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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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一般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关系及二者核算的主要方法,以正确和熟练掌握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这具体表现在:(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权益法(Equity Method)和成本法(Cost Method)是两种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
方法。

下面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讨论。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用于衡量投资方在投资公司中实际控制和影响力的程度。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将他们拥有的股权投资计为资产,与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合并,并按照
持股比例分摊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

这意味着投资方将以其持股比例分享投资公司
的经济利益和风险。

成本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方只在对投资公司产生直接经济利益时,例如分红或处置
投资时,才会计入投资收益。

投资方不会记录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而是将其股权
投资的价值保持不变,直到有其他实际变动。

在选择使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时,投资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投资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程度:如果投资方希望对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更大
的控制和影响力,他们通常会选择权益法。

2. 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和风险:如果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波动较大,投资方可能更
愿意选择成本法,以保持其投资的稳定性。

3. 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准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
法有不同的规定,投资方需要遵守当地的会计准则和政策。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在股权投资中,一般会涉及到两种计量方法,分别是权益法和成本法。

它们在处理相同的股权投资情景时会产生不同的应用效果。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在被投资企业中所持股权的比例计算其投资价值。

在使用权益法进行估值时,投资者会通过确定其所持股份所占的百分比,来计算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价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将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利润和损失计入投资报酬中。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通常会起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这是因为权益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出持股比例与投资价值之间的关系。

此外,权益法还可更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业绩预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成本法进行计量。

这可能是因为被投资企业的未来业绩不确定性较高,导致使用权益法无法准确反映出投资者的投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成本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出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成本和收益情况。

总的来说,无论采用哪种计量方法,投资者都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未来业绩预期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最佳的投资策略。

另外,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投资者也需要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营收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长期持有股权,并以其所享有的权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可以使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和计量。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该方法,投资者认可投资所得的股权份额,并按照其所占股权的比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根据投资公司的利润以或分派的现金股利计量其投资收益。

投资者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计入自己的损益表,同时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账户。

当投资方以权益法计量投资时,需要对投资方在其他与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和余额进行相关处理。

成本法是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该方法,投资者将会计账面上的投资成本保持不变,不计入投资企业的损益表。

在成本法下,投资者只在投资实现时计入投资收益,即在投资退出或被出售时根据售价和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权益法和成本法各有其优劣势。

权益法相对于成本法来说,更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力。

因为根据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分派和分得的现金股利,更全面地反映了投资者对企业运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而成本法只在投资退出时计入投资收益,无法及时反映投资者在整个投资期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权益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权益法下计入投资收益的净利润是由投资企业报告的,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难以判断企业是否真的产生了经济利益。

权益法要求投资者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才能按照其所占比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对于只是部分持股的投资者来说,权益法可能并不适用。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者在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可以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则使用权益法;如果对企业的影响较小,则使用成本法。

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有关投资的信息,以便用户对企业的投资状况和影响进行评估。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其他企业中持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长期投资经营的股权。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计量投资和确认投资收益。

常见的方法包括权益法和成本法。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和比较,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按照实际股权比例计量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并确认投资收益。

在使用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计算出投资收益,并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反映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和经营活动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投资收益情况。

权益法与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选择取决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情况和自身的经营需求。

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股比例超过50%,即具有控股权,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持股比例较小,没有实际控制力,或者投资者不太关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就可以选择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者还应该考虑自身的管理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会计处理成本等因素。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以便外部用户能够充分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出现错误和风险,保障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敬茜来源:《财讯》2018年第13期权益法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之一。

其中权益法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本文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出发,对权益法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应用两方面进行讨论,最后提出了改进的意见。

权益法理论实务改进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施加的影响程度,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

关于权益法的会计政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方面进行思考。

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

其中,重大影响常见的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董事,通过对被投资单位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大于等于20%小于50%的表决权。

权益法存在的问题(1)理论缺陷1.权益法割裂了《公司法》中企业法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依据其出资额的大小,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依法享有权利。

当公司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份额,随着被投资方权益变动而调整变动。

然而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毕竟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

权益法下根据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变动来调整本公司的账簿数据的做法,与《公司法》的法人概念相违背。

2.权益法与会计主体假设相悖。

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并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权益法则强调的是两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就是依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比例在被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应分得的数额。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长期持有一家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该股权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或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以获得投资回报。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其中较为常用的是权益法和成本法。

一、权益法权益法是指企业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自己可享有的利润份额,并将该份额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的一种估值方法。

在权益法中,投资者通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获得对企业经营控制的能力,从而成为一种战略性投资者。

权益法的优点是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所持股权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对具有较高有形净值、稳定盈利和规模较大的企业,使用权益法更为合适。

此外,权益法还有利于投资者监督企业管理层,实现投资组合优化的目标。

在使用权益法时,应该注意股权的比例和股权权益的变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此外,对于企业是否有大股东影响,也应该加以考虑。

二、成本法成本法是指以实际投资付出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

在成本法中,投资者以自己为依据,将投资所产生的成本列入企业财务报表,不考虑股权比例,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资额计算投资损益。

成本法的优点是可靠性较高,改变股权比例和其他投资者的分配规则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影响较小。

此外,成本法适用于具有较高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的企业。

在使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保持投资和其他权益资产之间的独立性,同时对于投资所购得的股权是否对企业实际经济利益有影响,应加以考虑。

此外,随着投资持续时间的延长,成本法所产生的准确性可能会变差。

总之,权益法和成本法都是估价企业股权投资的有效方法,投资者应根据自己所投资的企业情况和自身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来进行投资决策。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他人企业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

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较为简单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成本法,投资者将其购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该投资持续期间内,投资者按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不论被投资企业盈利亏损。

只有在出售投资或进行减值测试时,才能根据市场价值或减值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懂,适合于投资者没有决策权和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了解有限的情况。

然而,成本法无法真实体现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变动,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和风险的判断失误。

权益法权益法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权益法,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份额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相对应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中享有相应的份额,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价值。

然而,权益法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要求投资者详细记录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并进行投资份额的计算和调整。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精确度成本法在会计处理上简单直接,不受被投资企业盈利亏损的影响,但无法准确反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

而权益法可以更精确地反映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变动,但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

决策能力成本法适合投资者没有决策权和对被投资企业了解有限的情况。

投资者只需根据购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不需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而权益法适合投资者有决策权和希望了解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的情况。

投资者需要详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并进行盈利归属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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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 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摘自《财会通讯》2011年22期 (一)成本法的实质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代理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有的同质的权利。 (3)从会计原理层面来分析。第一,成本法是用历史成本替代资产价值的表达,这是按“成本观”定义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谋求其收益的时候,并没有直接需要的费用配比,除非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它并不谋求短期增值变现的交易机会。因此,以取得成本来表示股权投资的资产让人无法理解资产的实质含义。第二,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成本法只确认从被投资企业那里分得的现金股利(当然如果有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也会确认)作为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实际是否赢利或亏损,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本质是现金制的模式。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和权益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了。 (4)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式,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计量来看,账面按照投资时的历史成本入账,日后即便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或股权价值大幅提升,都基本不作调整,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出台后,这种情况稍有改观,但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仍基本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成本法对损益的计量采用的是现金制原则,并不能反映被投资单位对应期间的真实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只是反映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发放情况,而且股利通常都是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分配。因此,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非常差。 (5)从会计实务操作层面来分析,实务操作中的核算简单,是成本法的优势之一,但从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看,成本法的核算已越来越复杂。较之权益法而言,己经丝毫没有简便的优势。 二、权益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权益法的实质权益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原因在于其合理的作用机理。 (1)权益法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投资的状况随着投资对象的财富而变化,而不是随着现金的转移而变化;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 而成本法在繁荣时代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艰难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M oonitz,1944)。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 (2)权益法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投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入账,所以,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权益法下,之所以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看作是部分收回附属公司的投资,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正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操纵利润,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多数股权,决定附属公司宣布股利的时间和股利金额,股利政策,这样,被投资者所分配的股利,并不完全代表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所以,投资企业只要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就必须采用权益法处理。 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中,权益法是按被投资方净利润的相应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因其在确认当期并不一定收到相对应的现金,是否在今后能变成现金资产只是一种可能性期望,而被认为虚增资产,违背了资产的定义。但IASC(1989)的资产定义中写道“,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是判断资产可定义性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任何一项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能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够仅仅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和概率或然性而不确认一项资产,而断然将其排除于科技信息系统之外。(葛家澎,杜兴强,2003)“当一项投资的价值是与被投资企业的财富变动相联系的,并不是由现金流来决定的。当被投资企业实现收入,价值增加时,投资企业的这部分投资也就随之升值”。“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M oonitz,1944)。由此可见,认为权益法按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和资产是虚增资产的说法,从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时,同样要按比例确认损失和资产的减少。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南方证券的股权投资案例也再次证明权益法的合理性。 (3)权益法的应用,是投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结果。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其投资收益率也有了一定的责任,投资企业通过权益法的应用,计入在这类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说明自己的这种监管职责。由此提供的所得和投资的分析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财务比率。(林钟高,1996)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国内外会计准则都对权益法的应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即当投资方对被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计价。 (二)权益法的缺陷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1)权益法与传统的会计概念框架存在一定冲突。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因此,由于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额”就存在着疑问。这部分“增加额”既不由企业控制(除非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否则企业无权动用),更非企业真正拥有。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才有可能对其行使所有权。 而一旦被投资企业破产,投资企业能否收回投资成本尚无保证,对“增加额”的所有权更无从谈起。使用权益法确认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在以后的某个时点(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时)可能转化为企业资产,但在该时点之前,它不具备一项资产的必要特征,不应确认为资产(周晓苏,1996)。否则,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产生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使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为乐观的结论,这是违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当然,从会计概念框架出发,权益法确实存在商榷之处,但认为权益法是一种比较激进的方法同样有失公允。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应按照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此时采用权益法的计量结果与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并无冲突(周晓苏,19%)。这也说明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环境下,会表现出双重特性。 (2)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会计处理的缺陷。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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