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被人身攻击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

被人身攻击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个人隐私和尊严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然而,一旦遭受人身攻击,这些权益很可能受到损害。
当别人散布谣言、恶意中伤或侵犯个人隐私,导致个人声誉受损或心理伤害时,我们有权寻求合法的补偿与赔偿。
本文将探讨被人身攻击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事宜。
一、侵害行为的类型和后果被人身攻击所导致的个人损害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
精神损害指的是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如情感痛苦、精神压力等;而名誉损害则是指因他人的诽谤、中伤等言行而导致个人声誉受损。
这些行为可能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降低个人社会地位、职业发展受阻、人际关系受损等。
二、法律保护与索赔途径在面对人身攻击导致的个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寻求合法的赔偿与补偿。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索赔途径:1.诽谤与中伤对于诽谤与中伤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不实指控或诋毁,例如相关文字、言论、证人证词等。
2.原始告警当受害人第一次遇到人身攻击时,及时采取行动可以预防后续的损害。
受害人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开展调查。
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侵害行为的时间、地点、证人等信息,警方可以追踪侵害者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网络平台投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身攻击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
受害人可以向相关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侮辱性、诽谤性的信息,并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对网络平台拒绝删除侵害信息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
4.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媒体宣传自己的遭遇,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监督,进而增加维权的力量。
通过媒体的曝光,侵害者可能感到压力,从而妥协或采取补救行动。
三、索赔必备要素为了成功索赔,受害人需要满足一些必备要素。
首先,受害人需要确定侵害行为的事实和责任人,收集充足、可信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和例子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和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和例子:
1. 当你被人恶意诽谤,那简直像被人在心里狠狠扎了一刀啊!就好比有人在大庭广众下说你是小偷,让你的名誉一落千丈,这时候难道不应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比如那些被恶意造谣的公众人物。
2. 遭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身体的痛加上心里的恐惧,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呀!就像出了严重车祸后,每晚都会做噩梦,这能不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想想那些遭遇暴力袭击的受害者。
3. 爱人的背叛呀,那真的是心都要碎了!这和被人从背后捅了一刀有啥区别?比如发现伴侣出轨,这给自己带来的精神痛苦难道不需要赔偿?
4. 长期被人骚扰,这日子还怎么过呀!就好像有只蚊子一直在耳边嗡嗡叫,烦死了都!比如说总是收到莫名的骚扰电话或信息,能不追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5. 被非法拘禁,那简直是被困在了黑暗的笼子里啊!心里得有多恐惧和绝望呀!这不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就像那些被非法关押的人。
6. 工作上遭受严重的职场霸凌,每天上班都跟上刑场一样,这得多难受呀!难道这就白白受着,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比如总是被上司无端指责和辱骂的员工。
7. 亲眼目睹亲人遭遇不幸,那痛苦真的是无法言说呀!就像心被挖走了一块似的。
像那些在事故中失去亲人的人,他们的精神创伤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这些情形下,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完全有权利去争取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他们所受痛苦的一种起码的认可和补偿!。
试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

、
人 身损害 赔偿标 准 的司法 现状
有 权利就 有救济 , 而对于 人身性 权利来 说, 人身 损害 后 主要 的救济 方 式就是 赔礼 道歉 、 赔 偿损 失等 。在司法 实 践中 , 人们 一
般对 赔礼 道歉不 存在 异议 , 但 是牵扯 到损 失赔 偿 的问题上 , 总会 神损 害赔偿 责任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规定 了各种侵权 行 为需要获 得 产生 争执 。这类 权利 不 同于财产 权 , 它 的价值 是无 法确定 的 , 理 精 神损 害赔偿 , 但 并没有 深入 规定 损害赔 偿 的量 化标 准 。 在司法 论 上也没 有真 正提 出它一 旦被侵 权 时 , 所 能得 到补 偿数 额 , 在司 实践 中, 对于精 神损 害 的判罚 , 法 官往 往是根 据受 害者精 神痛 苦 法 实践 中, 面对众 多 的人身侵 权行 为 , 立法 者和 司法者 还是 不得 的大 小作 出判断 , 但 这其 中存 在很 大的 自由裁量 权 , 因为痛苦 的
作者简介: 林瑞, 瑞安市人 民法院, 科 员。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一
文献标识码: A 一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3 2 - 0 4
档 作 出评判 , 可 以称之 为一种 人身 价值数 量化 的雏 形 。 ( 二) 精神损 害赔偿 中的精 神利 益计 算 2 0 0 1 年最 高法 出 台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侵 权精
元、 1 1 6 4 1 6元 、 8 7 3 1 2元 、 5 8 2 0 8元 、 2 9 1 0 4元 , 而城镇 的标准则 较 法 理论 一 向以人 文主 义为标 榜 , 因此 对 人的价 值格 外重 视 。因 之 为高些 。 这 些数额 的确 定 , 事 实上无 形 中将 人 的人身 价值 的数 此 , 学者 一般认 为人 身是 无价 的, 对人 身价值 的计 算其 实是一 种 量 和大 小作 了一定程度 的数 量化 。 伤残 等级 的界 定 , 事 实上 是对 物 文主 义 , 而忽 略 了人 的主体性 , 使人等 同于 物 了。人格 权 的概 侵 害生命健康 权 的大小程度 作出界定 , 如果将 整个 生命健康 权的 念 在发 展深 受 自然法 的影 响 。 自 然 法理 论将 生命 、 健康 等作 为一
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课稿

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013-03-21 10:0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艳华生命健康权成了法律赋予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以及其他的部门法律都切实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由于受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利商品和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导致人们对精神损害理论的实践和探讨忽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序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司法界以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一致看法,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因而,本文试图从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及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法发展及司法实践,以及笔者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的角度进行初步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和审判实践服务。
关键字生命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引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可见,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在司法界就已有一致看法。
但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损害赔偿时,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如何?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能否确定?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处置?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浅谈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与赔偿的法医学界定

浅谈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与赔偿的法医学界定20064110152 文法学院法学061班卢天昊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
对精神损害应否进行赔偿我国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究竟哪些人身伤害案件应将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审判人员很难掌握,我将就此略述浅见。
1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三种情况依照人身伤害案中人身伤害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分类,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机械性损伤直接作用于颅脑组织,破坏了脑组织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从而导致伤者精神障碍等临床症状。
如颅脑外伤后痴呆、额叶损伤后伤者性格及行为有明显变化等,这种情况系外伤直接造成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二种情况为外伤并没有改变机体组织解剖结构完整性,但因为伤者潜在性格不健全所致。
如颅脑外伤后可诱发精神分裂症,伤前有明显癔病性格的人伤后易患癔病,这种情况外伤和精神损害系间接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为外伤造成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改变或功能障碍,导致伤者生活质量降低或生活能力下降,如面部外伤致使面容丑陋,对伤者造成了精神创伤,出现了心因性精神障碍,这种精神障碍与伤害造成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2 精神损害造成的后果医学研究表明,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受内外两种因素决定,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内因指伤者的自身素质;外因指伤者所受的人身伤害,内外两种因素在精神损害中共同作用,有些以外因为主(如上文所述外伤和精神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有些以内在因素为主(如外伤和精神损害系间接因果关系的),所以对精神损害很难象人身伤害一样针对受外力作用大小及对身体某部位的伤害程度来机械划分等级,但就精神损害本身可以把精神损害分为出现精神病症状的精神损害和无精神病症状的精神损害,从医学与心理学判定是否出现精神病症状大致有3个方面,一是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他的谈话和行为能否被常人所理解,即从心理与环境统一性看问题;二是看他的精神活动自身,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他的认识过程与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平衡;第三看他的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及思考【优秀资料】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及思考【优秀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及思考我们便知道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
那怎么样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呢?笔者主张精神损害以金钱来进行赔偿的。
主要理由如下:(1)精神利益的转化性;(2)对受害人的抚慰性;(3)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4)精神利益的可评价性。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解释》第10条就规定了确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首先,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过错程度是否严重。
其次,加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结合起来考虑的因素。
最后,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均衡精神损害与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但是我国的立法还不甚完善,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也未能详尽地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极其不统一。
一些典型案件和事例生动说明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现状:当事人动辄提出数十万、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法院最终的认定可能是数百元、数千元或数万元。
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数百元至数千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有的却制定了下限为数万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
更有趣的是,在一个女大学生被超级市场非法搜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而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在同一城市两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如此差别的赔偿判决,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问题。
对于此,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加以考虑确定赔偿数额:1. 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一、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文档。
本文档旨在为被害人、施害人以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参考范本。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人身损害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的,下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以及各类型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1. 生命损失生命损失是指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情况,生命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家庭经济支持者的生命损失:根据被害人的年龄、收入以及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并结合主张人的受抚养关系和现实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 非家庭经济支持者的生命损失: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工作能力、婚姻状况、受抚养人数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 人体伤害人体伤害是指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身体受伤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情况,人体伤害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 营养费:根据被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进食而需额外支付的营养费用进行赔偿。
- 残疾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职业影响等因素进行赔偿。
3.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受到创伤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影响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赔偿。
- 报酬损失:根据被害人因精神伤害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报酬损失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是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时使用。
下面给出常用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 生命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公式:生命损失赔偿金额 = 家庭经济支持者的生命损失赔偿金额 +非家庭经济支持者的生命损失赔偿金额2. 人体伤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人体伤害赔偿金额 = 医疗费用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3.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报酬损失四、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身损害赔偿法: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

THANKS
VS
启示
总结国内外典型案例对人身伤害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启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展望 ,为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提供参考。
05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要点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论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 行了深入研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要点二
赔偿原则的确定
论文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包 括惩罚性、补偿性、预防性原则,为 实际操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关系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 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 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完善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01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
标准、认定程序等,使实践中能够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加强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要点三
赔偿数额的量化标准
论文提出了一套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的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中确定 赔偿金额提供了参考。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样本的局限性
由于实际案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论 文所使用的案例和数据可能不足以完 全反映现实情况,需要在未来研究中 进一步扩大样本范围。
02
理论体系的完善
虽然论文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精神 损害赔偿理论体系,但仍存在一些细 节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例如 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等。
02
通过总结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经验,不断完善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提高公众认知度
03
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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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是民法通则建立的制度。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没有必要再划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赔偿的区别。
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两者作划分,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抚慰金赔偿则是救济人身伤害的精神痛苦和创伤。
2003年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也趋向于这种观点,第十八条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出了“精神抚慰金”的概念。
一、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发展历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是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得到具有精神补偿性质的死亡补偿费。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把新中国人身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从而确认了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mpirenews.page--]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解释的出台也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于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二、人身伤害抚慰金赔
偿的性质和原则(一)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它是民法制裁方式,一种认为它是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是两种性质兼而有之。
从抚慰金的基本性质上看,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损害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属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相对应的,就是加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义务。
因而称其为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自是毫无疑问。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赔偿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保障,信其为民事制裁当然也是无问题。
(二)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这两个规定中都有“残疾赔偿金”的内容,但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而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一些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处理上和对规定的理解上大相迥异。
有的认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后,对其精神损害一般不再支持,理由是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之后,精神损害的抚慰不再支持,否则有重复赔偿之嫌。
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在200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有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在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一般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支持受害人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
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名称与物质损害赔偿金的相同名称予以明确区分,以免混淆,且上级人民法院应明确统一两个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识和做法。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统计。
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作为一种手段,并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
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empirenews.page--] (2)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
在国外,的确有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额极高的案例,但这在公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我国并不完全适用。
实际上近些年无论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在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也试图确定其最高额。
因此,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一限制。
(3)法官酌定原则。
即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
由于精神损害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要考虑的事实主要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因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所以,赔偿客体与数额明显具有较大的伸缩度,同样情况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也未能详尽地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极其不统一。
一些典型案件和事例生动说明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现状:当事人动辄提出数十万、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法院最终的认定可能是数百元、数千元或数万元。
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数百元至数千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有的却制定了下限为数万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
更有趣的是,在一个女大学生被超级市场非法搜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而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在同一城市两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如此差别的赔偿判决,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问题。
笔者认为,确定个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依据以下三个标准综合判定:(1)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
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