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再认识_3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修律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 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 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 文明。表现在: •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 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 作为顾问; 4、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 调查;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6、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 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 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等宪法文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原因
• 1、经济上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 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 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 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 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 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 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 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
2. 制定《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于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该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 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但未正式实施。
4. 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5. 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6. 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还有一些变化,例如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变法修律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清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是指清末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位期间,为了改革国家治理体制和改善社会秩序,修订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的成就包括:
1.修订了中国传统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修订的刑法制度建立在
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罪犯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2.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完善的民法制度明确了
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并建立了司法机关的体系。
3.建立了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行政法制规定了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并明确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
4.建立了中国传统的国际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国际法制规定了
中国与外国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中国进入国际社会打下了基础。
总之,清末修律的成就在于改革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使中国的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修律为中国进入近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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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清末修律的再认识一、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其实远不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单纯表面化,法律的改革运动本身在不同时代不同内容上都可以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修律只是这一系列制度改革尝试中的一环,他绝对不是简单回应外界挑战的结果。
早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流转的频繁、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都促使制度供给不足矛盾加大,修律要求日益强烈。
针对过去把修律的根本原因完全归于“外在的、回应列强允诺收回治外法权”观点,笔者认为修律的最根本原因应该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发展与法律的矛盾及其冲突。
(一)工业、城市、贸易、交通等的发展使得原有的法律供给产生紧张,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使原有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1、新兴工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的发展,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急待解决(1)口岸贸易出现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开始逐渐侵入中国。
迫使原来闭关的中国开始对外开放。
城市之间的交流加强,城市也逐渐步入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而近代工业的兴起成为城市近代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志。
17随着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出现了通商口岸这一崭新的事物。
列强在中国开辟口岸的目的,用他们的话来说,主要是“扩展商业”。
为此,口岸开埠以后,出现了大批的洋行、银行等新生事物,为了扩大贸易擅自在各口岸城市开设了各种工厂。
例如,上海开埠以后外商的设厂活动主要是集中在两个部门:一个是船舶修造工业,这是为了适应外商扩大轮船商品运输的需要而投资的;另外一个就是出口加工工业,这是为适应外商加速掠夺中国廉价的出口商品贸易服务的需要而投资的,其中尤以依托江南富饶的蚕丝资源而开设的各类缫丝厂为多。
18(2)口岸贸易刺激本国资本主义的兴起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经济,手工业比较发达。
但是受传统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又受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制约,许多后来成为口岸城市的城市经济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发展。
口岸开埠之后,封闭性的地区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
口岸城市的商品经济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使得地方经济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于是,口岸贸易的迅速增加刺激并促进了本地本国的资本近代工业的兴起。
城市工业发展起来之后,城市与外界的联系必然会随之扩大。
尤其象长江沿岸城市,以长江水道为依托,利用各口岸城市是货物集散中心的优越条件通过口岸城市之间建立的商品流通网络,埠际贸易明显增长,通过流通,就带动了各口岸城市工业的进一步兴起,促进了互动联系。
本国经济力量、资本主义因素也因此在埠际贸易中得到不断地发展。
(3)甲午战争之后,民族资本主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向中国增加资本输出,进一步扩大了中国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国完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政府实际上已完全为帝国主义所控制。
它为了适应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了一系列命令,明确规定要保护帝国主义在华修筑铁路、开采矿产、兴办工厂、设立银行等特权,从而使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
1901年到1911年,外国资本的投资额几乎为过去六十年的五倍,并出现许多华洋合股的工矿企业,这也间接地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
19同时,订立《马关条约》后的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需要增加税收,便放宽了民间设厂的限制。
于是,不仅有爱国人士“设厂自救”,以抵制洋商洋厂,更有许多商人、地主投资新式企业。
出现了一个兴办工业的浪潮。
从1895年到1900年的短短六年中,全国登记创办了厂矿企业共104家,资本总额为2302万元。
其中资本为10万元以上的为55家、占厂矿总数的52.9%,合计资本额为2129万元,占资本总额的92.4%。
20这表明了不仅商办企业发展得快,而且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占了优势。
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增长了,就要求有一个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政权。
他们不仅要求政治上的改革,而且要求法律上的改革,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主张法律面前平等,特别是要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使他们的工矿企业不受内外各方面的干扰,从而得到迅速的发展。
2、原有封建法律制度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的需要鉴于各种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又正逢戊戌变法的失败,当时那拉氏和光绪在总结国内情况之后,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大清律例》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因此,命令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各国法律,送回国内,以资参考“;同时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
开馆编纂”。
制定“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的律例。
21清廷四月六日发布的谕旨,既是沈家本,伍廷芳的任命书,也是清王朝当时决定修订法律的宗旨.它声称:“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19《中国近代史稿》下册 940页20《中国近代史稿》下册 947页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状,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侯旨颁行”。
22这道谕旨和二月二日的瑜旨,都从“通商交涉”出发,提出修订法律问题,并要求所定法律,必须“中外通行”。
这一方面说明清王朝修订法律,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帝匡主义的新的侵略需要;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在很大意义上说是本国情况所迫,社会发展所必然而至。
如若不进行修律,很多现行的法律就无法解释当前社会的一系列问题,也无法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系列经济、贸易、民事等诸多矛盾。
(二)西学的传播及涉外讼案的增多是法律变革的外在推动力帝国主义势力的深入,中外交往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包括政治法律学说,也大量传入中国。
如严复、梁启超等比较系统地把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社会、政治、法律等学说介绍到中国来,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进化论、民约论、天赋人权论、三权分立论,以及自由与平等的思想。
这在社会上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冲击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纲常名教和礼法不分、严刑峻罚的旧法律制度。
特别是日本因明治维新而富强、印度因守旧腐败而灭亡在中国青年的头脑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于是要求改制、要求变法成为当时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口号。
因为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帝国主义经济势力的加强,不仅国内贸易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也日见频繁。
在中国商民之间和中外商民之间,关于钱债,房屋、契约以及索欠、赔偿等民事案件大量发生。
尤其是华洋讼案,日益增多,外国人以我国的审判与他们不同多经常抱有歧视态度,而我国商人因不熟悉外国法制,往往怀疑偏袒外商,内心十分不满。
又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清政府的屈从,在华洋诉讼案件中造成领事裁判权问题。
独立的国家应有独立的法权和治权得不到保证。
帝国主义国家在入侵之初,就借口中国法律残酷和审判不文明强行取得领事裁判权,使外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制管辖。
这种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首先出现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重3款。
接着,在《中美望厦条约》第2条款,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后来,这种权限越来越大,不仅涉及外国人的民刑诉讼等案件,均归各国领事自行处理,就是逃匿外人住所的中国犯人,或受雇于外人的华民犯罪时,亦须先通知各国领事,征得其同意,方可拘捕。
而且,享受此权的国家也日益增加,竟达十五国之多。
它们从一般的领事裁判权,发展到建立领事法院。
这种领事法院,不仅建立于上海、天津,青岛等沿海地区,还开办到清朝的祖宗发祥地——沈阳。
日本在沈阳的领事法院,所用的诉讼法和实体法,完全是日本的法律,甚至在东北各地设有监狱与警察。
如此,外国人享受了为国际公法所不允许的特权,中国主权日削,后患无穷。
这种不合理的领事裁判权,早该废除。
但帝国主义国家却提出,中国要废除领事裁判权,必须修改法律,以适应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
为此,在《辛丑条约》之后,清政府与各国重订的商约,如1902年的中英条约、1903年的中美条约、1903年的中日条约、1904年的中葡条约等,均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以中英条约第12款为例夕其规定说“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多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
因此,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也就不能不按照资本主义的法律模式来修改沿袭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了。
(三)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和社会的进步是修律的根本动因众所周知,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关系地不断变化并由此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进步。
同样生产关系不断更新反过来也促进了生产力的不断向前进步,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我们现在来研究清末的修律,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狭窄的视角内看问题。
如同世界历史上任何一次革命一样,修律活动不可能也不会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或者外界所强加的。
它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我们不否认近代诸多不平等条约的签定、领事裁判权、会审制度关税权等的的丧失对清末法制的变化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经济结构等的变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他总是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的。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资本主义的萌芽就已经在中国这个古老大地上产生。
而清政府所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也并非真正的闭关锁国,他所禁止的仅仅是民间贸易和民间往来。
它所限制地也仅仅是本国国民的出海和对外贸易,但并不限制外国人在华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
在鸦片战争之前的各种对外交流实际上还是普遍存在的,外国传教士在这一时期的各种在华活动就从没遭到过清政府的禁止,相反还出现了洋人利马窦受聘于清廷的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长江三角洲一带的手工作坊的不断涌现,利用丰富的蚕丝资源开立的各缫丝企业的大量出现,珠江三角洲一带,许多不同国家的洋行的出现,正体现了有别于封建制度生产关系的新型经济现象。
这许多现象都说明了在中华大地上许多前所未有的东西都如小荷露尖般的不断涌现,在不断冲击着原有的生产关系的同时也给原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原有地主阶级的封建经济开始逐渐瓦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得到迅猛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队伍也不断壮大。
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增长了,这就要求有一个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各种权益,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而这些在原有的法律文件中却都是空白。
原有的《大清律》等诸多法律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和满足当时的形势需要。
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现。
社会有改革的需求,人民常行政带来了诸多不便。
社会要求进步、法制需求改革,这同样也并不是一两个事件所能引发促成的。
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普遍要求。
(四)中国旧律的修改是近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修律是包括守旧势力在内的所有希望中国强盛起来的人的共同愿望关于修律的思想,早在十九世纪中期就开始在一些思想家、政治家的头脑中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