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五稿)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

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现就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重要性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发挥牵头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构建县域医共体用药衔接、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现县域医共体良性运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对于完善县域医共体运行机制和节约县域医共体运行成本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勇于创新,扎实推进,着力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二、明确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目标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托现有药房,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规定的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加强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药房建设,成为县域医共体的中心药房。
原则上,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同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药品带量采购同步推进,鼓励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参照执行,也可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用药范围、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集中配送和统一药款支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三、加强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一)明确人员岗位职责。
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
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建设。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实施方案(公示稿)

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作者:————————————————————————————————日期: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全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三)招标药品范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集中招标药品。
基本药物严格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处方集中的药品剂型与规格;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我省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成员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和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
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招采工作,药招办负责药品招采日常管理工作。
招标期间,在省卫生厅监察室设置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等。
省卫生厅监察室将收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属于招标业务范围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分办,属于招标纪律问题的送纪检监察部门。
省卫生厅药政处及时将招标各阶段工作中涉及到委、厅、局职能的,分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界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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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
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 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 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臵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臵。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 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 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 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 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 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原则1. 坚持质量优先,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2. 坚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 坚持集中带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4. 坚持政策引导,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措施1. 成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2. 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周期等。
3.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录,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定期更新采购目录。
4.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过程监管,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5.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7. 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8.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9.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10.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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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
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药秘[2013]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1.29
【实施日期】201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卫药秘〔2013〕4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企业:
药品集中采购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和《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2〕7号),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
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通过省医药集中采
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
对既往采购的原则上要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清库,特殊情况必须在2月底前彻底清库,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县级医院要科学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