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知识讲座27)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了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专利知识讲座18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当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是谁?专利法第60条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二是利害关系人。
先说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归属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这没有问题,决定是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由该自然人或者法人来自行决定。
但如果专利权是共有,仅一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另一部分共有人没有提起诉讼怎么办?笔者认为,专利侵权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以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基准来解决该问题。
根据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原告人参加诉讼。
但“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即在受理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专利权共有人参加诉讼。
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人。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并且放弃实体权利的,即放弃赔偿受偿权的。
法院可以允许该部分共有人不参加诉讼,但该诉讼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放弃权利本身,亦是诉讼法中的一种行为(尊重当事人诉讼中的处分权,即依处分原则),实质上亦参加了诉讼。
如果审判结果构成侵权,判决的赔偿费要全部归作为原告人的共有人所有,没有其他放弃权利的共有人的份额,侵权赔偿费亦不会因为其他共有人放弃权利而减少。
且其他共有人亦没有权利再次就该侵权提起赔偿之诉。
即虽然其他共有人没有参加诉讼(退出诉讼),但该赔偿判决的法律效力(既判力)仍及于未参加的共有专利权人,法院已经一次性的解决了该专利侵权赔偿问题。
当然,就停止侵权来讲,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放弃权利,而侵权人仍可以继续侵权的逻辑。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法官或者被控侵权人先作什么,后作什么,就是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讲,侵权判断的步骤大体如下:1、确定相关的权利要求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通常权利要求有好几项。
因此,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首先就要确定他人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或者哪几项权利要求。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是这样,要向法官陈述侵权人侵犯的是你的哪项权利要求。
比如,一项发明专利包括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一是方法权利要求。
如果侵权人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但制造了专利产品,这时,专利权人就应当向法官明确表示,其产品权利要求受到了侵犯,而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受到侵犯。
当然,产品权利要求也往往不止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也会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也要向法官明确是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法官或被控侵权人明确是侵犯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从属权利要求来的宽。
但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更为下位,在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几率更高。
因此,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还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要具体分析。
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时,未必侵犯从属权利要求。
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
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多了星期和日历的装置,如果侵权人没有制造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这时,专利权人只能确认侵犯了其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侵权人制造了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是确认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这时,专利权人在法院面前可以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控侵权人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就困难一些,专利权有效几率就高一些(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等于同时也选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答 案ABCD) A.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B.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C.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D.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评析:A和B项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C项属于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D项属于诉前 程序(广义的专利案件),即要求法院颁发诉前禁 令(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但相对人应当在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裁定 内容。当然,申请的当事人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 人在后续的诉讼中败诉,应赔偿对方。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答 案ABCD)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评析:植物的特性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当是技术方案A。治病 方法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B。声、光、电、 磁、波本身并不是人类生产的‚物‛,不具有 专利性C。D妨害公共利益。
在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申请的申 请日可以确定为2010年4月26日? (答案ABD) A.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10 年4月26日 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申 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C.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 专利申请,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该审查员于2010年4月 27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D.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于2010年4月26日 接收到的电子申请 评析:申请文件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A。通过速递 公司递交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寄交审查员或专利局其他部门 的,以实际转到到受理处的日子为申请日,原因是这类文件 已经打开,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发生文件的丢失或错放C。电子 申请的发出日也是接收日,不存在在途问题D。
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韩晓春(上)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宣告其失踪; 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 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年); 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 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时,财产要返还。
9
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 所地为住所 3、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 地方除外。
38
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的请求权。
特点:
1、债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 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
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2、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 之间的合同关系 (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 为专利权人。
28
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 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 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 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 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空间”是 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 时效限制。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知识讲座18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分三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外在事实的举证责任),二是过错事实的举证责任(内在事实、主观归责的举证责任),三是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特殊举证责任。
1、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从该条规定出发,逻辑上可以作如下推导:(1)当是产品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生产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被告方生产“侵权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求原告方说服法官,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作为这一点,原告方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产品专利是一种碳纤维自行车,原告首先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该种自行车,此时,原告方可以将从市场上买到的该种自行车在法庭上出示。
同时,原告方还要说服法官,该自然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拿不出自行车这一证据,或者虽然能拿出被告人生产的自行车,但不能证明该自行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将会判决原告方败诉。
(2)当是生产老产品的方法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使用的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使用该方法生产的老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生产该老产品的方法是专利方法的证据,并且说服法官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该专利方法是一种生产普通自行车的方法,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该种类的自行车。
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制造该自行车的方法,属于其专利方法,即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生产了自行车,或者虽然能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自行车,但不能证明其在车间中使用的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专利知识讲座18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以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解决纠纷,一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则这是最为鼓励的方式。
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实发生纠纷后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当然可以的。
专利法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将所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均概括一下,方便人们了解。
三是“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基于专利侵权案件相对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专业问题比较强。
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技术问题。
因此,各国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的法院均设置的较高,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包括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发布后,全国有7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
包括各省会所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有: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葫芦岛、景德镇、盐城、泉州、金华、南通、绵阳、台州、镇江、无锡、通辽等中级人民法院。
而二审即上诉审法院则是这些法院的上级法院,即省级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对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也作出了新规定,即原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复审诉讼、无效诉讼、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决定的诉讼、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诉讼,还有不服强制实施许可裁决的诉讼、不服强制实施许使用费的裁决的诉讼,这几类行政诉讼一律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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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7、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遇到专利侵权时,在专利权为共有的情况下,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起提起诉讼。
而在共有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一部分共有人提起侵权诉讼。
对该问题专利法第15条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按专利法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来理解在,似乎不能允许。
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只有专利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4种具体的情况,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即在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
但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基于是概括性的规定,其表述是:“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而如果其他法律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时,仍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上一讲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由共有人之一提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如果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涉及共有人争诉的法律关系必须一并解决的共同诉讼(但共有人不必须均参加诉讼)。
而“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又可以分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共有人必须参加的诉讼,而后者是指共有人不必须参加。
如连带债务的诉讼,债权人只要起诉一个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是允许的。
如果法院判决该一债务人作了全部赔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将予以免除。
而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全体共有人参加的诉讼。
如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方则属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即应当全体共有人均要参加诉讼,但是,并非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不参加,该诉讼就不能进行,而是说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某专利权由甲和乙两人共有,甲起诉丙侵权,乙并未起诉。
此时,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共有人乙参加诉讼,而不是由于乙未起诉而驳回甲。
如果乙同意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则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乙不愿意作原告怎么办?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即如果上述乙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不再追加其为原告人,乙也不是该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未参加诉讼,而是以放弃实体权利的形式退出了诉讼,仍是参加了诉讼。
且如果法院判决丙进行赔偿,乙将不能获得赔偿费,赔偿费将由甲一人获得。
显然,该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专利侵权诉讼。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在诉讼中处分了自己的程序或实体上权利的行为,也
是参加诉讼的行为,即应当允许乙退出诉讼。
但乙放弃自己实体权利退出诉讼后,基于法院判决书产生的既判力,乙不能再起诉丙要求丙赔偿了,乙应当得到的份额已经判给了共有人甲。
基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价上高于专利法,而专利法并未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相对于专利法第15条的第2款的“兜底”条款是下位的(更为具体),相对专利法第15条第2款应当属于“特别法”的规定。
即在法律适用的逻辑关系上,应当作出这样的理解。
否则,就会将专利制度局限于专利法一部法律,将专利制度当作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是不正确的。
另外,从法理原则和合理性的角度讲,也应当如上操作。
如甲、乙共有一项专利权,但双方的份额不同,基于份额的不同,很可能份额小的一方共有人乙基于经济上原因而不愿意参加诉讼,如果乙不参加诉讼甲也不能提起诉讼,则显然对甲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
再如,如果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共有专利权中权利要求1属于甲,而权利要求2属于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仅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范围,显然起诉侵权人对于共有人乙没有意义。
乙如果不参加甲也不能起诉,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无论从法律适用的规则上讲,还是从法理原则和实践上的合理性角度讲,均应当允许专利权共有人之一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