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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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的启 动 。

不立案是指符合法律 规定的立 案条件 , 但是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情形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 件而予 以立案 , 两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都应体现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 立 案 的 监 督 。 因 此 , 事 立 案 监 督 的范 围应 该 刑 包 含 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然 监 督 制 度 的 内容 就 不 全 面 。 不
( ) 一 案件 来源线索缺 乏
如 果 想 要 对 刑 事 立 案 进 行 监 督 , 个 重 要 的环 节 就 是 一 需 要 知 道 案 件 来 源 , 是 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享 但
有案件的知情权 , 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道线索 的渠道非常 有限, 且不能及时掌握想要 了解 的案件材料, 严重影响了刑 事立案监督工作 。 以, 所 在刑事立案监督 中, 案源是 首要 问 题。 从我 国具体 实践来看 , 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 是检 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了解பைடு நூலகம், 是被 害人 的控 告 。对 于 第 一个 线 二
着对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 势必会影 响 刑事立案监督 的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
不 能 追 究 违法 者 的责 任 , 不 能给 予 其 一 定 的 处 罚 , 也 这种 监 督 缺 乏 刚性 , 必 会 影 响 监 督 的 效 果 , 现 有 令 不 行 、 令 势 出 有 难 行 的 局 面 , 不 到应 有 的监 督效 果 , 时也 不 利 于 保护 被 达 同 害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此 , 人 就 提 出 , 从 根 本 上 改变 检 察 因 有 要 机 关 这 种 被 动 的状 态 , 应 该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具 体 的权 力 , 就 如

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关对刑事审判监督权并未充分发挥。 本文认为应明确刑事 自 诉案件、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监督、 完善立法保障、 强化检 察 权 以及提 高检 察官素质 , 增强 法律监督 意识 , 以使 法律监督 职能得 以充分 发挥 。
关键 词 刑事 审判监 督 刑事 自 案件 诉 检察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1)418 2 10 9(OOO. 4 中图分类 号: 9 6 D 2. 3

平上 , 在检察机 关建 议或书 面违法纠 正通知被 置之不 理时 , 察 检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8 第 条规 定。 “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 诉 机关 该采取 的进一 步监督 手段却 无明文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人 《 讼 实行法 律监督 。检 察机关对刑 事审判 的监督 , 对人 民法 院刑 诉讼规 则》第 34 规 定 对法 院或 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 违反法 律 ” 是 9 条。 事 审判 活动 的合法 性 以及 裁判 结果 的正确性 进行 法律监 督 。既 规定 的诉讼程 序 , 当 向人 民法院提 出纠 正意见 , 应 但如 果法 院对
1 对 审判程序 的监 督。主要 是指对 于人 民法院受 理刑事 案 文 。 .
( ) 抗诉 率及抗诉 成功 率低 三 案件
虽然《 刑事诉 讼法》 8 条 已规定 了对 于错误 的判 决、 定人 11 裁
然而在 缺乏有效 的强制力作保 障 符 合法 律规定 ; 审理案件 是否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当事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以抗诉予 以监督 ,
刑 事诉讼 法设 立人 民检察 院对刑 事诉讼 活动 实行 监督 原则 判不仅 难度 非常大 , 诉讼 成本也高 。
的意义 在于制 约和监 督司法权 , 防止 司法权 的滥用 。 事 审判 监 刑 督既是 保证准 确地 查明案件 事实 , 犯罪者 受到刑 罚处罚 , 辜 使 无 公正 的最 直接 、 最有效 的救济措 施 。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

为破解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检察制度;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特别是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这些变化也应该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定。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作为部门法主要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具体保障。

一、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检警分离,成立皇家检察署,下设42家地区检察署,对应43家地区警察局,负责审查警察局提交的案件,对起诉案件提出指控,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皇家检察署的设立标志着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依靠自诉转变为依靠公诉,是英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英国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仅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起诉权,海关、严重贪污调查办公室、税务、环境卫生等部门具有自行侦查并起诉的职权。

{1}检察官职权较小,管理比较松散,也有来自各区首席检察官从律师事务所外聘的律师。

{2}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从警察手中剥离起诉权,创设专职检察职权机构的过程。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雹圈—隧.竺塑墅!f苎整!圭塾垒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柳燕摘要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敢于监督的意识不够、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

解决的对策在监督的意识上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在监督的方式上对被监督的部门以各种形式有效拓展对其的监督渠道;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案件流程。

在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上通过依靠人大的支持和舆论监督来实现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辜编号:1009.0592(2010)1l-136-01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敢于监督意识不够。

首先表现在受传统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担心监督严了影响关系,怕得罪人而表现为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从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其次表现为执法观念仍需与时俱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

在监督的方法上,有时还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缺乏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主动跟踪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重视对实体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监督,忽视对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因而时常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现。

三是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

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被建议、被纠正机关或单位不接受、不执行,或者不反馈,则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被顺利执行与落实,使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 宪法》第 19条规 定:“ 2 中华人 民共 和崮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 “ 民检察院 。《 人 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广义的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 监督权 、侦 查监 督权 、审判监督权 、刑 罚执 行监督权和 民事 审判、行政诉讼 监督权 。笔者今天探讨 的范围主要集 中在 当

71一
战 , 缺 乏 沟 通 , 相 互 脱 节 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 / 能 形 成 有 效 的 1
等 办而加 以详细规 定 ,使柃 察机火 的法律 舱督权 以 : 的 形 ●法 式得 以确认 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 完善 《 民柃 察院组织 法》 人 和 诉讼 法 。上述法 律对法律 峨督的 内容规 定明 滞后 丁我 田 的 司法 实际 。所 以,应尽快修 订有 _ 内容,扩 大柃察机 灭的 火
构 成犯罪 的违法责任人 没有一种给予 处罚 的资格权 ,使其没
有 得到相应 的处 罚,达不 到刑 事立 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 侦 查监 督方面缺少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二) 第 一,监督 途径 有限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 定: 各级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 动是 否合法 进行监 督 。实践 中检 察机关主 要是通过 审查案卷材料来 发现侦查活
全 省 检 察 机 关 的 人 、物 和 各 项 榆 察 作 直 接 实 行 领 导 和 管 理
是在收到 裁判后 ,进行监督 ,而检 察长列席 1委 会制度 在实 _ } 『
务 巾 也 没 有 得 到 全 面 地 实 施 。 龄 督 的 事 后 性 使庭 审 活 动 和 法
院的裁判得不到及 时有效的监督 。 第二 ,埘 简易程序 缺乏箍 督。法 院通过简 易程序审 理的 案件 ,公 诉人 一 不 席法庭 支持公诉 。而 山于 诉讼程序 的 般 简化 ,部 分法 院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t随 意性较大 ,在追求 诉 t l 讼 效 率的过 程 中容易 出现损 害诉讼 参 与人权利 的 问题 : 某 对

试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试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4 7 . 0 2 作 者 简介 : 刘 熙, 广 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6 . 8
新 刑诉法 遵循 “ 加强 监督” 的指导 思想 , 全 面强化 了检察 机关 序 。 《 规定》 实施 以来 , 对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范和 完善 起到 了积
的是什 么? 随 着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深入 推进 , 这种运 行模 式值 得
商榷 。 3 . 人 民监督 员 的任免程 序 不 明确 。虽民监督 员制度 能有效 监督 和防范检 察机 关在 据 , 《 人 民检 察院组 织法》第 7条作 为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法律 依
办 理直 接受 理案件 时出现 的不 当行 为 , 因此 , 我们要 不 断优化 监 据 , 均 为 间接性 、 原 则性规 定 , 不具 实践 操作 性 , 无 法 为人 民监 督
的法律 监 督权 , 集 中表现 在侦 查 、 公诉 、 司法救 济等 各个方 面 , 这 极作用 , 但对 “ 七种 情形 ” 做 出 的规 定仍 然存 在宏 观性 、 原 则性 较
使 检察机 关有 了更好 的法 律监督 立法保 障 , 检 察工作 也将面 临最 强的 问题 , 没有 配套 的实施 细则 , 在实 践操 作 中, 凸显 出诸多不足 。 好 的发 展 时机 , 与 此 同时 , 也对 检察 机关 依法 办理 直接 受理 案件 即职 务犯罪 案件 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作 为检 察机 关主 动接 受外 部 ( 一)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实施 缺乏 直接 法律依据 我国《 宪 法》 第2 7条 、 第4 l 条作为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宪法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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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作者:谢应霞来源:《理论导刊》2012年第07期摘要: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立法缺失、观念混淆、协作失调等诸多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树立正确客观的监督观念、构建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等路径寻回检察监督制度的应有力量。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检察监督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107-03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其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对立案、侦查、审判、刑事判决及裁定的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模糊、司法价值观的影响、检察监督观念存在偏差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功能的发挥难以取得相关立法预期的实效。

为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根据《辞海》的解释,“检察”中的“检”具有“考查、察验,约束、制止”的含义,“察”具有“细看、详审,考察、调查”的含义。

因此,“检察”一词,既指检视察验,又指检举制止,[1]“检察”的监督之意跃然纸上。

在现代国家,检察作为主要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的国家活动。

[2]可见,从“检察”的文字含义层面理解,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是检察的重要职能,而刑事诉讼监督作为监督的下位概念,理应成为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体现之一。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各国的检察职能都或强或弱地承载着监督的属性,因为,“在民主法制的要求下,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排斥诉讼中的监督,这是诉讼中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基本手段。

”[3]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我国的检察职能具有极强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权的行使表现为各种范围、各种方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要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此与诉讼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各种权利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为了防止作为强大追诉者的公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应然,也是必然。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正是宪法和基本法立法对这种应有之义的肯定回应。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落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国家以宪法的形式赋予的,具有极其神圣的意义。

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宪法义务。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与检察机关应有的宪法地位明显不符,有违检察权的配置规律,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难以取得理想的实效。

1.刑事诉讼阶段存在缺陷。

(1)立案监督存在盲区且权威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的控告和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而且主要是前者,这种现状必然影响立案监督立法宗旨的实现。

同时,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而实践中存在的“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撤案而撤案”等违法立案行为与违法撤案行为,则存在监督盲区。

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两种,且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难以保证立案监督的效果。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监督不理睬或者立案后又撤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可以说,立案监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2)侦查监督机制僵化且效果不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证据材料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是否有遗漏的犯罪事实、监督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等。

但是书面审查案卷材料着实很难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且往往是很久以后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

同时,根据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至于侦查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与立案监督一样,也有赖于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程度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关系或监督的力度,否则监督无法实现。

(3)审判监督滞后且保障不力。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在这一阶段得到最终的解决,故对审判活动与裁判文书进行监督是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即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说明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的权力。

但是,1998年“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后提出”,标志着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由“同步”转向了“事后”。

实践证明,事后监督具有很大的被动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纠正法院的违法审判活动,极大地制约了审判监督的效果,[4]必然造成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5条规定:“在庭后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由此可见,审判机关在庭审活动中的行为是否违法,其本身享有最终解释权,这致使检察机关原本就乏力的审判监督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还是审判监督,都具有“事后性”、“外在性”特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并未在刑事诉讼相关立法中得以充分实现。

这种错位的刑事诉讼监督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必然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

2.检察监督观念淡化且方向不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发挥着控诉犯罪的职能。

在公诉的控诉功能与监督功能之间,控诉是手段,监督是目的。

[5]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带着“强烈的揭露和惩罚犯罪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难免在追诉犯罪的热情中淡忘自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

[6]同时,公诉机关的身份本身就决定了检察机关与侦查行为有着天然的利益关系,这也会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有了“当事人化”的倾向。

2004年,我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至此,流行于世界各国已久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与我国的立法完成了合体。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身份的二重性特征也更加明显:一方面要作为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各种合法的实体权益与诉讼权利。

理论上来讲,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双重身份既对立又统一,有利于其检察职能的发挥。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检察制度却在效仿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程中滑行在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两个极端上而无法找到平衡的支点。

[6]究其原因,既有流行的司法价值观之影响,也受检察机关自身因素的制约。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主动接受流行的司法价值观的影响,尽可能多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以及长期以来以打击犯罪为中心的职权主义观念又使得检察机关向打击犯罪的方向靠近,以致无法掌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左右摇摆,这些都影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顺利发挥。

3.检察监督部门各自为政且配合不足。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具体负责。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监督出现部门化、封闭化倾向,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作,你监督你的,我监督我的,互不交换信息,致使同一个刑事案件的监督在不同诉讼阶段得不到有效的衔接,资源得不到整合,造成资源浪费或者缺失。

上述弊端抵消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应有的合力,使得本来就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刑事诉讼监督更加弱化,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监督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力图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该文件提出了诸如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机制等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提供了方法论上的依据。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文件精神,对长期形成的孤立、松散、封闭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进行改革,以焕发刑事诉讼监督的应有力量。

三、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上述问题的存在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应当从立法、观念、实际运作等方面下功夫,对检察权的配置进行优化,增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首先要转变监督模式,由“外在式”监督转变为“参与式”监督、由“事后型”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

[7]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检察监督理念,做好刑事诉讼各阶段检察监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贯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1.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对各刑事诉讼阶段的监督。

(1)立法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阶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

针对目前立案监督的立法不足,建议刑事诉讼立法扩大立案监督内容和对象范围,将“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撤案而撤案”等违法积极立案行为与违法撤案行为纳入到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同时对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也进行监督,做到监督全方位、不留盲点。

为了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能够落到实处,立法应当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提供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

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力调查侦查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落实情况,如果侦查机关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之后仍拒不立案、违法立案、违法撤案或者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措施拒不理会,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检察机关有权力直接介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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