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油田生产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中油局技安…2008‟175号关于印发《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油田所属各单位:现将•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中原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 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四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设备管理、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驾驶不当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七)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小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只有轻伤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海外石油钻井事故管理细则及责任追究

事故管理细则及责任追究1 基本要求1.1 NYX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管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汇报、事故统计分析和工伤认定管理等内容。
1.2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 管理职责2.1 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各基层单位发生的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2 公司HSE管理科负责对基层单位火灾、爆炸、人身、交通、辐射、环境影响等事故或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3 公司装备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设备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4 公司总监组负责对基层单位生产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5 涉及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导致地面设备损坏的生产事故由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共同参与调查工作,并依照事故性质承担管理责任。
2.6 涉及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导致地面设备损坏的设备事故,由装备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分管总监和HSE管理部参与调查。
并依照事故性质承担管理责任。
2.7 所有事故考核与分管总监挂钩,事故应抄报HSE管理部备案。
2.8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事故处理决定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事故分类与分级3.1.1 事故分类3.1.1.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1.1.2 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1.1.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4 生产事故:因井下落物、卡钻、井漏、卡套管、中子源落井、油层固井漏失等井下故障与复杂造成经济损失、停工及井喷、钻具落井、卡电测仪器、固井事故、油气泄漏、油品变质等事故(包括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事故)。
石油测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 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病、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四条事故的分类(一)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井下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井下情况和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仪器、电缆等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各类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者检查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上报至公司。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所有事故均应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每起事故均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事故调查分析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1. 前言在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
问责制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是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油田工人的关注和重视。
2. 法律法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基本安全法律,对企业在保障员工和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问责。
”2.2 勘探开发安全规定针对油气勘探开发的特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其中《油气田勘探开发安全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严守权责、明确追责”的原则。
2.3 文件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外,企业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文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
在问责制度方面,企业可以制定《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3. 问责制度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问责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对于稳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3.1 问责对象油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特别重要的责任人包括:1.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管人员;2.间接责任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业务执行人员等;3.相关监管部门人员。
3.2 问责原则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谁主管、谁问责”,每个相关单位和部门都有明确的管理职责,根据职权范围做好事故的应对处理工作;2.“事故由谁引起、责任由谁承担”,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3.“重罚严管、以罚代法”,对于涉事的人员,责任重大时,应当进行严肃追责,大力打击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3 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页脚内容1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钻井工程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 钻井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3. 钻井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钻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类1. 一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2. 二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3. 三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的事故;4.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钻井队队长报告;2. 钻井队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置1.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2)迅速组织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4)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职责(1)组织现场救援,确保人员安全;(2)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4)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 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处理意见;(3)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4)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七、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需要;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钻井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钻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井喷、井涌、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等。
三、事故分类1. 一类事故:井喷、井涌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2. 二类事故: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三类事故:一般性事故,如轻微设备损坏、轻微人员伤害等。
四、事故处置原则1. 生命至上,确保人员安全。
2. 快速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
3. 科学处置,遵循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
4. 信息畅通,确保事故信息及时上报、通报。
五、事故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钻井队队长报告。
(2)钻井队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经理报告。
(3)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在5分钟内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
2. 事故响应(1)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置小组。
(2)事故处置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3. 事故处置(1)一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井喷、井涌。
③启动消防设施,扑灭火灾。
④启动中毒、触电应急预案,进行人员救治。
(2)二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③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3)三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③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4. 事故善后处理(1)事故处置结束后,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3.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XXX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有效防范责任事故的发生,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修井作业现场的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修井作业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对在井控工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井喷事故发生的或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但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执行井控管理工作要求的均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条公司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井控工作的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作业队井控领导小组是井队的主要责任人。
发生责任事故时,以上人员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责任事故的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对公司的井控工作规定和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现岗位操作人员不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井控细则要求,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四)未定期对井控设备和工具等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六)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的;(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五条发生井喷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井喷事故发生的级别按照井喷逐级汇报制度汇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越级上报,并听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成员的责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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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石油钻井公司
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以下统称为“井下故障”或“故障”)的管控,降低井下故障率,杜绝重大工程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井下故障包括在钻井和专业技术服务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质量问题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以及因技术水平或服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条发生井下故障,相关责任方应承担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程技术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井下故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预防与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技术管理措施。
第六条其他相关处室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调查井下故障中涉及的
技术类产品质量。
(二)概预算中心负责组织测算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责任故障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财务资产处负责对井下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工程事故包括钻完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卡套管、卡连续油管、固钻具、断钻具等;测井过程中发生放射源落井等。
第八条工程复杂情况包括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长时间划眼、严重井漏和井塌、下井定向仪器没信号、套管下入中途起套管等。
第九条按照井下故障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共分为四类故障:
(一)一般故障:损失时间在7天以内,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万元以内的故障。
(二)较大故障:损失时间在7~3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300万元的故障。
(三)重大故障:损失时间在31~9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301~1000万元的故障。
(四)特大故障:损失时间在90天以上,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故障。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按照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或管理行为与导致井下故障发生之间的关联程度,将责任故障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直接责任: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等原因导致井下故障发生,责任方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主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故障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80%经济损失。
(三)次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责任故障发生起着一定作用,责任方负次要责任并承担20%经济损失。
(四)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井下故障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井下故障调查。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处组织收集、统计、上报各类井下故障信息。
第十三条一般、较大和重大故障由工程技术处牵头开展调查,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特大故障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生产协调处、财务资产处、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工程技术处、概预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井下故障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二)核定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井下故障等级和责任划分。
(四)组织召开井下故障分析会,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五)向公司提交井下故障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处罚对象及方式
(一)单位责任
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二级单位按照责任类别应承担经济损失,外部服务方执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二)个人责任
对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现场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部服务方除外)。
第十七条依据责任故障等级,分别给与相关责任人下列处罚和处分:
(一)一般故障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通报批评处分,并每人处罚500元。
(二)较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警告处分,并每人处罚1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每人处罚2000元。
(三)重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过处分,并每人处罚2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处罚3000元。
(四)特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每人处罚3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每人处罚5000元。
第十八条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划分如下:
1. 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编制有效口井施工方案或制定技术措施,导致后续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井下故障,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由单方原因造成的井下故障,如因设备故障、落物卡钻、固钻具等,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划眼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原则上钻井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液服务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因井壁失稳造成的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钻井液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5. 因井眼轨迹控制井下定向仪器或工具等原因,造成的
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定向井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6. 井下发生钻具事故,钻具服务方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钻具本体、扶正器、接头发生断裂,钻具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钻具发生粘扣或接头刺漏,钻井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7. 测井服务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放射源落井,测井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放射源落井按照特大故障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井下故障隐瞒不报的,按故障升级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