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

管理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1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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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经营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天水骏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14年1月8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银通院内,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汽车销售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6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企业现有员工37人,平均年龄26以上岁,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15人,不包括兼职经理人及销售顾问(数名)。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为汽车销售项目投资与汽车产业置换,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产品、收购二手汽车、销售主营华泰汽车,长城汽车,黄海汽车等产品,企业现主要项目投资与经营,产品主要销售到陇东南市场,以批发形式为辅,目前与许多优秀的汽车厂商合作、大小已供货50家,预计2018年发展到70家以上。 2、行业展望: 目前从国内市场看,汽车可供量相对稳定,贸易变化不大,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限制和禁止废气排放不合格汽车的国家日益增多,从国内产销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加工产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新能源汽车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缺口会进一步扩大,从天水周边市场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来看,汽车销售市场目前至少还有十年可造性。 三.经营业绩介绍: 我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天水周边及陇东南各区域,交割均采用两种交收方式:转账付款,店面交易。截止2016年10月28日,我企业销售成熟品牌汽车产品每个月约45台,每个月销售收入约600万元人民币,实现利润26余万元。企业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在2014年至2017年企业本着精诚合作,诚信未来的宗旨,认真总结发展经验,进一歩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品牌的战略营销,扩大经营规模,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新闻中心-中国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e4314678.html, 时间: 2013-02-05 发表评论>> 西部网讯今天(2月5日)下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设立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具体任命如下: 冯力军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杰、井剑萍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晓荣、龙兴元、吴轩第、高正红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屈方方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韩水岐、赵建纲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丹冰、段战平、郭捷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丽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随义、冯力军、丁和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守泽、邵向农、高霄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董宪民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相忠、王志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平一、耿健、韩静、释吉祥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健伟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文若、胡斌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科、吴一坚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何发理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亚平、李良序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决胜、李挺毅、李秋莲、汪战仓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孟建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耀华、凌敢、任永革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晋屏、张建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3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7号)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方针。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省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我省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必须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利用,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把握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等16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e4314678.html,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等16则 作者: 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5期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2011年3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查批准了重新修订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3月31 日,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联组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进行了集中审议,省政府多部门负责人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问题。据了解,举行联组会议在甘肃省尚属首次。(曾庆辉)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制定修订16件立法项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总的盘子为:制定、修订项目16件(其中新制定10件、修订6件),预备项目8件,委托起草项目1件,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拟报批2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拟报批6件,调研项目25件。虽然计划的制定、修订项目比任何一年都要多,但每个项目都经过了严格论证,全部都有成形文本,其科学性、合理性都有了增强。(赵遵国) 崇信县委加强人大工作“出实招” 甘肃省崇信县委连续召开了两次县委常委扩大会,就如何加强人大工作进行了专题讨论,结合该县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了“四项”具体意见,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会后,县委、县政府积极研究落实“四项”具体意见,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按照正科级别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每个工作机构配备了1名正职、1名副职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将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由原来的4委2办充实为5委2办;二是对各乡镇人大,按照正科级别,配备专职人大主席1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1~2名;三是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100元增加到了720元、200元的标准和人大的会议、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一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四是拨付专项资金9万元,为人大常委会机关装修改造了会议室,购置了办公电脑4台和中型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及会议桌凳及扩音设备等,有效改善了办公条件。(李晓存李海军) 玉门市委书记专题调研人大工作 甘肃省玉门市委书记雒兴明在市人大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勇关于市人大机关基本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关于2011年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代表名额、人大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市委书记在肯定人大工作的同时指出,人大工作是全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大局、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化解社会矛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2017.01.16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 去向 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2017.01.16 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 action-data="http%3A%2F%https://www.360docs.net/doc/0e4314678.html,%2Fww w%2Fimage%2F5%2F420%2F72.jpg" action-type="show-slide"> 据2017年1月16日出版的《陕西日报》报道,1月1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参加西安代表团审议。 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副省长张道宏、杜航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振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吴登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宝根、市长上官吉庆、政协主席董军等参加审议。上述报道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职务的魏民洲现已出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生,籍贯陕西蒲城,出生地陕西华阴,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学士。 1975.08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 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 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 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 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 【文 件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6-18 【实施时间】2004-07-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8.30 【实施日期】199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换届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

二、第五条的后一句话“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三、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三款末尾“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增加“现在工作所在地”的内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款中的“地区联络组”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 五、第十一条删去“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容。 六、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制选民证和选票;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第七项的最后一句“并予以宣布”修改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八、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分配。” 九、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6.30 【实施日期】199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施行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方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 建设方案 甘肃朗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背景 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呈现爆发式流行趋势,正在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用户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突破10亿,活跃用户数超过5亿。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新时期的党政机关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公众互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二、意义 建设政务微信公众平台,是顺应时代潮流、满足群众需求、打造服务性政府的重要举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深远的社会意义。建设微信公众平台,能够为政府单位与百姓的沟通带来便利,能够使信息的传达实现高精准性、高接受率,方便社会各界对重要信息的获取和政务服务的使用,通过互动可以方便掌握群众对部门的诉求和期望,为创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起到推动作用。 三、建设优势 1.信息数据安全 腾讯公司在整体安全策略上,为各政务微信平台提供技术与服务器支持,保障政府部门和相应用户的信息数据安全。 2.宣传推广优势 利用甘肃省移动公司的影响力和宣传力,为工商局政务信息网进

行宣传、推广。 四、建设方案 1、微信政务大厅介绍 微信政务大厅是工商局政务信息网集合政务新闻资讯及服务功能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高效、便捷的移动政务宣传与服务能力。 2、微信政务大厅功能 2.1“资讯”板块 主要是向公众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新、最热、最重要的政策新闻资讯。拟设“工商要闻”“通知公告”“法律法规”“消费提示”等栏目。 2.2“服务”板块 主要是为公众搭建一个类似于PC端,但比PC端更方便、更快捷的工商业务手机终端办理平台。拟设“办事指南”“企业登记”“企业年报”“信用公示”“12315投诉”等栏目。 2.3“政务”板块 主要面向公众和系统内部打造的一个政务公开、移动办公的平台。拟设“省局概况”“职权清单”“官方网站”“帮助”等栏目。 3、建设准备工作 3.1申请一个微信公众号。委托单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我方负责办理申请及认证手续。 3.2申请为开发者模式。用来接收微信服务器数据的接口URL由我放技术研发中心提供。 4、实现方案 4.1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实现在微信客户端创建自定义菜单。接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陕西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本条中“决定任免”、“决定任命”修改为“通过任免”、“通过任命”。 四、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第七条删去第二款,并删去第一款中“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73号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73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本文由hhj11230318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法规名称】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 修订)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 号【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2011-02-01 【效力属性】【法规编号】【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 号)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八次会议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自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 月 19 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 年 6 月 30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2 年 4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根据2004 年 8 月 20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 年 11 月 1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 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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