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
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和我县分担比例为8:2o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2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公共财政重点保障的领域,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我市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
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政策不统一、经费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市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在岛内外合理流动,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城乡一体、资源配置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管理规范有效的新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依然不平衡。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我国出台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集,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为70%和30%。
三、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程度,合理分配教育经费。
2. 优先原则:将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城乡义务教育条件差的地区。
四、资金使用范围1. 学生学杂费:包括教材费、文具费等与学生学习相关的费用。
2. 学校设施更新和维护:用于购买教学设备、图书馆资源更新、实验室建设等。
3. 各类培训费用:用于教师培训、学生社会实践等。
五、资金管理机制1. 财务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监督制度,明细账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2. 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教育经费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评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教育经费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鼓励社会捐赠对于各类社会力量的捐赠,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政府要定期公开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并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事业。
九、结语《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细致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7914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1.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7年我省深化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切实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义务教育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逐渐凸显,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在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统一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
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解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解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城乡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保障其稳定发展的关键之一,便是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公平。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解析这一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
这些经费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央财政发挥着引导和支持的作用,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为经济相对薄弱地区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经费配套责任。
这种多渠道的经费筹集机制,为城乡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在经费的分配方面,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地区差异、学校规模、学生数量等因素。
对于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以及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给予了适当的倾斜,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
同时,对于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等特殊类型的学校,也制定了专门的补助政策,确保这些学校能够正常运转,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经费的使用范围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的日常运转支出,如教学设备购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师培训等。
值得一提的是,经费还用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例如提供免费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等,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在经费管理的过程中,强化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学校也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账目,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此外,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就要求学校在使用经费时,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同时,要鼓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模式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让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从实际情况来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6]42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7
【实施日期】2016.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市政办〔2016〕4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2 / 3
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的通知 》(国发〔2015〕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桂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
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
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
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
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
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
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
3 / 3
务教育“两免一补”(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
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
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全市统一
实行“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
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
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
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贫困面按全区义务教育寄宿生平
均65%的比例确定,其中: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资源县贫困面按本地区义
务教育寄宿生100%的比例确定,其他县(区)贫困面由自治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