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维护,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小区内的居住、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和建议权;(四)依法享有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费;(四)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五)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用途、空间布局;(三)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破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四)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社会秩序的活动;(五)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1、申请阶段除了原来的业主占总数的5%以上的人,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添加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2、筹备小组成立阶段街道乡任命筹备组组长的期限,由街道乡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
筹备组组长在30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组建筹备组筹备小组的主体由筹备小组组长组织组建;筹建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本人推荐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确定;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一半。
3、业主会议的准备阶段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候选人的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而委员的任期也明确规定为五年。
4、业主会议的方法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规定,业主可以举行会议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采用投票方式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的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公开讨论有关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5、归档阶段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道、乡镇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
筹备小组须在举行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就对宣传内容提出的反对作出回覆。
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6篇

物业管理条例6篇物业管理条例1第一条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供职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供职企业提供的供职;(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并就物业解决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中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年夜会。
业主年夜会应今世表和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两篇)2024

引言概述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进步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活环境的需求。
本文将通过分析当前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内容,以及对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正文内容一、机构设置与管理1. 修改现有物业管理条例的机构设置,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物业公司、政府部门等共同组成,实行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
2. 强化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与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 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4. 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业主权益。
5. 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估与监测,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业主权益保障1. 完善业主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共赢机制。
2. 设立业主投诉与申诉渠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力度,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3.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以民主方式推动物业管理决策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4. 加强物业费用的监管,明确使用范围和款项用途,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5. 鼓励业主自治,提倡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公共事务处理,增强社区凝聚力和整体管理效果。
三、绿色环保与物业维护1. 引导物业公司采用绿色环保的设施和技术,推动可持续发展与资源节约利用。
2. 加强物业维护工作,提高建筑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质量,减少因管理不善而带来的损失。
3. 推广社区垃圾分类制度,鼓励业主参与环保行动,改善居住环境和社区形象。
4. 鼓励开展绿化项目和景观提升,增加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和绿色空间。
5. 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小编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9,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渐渐增多,制度是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我敢确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条篇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及业主大会章总则篇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章、前期物业管理篇三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订立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订立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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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Hunan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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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2、篇章2:物业管理的形式和分类文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0xx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20xx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第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鼓励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提供经营用房或者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和交付使用条件,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项目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协商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之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另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但是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人数、构成、任职条件、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二)因房屋权属变更,不再是业主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在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和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1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物业专有部分,计算为1票。
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