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精)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原则请销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请销假。
2.透明性:请假和销假流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教职工知晓相关规定。
3.合理性:请假理由应真实合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第二章请假类型第四条请假种类教职工请假分为以下几类:1.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
2.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需提供医生证明。
3.年假:根据工作年限享有的带薪年假。
4.产假、陪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假期。
5.其他假期:如婚假、丧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流程第五条请假申请1.教职工需在请假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说明请假理由及请假时间。
2.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需向直接上级(如部门负责人)申请;超过三天的,需报至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病假需附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年假等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请假审批1.直接上级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在两日内给予回复。
2.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批时,综合考虑请假理由、工作安排等因素,确保请假申请的合理性。
3.对于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事假等),可由人事处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七条请假通知1.获得批准后,教职工应及时将请假信息通知相关同事和学生,以确保工作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2.工应在请假期间,保持手机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第四章销假流程第八条销假申请1.工请假结束后,需填写《销假申请表》,说明请假情况及复岗时间。
2.前,应将《销假申请表》提交给直接上级审核。
第九条销假审批1.上级应及时审核销假申请,确认教职工按时复岗。
2.疾病请假需附上医生出具的复诊证明,且需在医师建议下进行复岗。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的劳动纪律,打造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在学校继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一)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要按时签到、签退,每天共四次,采用手机钉钉考勤。
(二)有关考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统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每两个星期汇总一次考勤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2.升旗、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年级、各处室负责考勤,年级负责考勤结果的公示,并把考勤结果及时交到校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每月考勤结果由校区执行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公示并转达有关主任。
全校性集会,由办公室组织各年级、各处室考勤,考勤结果汇报校长,由校长审核后公示并存档。
3.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有关考勤处理规定。
1.关于迟签、缺签处理规定。
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内,按迟签处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以上按缺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
每迟到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5分,每缺签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10分。
2.凡有旷班一天以上,或查岗、集会两次不在,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超过2个学期者,不能参加当年教师职务晋升。
3.校会、集体活动、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应准时参加,否则扣量化分5分。
4.例会时间需接送孩子要事前安排好,不得中途离场或提前退场,否则扣量化分5分。
5.教研活动按学校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每缺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6.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中、期末和各类调研考试)中,请假每天扣20分(病假延续的按病假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守则》,每场次扣5分;在阅卷过程中,由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内阅卷,每次扣20分,全市统一组织的阅卷每次扣40分。
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跟请销假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26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二○○六年五月九日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向教职工提供津贴及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1、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2、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3、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在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内应当按要求参与考勤,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应按旷工处理。
4、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次月2号之前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部门。
5、教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6、凡不规范执行考勤的单位,缓发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和午餐补贴。
7、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组织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
第四条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应按旷工处理。
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国家人事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考勤要求(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专任教师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工资、福利挂钩。
二、请假种类及规定(一)探亲假1、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已婚教职工每隔4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2)探望配偶。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一般不安排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
2、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探亲路费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二)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 基本要求1.教职工应于规定时间上下班或进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上下班,请提前告知领导或相关部门。
2.教职工应准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研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经过批准。
3.教职工应按照规定使用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退等操作。
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考勤时间、考勤规定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4.教职工不得安排他人代签、打卡等行为。
2. 请假管理1.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2.请假时间:请假应提前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事先报请人事处审批,并提示请假时间、原因以及工作安排。
3.事假:须提前1天向所属单位领导请假。
事假应当在请假开始前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4.病假:请假当天或隔日需当面或电话通知所属单位领导,并在本人出院时提交病历证明,并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延长病假需到医院再次体检并提交证明。
5.年休假: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
年休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可继续使用至次年8月31日。
(注:请办理年休假期间须安排好工作)6.探亲假:须提前1周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并注明探亲地点及探亲时间,并使用公休日或采用年休假时间,未休满年休假的部分可按照规定使用带薪假。
(注:每年最多休7天,如需休满7天,可请调休或带薪假)7.婚丧假:因亲属婚丧,经申请批准可获得对应的假期,具体时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产假:女职工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销假管理1.请假结束后应立即回到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请示所属单位领导,并经过批准。
2.销假后应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办公室进行报告,并说明情况及具体回岗时间。
二、考勤记录统计1.教职工每月的考勤记录将进行统计,相关内容将计入工资档案,出勤记录的作用非常重要。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和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制度(一)提高认识,严格考勤管理。
1.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是体现教职工考核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实行考勤责任制。
各处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各考勤员负直接责任。
考勤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备案管理,如有岗位分工调整,应及时上报至人事师资处进行重新备案;各部门若无具体负责上报考勤工作的考勤员,应由各处室负责人兼任考勤员,负责具体考勤工作。
3.各处室要把教职工考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坚持从严管理,不瞒报,不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二)考勤纪律与监督1.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人事师资处将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勤检查小组,到各处室进行考勤抽查。
2.考勤员应尽职尽责,认真学习考勤制度,严格按考勤制度执行考勤工作。
3.考勤内容: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国内外进修学习、参加各类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相关人员考勤情况,未出勤人员具体原因、天数、次数等。
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学校编制外用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勤表填写要求1.请假人员需附请假单,注明请假时间及请假原因,病假、产假要求提供医院诊断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销假人员需注明销假时间并提供销假单。
2.进修(学习)人员各处室各种形式进修(学习)人员考勤应注明进修类型,安排教学任务的进修(学习)人员由考勤各部门向人事师资处说明情况并备案;未经准假进修(学习)期满未归者,按旷工处理;各部门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进修(学习)人员的考勤情况做到认真管理,如实上报。
3.参加国内外会议和学术交流人员各处室各种形式参加国内外会议和学术交流的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合理安排正常行政或教学工作,考勤表中注明参加会议类型,报至人事师资处备案。
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一条组织人事处是学院考勤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督促制度贯彻执行。
第二条各处室、系(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第三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其他教师提倡坐班,并做好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教研等活动必须参加。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星期六、日为公休日,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公休。
第四章各种假期的规定第六条婚假(一)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
(二)女教职工年满23周岁、男教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的,可奖励晚婚假7天。
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不享受晚婚假。
(三)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七条丧假(一)教职工父母(含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下同)、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料理的给假3天。
(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八条产假(一)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9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30天。
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女方晚育(非我院教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或者夫妻分居、女方在外地休产假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一周;女方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两周。
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26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二○○六年五月九日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向教职工提供津贴及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1、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2、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3、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在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内应当按要求参与考勤,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应按旷工处理。
4、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次月2号之前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部门。
5、教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6、凡不规范执行考勤的单位,缓发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和午餐补贴。
7、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组织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
第四条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应按旷工处理。
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国家人事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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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院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单位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院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院开展聘任工作,向教职工提供津贴及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1、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2、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告知考勤员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3、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兼职教师等一律实行坐班制。
4、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次月2号之前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5、教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6、凡不规范执行考勤的部门,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并指导其规范执行考勤工作。
7、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院规院纪处理。
第三条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出勤及考勤情况。
第四条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应按旷工处理。
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国家人事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教职工,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时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注明请假期限,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流程办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
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报学院人力资源部备案,待教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将病休证明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履行补假手续。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2、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学院将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3、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皖人发[1997]83号文件执行:
(1)教职工病假累计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2)教职工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a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正常发放。
(3)教职工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a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c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a、b、c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扣发年终奖金,暂停参加年度考核。
4、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学院和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5、请假期满,津贴、工资恢复正常发放,请假期间的津贴、工资及奖金不予补发。
第七条事假
1、事假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一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一天以上的,由本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呈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一周以上的,由本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经人力资源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 系、部、办主要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本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副院级请假三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2、事假期间生活待遇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扣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者,扣发年终奖,并暂停参加年度考核。
(3)请假期满,恢复津贴、工资发放。
请假期间的津贴、工资及奖金不予补发。
第八条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等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婚假
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晚婚者(男
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延长假期15天,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再婚者给假3天。
2、丧假
本院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旅途实际需要时间,另给路程假;工资正常发放。
3、产假
(1)产假原则上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
(4)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产假56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女教职工,不给产假;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正常发放。
4、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14天休假;怀孕3个月以上做引产的女教职工给予30天休假。
(2)放、取节育环假:女教职工放节育环,给假3天;取节育环给假1天;人工流产并放环者给假16天。
(3)结扎假:女教职工结扎给假21天,人工流产并结扎给假30天,引产并结扎给假40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7天。
男教职工结扎给假7天。
(4)护理假:女方为晚育者(非我院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第十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4、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5、工作调动者,不按单位或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6、要求院内、院外调动的教职工,在学院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
第十二条旷工的处理:
各部门须耐心做好旷工者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及时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
对于经教育不改者须给予适当的惩戒与处分。
1、旷工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
2、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除按月扣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外,全年业绩津贴不发。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按学院和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