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解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中的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DAF、DES、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atTerminal)“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2000通则》与《2010年通则》不同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修改之处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2.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一、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结构上的比较分析(一)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一样,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
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多达22个部分,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
因此,Incoterms2010 尽量缩减引言内容,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Guidance note)中。
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 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
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使用DA 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 时,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三)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Incoterms2000 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
然而,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
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
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
说明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联系和区别

说明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联系和区别
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的重要文件,这两个文件有着联系和区别。
联系方面,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都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制度、加强行政监管而制定的。
两个文件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两个文件都强调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违反行政处罚的后果和对不当处罚进行申诉的途径。
区别方面,2010年通则相较于2000年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
2010年通则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罚款限额和行政复议制度的详细规定,使行政处罚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和严谨。
此外,2010年通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实行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都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制定的,但是两个文件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完善度上有所不同。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处罚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2010年通则

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定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Incoterm 2010 Incoterms 2000的比较分析虽然Incoterms 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八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 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2010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2.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学号:122094344 姓名:陈天福(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1. 2010年通则的结构。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l)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包括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 2000年通则的结构。
与2010年术语不同,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这四种术语包括:(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
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全称Cost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整理国际贸易部分问答题及参考答案

国贸部分问答题参考答案(有的题目有多种答案,有误待查)1.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运输的关系。
①先有国际贸易,才有国际运输②国际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③国际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国际运输④掌握好国贸,才能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1. 什么是贸易术语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买卖双方必然要明确的有关交货的五个问题是什么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
五个问题:①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②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③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货物的运输④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的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2. 《2010通则》中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点等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是怎么规定的(见贸易术语汇总表)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贸易术语汇总表部分内容有:①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
《2010通则》删去了DAF、DE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目的地交货),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运输终端交货)。
《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原来的13种减少为11种。
②改变了原来的术语分类标准。
《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
《2010通则》是根据他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仅仅适用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③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适用说明或者叫指导意见④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进行了调整。
3、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哪些国际贸易惯例: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则和准则,并被广泛采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各个贸易术语的比较,如FCA、CPT和CIP的异同点是什么相同点:交货点、风险划分点相同以及都适用各种运输方式;不同:(1)价格构成和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INCOTERMS2010与2000的区别

INCOTERMS2010与2000的区别2010通则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区别:1、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4个:DAF、DES、DEQ和DDU;2、所以2010术语分类为11种;3、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4、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5、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2009版本;6、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7、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8、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虽然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
Incoterms2010主要变化: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2,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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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答:《2010通则》在《2000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 《2010通则》的结构。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l)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包括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 《2000通则》的结构。
与《2010通则》术语不同,《2000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这四种术语包括: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
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全称Cost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n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二)适用范围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三)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000通则》不同之处在于,《2010通则》中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
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与《2000通则》相比,在D组术语中,《2010通则》以两个新术语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新术语为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为“运输终端交货”)和DAP( 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为“目的地交货”)。
两新术语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五)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且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也产生过争议,新术语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船舷”的变化
《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考虑到这种以一条假想的垂直线为风险转移分界线的方法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2010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获得”( procure)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
这一概念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卖方“获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或占有,例如在转售的卖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使该货物已经由其安排的承运人控制或由其占有,最初的卖方仍然有要求返还货物的权利,转售的卖方没有出售权,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转售合同不能延续销售链条。
(八)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的效力
在信息时代中,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电子提单流转也受到了交易各方的认同。
同时,国际商会起草的电子信用证方面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简称E-UCP),为电子商务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国际惯例指导与“电子化”操作便利。
电子提单与电子结算这两大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使电子讯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全面应用成为可能。
《2010通则》将《2000通则》中原本分散的涉及电子讯息效力的阐述进行了集中,对有关“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阐述,将电子讯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双方所有义务中所涉及的单证,还将“符合销售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放宽至“在双方约定
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更加尊重商业惯例。
(九)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
《2010通则》不再像《2000通则》一样区分第一承运人和其他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缔约承运人,就是完成了“货交承运人”的交货义务。
这做到了与2008年最新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统一,在“鹿特丹规则”中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