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之探讨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送达应当采用邮寄、电传、传真等方式。
法律未明确规定电子送达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导致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一些法院对电子送达持保守态度,不愿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公告和法律文书,导致很多公民和法人无法有效地接收到司法文件;由于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怀疑,限制了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
二、改革建议1.明确法律地位为了推动电子送达的实施,需要尽快明确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
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指导。
特别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以适当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电子送达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2.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为了实现电子送达的便捷和高效,可以建立电子送达的统一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送达服务。
平台可以统一管理和处理送达事务,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便利的电子送达服务。
可以通过平台对送达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3.加强技术保障电子送达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需要加强技术保障,确保电子送达的安全和稳定。
可以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立备份和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保障电子送达的正常进行。
可以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以保障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4.完善制度配套为了推动电子送达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配套措施。
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送达规则和操作细则,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可以加强对电子送达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电子送达的规范和有效。
三、完善建议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需要充分认识到电子送达的重要性,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技术保障,为电子送达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进一步推动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作者:杨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电子送达方式已在全国各地许多法院悄然兴起,为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便利。
新民诉法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为电子送达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文从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四方面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设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送达作者简介:杨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7-02一、引言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网络信息化电子方法将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修订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
根据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至此,《民事诉讼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共七种。
电子送达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在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一)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与不足1.直接送达成本高。
直接送达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外出,耗费较大的人力、时间和交通成本。
法院工作人员外出送达,很难一次性成功,特别是很多当事人居无定所,法律文书经过多次送达仍难以送达。
2. 留置送达条件高。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必须有见证人才能留置送达。
而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司法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无法定义务,往往不愿到场见证,致使留置送达无法进行。
3. 邮寄送达不规范。
邮递人员缺乏专业送达知识,对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没有认真核查,很少会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很可能导致送达程序的瑕疵。
网上公告送达——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2 0 0 3 年1 2月 1日, 在《 关 于适 用简 易程序 审理 民事 案例 的 若 干规 定》 当 中最高 人 民法 院指 出: “ 电子送 达” 已经 呈现 出了一 定 的端倪 , 其 中司法是 如此做 出的解 释 , 当原告起 诉之后 , 人 民法
在当前 “ 送达 难” 的困境 之下 , 公告送达 是行之有 效 的法律武
同样 也体现 在法 院 的送达 方式 中 。 目前 , 电子送 达 已经成 为 信息 告送 达是 指在 受送 达人 下 落不 明或 者用 其他方 式 无法 送达 的情 时代 民事诉 讼送 达方 式 中重要 的方 式之一 。
一
况下 , 人 民法 院通过 公告将 诉讼 文书有 关 内容 告知受 送达人 的一
作者简介: 刘宗粤、 吴雪平 ,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2 5 . 0 2 三、 电子 ( 网上 ) 公告 送达 方式
( 一) 电子 ( 网上 ) 公告 送 达的含 义
电子送达 是指 以电子 文件为载 体 , 经 由 电子 手段或类 似 手段
来 生成 、 发送 、 接 收、 储存 法律 文书 。 、 电子 邮件 等送 达 , 狭 义的 电子送达 仅包括 使用 网络 手段 采 用 公告送 达 所需要 花 费 的成 本 更高 。 随着 这 一 问题 的 出现 , 网
我 们所 需要 面对 的 问题 并非 是如何 规则 国内化这 一 个方 面 的 问
始 的六十 天之 后 , 就将 会被 认 为 已经送 达 。公告送 达 , 应 该将 具 体 的原 因 以及 经过 记录 在案 卷 当中 。 可 以说 , 公 告送 达也 是在法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1. 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传递,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3.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或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即可接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立法空白和不足,如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
2. 技术层面:虽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3. 实践层面: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不高,存在拒绝签收、误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 提高当事人接受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当事人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4.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拓展应用范围:应逐步将电子送达应用于其他诉讼环节,如证据交换、庭审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秒杀“送达难”的探析——从电子送达入手

秒杀“送达难”的探析——从电子送达入手【摘要】“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日益普及,现代化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方便快捷,又节约成本的高效送达方式为法院工作提供崭新的方向。
现如今,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电子送达这一新的送达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实践与理论的衔接问题,许多法院在实践中并不会首选电子送达这一送达方式,也说明了新规定与现实的脱节。
本着解决当事人的诉累与提升法院工作效率的初衷,笔者试从电子送达的优势入手,分析电子送达的困境,从而找到电子送达方便的操作方法,让其能更多的运用在实践中。
妥善解决电子送达在发展中的困难,使之有效的解决实践中“送达难”这一难题。
(全文共4806字)【关键词】电子送达送达难现实困境肖扬同志曾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院的工作主题”。
当前在法院的工作中,制约办案效率的问题之一是,司法文书送达难。
为使送达工作方便、快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提出了电子送达这一新的送达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电子送达缺乏操作规范,法官们不会首选这种新兴的送达方式,这导致新规定“无用武之地”,也说明电子送达的实践之路还需要继续探索。
一、电子送达的基本形式及其优势(一)电子送达的基本形式就目前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电子送达:1.电话与短信送达。
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讯网络的普及,台式电话也退居次要地位,随之代替的是手机的使用,一般家庭已实现每人一部手机的基本配置,据工信部统计,截止至2014年1月底,中国移动通讯用户达12.35亿,占全国人口的90.8%(用户密度),这为电话送达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物质保障。
2.电子邮件送达。
互联网的应用,使电子邮件成为人与人联系并传输文件的一种新方式。
它的快捷与省钱,倍受人们的青睐。
3.传真送达。
虽然传真并未像电话一样普及,但一些企业法人、国家机构等均有配置,当这些机构作为当事人时,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送达一些图文资料,简单、快捷。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认证规则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以用于证明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其次,电子数据具有便捷性、高效性等特点,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
三、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如易篡改、易删除等,使得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判断。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四、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认证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二)证据保全困难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电子数据成为一项困难的任务。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据保全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加了保全的难度。
(三)鉴定程序不完善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程序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证标准为了解决认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证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传递文件或通知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它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送达方式。
一、递交法院送达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文件或通知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负责将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这是一种常见且方便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文件传递。
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将文件或通知以邮寄的方式寄送给对方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寄件人应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性,并选择可靠的邮寄服务。
为确保送达的证据,寄件人通常会使用挂号信或快递服务,并保留邮寄凭证。
三、公告送达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确定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或行踪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通过报刊、电视、法院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的方式,以代替直接送达。
但是,公告送达只能应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如无法确定住址的被告或涉及公示的情况。
四、公证送达当事人可以将文件或通知委托给公证机构进行送达。
公证送达是一种正式且受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由专业的公证人负责将文件递送给对方当事人。
公证送达可以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据,并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五、律师送达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送达文件或通知。
律师送达是一种常见的送达方式,特别适用于较为复杂的诉讼案件。
通过律师送达可以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由律师提供送达的证据。
六、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随着技术的发展,传真和电子邮件成为了一种便捷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可以使用传真机或电子邮件将文件或通知传输给对方当事人。
但是,为了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必须确认对方可以接收和打印传真或电子邮件,并保留传真发送或邮件发送的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务必确保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可靠性和证据可得性。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保留送达的证据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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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也牵涉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
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送达周期长、经济成本较高、送达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
伴随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以此为契机应当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的司法送达。
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构建智慧法院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内涵及必要性民事诉讼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送达主要内容包括传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的交互。
那么,电子送达有哪些内涵呢?《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由此可见,电子送达是指在取得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托特定系统,实现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以及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数据交互的诉讼活动。
对电子送达内涵的理解,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 受送达人同意。
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思来处分权利,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原则。
电子送达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该怎样界定呢?当然,受送达人可以是书面方式的明确同意。
比如,王五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纠纷诉至法院,王五认可法院通过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王五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版本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以贷款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另外,也可以是非书面的明确同意。
例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向被告发送了手机短信,被告向法院回电称已经收到了手机短信并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查阅、下载了电子版本的诉讼文书,法院核实了其身份并向其释明了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没有明确拒绝的,也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
2 . 特定系统。
电子送达所依赖的特定系统,包括诉讼服务网、统一送达平台等法院内部送达系统,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常使用的微信、邮箱、QQ等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软件。
电子送达的发起、推送、诉讼文书的生成、当事人查阅和下载诉讼文书、送达报告地生成等整个过程都是在系统中闭环进行。
作为电子送达收悉方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实践中,因指定管辖、约定管辖等,审判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既有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也有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
作为电子送达发起方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年龄、生活习惯、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故,电子送达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单一化,语言设置应不限于汉语和国内的少数民族语言,发送形式也应当但不局限于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满足不同受送达主体的电子送达需求。
3 . 适用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
明确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让电子送达包含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有哪些证据等案件信息,有利于电子送达流程的规范化、电子送达团队的专业化,更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庭审、知晓案件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于能不能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规定的。
诉讼俗称“打官司”,老百姓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化解纠纷、得到法定的处理结果。
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作为这一处理结果的书面凭证,其对当事人双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
该办法扩大了电子送达适用诉讼文书的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同样可以电子送达,但是以当事人明确同意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南京、苏州、杭州等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由此,对于试点地区的法院而言,在取得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等程序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实体权利的裁判文书。
那么,为什么司法实务需要推行电子送达?必要性哪些方面呢?首先,传统的民事诉讼送达手段制约甚至阻碍了民事诉讼效能的提升。
相对电子送达而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属于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且存在不同的局限。
直接送达直接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送交给当事人,由于很多被告联系不上,该方式多适用于原告。
邮寄送达是法院与中国邮政公司合作,采用法院快递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向受送达人邮寄,此类送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送达的部分局限,依托中国邮政公司也保证了送达的权威性、公正性,但由于邮寄地址与受送达人实际地址不一致、电话打不通等,邮寄送达失败的比例也是很高。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不能向受送达人成功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对很多法院而言,公告送达基本是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
由于所刊登报纸的阅读者大部分是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者,很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能及时知晓,公告送达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
最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几何式”增长,难度较大案件、新型案件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
虽然法官助理、书记员为送达想尽各种办法、花费很多时间,有时候法官也不得不参与到送达中来,但是依然被“送达难”所困扰。
有统计显示,每年约有10%的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中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
[2]也有统计显示,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
[3]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提升送达效率、审判效能,成为了民事诉讼普遍存在又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普遍运用,让高效、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成为必然的趋势。
京东“6.18”购物狂欢节,让社会大众通过京东客户端就可以任意选购喜欢的商品;身处不同城市的创业者,通过腾讯会议微信小程序便可以在线沟通交流;一条网线、一部电脑,很多“网红”就可以“直播带货”,并直接促进了销售、服装等产业链的延长。
人工智能、VR技术、云计算、5G技术、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最近几年发展迅猛,打破时间、空间限制,公众享受了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截止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手机网民规模达9.32亿。
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化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当前重要的生活方式。
那么,在“案多人少”、传统民事诉讼送达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进行深度融合,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优质的诉讼服务,以数据多跑路换取高效、智能、多元的“一键式”送达,日益成为公众在数字时代、信息时代的新需求新期待。
再次,智慧法院的建设也让电子送达的成效日益凸显。
电子送达属于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是向现代信息技术要审判执行力的重要体现。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充分释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红利”,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便民性、效率性,优化了法院智慧化的构建。
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当事人利用手机、电脑就可以享受到网上立案、在线阅卷、刷脸退费等诉讼服务;通过宁审通、腾讯会议,法官就可以组织原、被告在线对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为了防控疫情而实现案件“不见面”式开庭审理,做到了防控疫情、审判案件“两手抓”;通过VR技术、淘宝网,将房产、车辆、烟酒、手表等司法拍卖的物品“搬”到了网络上,实现线上看样、网上竞拍,大大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功率,有力提升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率。
上述,是各项信息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运用,为电子送达的构建、推行提供了有益借鉴并让电子送达成效凸显。
有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8月24日,山东全省法院收案141万件,发起送达任务251万件,送达率178.12%,电子送达91万件,占比36.11%。
[4]有人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电子送达文书法律文书8929件,送达裁判文书87件。
[5]二、电子送达优越性明显那么,采取电子送达到底具备哪些优势,特别是相比原来的传统的送达手段,能够为审判工作带来哪些积极的变化?首先,电子送达易操作,简单方便。
法院的内部电子送达系统能向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发送诉讼文书,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均属于社会大众在生活或工作中日常使用的通讯方式或社交软件。
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接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与平时接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相差无几,简单易学、操作性强。
对于不同年龄段、不同行业、不同语言的人群也同样适用。
其次,高效送达,优化司法资源。
邮寄送达,从投递到反馈邮寄结果,同城或本省份的大概需要三至十天,外省份的则需要半个月左右,法院的专门快递费用平均每件在20元至30元,经济成本相对比较高;公告送达自登报时开始计算,期间长达数月,且要分开庭前送达、开庭后送达。
电子送达就不一样了。
只需要用手指点击鼠标就能发起电子送达,一次发起可以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多份诉讼文书。
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等设备进行接收,并能多次查阅和下载,实现了“一键式”送达。
诉讼文书被查阅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送达凭证、送达报告书并存储于电子送达系统。
从发起电子送达到送达报告书存入系统,整个过程仅仅耗时几分钟。
电子送达实现了让现代信息技术的“多跑路”,避免了重复送达和受送达人当面确认,大大缩短了送达周期。
法官不用再为送达而烦恼,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事务方面。
有统计,2019年,泗阳县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短信39145条,送达成功率83%以上,邮寄送达减少13000余次。
[6]也有人统计,2020年1至8月,萍乡全市法院完成电子送达36142人次,其中电子送达签收时间为0.6天,较邮寄送达快5.3倍。
[7]再次,提升参与度,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体系。
电子送达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和当事人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微信账号等为着力点,实现了从电子送达发起到送达报告书存卷整个过程的“留痕”,每个节点都可以在系统中查询,送达流程更加规范、透明、开放。
以手机短信电子送达为例。
送达人员会电话联系受送达人,征询其意见、释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并同步录音、形成电话送达记录。
电子送达短信发出后,系统同步生成电子送达截图。
受送达人可以随时随地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并凭借查询验证码查阅、下载电子化的诉讼文书。
随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载有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结果、送达情况等内容的送达报告书并存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