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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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廉政工作制度

办事处廉政工作制度

办事处廉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办事处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第三条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坚决反对腐败现象。

第四条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不得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六条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各种廉政教育和
业务培训,增强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办事处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
止和打击腐败行为。

第八条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廉政监督,对违反廉
政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条办事处要定期开展廉政考核,对廉政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廉政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培训,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办事处所有。

第十一条办事处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廉洁管理规定

廉洁管理规定

廉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廉洁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务员,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恪守职责,加强自律,树立廉洁意识,忠诚于党和人民,服务人民群众。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收受贿赂、利益输送,不得索要、收受差旅费、误餐补助及其他各类非法福利。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在参与政务决策、经济管理等工作中,应当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违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不得违背相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监督与惩罚第九条公务员的廉洁行为应当接受监督,并对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廉洁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的公务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的公务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辞职、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立案审查等。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三条对于表现突出、业绩卓越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激发公务员廉洁自律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奖励措施可包括表彰、提拔、褒扬信、奖金、培训机会等,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侵犯。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举报,有权向机关或单位进行申诉,并享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公务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如遭受不合理的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廉政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廉政建设,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廉政建设应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完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廉政教育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将廉政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廉政知识,提高廉政意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开展廉洁从政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腐败的危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章监督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设立廉政监督员,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项目评审等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三)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执行。

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一、引言廉政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廉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制度内容和执行程序等。

二、制度目的廉政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务员廉洁从政,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形象,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加强反腐败工作,构建廉洁政治环境。

三、适用范围廉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国家机关有关的人员。

四、责任主体1. 党委:负责制定廉政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察机关:负责对廉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廉政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公务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保持廉洁从政的形象。

五、制度内容1. 廉洁从政宣誓:公务员在入职时需进行廉洁从政宣誓,承诺遵守廉政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2. 资产申报:公务员应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领导干部需定期向上级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亲属关系等事项,接受监督和检查。

4. 接受监督:公务员应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工作和个人相关信息。

5. 禁止受贿:公务员严禁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6. 禁止滥用职权: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以权谋私等行为。

7. 禁止利用职务牟取私利: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经营、利用职务收受回扣等行为。

8. 严禁违规从事商业活动:公务员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9. 廉洁从政教育:公务员应接受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和抵制腐败的能力。

六、执行程序1. 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定期对廉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机关单位廉洁制度汇编范本

机关单位廉洁制度汇编范本

机关单位廉洁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的廉洁建设,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廉洁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倡导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

二、廉洁自律第七条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四)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五)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八条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自觉遵守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内部监督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制度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制度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廉政制度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为了从头上预防和反对腐败,促进党员干部及每个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教育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群众路线,学和省、市、县委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精神,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使每个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廉政意识。

2、开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教育和“两个务必”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提高每个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艰苦奋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经常性地示范和警示教育,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工作作风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2、勤政为民,提高办事效率。

各科室每周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上周工作开展及本周工作要点,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各科室人员每年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周。

要通过调研及时掌握全县经济运行的特点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规范管理1、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办事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单位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和旅行活动;不得在办事单位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

2、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干部交流1、坚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好选人用人关。

对选拔任用干部和重大人事调整,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坚持重要岗位的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般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

五、监督检查1、对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官僚作风的承办人,可向纪检组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提高公众对政府办工作的问责程度。

2、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强监督检查。

认真对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落实。

人员廉政管理制度

人员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廉政建设,规范人员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单位廉政建设,维护我单位形象,确保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廉洁自律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行事。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严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协议、采购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八条我单位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廉政风险。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廉政风险的防控,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要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我单位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体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一、制度基本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组织的廉政建设,对公务员从政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使其在行使职权时保持公正廉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员从事从政行为或与从政行为有关的一切活动。

三、基本要求3.1 廉洁从政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廉洁风险和违纪违法行为。

3.2 诚信从政公务员应当自觉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地回答公众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公开提供经济责任财产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不能利用职权或名誉为自己或家庭谋取不正当收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优待。

3.3 守法从政公务员从事从政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持端正的法律意识。

不能以工作关系为名授受贿赂、非法收受礼品礼金和违规借贷,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从政行为4.1 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或集体公共资源和职权在选拔任用中插手、干预、谋取私利、互相利益输送。

4.2 社会交往公务员从事社会交往,应当遵循公正廉明、勤勉尽责的原则,不能利用职务和名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参加或组织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4.3 离职安置公务员离职后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排符合其实际情况的离职安置;不得利用职务和名誉谋取不正当收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优待。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务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法律制裁,严格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党委。

如有疑问和不明之处,请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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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气象局廉洁从政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气象服务队伍形象,根据《廉政准则》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廉政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培养廉洁、公正、奉献的优良作风,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第三条全局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中纪委、省纪委以及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第四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省、市纪委及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我局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党《廉政准则》,保证气象干部队伍廉洁从政。

第七条全局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全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借出差或开会之机,搞变相公费旅游等活动。

第九条全局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索贿、受贿。

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全局工作人员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文明礼貌,说话和气,以理服人。

不得盛气凌人,意气用事。

对超越职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横,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必须查处。

第十一条全局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管理相对人举办的庆典应酬性活动及宴请。

第十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管理相对人透露未经研究确定的办案结论。

第十三条对模范遵守本细则,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考核干部、评选先进、提拔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和有关责任人,除责令其纠正,给予批评教育外,视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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