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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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选煤厂的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科学、综合、系统、常态和动态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瓦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和防治能力。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监控第五条所有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的瓦斯含量、流量和温度等进行在线监测。

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第六条每个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井,并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瓦斯监测井应及时采集瓦斯样品,并进行分析,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监测和监控能力。

瓦斯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瓦斯抽放与防治第八条选煤厂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抽放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可视化管理和在线监测等功能。

第九条选煤厂应进行瓦斯抽放的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抽放设备和布置方式。

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瓦斯抽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瓦斯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突出瓦斯防治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瓦斯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和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治理对象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层赋存特殊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

第十四条选煤厂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瓦斯防治计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突发状况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突发状况的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状况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53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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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板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板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板一、前言为了保障选煤厂生产环境的安全、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以及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和掌控瓦斯是十分关键的。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选煤厂瓦斯的管理工作,确保瓦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连续性。

二、管理目标1.保障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维护选煤厂生产环境的安全性;2.提高瓦斯管理和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到早发现、早解决;3.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4.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三、瓦斯管理责任体系1.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订立瓦斯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资源。

2.选煤厂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瓦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瓦斯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定期组织瓦斯安全培训;–负责瓦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员工责任–遵守本规章制度;–乐观参加瓦斯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搭配瓦斯管理人员执行瓦斯安全措施。

四、瓦斯检测与监测1.安全检测点的设立–确定瓦斯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掩盖选煤厂各个紧要区域;–订立瓦斯监测点的检测频率,确保瓦斯浓度的及时监测。

2.瓦斯监测设备的选用和维护–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设备;–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准确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显现故障的监测设备。

3.瓦斯浓度报警–确定合理的瓦斯浓度报警阈值,并设定可视化的报警标志;–确保瓦斯浓度超出报警阈值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采取紧急措施,疏散工作人员并进行必需的修复和处理工作。

4.瓦斯浓度检测记录–对全部的瓦斯监测点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存档瓦斯浓度检测记录,备查或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五、瓦斯防治措施1.瓦斯的抽采和通风–配备适合的瓦斯抽采和通风设备,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对瓦斯抽采和通风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明确通风风量和抽采量的监测方法和要求,确保其满足安全要求。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是一种有害和可燃气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瓦斯。

为了确保矿工和矿井的安全,煤矿瓦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管理规定:
1. 瓦斯监测和检测:煤矿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确保对煤矿各个部位进行瓦斯浓度和瓦斯压力的监测。

同时,定期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抽放和处理:瓦斯抽放是煤矿瓦斯管理的重要环节。

煤矿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将瓦斯抽放到矿井外,并进行适当处理,以确保瓦斯的安全排放。

3. 瓦斯灭火和控制:煤矿应配备适当的瓦斯灭火装备,确保在瓦斯爆炸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此外,煤矿还应采取措施控制瓦斯的积聚和扩散,减少爆炸的风险。

4. 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煤矿工人进行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煤矿瓦斯管理的重要环节。

工人应了解瓦斯的危害性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瓦斯检测器和灭火装备。

5. 瓦斯应急预案:煤矿应制定瓦斯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

预案应包括瓦斯事故的应急措施、救援流程以及矿工疏散计划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煤矿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
中,建议煤矿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和执行瓦斯管理规定,以确保矿工和矿井的安全。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2017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通风管理 (3)第三章瓦斯管理 (4)第四章监测监控 (5)第五章粉尘管理 (6)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7)第七章管理制度 (8)第八章附则 (9)附录1 选煤厂焊接作业管理规定 (10)第一章总则为落实×煤瓦发[2017]200号文件《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与现场需要特制订此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选煤厂。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一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机皮带受料地点处均实现自燃通风。

第二条未排除余热余湿,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出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三条有瓦斯聚集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四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

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 g/m3。

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

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

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六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七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斯员和巡检人员,顶起巡查瓦斯区浓度。

瓦斯员携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选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XX集团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22】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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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
【20XX】
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
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

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

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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