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
直销管理制度范本

直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保护直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直销市场的良性发展,并促进直销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直销部门所有业务活动,直销部门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及直销代表应当遵守。
第三条直销管理制度是指本公司直销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制定的关于直销业务和活动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公司直销业务以经销为主,兼营其他业务。
直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遵守真实合法、公平诚信、现场商业、价格及时公示、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原则的要求。
第二章直销销售管理第五条直销销售管理包括直销商品、直销价格、直销促销及其他与销售直销商品相关的管理。
第六条直销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
直销商品应当配备相应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保修卡等相关资料,以便消费者查询和使用。
第七条直销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垄断优势或者虚假标价、捆绑销售、强迫交易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
第八条直销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内部制度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直销进货、配货和供应商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条本公司直销部门应当加强对直销销售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销售流程和制度,加强对销售代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销售代表的专业能力和销售水平。
第三章直销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直销经营管理包括直销渠道、直销宣传及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管理。
第十二条直销渠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利用传销等非法方式进行直销活动。
直销渠道应当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直销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直销宣传语言和图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淫秽、低俗、暴力等不宜传播的内容。
直销人员管理条例

直销人员管理条例直销人员办理条例第一条按照《直销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办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布《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办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协议法》、《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不变;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扬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办事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促进法》,制定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办法,促进直销市场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序良俗,将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直接推销给消费者,并由消费者直接订购、购买和支付。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接受工商登记机关、消费者、业内组织等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直销方式经营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直销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直销”字样,并在经销商合同、商品说明书、订货单、发票等文件中注明“直销”字样和直销企业名称。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直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未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经营直销活动。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直销经营者和直销销售点,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销管理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直销经营者管理制度,保证直销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经营规范要求第十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招商加盟等方式,诱骗直销经营者或消费者投入资金或其他财物;(二)变相组织传销活动;(三)未经许可,向直销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取业务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四)虚构销售业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五)未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收取预付款;(六)欺骗消费者,虚假承诺或者夸大产品效果,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七)直销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渠道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或结算凭证;(八)以任何形式强迫购买,或者限定消费者的购买数量、时间、地点等;(九)向直销经营者返点或提成,不得返点或提成超过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利润;(十)调换或变相变更合同条款,损害直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理》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
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 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 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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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 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 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于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 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 品) 保健器材 小型厨具
:260269030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 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 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 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销制度范本

直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直销业务,保障直销员、直销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直销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直销员应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直销员资格证书。
第二章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第四条直销企业应公开、透明地进行直销员招募,明确招募条件、报名方式、选拔标准和流程。
第五条直销企业应对直销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直销业务知识、公司文化、产品信息、销售技巧和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直销企业应与直销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章直销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合法生产、销售直销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直销员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
第九条直销员销售产品时,应向消费者出示直销员资格证书和产品销售授权书。
第四章直销奖金分配与结算第十条直销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明确奖金来源、计算方式和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每月对直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按时足额结算直销员的奖金,并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直销员提供奖金明细。
第五章监管与自律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直销员的监管,确保直销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定期对直销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直销员的合规意识。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直销业务的监管。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直销企业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

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时报讯(记者裴静怡)昨天,记者多方求证得悉,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经在昨天获得国务院公布。
最新的消息说明,《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那么提前在11月1日实施。
根据国家的申报批准程序,估计要到明年初,首批获得“牌照〞的直销企业才能在华开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展业务。
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昨天,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国务院已正式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具体内容和情况那么要等待国务院的正式公告。
而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悉,直销法两大核心法规昨天已经下发到各省级政府工商等部门,内容有望在今天公布。
最新消息说明,两部条例已经在昨天公布,但两者生效的时间却不同。
《取缔非法传销条例》的生效时间早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生效时间。
对此,业内分析,这暗示着政府对直销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的思路。
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较早前联合各地的工商局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即将公布的直销法条例和布置严厉整顿直销市场。
据专家估计,《直销管理条例》正式生效以后,企业才能提出申请经营,可能要到明年初才能正式拿到直销牌照,中间近半年的时间来清理市场。
有知情人士那么透露,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督的独立机构,包括打击传销处、指导处、调研室等。
立法将“严〞字当头本报曾披露的两大条例(草案)做出两大改动被知情人士再次确认,一是放宽直销企业销售产品的范围,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二是取消开设专卖店的限制,以“效劳网点〞的概念代替。
除此以外,法规中还就更多细节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将企业申领牌照时考核的年限“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扩大到“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内〞无违规记录。
此外,包括退货日期也相应缩短20~30日,改为“消费者购置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置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维护直销企业和直销业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和直销业务从业人员。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直销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直销管理制度,并向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章直销经销商管理第五条直销经销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制度,严格遵守直销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直销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经销商资格。
第七条直销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产品销售和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直销经销商应当依法购买直销企业规定的产品,不得私自购买和销售非直销企业的产品。
第九条直销经销商应当根据直销企业的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销售水平。
第十条直销经销商应当遵守直销企业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一条直销经销商应当积极维护直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进行损害直销企业和产品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直销经销商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直销产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直销企业管理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直销经销商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向消费者提供购买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市场开拓计划和销售策略,提供有效的销售工具和培训支持。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直销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制度,提高直销经销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商务部有关直销的法规

4.如何辨别合法直销员?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向其颁发直销员证,并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具体网址),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本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查询直销企业公布的直销员名单,查验直销员证、推销合同等信息,可辨别直销员身份。
5.发现企业有违规直销行为怎么办?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7.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概念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行为特征】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
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
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
【人员管理】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
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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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Ministry of Commerce regulations on direct selling编订:JinTai College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2、篇章2:直销的类型有哪些开放了的直销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
直销企业亟待提高直销员的激励管理水平,从而打造优秀的直销员队伍,提升直销员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竞争优势。
下文是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xx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xx万元。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