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2023年闲置土地清理具体方案

2023年闲置土地清理具体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中出现了大量闲置土地的情况。
这些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具体的方案,对2023年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和利用,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调查和登记闲置土地首先,需要对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
通过调查和登记,可以了解到闲置土地的具体数量、分布和用途等信息。
同时,可以辨别出哪些土地是合法闲置的,哪些土地是非法闲置的,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利用。
二、建立土地回收机制在调查和登记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回收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参与。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对闲置土地进行回收和利用。
而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和建设。
同时,市民也可以倡导闲置土地的回收和利用,通过合作社或者合作社组织自发进行农田整理等活动,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
三、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回收的基础上,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这个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需求、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
通过规划,可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和建设,避免不必要的破坏。
四、促进土地产权交易为了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和价值,可以促进土地产权交易。
通过土地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的规范和改善。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土地的交易和利用。
五、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需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这包括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流转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制度等。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资源的保护,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在实施闲置土地清理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合法合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省、x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对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历年来已供应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皆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时间步骤(一)清理上报阶段(6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土地利用情况(宗地)调查表》、《闲置土地调查汇总一览表》,书面(含电子表格)报送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二)处置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将本辖区的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及处理建议专题向市土委会汇报,经市土委会审查同意后,在7月20前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并将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具体处置方法如下: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现代城市化的进程中,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规划、用途等问题,很多土地无法得到合理利用,导致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我们提出了以下方案。
规划利用方案首先,对于已经入规划但尚未得到利用的土地,可以考虑与规划相关的单位协商,了解规划情况并与相关单位合作,寻找符合规划的合理利用方式。
对于未入规划但可能具备开发潜力的土地,则可以考虑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展市场调查,并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探索最合理的用途,如住宅、商业、办公等。
此外,对于市政府以及大型企业持有的闲置土地,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企业,进行合理利用或进行房地产租赁,获得一定利润。
转让处置方案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选择将土地转让给有能力、有意愿利用土地的企业或个人,以获得回报,并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招标:通过公开的投标方式,选择能够开发该土地的企业或个人。
2.网上拍卖: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土地转让的竞拍。
3.协议转让:与有意愿利用土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协商,达成转让协议。
跟踪监管方案无论采用哪种处置方式,都需要进行跟踪监管以确保实施效果。
监管措施可以包括:1.责任约束:将开发商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合同,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约束,如规划设计、建设进度、社会贡献等。
2.监测报告:定期向政府汇报工程进展情况,保证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3.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增强监管力度和公众参与感。
结论综合来看,对于闲置土地的合理处置,需要在规划、转让与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只有合理地规划利用土地、以公平合理方式转让土地、并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闲置土地占用资源的问题,并为城市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闲置土地处置 行动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行动方案引言在很多城市,由于人口的流动和城市的扩展,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土地的存在严重浪费了城市的土地资源,并带来了环境和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闲置土地处置行动方案,加快土地的利用和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处置方案的内容1.鼓励土地流转。
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等方式,鼓励土地所有者将其闲置土地出租或出售,以刺激该土地的利用。
政府还可以制定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土地所有者将闲置土地转出。
2.打造公共设施。
将闲置土地用作公共设施的建设,例如建设公园、广场、体育馆等,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3.推进城市更新。
将闲置土地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城市老旧建筑和陈旧设施,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功能。
4.发展乡村旅游。
将闲置土地发展成农业观光园、采摘园等旅游景点,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
5.给予土地使用权。
政府可以将闲置土地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使用,加快该土地的利用,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实施计划1.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制定一系列关于闲置土地利用与处置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政策内容。
2.加强督察力度。
政府成立专门的闲置土地利用督察组,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督察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建立闲置土地台账。
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台账,明确该土地的基本情况,统计这些土地的数量和位置,以便实时跟踪这些土地的利用情况。
4.鼓励社会参与。
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闲置土地的利用和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为闲置土地的利用出谋划策。
结语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且还影响了城市形象和规划。
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闲置土地的利用和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了我们的环境。
希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推动闲置土地的利用,为城市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为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2.各负其责。
以行业管理为主,相关部门配合。
城投公司、工业园区要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3.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4.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5.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清理范围、认定原则及标准(一)清理范围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县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农转征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年未供应的土地。
2.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了规划设计条件的,从其约定;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片区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变得稀缺,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工作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全面调查城市中的闲置土地,了解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制定全面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
3.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其重新利用,提升城市功能。
三、项目内容1.调查闲置土地情况(1)编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所有权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3)整理调查资料: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制定后续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1)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制定清理目标和计划:明确清理的目标和计划,包括清理的时间、方式、程序等。
(3)确立利用方向: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利用方向,如建设公共设施、绿化绿地、建设住宅等。
3.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1)建立专职清理组织:成立专门的土地清理处置组织,负责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2)征收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政府的征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并进行交易。
(3)推动土地利用项目:利用已清理的土地,推动相关项目的建设,包括公共设施、住宅等。
四、项目资源1.人力资源:具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2.财力资源: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等途径,为土地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技术资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项目进度安排1.月份一: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月份二至月份三: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整理和分析调查数据。
处置闲置土地的方案

处置闲置土地的方案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闲置。
大量的土地财政上无法获得利用,而其被占用则会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阻碍。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是当务之急。
方案一:进行土地整合
土地整合是一种将零散小块农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划分、组合、补充、改造以实现合理利用的行为。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整合,能够统一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其还具有节约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优势。
方案二:开发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农业与生态学的结合,它强调自然与人工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协同作用。
生态农业能够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还能够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此外,开发生态农业也可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方案三:进行人工林地建设
在闲置土地中进行人工林地建设,不仅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还能够保证空气质量。
人工林地能够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空气污染,同时在经济上也具有非常可观的收益。
方案四:进行前期开发
对于有规划价值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工作,例如进行土地调查、测绘及地理信息等工作,有利于将闲置土地转化成为有价值的土地资源。
此外,前期开发也有助于吸引投资,并且为其后期项目的实施打下了基础。
总结
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案多种多样,综合考虑后期开发成本、初期投资、生态环保性、社会效益等方面以选择最为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也可将多种方案相结合,在实现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出最佳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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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意见》(宿国土资〔2006〕145号)要求,决定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确认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
设连续满1年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
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对闲置土地的,首先应缴纳土地使用闲置费,具体按下列标准收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划拨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使用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者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对闲置的土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协商处置。
即通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变更开发条件。
具体可采取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减少供地面积,退还相应比例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投入;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4.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重新批准开发。
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地价;
5.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6.政府将土地收回,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予以补偿;
7.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划拨批复之日起2年未使用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报县政府批准前,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听取土地使用者的申辩。
(三)在开发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单位已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招商引资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进入园区协议,没有依法办理供
地手续,但实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却没有进行开发利用或者没有能力进行开发利用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招商引资协议或其它形式的进入园区协议规定,解除协议,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闲置的土地已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制定或征求其意见,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可按本意见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具有闲置土地行为的单位,在闲置行为存续期间再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者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 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
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四、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五、处置方式
处置闲置土地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
具体方式有:
(一)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五)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