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水利系统一般公车城区定点停放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局车辆管治制度

水利水电局车辆管治制度一、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公务用车,优先领导用车,做到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单人出差非特殊情况不得派车。
车辆原则上只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事活动,因特殊情况要私事出车,经值班领导同意后,自己负担燃油费和路、桥通行费。
车辆派遣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如领导因特殊情况外出直接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出车后应告知办公室主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或租用车辆的,一律由办公室主任报经值班领导同意后统一办理,不得随意借车、租车。
二、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用车规定,不得以加油、修车为由长时间将车开出办私事。
办公室应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做到心中有数。
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按月到办公室计算出勤、出车里程、节油补助,核对相关出车费用支出,经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股报销。
出车补助标准12元/天,法定节假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加班按30元/天补助,行车里程按月抄表,补助标准为县内每公里0.07元,县外每公里0.03元。
擅自出车的不得报领各项费用。
三、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先造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凭车辆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修理。
车辆管理人员要跟车监办,确保维修保养质量。
修理标准为:200元以内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修理;1000元以内由值班领导审批;2000元以内的经局长同意或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修理;超过2000元的按政府采购制执行;因出差在外需修理的,经与办公室联系、随车领导同意后按批准额度修理。
不执行规定的修理费用由本人负责。
四、驾驶员出车用油分车计量,鄂E-30129车按15升/百公里,xxxx车按12升/百公里,节(超)油按0.5元/升予以奖(赔)。
对车辆维修和加油要坚持登记造册,分车核算。
五、由办公室负责做好驾驶员的考勤登记,工作时间未出车的,车辆进库保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按时到办公室上下班,不得随意外出,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并保证电话畅通,确保能随时待命出车。
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客运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含乡镇、各开发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局所属的公交站场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公交站场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运管处统一监督管理。
各乡镇、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科学制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选址,逐步完善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公交站场为依托的城乡客运有效衔接的公交网络体系。
原则上每个中心镇建一个公交枢纽站,每个镇办事处建一个公交首末站,实现“乡镇有站、站点有亭”的要求。
各级政府是公交客运站的建设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镇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为出行提供便利,中心枢纽实现零距离换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点)、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建成后无偿提供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其他涉及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是指机关单位对其车辆停放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时间规定:规定机关车辆的停放时间,一般要求在上班时间停放,并限制停放时间不超过工作时间。
2. 停车场地规定:规定机关车辆的停放场所,一般是指定的停车场地或者停车位。
要求机关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地内,不得随意停放在其他地方,避免对交通造成影响。
3. 停车位分配规定:规定如何分配停车位,一般按照单位的规模和人员数量进行分配,以保障停车位的合理利用。
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确定停车位的优先级。
4. 停车费用规定:规定机关车辆停放所需缴纳的费用,一般由单位自行决定,可以根据停车位的供应情况和车辆的使用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5. 停车纪律规定:规定机关车辆停放时的纪律要求,要求驾驶员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变动停放位置,避免造成混乱。
6. 违规处理规定:规定机关车辆停放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超时停放、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一般会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来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机关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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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常熟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我市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常熟市自来水公司是本市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丁结合的原则。
开发水源要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供水规划有计划进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城建、环保、水利、规划等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并根据水源条件,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建、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具体按《江苏省城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统一标志的暂行规定》执行。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按《常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常熟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9-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更好的优化配置我市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拥堵路段、拥堵时间段的车辆停放,疏导中心城区道路拥堵,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通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等价格杠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停放收费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收费标准;(二)人防工程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四)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五)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六)政府投资(含PPP模式)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单位公车停放管理制度

单位公车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公车停放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加强对公车的安全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车停放管理1. 公车停放位置应安排在指定停车场内,不得停放在违章停车区域。
2. 公车停放时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乱丢垃圾,遵守交通规则。
3. 公车停放位置应设置停车标识,明确停车区域。
4. 公车停放时间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第三章公车使用管理1. 公车使用前需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保证出行安全。
2. 公车使用人员须经过相应培训,持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
3. 公车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出行目的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程。
4. 公车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归还指定停车位置,做好车辆交接手续。
第四章公车保养管理1. 公车保养应定期进行,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养检查和维修处理。
2. 公车保养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3. 公车保养费用应计入单位经费内,不得私自挪用或违规操作。
第五章公车安全管理1. 公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处理。
2. 公车安全设防应加强,做好车辆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3. 公车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第六章公车违章管理1. 公车违章行为应依法处理,对存在违章行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处理。
2. 公车违章行为记录应及时汇总上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
3. 公车违章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员应立即处理,及时纠正错误。
第七章公车管理考核1. 公车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2. 公车管理考核结果应公布,对工作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3. 公车管理考核结果应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系统,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八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对本管理制度存在疑义或需要修改的,可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后实施。
常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常熟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

常熟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7月20日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商定为加强我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营造合法高效、阳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关于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市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与管理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常熟市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投标活动,以及水利系统内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水利系统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及国有融投资资金的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投标适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市级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镇级水利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行政监督与管理(一)、常熟市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坚持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的监管方式。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和苏州市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水利系统各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配合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和苏州市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4、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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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水〔2016〕84号
关于做好一般公车城区定点停放工作的通知
各水利站、直属单位:
根据《常熟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特点,作为事业单位车改前过渡性措施,特对全系统一般公车(不包括水政执法车和工程车)城区定点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11个系统下属单位(市水费管理所、农桥管理处、水利技术推广站、河道管理处、给排水管理所、抗旱排涝队、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所、城市节水办公室、虞山水利站、污水处理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一般公车在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停放于各自单位,非公务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因公临时动用的,严格执行城区指定停车点停放规定。
二、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12个系统下属单位(海虞水利站、碧溪水利站、古里水利站、沙家浜水利站、支塘水利站、董浜水利站、尚湖水利站、辛庄水利站、东南水利站、长江河道管理处、沿江堤闸管理所、省望虞河常熟管理所),由于离城区相对较远或
交通不便,为满足防汛和应急等工作职能需要,各单位可以指定专人负责,下班时将本单位一般公车开至城区指定停车点定点停放,以备应急,到达城区指定停车点后各自自行回家,期间禁止作任何私用。
上述一般公车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一律停驶,双休日非公务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一律停驶。
三、城区指定停车点为:市水利局、给排水管理所、农桥管理处、城市节水办公室、招商城管委会、虞山高新园管委会、虞山水利站大院内。
四、水政执法车辆和工程车辆在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停放于各自单位。
五、公车使用管理其余事项继续执行局系统原有规定。
六、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常熟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和局系统的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常熟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熟市水利局
2016年6月1日
常熟市水利局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