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及监理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 2012.07.05
地质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4.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季组织一次地测图纸、资料会审.图纸、资料签字手续完备
4
检查会审记录、签字手续
无会审记录一次扣1分,签字手续不完善发现一处扣0。2分
5.地测仪器、设备统一集中管理,按规定定期检校,建立管理台帐及使用记录
4
检查设备及台帐、记录及校检报告
缺台帐、记录每项扣1分,台帐、记录内容不完善每发现一处扣0.2分。使用设备不完好每台件扣1分,未按期校检扣1分
一地质测量
地质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项目
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一
组
织
机
构
及
制
度
建
设
(12)
1.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地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地测工作负技术责任.结合矿井实际设置煤矿地测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及队伍,配置必需的设备、仪器.否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地测工作
3
检查会议记录
缺一次会议记录扣1分,会议内容达不到要求发现一处扣0.2分
2.有经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
检查计划、总结
缺一项扣1分。达不到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2分
3.地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分门别类、及时归档、专(兼)职集中管理,并建立使用登记记录
4
检查地测档案管理
2.煤矿“三书”
采区地质说明书(划分采区需提供)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4
检查“三
书”
缺1项扣1分,内容不完善、达不到要求,发现一处扣0.2分
勘察设计考核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勘察设计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工作的目标与任务、考核方式和标准、考核周期和程序、考核结果处理等。
第四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工作考核管理职责,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工作考核目标与任务第六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考核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工作考核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质量、工作效率、客户满意度、员工绩效等方面。
第八条工作考核任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设计创新、成本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九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考核指标,为员工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考核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资源。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标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考核指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公正的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和员工实际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和职级的考核权重和标准。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和方法,提高考核质量和科学性。
第四章考核周期和程序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周期和程序。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考核,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流程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考核周期和流程,确保考核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勘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察单位及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做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勘察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人员设置、管理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地质勘察项目。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察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确定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的实施符合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成果的质量监控,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按照规范规程和项目要求进行,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指导责任和技术执行责任,确保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维护,配备先进的勘察设备和工具,确保勘察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建立健全的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遵守技术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勘察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信息或滥用成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质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地质工作找矿成果。
必须从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实际行动上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到第一位,把质量当成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
第二条贯彻执行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主导思想,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
勘查方法技术须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取得地质成果为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是提高地质勘查工作重要措施。
必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地质工作质量负全责,公司总公办对项目质量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工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作首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技术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批准的施工设计为依据。
第二章制度和要求第六条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室内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总工办负责组织、指导。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抓好经常性检查工作。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部门的作用,公司总工办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日常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办法,协助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地质工作质量,做到层层把关,坚持执行公司级、项目负责人、作业组组长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第九条公司每年要开展以质量为主题的活动,公司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设计执行情况、工作布署、各项工作质量、地质成果等方面。
第十条地勘院、项目部、机台、班组要坚持开展一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检查、讨论分析一个月以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每月地质月报重点汇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未经审定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编制综合图件的依据,未经审定的图件,不能作为正式资料利用。
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报告,不能正式复制和提交使用。
测量与勘察工作的监理要点与验收标准

测量与勘察工作的监理要点与验收标准测量与勘察工作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监理工作在测量与勘察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测量与勘察工作的监理要点和验收标准,以便更好地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首先,监理要注重测量与勘察工作的前期准备。
在项目启动阶段,监理应确保勘察工作的程序和方案得到合理制定和安排。
在选择勘察单位和人员时,要加强对其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验。
其次,监理要重视测量与勘察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监理应对测量与勘察工作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以确保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监理对测量仪器的选用、仪器的校准和检验以及现场测量工作的把控要有严格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监理要及时发现并解决测量与勘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监理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测量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如果发现问题,监理应及时向相关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另外,监理要注重测量与勘察工作的安全控制。
测量与勘察工作往往需要进入危险环境,如高空、深坑等,因此监理应对测量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监理还应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最后,对于已完成的测量与勘察工作,监理应进行全面的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监理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测量数据进行核实和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理还应对勘察报告和测量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完整、无误。
对于测量与勘察工作的验收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进行制定。
例如,在土地勘察工作中,验收标准可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准确性、地形测量数据的精度和地质勘探数据的完整性等方面。
而在建筑测量工作中,验收标准可以涵盖地面标高的精确性、建筑物位置的准确性和土地承载力的测量数据等。
总之,测量与勘察工作的监理要点和验收标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下面就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的一份简要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一、监理范围1.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对勘察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1.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对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1.5检验和试验: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监理职责2.1勘察设计文件审核职责:2.1.1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勘察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合理性评价。
2.1.2审查勘察报告的编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勘察报告进行详细的检查。
2.1.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2.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职责:2.2.1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计划要求。
2.2.2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2.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解决施工中的纠纷。
2.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职责:2.3.1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制定相应的质量评估标准。
2.3.2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3.3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职责:2.4.1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2.4.2解答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4.3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计划合理可行。
2.5检验和试验职责:2.5.1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考核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依照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管理部1. 组织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2. 组织补勘大纲审查、委托补勘监理、补勘报告验收和补勘工作量审核;3. 组织有关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上报部有关部门;4. 参与铁路总公司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部批复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5.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6. 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结合施工单位图纸需求计划,提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7.组织签订施工图供图协议;根据现场需要,督促施工图供图计划的落实; 8.组织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9. 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10. 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配合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施工配合工作;11. 负责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二)财务部1. 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2. 参与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安全质量部1.参与施工图审核和优化工作;2.参与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3. 审核设计文件中的安全、质量方案及措施。
(四)计划物资部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甲供物资和设备的清单。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标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一)设计总体单位对全线勘察设计质量负总责,各设计成员单位对各自管内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管理制度地质勘察管理考核办法

(管理制度)地质勘察管理考核办法2oyy生XX曰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324地质勘察管理考核办法第壹条为优质高效地完成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 司项目地质勘察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工作的管理和考 核。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考核的依据 1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644号)、《铁路勘察设计专题会议纪要》252号)、《关于进壹步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 建设函〔2006〕624号)等文件。
2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7〕169号文颁布的《铁路工程地 质勘察规范》等技术规范及规程。
3 .《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大纲》、《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等关联 合同文件。
4 .公司《项目地质勘察标准化管理 实施意见》。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1 .公司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 工作的考核。
为设计提供全面、详实、完整的地勘资料,(铁道部令第26号)、 (铁建设函〔 (铁建设函〔《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 2004〕2006〕(铁2.地勘监理单位协助公司做好对地质勘察单位的考核工作, 将地质勘察实施情况汇报材料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 部。
3.公司每月对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且结合上月考评后的整改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月度自检自评。
5.公司依据日常检查、现场监理情况汇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结果,结合勘察设计单位的月度自查自评方案和有关 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 月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 织关联部门 进行。
第五条 项目地质勘察工作考核的内容1.地勘工作准备情况包括现场勘察机构的设置,规章制度 的建立健全情况, 项目经 理及进场人员素质、数量,仪器设备数量、 实际勘察工作的适应度等。
2.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地勘方针、政策和要求,执 行《工程地质勘察大纲》情况,贯彻执行公司及监理单位有关地 勘文件要求及会议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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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质勘察及监理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讨论稿)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地质勘察工作检查与考核 (1)第三章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5)第四章其他规定 (8)第五章附则 (9)附表1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表 (10)附表2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工作考核表 (11)附表3 处罚单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质勘察及监理工作,确保地质勘察成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三)国家、住建部、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相关规程及规范;(四)轨道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五)地质勘察监理合同;(六)地质勘察合同;(七)其他相关有效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参与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质勘察工作的各勘察单位和勘察监理单位。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做到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措施落实、客观认真考核;被考核单位必须以本办法为准绳,落实各级责任,确保优质完成合同内任务,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自评工作。
第二章地质勘察工作检查与考核第五条地质勘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主要包括日常巡查、过程抽查、月度考核和最终考核四种形式。
第六条日常巡查由轨道公司组织,采用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检查前不会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一)日常巡查人员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郑重的向被检查单位提出。
(二)日常巡查的奖惩日常巡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第七条过程抽查由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轨道公司各方单独组织或联合组织进行。
(一)过程抽查采用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检查的具体人员、时间、流程等相关信息见正式检查通知。
(二)过程抽查的奖惩过程抽查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第八条月度考核由轨道公司组织,采用定期的形式开展。
(一)考核时间每月1日至10日前完成上月地质勘察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轨道公司组织勘察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并邀请设计单位对勘察现场进行检查和核实,重点检查勘察人员、机械配备,《工程地质勘察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勘察质量、安全、环保、水保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对轨道公司、勘察监理等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工作考核表”(附表2)。
(三)考核结果上报每月10日前将当月考核情况上报轨道公司领导(内容包括:考核时间、参加人员、考核评分汇总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经审批后公布执行。
(四)考核等级划分考核采用100 分制,划分A、B、C 三个等级。
90 分(含)以上为A 级,75 分(含)至90 分为B 级,75 分以下为C 级。
(五)考核奖惩1.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A的勘察单位,予以全线通报表彰;2.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B的勘察单位,不予表彰或批评;3.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
4.对连续两个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单位,轨道公司对勘察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谈话(必要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参加),并对谈话内容纪要,印发给勘察单位及其上级单位。
5. 对连续三个及三个以上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单位,其最终考核等级将被定为C,相应惩处见最终考核奖惩。
6. 月度考核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该项奖惩不影响前五项奖惩规定的执行。
(六)月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最终考核依据。
第九条最终考核由轨道公司组织开展。
(一)考核时间按照勘察合同要求,在勘察单位向轨道公司提交评审通过的最终勘察成果后,轨道公司组织开展最终考核。
(二)考核费用将一定比例(按照勘察合同约定)的地质勘察费用作为地质勘察工作考核费用,对勘察单位的罚款全部纳入该考核费用,给予勘察单位的奖励款项从该考核费用中支出。
(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勘察单位的所有月度考核评分计算算术平均值,将该计算结果作为最终考核评分。
(四)考核等级划分考核采用100 分制,划分A、B、C 三个等级。
90 分(含)以上为A 级,75 分(含)至90 分为B 级,75 分以下为C 级。
(五)考核奖惩1.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A的勘察单位,返还考核费用100%,并全线通报表彰;2.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B的勘察单位,返还考核费用80%;3.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单位,扣除全部考核费用,并全线通报批评。
4. 将各勘察单位的最终考核评分(90分<含>以上)进行排序,并设立奖项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条执行本办法所得罚款及所扣减款项不作发还,全部作为地质勘察工作考核基金,经轨道公司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第三章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主要包括日常巡查、过程抽查、月度考核和最终考核四种形式。
第十二条日常巡查由轨道公司组织,采用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检查前不会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一)日常巡查人员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郑重的向被检查单位提出。
(二)日常巡查的奖惩日常巡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监理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第十三条过程抽查由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轨道公司各方单独组织或联合组织进行。
(一)过程抽查采用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检查的具体人员、时间、流程等相关信息见正式检查通知。
(二)过程抽查的奖惩过程抽查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监理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第十四条月度考核由轨道公司组织,采用定期的形式开展。
(一)考核时间每月1日至10日前完成上月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表”(附表1)。
(三)考核结果上报每月10日前将当月考核情况上报轨道公司领导,内容包括:考核时间、参加人员、考核评分汇总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考核等级划分考核采用100 分制,划分A、B、C 三个等级。
90 分(含)以上为A 级,75 分(含)至90 分为B 级,75 分以下为C 级。
(五)考核奖惩1.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A的勘察监理单位,予以全线通报表彰;2.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B的勘察监理单位,不予表彰或批评;3. 对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
4.对连续两个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监理单位,轨道公司对勘察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谈话(必要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参加),并对谈话内容纪要,印发给勘察监理单位及其上级单位。
5. 对连续三个及三个以上月度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监理单位,其最终考核等级将被定为C,相应惩处见最终考核奖惩。
6. 月度考核中,检查人员有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严格按照勘察监理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奖惩管理办法》、廉政责任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奖惩,该项奖惩不影响前五项奖惩规定的执行。
(六)月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最终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最终考核由轨道公司组织开展。
(一)考核时间按照勘察监理合同要求,在勘察单位向轨道公司提交评审通过的最终勘察成果后,轨道公司组织开展最终考核。
(二)考核费用将一定比例(按照勘察监理合同约定)的地质勘察监理费用作为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费用,对勘察监理单位的罚款全部纳入该考核费用,给予勘察监理单位的奖励款项从该考核费用中支出。
(三)考核评分对所有月度考核评分计算算术平均值,将该计算结果作为最终考核评分。
(四)考核等级划分考核采用100 分制,划分A、B、C 三个等级。
90 分(含)以上为A级,75 分(含)至90 分为B级,75 分以下为C级。
(五)考核奖惩1.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A的勘察监理单位,返还考核费用100%,并全线通报表彰;2.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B的勘察监理单位,返还考核费用80%;3. 对最终考核等级为C的勘察监理单位,扣除全部考核费用,并全线通报批评。
4. 将各勘察监理单位的最终考核评分(90分<含>以上)进行排序,并设立奖项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所得罚款及所扣减款项不作发还,全部作为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基金,经轨道公司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轨道公司将对勘察单位或勘察监理单位处以全线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
(一)勘察监理单位在监理范围内承揽工程、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等违规行为的;(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安全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单位和勘察监理单位,其最终考核等级将被定为C,相应处罚见最终考核奖惩,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二)发生安全生产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第十九条依据考核结果对勘察单位和勘察监理单位的奖惩,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勘察监理单位各自在勘察合同及勘察监理合同范围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公司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扣缴履约金及质量保证金的执行,同时也不影响合同明确的其他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轨道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表勘察监理单位名称标段:标段负责人:日期:年月日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地质勘察工作考核表地质勘察单位名称:标段:标段负责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