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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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核定的法律依据

火灾损失核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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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五)农副产品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牲畜、家禽、粮、棉、油等农副产品 牲畜、家禽、 的火灾损失额, 的火灾损失额,均按国家收购牌价计 算。 (六)园林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园林、集体林、个体林、草原的火 园林、集体林、个体林、 灾损失额, 灾损失额,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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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置价值具体是指火灾发生地 重置价值具体是指火灾发生地 在火灾发生时与重新建造或购置费 用相关的税金、人工搬运、 用相关的税金、人工搬运、安装等 全部费用。 全部费用。 对于房屋、构筑物, 对于房屋、构筑物,则应将土地 费除外。 费除外。这是因为对火灾损失计算 来说,属于原地建造, 来说,属于原地建造,不存在此项 费用。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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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五、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火灾后,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火灾后, 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报当地公安部门审计。 报当地公安部门审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铁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 交通、民航公安局在每月12日以前将上月火灾 交通、民航公安局在每月 日以前将上月火灾 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火灾数据(含补报) 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火灾数据(含补报) 在次年一月十二晶以前上报。 在次年一月十二晶以前上报。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的主管部门,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的主管部门,于当年 七月和次年一月, 七月和次年一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 年的火灾数据。 年的火灾数据。 5
第三节 火灾损失的计算方法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 直接财产损失: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 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 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 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 间接财产损失: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 业所造成的损失, 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和善后处理 费用(包括清理火场、 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伤亡后所支出的医 丧葬、 补助救济、 疗、丧葬、抚恤 、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 用)。

常见火灾原因认定—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

常见火灾原因认定—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

常见火灾原因认定—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XF1301-2016引言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

火灾原因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消防技术工作。

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深入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可以为防火、灭火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为消防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原因认定工作,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一般要求、火灾证据、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及起火原因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对火灾原因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起火物 initial fuel最先被点燃的物质。

3.2起火时间 ignition time依据最早发现可燃物发烟或发光时间,向前推断认定起火物最初燃烧的时间概数。

3.3起火原因 ignition cause引燃起火物的原因。

4 一般要求4.1 火灾原因认定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认定结论。

4.2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火灾现场已按GA 839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图、进行了现场照相和录像;——询问了发现人员、报警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现场逃生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环境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收集了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网络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资料;——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提取或鉴定了有关物证;——参加火灾调查的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其他应进行的调查工作。

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

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

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发生火灾的时候,我们如何鉴定自己所承受到的损失程度?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火灾损失鉴定方法,以供参阅。

火灾损失鉴定方法根据最近发布施行的公安部第108 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今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财产损失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就火灾损失价格鉴定下文前,对火灾损失鉴定的探讨。

背景:最近,我们接到因家用电器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当事人来对一年前的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与厂方协商(或诉讼)赔偿。

1、当事人持本地消防大队的委托书(委托内容主要是:请你单位对XX村XX家2005年1月X日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当事人单方委托。

我们认为:1、消防大队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鉴定标的,只委托我们对火灾损失一宗进行价格鉴定,我们不能受理。

如消防大队委托,列出详细的鉴定清单,我们应当受理。

2、当事人单方委托,根据认证的目的,我们应慎重受理,因当事人对自己的损失委托,自己愿意写多少写多少,从当事人自己列的清单看,我们认为不太符合当地的实际,一般农村家庭,价值上万元的电脑2台,一套沙发近两万,服装150余套。

3、可双方当事人委托,我们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认证标的达成一致,目前看不太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统计程序规定》对火灾损失的认定程序、方式、核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摘要:日前,广西宁明县海渊镇十八村村民农某困烧甘蔗叶不慎.将村民黄某的芒果树烧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请法律。

县消防火队动之咀情,晓之以理,说服双方同意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火灾损失鉴定,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明显成效。

这标志宁明县在广西崇左市率先成功引入火灾核定中介服务。

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规定

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规定

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规定首先,我国对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律,引火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对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和鉴定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所有损失应当及时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损失的实际情况和数额。

评估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准确、公正地评估和鉴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

评估和鉴定结果将作为处理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一旦确定了火灾事故的责任方和损失情况,便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主要包括现金赔偿、物品赔偿和其他形式的赔偿。

在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和受害方的需求,选取合适的赔偿方式,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保险和救济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我国鼓励公民购买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一旦火灾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方可以依据自己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此外,受害方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救济,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是一种常见但又严重的问题,对受害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进行规定和保障。

在面对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时,受害方应当依法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公民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1.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本标准已被《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自2014年5月1日起代替。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2—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
首先,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残。

对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对伤亡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抚恤金等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残,责任单位或个人还需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火灾事故对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物品的损坏或毁灭,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火灾产生的租金减少、生产经营中断、市场信誉受损等间接损失,责任单位或个人也需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火灾事故对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于那些因火灾事故而造成心理创伤、情感痛苦、精神疾病等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赔偿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而言之,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也应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使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

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

所以,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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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1992-11-06 法规类型: 公安法规
发文文号: 公通字[1992]151号 实施时间: 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 301 失效时间: 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
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
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
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
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
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
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
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
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
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
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处置费
1.2.1.1医疗费
1.2.1.2死亡者生前住院费(含抢救费用)
1.2.1.3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怃恤金
1.2.1.4死亡者家属的奔丧费
1.2.1.5丧葬费
1.2.1.6其它费用
1.2.2.工作损失价值
1.2.2.1住院和出院后仍需继续养伤期间的歇工工资(含护理人员)
1.2.2.2伤亡者从前的创造性劳动的间断(含护理人员)或终止损失工
作日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3接替死亡者生前工作岗位的新职工培训费用
1.3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
1.3.1各种消防车、船、泵的损耗费用以及燃料费用(含非消防部门)
1.3.2各种类型灭火剂、物资的损耗费用
1.3.3各种类型消防器材及装备的损耗费用
1.3.4清理火灾现场所需全部人力、财力、物力的损耗费用
2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M=A+B+C
式中:
M: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按工业产值计算);
A: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B: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C: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
2.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A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A=a1+a2+a3+a4
式中:
a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a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
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a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
而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a4:其它损失,主要指由于火灾造成三停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罚款,以及
由于火灾后果造成对农田、水产养殖业等污染的损失。

2.2.1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2.1.1.1对工矿企业、商业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
方法

损失额(元)=上一年工业产值(元)/职工总数×年法定工作日×三停职
工总数×三停时间(日)

上一年的工业产值可从发生火灾单位查得,对于生产正常的工矿企业、商业
部门取发生火灾时的上一年度的工业产值或营业额;对于生产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单位,上一年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的单位,取发生火灾时上一
个月的工业产值或营业额;对于已验收完毕具备开工、开业条件未投产的单位,
按单位设计能力的工业产值计算。

2.1.1.2对于电力生产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平均电价值(元/.小时)×少生产电量( .小时)
式中:
平均电价值:指生产一度电的平均价格,可按当地经委、电力局、统计局的
规定执行;

少生产电量( .小时)=故障设备容量( )×停止运行时间(小时)。
2.1.1.3对于供电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本地区-度电平均工业产值(元/ .小时)×少供电量(.小
时)

式中:
一度电平均工业产值:可按当地经委、统计局、供电局规定执行;
少供电量:可由供电部门查得。
2.1.1.4对于铁路运输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列车停运损失额(元/分)×[本次列车停运时间(分)+
影响其它客、货列车停运时间(分)]

式中:
列车停运损失额:可根据各铁路(分)局“铁路客、货运输成本计算方法”
核算出来;

客、货停运时间:可按有关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1.1.5对于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船舶)三停经济损失a1、a2、
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运价(元/吨.公里或元/人.公里)×额定货运吨数(或
额定客运人数)×时速(公里/小时)×停运时间(小时)

式中各项可分别按交通局、运输公司、港务局、船舶运输公司规定执行。
2.1.1.6对于民用飞机运输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每小时额定收入(元/小时)×停航时间(小时)
式中各项均可按各民航局的规定执行。
2.1.1.7其它损失b4的计算
因火灾造成停工、停产、停业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罚款,其损失额按实际罚
款额数计算;

由于火灾后果造成对农田、水产养殖业等污染的损失,按实际污染程度计算
损失额。

2.1.2三停时间的确定方法
对于生产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生产时间;对于交通运输部门三停时间即为
停止运输时间;对于商业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营业(销售)时间;对于能源生
产(供应)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能源生产或供应的时间。

火灾发生后,在上报间接经济损失时,已全部或部分恢复了生产,按实际三
停职工人数和实际三停时间计算;上报间接经济损失时,未能恢复生产,其三停
的职工总数和三停时间由消防部门、遭灾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根据火灾毁坏
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单位恢复生产的能力等因素共同评定。

非营利部门不计算三停经济损失。
2.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经济损失B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B=b1+b2+b3+b4
式中:
b1:医疗费(见附表);
b2:商者歇工工资(含护理人员),其值为日工资额乘以歇工时间(日);
b3:工作损失价值
工作损失价值(元)=上一年工业总产值(元)/职工总数×年法定工作日
×损失工作日

损失工作日按国家标准(GB6441—86)执行(见附录);
b4:伤亡一名职工的善后处置费(抢救费、丧葬费、抚恤金、亲属奔丧费、
顶替死者岗位新职工培训费等),可按附表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伤亡者为农村劳动力时,工作损失价值为上一年一个劳动力日均收入乘以
损失工作日(含护理人员)。损失工作日参照国家标准(GB6441—86)
执行(见附录)。

2.3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费用C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C=c1+c2+c3+c4+c5
式中:
c1:各种消防车、船、泵损耗费用
c1=重置完全价值(元)/规定的总工作时间(小时)×灭火(含途中行
驶)工作时间(小时)

c2:燃料费用
c2=燃料价格(元/升)×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
工作时间(小时)

c3:各种消防器材、个人装备的损耗费用
以每台消防车出一个车次,所耗费用平均按250元计算
c4:各种灭火剂、物资的消耗费用
各种灭火剂、物资按照实际消耗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费用;灭火中耗用的水,
如用城镇自来水的,按水厂成本价格计算,如用天然水不计算费用。

c5:清理火灾现场的费用
清理火场所用人力、物力、财力的费用,按照清理火场的实际费用计算。
国家标准GB6441—86
附录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规划》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
B.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
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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