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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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首先,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收集与提交方面有明显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调查权力,可以主动搜集证据,甚至应该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开展调查,确保案件事实真实、证据充分。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主要角色是裁决者,对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并没有直接的义务,主要依赖于诉讼各方自行收集并提交证据。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证据收集模式,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力量与证明责任上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由其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原则上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重视“分享证据信息”的原则,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分享证据信息”原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更加公正地审理案件。

此外,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规则上也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可以酌情调整证据的法律效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监管,确保案件裁决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证据法律地位高,证据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更多依赖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将证据规则由法律立法或司法判例转变为积极参与实践中的惯例,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存在一系列的差异,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证据收集模式,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监管,同时积极参与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作者:吕萌来源:《蓝盾》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阐述,体现出了证据开示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成功运作,表明该制度巨大的借鉴意义,并简要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

以及在我国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最后评析了与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且提出我国在证据交换程序上应当对美国证据开示程序的几点借鉴。

关键词:证据开示对抗制矛盾证据交换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简要发展历程美国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审前阶段和审理阶段,“由起诉开始诉讼至完成证据开示程序之间的阶段称为审前阶段”。

证据开示程序与诉答程序同是审前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指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从对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证言、文件以及其他证据,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不能达成和解,才进入庭审程序。

具体说来,其欲达到的目的是:(1)遏制“诉讼突袭”,防止审理拖延;(2)排除无争议问题,集中审理;(3)充分了解案情,力争审前和解结案,减轻法官的审案负担;(4)在审前保全证据,以便利于开庭审理时采用;(5)通过证据的开示和交换,为发现其他有用证据提供可能和机会。

证据开示程序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1938年前的数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作为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它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展开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以发现真实。

在证据开示程序引入之前,美国一直采用的英国的普通法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有何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不予过问。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近年来,关于证据法学的研究在市场经济浪潮和人权观念膨胀的社会背景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与改革也颇受关注。

其间,各种西方的证据理论纷纷被介绍到中国,并对于正处在剧烈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产生的一些影响。

因此作者试图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比较,并在比较中探询各种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移植于吾国,以及其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证据制度,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次目录:一、基本特征及其差异二、证据采纳问题上的异同1、采纳标准的问题2、传闻证据的采纳3、非法证据的排除三、关于证明标准的界定四、对中国的意义1、为什么中国?2、以刘涌案件为中心的展开3、何为出路?近年来,法律移植的潮流一直席卷着中国法学界,似乎文章中没有提到英美德法的理论就不成其为一篇合格的法学论文。

在这种潮流中,就实体法而言其往往因为自然正义理念的影响而受到外国法冲击较小,而就程序法而言,此番影响颇为深重。

程序法的理念往往直接体现在司法的过程之中,并在很大的程度上妨碍抑或篡改着实体法规则的正常实施。

在中国,法律的生长是靠理论与学说的推动,而这种生长之过程是在极小的精英范畴之内发生的,由于法律的职业化推进,这种生长并不会在民众的生活中造成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有的仅仅只是关于法律的理念甚至是某种印象)的移植,导致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们感到意外的判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值得中国法律人思考和检讨。

基于上面的情形,本文试图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作一番比较,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并试图在这种比较之中找寻某些对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有借鉴价值的法律制度。

本文的写作也将结合当前中国的案例予以展开,在基本生活模式转型和深刻社会思想变革的时代探究证据法的出路,至少是一些有益地尝试。

一、基本特征及其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虽然按照一些比较法学者的观点还存在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非洲法系、斯堪迪纳维亚法系、远东法系等法系。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制度各有不同,这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原则、证据收集、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等方面比较英美两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律适用原则英美两国在法律体系上有所不同。

在英国,法律依照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模式进行,而欧盟法律通常会被英国法院视为国内法律适用。

在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可以同时适用,而且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在管辖范围内更强大一些。

此外,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也不同。

在英国,法院会依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可能性的平衡)的原则来判断证据。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它就更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

而在美国,标准更高。

法院要求原告要证明其案件的证据基于更高的标准,这被称为“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二、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英美两国也存在着不同。

在英国,当证据需要被收集时,往往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提交证据或文件。

这些证据一旦被视为有用,将需要交付给被告方(或其代理人)进行检查和分析。

在最终的听证会上,律师通常会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

而在美国,证据收集通常采取前置发现程序。

在程序中,除了自己提供证据外,双方各可以向对方收集证据。

这样可以保证在听证会之前,律师们已经收集到了彼此的证据,并且审查完毕,这可以减少听证会的时间和成本。

三、诉讼程序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英国,当诉讼程序开始后,初始的程序将被安排在法庭内进行。

一旦程序进展到另一个阶段,辩方则被要求进行安排,以便双方都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

在最后的听证会上,律师的辩论则是最后的环节。

而在美国,诉讼程序被称为“filing a complaint”。

原告提交诉状,被告必须回应,这是个遵循程序而明显的步骤。

在美国,法院对双方都有主动权,可以采取一些法庭指示,包括判定等等。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论文提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审判方式也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这些无疑是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庭常常因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ﻪﻭ一、问题的提出ﻭﻭﻪ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设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及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证据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起重要先导作用的“一步到庭”将审判方式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无疑是个革命性的变革,但常常因当事人“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民事证据制度,通过制度移植是经济、高效民事证据法的建构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属于在特定的体制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或发展,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力图将此的变革放到中国整体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中来考察,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朱玉玲【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

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作者】朱玉玲【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

最新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精品

最新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精品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一、问题的提出(一)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我国民诉法我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能举证,另一种是法院调查取证。

在当事人举证上,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责任。

人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期限进行明确。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之内为提出证据,其可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的延长,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予以延长。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当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说明的、或者存在不能说明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不予以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了,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的制度。

不仅如此我国对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一种是当事人申请。

再者,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素质不够高,收集证据往往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有时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根本不把自己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展示给对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在庭审时给予对方证据突袭,有时对方毫不知情。

(二)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证据交换。

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不足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交换知识单纯的交换,当事人没有对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开示的请求,或者对其所需要的证据请求对方予以开示,无法实现对证据突袭的情形的避免。

二、美国证据开示概述(一)美国证据开示概念什么是证据开示?我国理论中没有这样的概念,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或者请求对方提出其所持有的证据。

证据开示制度,又称为证据展示和发现证据制度,诉讼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所涉事实、文件以及诉讼请求有关的信息的义务。

该制度又被著名法学专家杰克·H·弗莱德泰尔叫作“披露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者潜在型当事人享有获取或者保存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请求,请求对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开示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通过对其进行比较法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在证据开示原则、开示主体、开示时间、开示内容、开示方式以及违反开示的救济等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新《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同于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开示制度,而是类似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还是没有建立。

从我国司法实际状况来看,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但制定一个单行的证据开示规则,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是必要及可行的。

一、英国模式1.开示程序纵观英国证据开示方式的流变,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法令主要有三部。

第一部是《1967年刑事审判法》,这部法令将预审分为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而后者为开示活动的展开提供了一个有利平台。

第二部是《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该法取消了言词预审,但为了贯彻开示精神,新设了直接开示环节并辅之以救济性开示。

直接开示环节可以分为四个过程,即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控方的再次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第三部是最新的《2003年刑事审判法》,将直接开示环节中的“控方的再次开示”去除,只保留了具有实质阶段性划分的三个过程: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2.开示的内容(1)控方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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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译是 “ 露” ,通常 与介 词 t搭配 ,意思是指 披 o
_ 0 一一 一_
赘、 冗长,但却具有证据开示的功能。而且 ,原告 还可以通过单独的开示申请 (l0dc e ) blfio r 要求被 i sv y
告提交文书,被告同样也可以通过交叉请求('S C — l  ̄ b1的方式要求原告开示相关事实和文书。普通法 i) l
0 。一 00。 。
对对方审理时将要出示的证据也一无所知。格林先 据开示程序确立的背景进行了描述: “ 诉状从来都
不是告知法院和对方律师案情的有效方式,因为诉 状很形式化、很概括,并不涉及证据。……因此 ,
生在 《 审理法院的任务》一文中对当时的状况和证 Cacy由九部分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三部分是: hne ) r
赋予 了普通法院命令证据开示的权力 , 但相对于衡
书工作”, 19 年的改革引入了 “ 93 披露”机制。强 制披露制度虽然没有改变证据提供义务时范围,只
是改变了提供的时问和条件 ,但与美国一直以来证
平法院 , 其命夸证据开示的权力要窄。1 3 17 8 至 85 7
的证据开示程序 , 但其中所蕴涵的思想和某些做法
对我国不无启 发。

讼被视作一场比 赛或斗争, 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 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其结果是判决
往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 ,而非案件的是非曲
直。鹿德称之为 ‘ 司法竞技理论’。直到 2 世纪 如 o 年代,一种新的诉讼理论出现才改变这一状况。这
中 山大 学法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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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叙述;质询部分( tr an r ,以向被告方提 ie o Ug a ) n rg p t 出质问的形式重复主张。0 可见,起诉状虽然很累
向己方提供 , 要求对方提供是己方的权利;dc s地 il u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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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美 两 国 民事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比 较 及 其 对 我 国 的启 示
崔 婕
403 ) 00 1 ( 南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生 ,重 庆 西
[ 摘
要] 证据开示是英美法系对抗 制发展 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英美两 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尽管有一定 的相
( 图分类号]D 2 3 [ 中 95 1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号) 10 7 2 (o 2 o 一i7 —0 文 00— 36 20 )2 X 1 7 )
证据开示 , 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从对方或诉讼外
第三人处收集与案件有关信息的专门程序。J o 称 且b c
诉讼当事人很容易遭到对方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
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手段 , 起源于早期英国衡平法的
实践 。1 世纪末期之前 ,在大法官法 院(ord 8 Cu t Cacy进 行 的诉 讼 ,原 告 的 起 诉 状 (i i hne ) r Bl n l 陈述部分(a 0nr v ) s ̄g t raa e rt i ,详尽叙述原告 方的案情,包括支持其主张的所有证据;指控部分 ( Ipt,以向被告提出控诉的方式重复前面 ca g a) l呼f r
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表明不经对方请求主动向对
方提供 ,向对方提供是己方的义务。此次英 国 民 新 事诉讼规则用 “ll ”取代 “ioe ”,应当 dcs so dc r svy 说更加符合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状况。
美国证据开示程序的运作,19 年之前一直采 93 用 的是 “ 发现 机制。无论是证人证言的录取 ,还 是文书、物证的获取等,都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 求后进行的。为了 “ 加快双方之间有关案件的基本 信息的交换以免除因要求提供此类信息而涉及的文
似之 处 ,但在运作 机制 、开示范 围、开示方 法等方面存在 重大差 异 。我 国在 强化 当事 人证明责任 的 同 时,应 当承认 当事人有证明的权利 ,井从证据交换、证据 收集等方面保障当事人证 明权的实现。
【 键 词 】 美 证 据 开示 比较 美 英 证 明权 证据交换 证 据 收集
历史上,英美法系普通法中仅有通过诉答程序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的整理。证据的准备,则 完全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单方活动。法律并{有为 殳 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人处收集证据提供什么手段 , 各方只能借助 自身的力量获取审理时所需的证据,
. _ ≯一 ≤0 一
其实,证据开示作为一种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

个勤勉的律师开庭时可能对自己一方的案情准备
其是民事诉讼这台机器中生产公正、公开、平等的 装置。∞ 近年来,我们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较
多,对英国了解较少。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对
相当充分,但对对方的真实情况经常是一无所知. 也就不可能准备应对。突袭乃合法的诉讼策略。诉
于美国发展的确要缓慢得多 ,但其在保留传统的同 时,仍具有现代的生命力,更难得的是它没有美国 证据开示制度中的极端与夸张 。特别是新民事诉讼 规则 , 针对英国原有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弊端,对 之进行了大幅度改革。虽然我国不可能实行英美式

理论简而言之.即审判的目的应当是根据案件的
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这就要求所有相关的证据
都提交于法庭、审前全部披露,这也就意味着突袭

证据 开 示制 度的历 史 考察
作为合法诉讼策略的消失。这一新 的诉讼理论在 18 9 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得以贯彻。该规则给律 3
师提供了一系列的审前发现真相的措施。”0
诉讼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收集措施,当事人遇到
困难时只有向大法官提出申请 ,寻求衡平法上证据
开示措旌 的帮助 。
英国 1 1 8 年的 《 5 证据法》及 1 4 《 8 年 普通法 5 诉讼程序法》(e o -nL reu a) t ma wP cdrL 第一次 hC u a o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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