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

二、人格权的性质:
(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
2、民事主体对于该权利只能享有不能转让
或抛弃; 3、法律旨在确认、维护该权利而不能剥夺; (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 三、人格权的的分类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 存利益的人格权。特征: 1 、生命权的客体是指自然人的生 命安全利益 2 、生命权以维护生命延续为其基 本内容
二、隐私权的内容
1、拥有私人秘密的权利;
2、私人秘密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或社会是否披露、
公开的决定权; 3、私人秘密的支配权。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网络与隐私权
第九节
信用权
一、概念: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形 式降低的权利。 二、特征: (一)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二)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三)信用权与财产权密切相连 三、内容:信用维护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主讲 杨敏
第九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 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 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 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人 身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 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 分类
人格权
身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贞操权
亲权 亲属权
配偶权 荣誉权
一、人身权的内容 (一)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权 (二)利用权
3.1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八、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法规
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九、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 些?(p27)
•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 安管理处罚法》
姓名权
肖像权
性质(特点): 与生俱来,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
亲权 配偶权
2、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监护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下列案例各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1、吴某在动物园门囗被保安强行搜身,带 来极大的心理伤害. ---名誉权、自由权
想一想பைடு நூலகம்
2、“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治死190余人,后 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生命健康权 3、某摄影中心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顾客照片剪 成多块,供人们作为有奖拼图游戏用。 ---肖像权 4、某校初二学生叶某写作文时,用了邻居的真实 姓名,虚构了邻居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被 校刊选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姓名权、名誉权
童工受尽摧残(组图)
福州一工厂雇佣童工 7个孩子1天只吃两斤面
七、为什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 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 的保护?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和希望, (2)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 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 到侵害。 (3)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了解: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 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 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 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 动。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一、人身权的概念1. 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自由而拥有的权利。
它包括了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多个方面。
2. 人身权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自由权利”,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权利的总称。
其保护对象是人的个性,是人的自由意志。
3. 人身权是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它超越了国界,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类依生而享有的权利。
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人身权的种类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了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个方面。
2.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人的自由的权利,包括人的思想、言论、信仰、出入境自由等多个方面。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人的健康的权利。
包括了身体健康权、医疗卫生权、生育权等多个方面。
4. 安全权:安全权是指人的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了人的生命、身体等各个方面的安全。
5. 荣誉权和尊严权:荣誉权和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名誉、良好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6. 性权利:性权利是指人在性生活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
三、人身权的保护1. 法律保障:各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人身权进行了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维护人身权,监督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2. 国际公约:各国家签署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人身权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和保护人身权的实现。
四、人身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自由和出行等。
2. 法律限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的言论和行为进行限制等。
3. 社会秩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对人的自由行动进行限制等。
综上所述,人身权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个体的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安全权、荣誉权和尊严权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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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随着全球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人类的人权意识不断加强,尤其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完整的人身权保护体系,是指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它们之间既有各自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配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保护(一)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民法对于人身权加以保护的前提。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侵权行为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两者相比,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人体伤害的人格利益损害。
人格利益损害为无形的损害,损害中不具有或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因素。
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2)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3)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二)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民法保护方法的财产性和补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赔偿之债。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其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自身的选择。
当人类自己发现对同类的侵害,以同态复仇的方法进行保护,不仅是野蛮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无益的以后,就选择了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对侵害物质性人身权的受害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也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
因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完备而系统的制度。
它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制度,一般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财产赔偿。
(2)对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一般又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1年2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这是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
而这里的赔偿也一般包括具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
(3)对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
这是指对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钱赔偿,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感情伤害等。
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抚慰金赔偿的适用,有日渐扩大范围的趋势。
当然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还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这些都是非财产性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最大恢复。
二、刑法保护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中,刑法保护尤为严厉,是最后的一道屏障。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罚是最严厉、最极端的法律制裁方式,只适用于严重侵犯人身权构成犯罪行为。
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体现在《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决定》等法律规范中。
《刑法》第4章、第7章中大部分条文均和人身权的保护有关。
从我国刑法规范看,人身权的保护包括:(1)生命权保护,规定有杀人罪;(2)健康权保护,规定有伤害罪、虐待罪、刑讯逼供罪等;(3)人身自由权保护,规定有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4)贞操权保护,规定有强奸罪,强迫妇女卖淫罪;(5)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定有侮辱罪、毁谤罪。
还有些罪名同时涉及人身权保护的多个方面,如诬告罪、伪证罪,既可涉及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也可涉及身份权的保护。
此外,《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爆炸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均是与人身权的保护有关的禁止性规范。
人身权刑法保护的核心是刑罚权的行使,法定刑法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其中,生命刑和自由刑本身就是对人身权的限制于剥夺。
所以,人身权的刑法保护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即为人身保护的强有力法律武器。
反之则会侵害人身权。
因此,在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中,要防止滥用刑罚权。
三、行政法保护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机关,其职权的行使与人身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有权依法赋予个人或组织一定的权利,也可以依法剥夺。
与刑法、民法不同,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我国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涵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律体系。
保护人身权,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许多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比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枪支管理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侵犯人身权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当一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我国行政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限制人身自由给予严格控制。
一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三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有严格时间要求。
如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是对人身进行检查受严格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正当程序原则。
凡对人身权进行限制的,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通常包括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利害关系回避、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要求。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比例原则。
对人身权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当,不能超过应有的限度。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救济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受到违法侵犯,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检举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重点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虽然也给予保护,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上述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人身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中的主干,还有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都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规定了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统一规范体系。
我国人身权的保护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
目前,我国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受到较多质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人身权各个方面的保护不尽平衡。
总体上看,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水平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的保护,比较重视,法律比较健全;而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主要依靠民法保护且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弹性较大,致使公民这些方面的权利较易受到侵犯,并且较难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
2、重刑主义倾向明显。
一是刑罚迷信、以刑代教、从严从重倾向相当明显。
刑罚特别是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应当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不应轻意使用。
一个社会要稳定和谐,总是罪犯越少越好。
但现在有一种倾向和思维定势,凡要治理一种违法行为,首先想到的是修改或者解释刑法,增加罪名、加重刑罚或者扩大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增加,固然有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一面,但另一面也有刑罚迷信倾向。
二是刑法有关死刑和其他重罚的条文和罪名较多,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规定死刑的条文和罪名较多,受到了不少质疑。
三是刑罚的主要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和封闭式监禁,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形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导致不论放在社会是否有伤害他人的危险,绝大多数罪犯都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不仅不利于人身权保护,也十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正当程序原则没有得到全面确立。
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较长时间地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审判,这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
因此,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其他未经法院审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受到了较多的质疑和批评。
还有,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和更加充分的律师帮助权、污点证据是否有效等,也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