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0200514102543)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选煤厂的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科学、综合、系统、常态和动态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瓦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和防治能力。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监控第五条所有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的瓦斯含量、流量和温度等进行在线监测。
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第六条每个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井,并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瓦斯监测井应及时采集瓦斯样品,并进行分析,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监测和监控能力。
瓦斯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瓦斯抽放与防治第八条选煤厂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抽放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可视化管理和在线监测等功能。
第九条选煤厂应进行瓦斯抽放的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抽放设备和布置方式。
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瓦斯抽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瓦斯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突出瓦斯防治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瓦斯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和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治理对象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层赋存特殊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
第十四条选煤厂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瓦斯防治计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突发状况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突发状况的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状况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瓦斯的管理,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瓦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科学、高效。
第四条瓦斯安全是瓦斯管理的首要任务, 瓦斯承运人、使用人、供应商等均要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瓦斯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环保、能源、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瓦斯生产管理第六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制定瓦斯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七条瓦斯生产企业要确保生产设备、工艺、操作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八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对瓦斯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控, 保证供应到市场的瓦斯符合标准。
第九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及时处置因瓦斯事故引发的紧急情况。
第十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瓦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瓦斯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瓦斯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配备完备、高效的安全设施, 如防爆门、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瓦斯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避免瓦斯积聚引发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遵守瓦斯使用人的要求, 不得超负荷储存。
第四章瓦斯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并确保车辆达到安全运输要求。
第十七条瓦斯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瓦斯运输安全标准, 确保瓦斯不泄漏。
第十八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路径规划制度, 选择最安全、最合适的运输路径。
第十九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 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瓦斯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瓦斯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瓦斯使用人必须遵守瓦斯使用安全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瓦斯设备, 保证瓦斯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瓦斯使用人必须定期对瓦斯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2020标准化-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选煤厂的生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选煤厂员工,并具有规范和管理选煤厂瓦斯的要求。
2. 安全责任1.选煤厂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瓦斯管理制度,并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选煤厂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瓦斯异常情况。
3.选煤厂值班人员负责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监控和处理,遇到瓦斯报警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选煤厂所有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了解瓦斯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 瓦斯管理标准1.选煤厂瓦斯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2.瓦斯监测区域应全面布设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3.瓦斯浓度超过警戒线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确保安全。
4.瓦斯浓度达到报警线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5.瓦斯抽放设备应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检查设备工作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6.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进入。
4. 瓦斯管理考核标准1.瓦斯监测人员应每日记录瓦斯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报告,记录监测情况和处理措施。
2.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按时处理瓦斯报警情况。
3.瓦斯抽放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4.在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5.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6.定期进行瓦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管理意识和知识水平。
5. 违规处理1.对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根据违规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和辞退等。
2.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任何人员发现瓦斯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对于隐瞒瓦斯异常情况或不报告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受到纪律处分。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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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突出矿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 层的矿井。 3、依照相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 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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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3.2瓦斯管理
第九条 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 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 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 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 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 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 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 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 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通风部 王海波
1
提纲
1、矿井瓦斯
1.1 矿井瓦斯概念 1.2 矿井瓦斯成因与赋存
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2.2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要求 2.3 矿井瓦斯治理方法 2.4 矿井瓦斯管理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引言:针对近年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的安全管理,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确保矿井瓦斯安全,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瓦斯,是指煤矿煤层中释放出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煤矿瓦斯管理应遵循“预测、发现、控制、消除”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加强对矿井瓦斯的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瓦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矿井瓦斯安全。
第二章瓦斯的预测和监测第五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历史,合理预测矿井瓦斯的产生和分布情况。
第六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给予矿工科学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矿井瓦斯的存在和危险程度。
第七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监测系统,对矿井瓦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第三章瓦斯的控制和消除第八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瓦斯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矿井瓦斯进行控制。
第九条矿井瓦斯超标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排空瓦斯。
第十条采取措施消除了矿井瓦斯,煤矿生产可以继续进行,但瓦斯浓度依然要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瓦斯防护设备与装备第十一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在矿井设立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煤矿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工人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第五章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制定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应对矿井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瓦斯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
第十六条煤矿瓦斯事故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矿井瓦斯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选煤厂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瓦斯整治工作,订立本管理规定。
二、瓦斯整治责任1.瓦斯整治责任人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
2.每个瓦斯整治责任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瓦斯整治责任人应按规定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适时发觉和处理瓦斯超标事件。
三、瓦斯监测和管理1.选煤厂应依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瓦斯监测点,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瓦斯监测设备。
2.瓦斯监测工作应按标准程序进行,并应定期对瓦斯超标情况进行处理,确保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
3.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祸害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阅历和教训,为瓦斯整治工作供给科学依据。
四、瓦斯安全防护设施1.选煤厂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瓦斯预警和报警设施。
2.选煤厂应针对各类瓦斯爆炸不安全点,安装相应的瓦斯排放设备和灭火装置。
3.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防爆盘的定期更换、维护和管理。
五、瓦斯作业管理1.瓦斯作业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订立认真的瓦斯作业方案,在监测设备的支持下,检测瓦斯浓度。
2.瓦斯作业时,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防止火源产生和瓦斯泄漏。
3.瓦斯作业后,必需做好工具设备、场地和通风清理工作,并将可能引发瓦斯祸害的隐患适时报告至瓦斯整治责任人。
六、瓦斯安全监察1.选煤厂应定期对瓦斯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整治责任人和从事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选煤厂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瓦斯监测、预警和报警设备,加强对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相关参数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七、瓦斯安全应急预案1.选煤厂应订立完善的瓦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瓦斯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实在措施,保障关键时刻的有效应对。
2.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响应的本领和水平。
八、瓦斯整治安全纪律1.选煤厂应加强对从事瓦斯整治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杜绝违规作业和行为。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燃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瓦斯排放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标准:瓦斯排放管理规定会对燃烧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标准进行要求,以确保其高效燃烧,最大限度地减少瓦斯排放。
这可能包括针对不同类型设备的燃烧技术、控制装置和排放监测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2. 排放限值:瓦斯排放管理规定通常会设定排放限值,即对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瓦斯浓度或排放量进行限制。
这有助于确保燃烧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环境性能,减少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3. 监测和报告:瓦斯排放管理规定通常要求企业和机构进行瓦斯排放的监测和报告。
这有助于监督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责任意识。
4. 处罚和监管机制: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还会设定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追责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瓦斯排放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同时,随着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瓦斯排放管理规定也可能会不断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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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
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
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
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
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
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
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
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
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
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
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
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
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 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
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
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
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
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得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