 然进入 他 人 地 内、 筑物 内 , 建 均 不 能 构 成 遗 失 物 。 在 自 己 房 屋 遗
失 的 物 品 , 能 视 为 遗 失 物 。并 且 不
而 占有是 对 物 在 事 实上 的 支 配 管
领 能 力 拾 得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得 并 非 拾

立 法 现 状
( ) 失 物 的 界 定 。 遗 失 物 一 遗
是 动 产 的 所 有 人 、 占有 人 因 主 观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这 次 会 议 结 束 之后 , 国 会 计 准 在 中
则 委 员 会 与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在 北京 共 同 签 署 的 “ 中
善 的会 计 准 则 体 系 , 会 计 准 则 取 代 会 计 制 度 , “ 以 从 形
式 ” 实 现 与 国 际 标 准 完 全 趋 同 , 且 进 一 步 减 少 中 国 上 并 会 计 标 准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 差 异 ,从 而 进 一 步 在
知 悉 遗 失 物 的 下 落 , 仍 不 妨 碍 遗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有 两要 素之 结合行 为 。王泽鉴 先生认 为“ 失 物之 拾得 是指 发 现 权 。所 有权 人 或其 他权 利 人 可 以要求 无 处分 权人 承担 损 害赔 偿 ” 遗 及 占有 遗 失物而 言 , 实际上 以后 者为 重要 。这 样 看来 , ” 学者 们 对 责任 , 可 以要求 遗 失物 的受 让人 返 还原物 。当然 , 个 返还 请 也 这 “ 得” 拾 的构成 要素 意见较 为统 一 , 需拾得 人 对某 动产 发现 并 将 求 有 时间 限制 , 均 即知 道或 应 当知 道受 让人 之 日起 二年 内。 有 权 所
要有 以下几个 方 面 :
对 于物 的管领 控制 会使得 “ 拾得 ” 的范 围过 于狭 窄 , 易在现 实 生 很大 贡献 , 认 为 , 存在 一 定不足 之 处 , 待于 进一 步完 善 。 容 我 仍 有 主
活 中 出现 法 律 的空 白。 ( 国外对 拾得 遗 失物制度 的规 定 二) 目前 , 界上 许 多国家 规定 , 失物 的拾 得人 经 过 一定 的 公 世 遗
所 定, 公告后 6 月 内不 知其所 有人 时 , 得 人取 得其 所有 权 。 在 个 拾 《 国 民法典 》 7 条 第一款 规 定 : 德 第 3 向主 管官 署报 告 遗 失物 后 6
( ) 得 的构 成 一 拾
尽 管各 国法 律并未 规定什 么是 “ 拾得 ”但 这 并不妨 碍 学者 们 对 此 , 律规 定 了遗 失物 的所 有权 人或 者其他 权利 人有权 追 回遗 , 法 对 “ 得 ” 行探 讨 。史 尚宽先 生认 为 “ 得遗 失 物是 指 发现 、 拾 进 拾 占 失物 ;其 次法 律赋 予 了遗 失 物 的所有 权人 或 者其 他权 利人 选 择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讨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讨

摘要 : 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蓬勃 发展 ,人们对物质财富利 益的追求,遗 失既得物 的现 象越 来越 多。对遗 失物 的处理 办法不 能仅仅 靠 强调加 强个人谨慎 的防范意识 ,更要完善一套行之有 效科 学严谨的法律 制度来规 范遗 失物的法律 关系。 本文通过 分析我 国 《 物权 法》 中遗失物拾 得制度 的相关规定 ,对该制度 中遗失物拾得 的相关问题进 行 了探 究和评 析,指 出 了几点 《 物权 法》对该制度 的完善 ,并提 出 了对拾得 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改进建议。 关 键 词 : 失物 拾 得 遗 失物 报 酬 请 求权 遗
我国 《 物权法 》对于 遗失物 的权 属规 定非常 明确 :其一, 权利人并不因遗 失而丧失权利。《 物权法 》 17条第 1 第 0 款规定, 所有权人或 者其 他权 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其_ ,遗 失物不适 二 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物权法 》第 17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 0 被他人 占有的,权利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 害赔偿 ,或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 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 原 物 。此 为确 立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排斥不 当得利 ,保护 公民合
遗 失 物概 念 的界 定 所 渭遗失物是指权利人 冈自身疏忽或 自然原 闪遗忘1 他处 - 而不被任何人 占有 的动产。遗失物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是 : 首先 ,遗火物须为有主物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遗 失物 是 曾经有人 所有而现在 却无人 占有,无人 占有 不同于无 人所有 , 而无 土物是先 占的客体 。遗失物作为有主物不 同于 因处 分权人 的抛弃等行为而产 生的无主物。 其 次 ,遗 失 物 的范 闹 以动 产 为 限 。只 有 动 产才 会遗 失 ,
( )遗 失物所有权 的取得权 一 我认 为对遗 失物 的所有权 归属可 以仿照埋 藏物 的有限取得 所有权主义 ,即当拾得 人履行了报告、通 知等义务, 一定期 限 后无失主认领 , 该遗失物应归拾得人所有 。 吲时应 以以 卜 为例外, 即如该遗 失物 为足供 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 ,其所有权归 属须依据 国家 有关的文化资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国有财产 等相关法律 的规定 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路不拾遗”显然已不适用。古代奉行“拾金不昧” 且不求报酬主要原因是古代人们活动的范围有限,一是碍 于面子,二是以此作为感情投资,希望有朝一日权利人能 以其他方式回报。而现今是信息化时代,时间对每个人来 讲尤为重要,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履行通知、保管、 返还等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与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 正比。“拾金不昧”可有偿是我们现实的选择。据一项调 查显示,有关部门招领处上交的遗失物的数量跟过去比明 显减少,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将 “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作为人们的强制义务要求 人们履行,得以履行的前提是人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 然而我国现阶段人口素质达到较高水平的只占少数,不但
第一节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
一、报酬请求权的缺失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中规定了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 利与义务。拾得人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保管、及时 返还等,享有的权利却只有遗失物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没有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能依悬赏广告获 得一定的报酬,此报酬是有限的、被动的。可见,拾得人负 有的义务量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权利量,这不仅违反了权利 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 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 得玉镯所有权。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第二 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第三种观 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权 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 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 还玉镯。

论我国遗失物拾得立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遗失物拾得立法制度的完善
女% 第 2 9卷 第 5期
Vo . No 1 29 .5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uh aUnv ri o r a iu ie s y oS t
20 0 9年 】 0月
0c t.2 09 0
论我 国遗失物拾得 立法 制度 的完善
张 守 波
( 河学 院社 会 科学 系 黑龙 江黑 河 1 4 0 ) 黑 630
保 护 遗 失 人 和 拾 得 人 的利 益 . 进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要 完 善 物 是 指 占 有 人 丧 失 占有 而 又 无 人 占 有 的 有 主 之 动 产 促 需
遗失物拾得制度 。
二、 物权法》 对《 中遗的概念
虽然我 国《 权法》 20 物 在 0 7年 l O月 1日实 行 , 物 权 法 》 《
非 出 于 己 意 而 丧 失 占有 。于 被 拾 得 前 又无 人 占有 的 有 主 动
没 有 无 权 利 的义 务 . 没 有 无 义 务 的 权 利 , 是 立 法 的 十 也 这 袭
【 收稿 日 ̄ 1o 8 1 — o J o — 1 1 2 } [ 作者 简介】 守波 (9 5 )女 , 张 17 一 , 黑龙 江黑 河人 , 河学院社会 科学 系讲师 。 黑
有 。 结 果 是 法 律 的规 定 形 同 虚 设 , 成 立 法 资 源 的 闲 置 。 其 造 我 但 为 有 主 之 动 产 。” 上 述各 种 定 义 中 。 者 认 为 王 泽 鉴 对 遗 在 笔
国实行的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 济 ,为 _使拾 得遗失物制度 充分 失 物 所 下 的定 义 正 确 而 周 全 。参 考 各 种 文 献 。 者 认 为 . 失 『 笔 遗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
3 3明 确 遗 失物 招 领 、 领 的 具 体 程 序 . 认
2我 国立 法 中遗 失 物拾 得 制 度之 弊端
我国现行的有 关立法对遗失物拾得 的规 定存在以下弊端 : 2 1物不能尽其用 . 损社会整体利益 . 有 ( 物权法> 定对 拾得 人来 说 只会损 失而 没有收 益的 , 规 因而 对于 一 个理 性的经济人来说 , 在发现遗失 物时 , 对法律 规定熟 悉的可 能对遗 失 物 视而不见 , 不熟 悉的更多时候会是拾 回遗 失物后不理不睬 。 而 2 2权 利义 务 不 对 等 .
1遗 失物 拾得 的概 念及 构 成 要件
所谓遗失 物拾 得 , 发现 他人 的遗 失物 而 予以 占有 的一 种 法律事 指 实。关于遗失物拾得性质 , 说主 张是法律 事实 中的事 实行为 , 通 而非 法 律行 为 , 其成立不存在 主体是否适格 的问 题 , 拾得 人不 以具有完 全行 为
的属性 。 3 2 遗 失 物 拾 得 人取 得 遗 失 物 所 有 权 的 构 建 .
般认 为 , 遗失物 是指他 人不慎 丢失的动 产 , 即所有 人或合 法 占有 人因主观上疏 忽或 自然原因导 致失 落而失 去控制 的动产 。遗 失物 的构 成要件有三 : 第一 , 须为有主 的动产 。除一般 的动产 外 ,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折及各种证 书也属于动产范畴 ; 广义上的遗失物还包括漂流物 与失散 的饲 养动物 。第二 , 占有 人丧失 占有 。判 断 占有 人是否 丧失 占有 , 须 应
【 关键 词 】 遗失物; 遗失物拾得; 立法现状: 立法建议
中图 分 类 号 :54 A 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6 0 1 — 1 10 8 8 (0 90 — 22 0 J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浅思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浅思


在遗失物拾得之 债中 , 拾得 人的 主要义 务是 返
还遗 失物给失主 。此外 , 得人 还有 妥善保 管遗 失 拾 通 向有关 机 构 报告 的义 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如何设计遗失 物的义务 、 知失 主 的义务 、 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 将 务。在权利方面, 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只是对 其所损 失利益 的补偿 , 居于从 属地位 。只有 在履行 法律规 范与道德 规范 区别开 , 进 一步分析 法律 如 并 何 寻找道德 与利 益的平衡 点。 上述义务过程 中支 出 了费 用时 , 费用偿 还请 求权 才 得以行使 。遗失物 返还行 为是无 偿 的。这说 明 , 我
使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本文通过对物权
法草案 中遗 失物 立法制度进行 反思 , 并参照 国外立法 , 对如何构 建遗 失物制度提 出了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 物权法 遗失物 失物 拾得
几年前, 学者们的物权法建议稿提出遗失物拾 支付报酬。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布 得人有权获得报酬, 一时引得议论纷起。反对者忧 之 日起半年 内无人认领 的, 归国家所有。 心忡忡, 认为该项建议有悖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 会 从我 国遗失物拾得 之债 的效力 看 , 当属 于义务
导致世风 日下 ; 赞成者坦言相向 , 为该项制度符合 认 现实 , 法律规范不是为圣人而是为凡人制定。近 日, 全 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的物 权法草 案 . 规定拾 得人归 还遗失物后有权 获得 保管 费或 报酬 , 又使前议再起 。 遗 失物拾得 中实 现道德理 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 求 本位的立法 。拾得人 不得请 求失 主给付 报酬 。 法律 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 。拾得人是债 务人 的观 念 被强化 了。道德义 务 与 法律 义 务就 这 样 达成 了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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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无偿返还制度 , 而不承认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 和取得所
有权 , 用 了 罗 马 法 中 的 不 取得 所 有 权 的 主张 。 这些 规 定 是 采
受苏 联 16 9 4年 民法 典的影 响 , 法律 显然忽 略 了市场经 济 但
条 件 下人 对 利益 的要 求 , 由 此 对 人 的 行 为 提 出 了统 一 的 不 并
综 上 所 述 , 者 认 为 , 行 立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笔 现
二 、 行 法律规 制的缺 陷 现
我 国现行遗失物归属制度 主要规定 于《 民法通 则》 7 第 9
条第 2款 中 :拾得遗失物 、 “ 漂流物或 失散 的饲养动物应 当归 还失 主 , 因此而支 出的费用 由失 主偿还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通 则 >若干 问题的 意见 ( 试行 ) 第 9 》 4条以司法解释补 充规定 了拾得人 负有无偿 归 还遗失 物的强制性义务 , 否则将承担返还不 当得利或侵 权损
失 主 对 因 为不 谨 慎 引起 的后 果 不 负 责 任 , 就 会 导致 人 们 以 这
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 , 对于遗失物归属有不 同的立法主张。
低效率 的方式行事 。再次 , 这种无偿归还的法律 制度有效实 施 的现实 可能性 , 仅仅 体现在那 些已明知拾得人 身份 的人身 上, 而对身份不明 的拾得 人无 多大的约 束作用 。最 后 , 片面 强调无偿归还 的道德意义 , 是脱 离社会实际的。
度 等 , 而 建 立和 完善 适 合 中 国的 遗 失 物 归 属 法 律 制 度 , 好 地 保 护 失 主 的 财 产 权 利 , 范 遗 失物 归 属 关 系, 而 从 更 规 进
使我 国民事立 法进一步得到完善 。
关 键 词 : 失物 归属 ; 理机 关 ; 金 请 求 权 ; 法 建议 遗 管 酬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5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0 6 (0 6 0 - 4 -4 10 - 4 20 )50 50 9 0
的 丧 失 的 情 况 。( ) 须 非 无 主 财 产 。 ( ) 非 故 意 隐 藏 之 3必 4须 物 。 遗 失 物 归 属 , 拾 得 人 拾 得 遗 失 物 后 , 失 物 的 所 有 权 即 遗 归 谁 所 有 , 同 的历 史 时 期 , 于 对所 有权 性 质 的 不 同认 识 和 不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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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阳 师范 学院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第2 6卷 第 5期

Ju n lo n a g N r lU ies y o r a fXiy n oma nv ri t

20 0 6年 1 0月
( hls &S c S i dt ) o. 6 N . t2 0 P i 、 o . c.E i V 12 o 5 Oc. 0 6 o .


概 述
害的民事 责任 。即“ 拾得 物灭失 、 损 , 得人没有 故意 的 , 毁 拾
不承担民事责 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 为己有 , 不返 还而引 拒 起诉讼 的 , 侵权 之诉处理 ” 按 。此外 ,刑法》 2 0条第 2款 《 第 7 规定 :将他人 的遗忘 物或 者埋 藏 物非 法 占为 己有 , “ 数额 较 大, 拒不交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数额较大 , ” 拒不 退 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 巨大 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从 以上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于 遗 失 物 拾 得 后 , 国 现 行 立 法 规 对 我
所 谓 遗 失 物 是 指 无 人 占有 且 非 无 主 的 动 产 … 。 遗 失 物
既不是无主物 , 也不是所有人抛弃 的或 因为他人侵 害而 丢失 的物 , 而是所有人或合法 占有人 因主观上疏 忽或 自然原 因导 致失落进而失去控制的动产。盂勤国先生认 为“ 失物 是失 遗 主不慎丢失的财 产” ; 马俊驹 、 延满 先生在 《 余 民法 原论 》 中认为 , 遗失物是指 所有 人遗 忘于某 处, “ 不为任何人 占有的 物” ; 彭万林先生 在《 民法 学》 中指 出 “ 失物是 所有 人 遗 或 合 法 占有 人 偶 然 丧 失 占 有 之 物 ” [2 史 尚 宽 先 生 认 为 “ ; 17 42 遗 失物是不属任何人 占有而未成 为无主之物”5 6 等等。 [n; ] 遗失物归属的前提必须满 足 四个条 件 :1 必须是动 产, () 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 ) 2 必须无 人 占有。遗失 物在拾得 前必须没有人对其 实际 的 占领 和控制 。这 里也包 括直 接 占 有人或 占有辅助人抛 弃 占有 物而未 征得其 间接 占有人 或是 其 所有权人同意的 , 导致 间接 占有人 或是所有权人 对 占有物
恰当的法律要求 。“ 人的一切 行为或所设计 的制 度都 是为人
而展 开的 , 毫无人性根据的制度 , 既没有 价值 , 不会有生命 更
力”6。这 种无偿归还 制度在 现实 中受 到 了挑 战。首先 , L J 拾 得人返还遗 失物 , 主却 没有 给予 丝毫 的利益 , 失 这不 能调动 拾得 人返 还拾得物 的积极性 。其次 , 规定无偿归 还等于认可
法 学研 究 ・
浅的再 完善
张 雁 群
( 南正 方 圆律 师事 务所 , 河 河南 郑 州 400 ) 50 7
摘 要: 如何处理遗失物 的归属是 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 现有法律及 司法实践存在诸 多缺 陷, 日益 暴露 出法 且 律 制度与社会现实之 间的矛盾。我 国民事立法应在借 鉴各 国立法的基础 上, 结合 我 国国情 , 明确界定遗 失物之概 念、 法院作为遗失物接受管理机关及其法律地位 、 酬金 制度 、 得人取得 遗失物 所有权 、 拾 遗失物 又遗失 时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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