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都败诉了!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都败诉了!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认为自己的理由充分可靠但殊不知不交物业费的后果非常严重在无数业主败诉的例子中还有征信受影响的日子里很多业主留下深深的懊悔下面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不交物业费真正的现实后果会怎样?不交物业费?下面这些理由都不成立!房子一直没住,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正解:只要房屋已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入住,都要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并不是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
除日常小区保洁、保安、绿化、垃圾清运外,还有很多难以被业主直接所见的隐蔽工程,例如供暖设备、隐蔽管道的清理养护,电梯的定时定检等。
物业服务费标准系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后综合核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也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协商时参考。
业主无论在小区内居住与否,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房屋质量有问题漏水,不给我解决我不交物业费!正解:商品房也是有保质期的,是依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房屋正常使用条件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进行保质及维修遗留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
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没给我家服务,不交物业费!正解: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物业费都包含哪些内容: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拒缴物业费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而业主则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拒缴物业费,这不仅影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拒缴物业费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参考。
二、拒缴物业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业主拒缴物业费,可能构成违反该法律规定。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拒缴物业费,可能违反该条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拒缴物业费可能构成违约。
三、拒缴物业费的法律后果1.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费当业主拒缴物业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发送催缴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拒缴物业费的业主发送催缴通知,要求其按时缴纳欠费。
(2)提起诉讼:若业主在收到催缴通知后仍不缴纳欠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欠费及违约金。
(3)申请仲裁: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向物业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
2.业主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拒缴物业费,可能构成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名誉:业主拒缴物业费,可能会被物业管理公司公示,损害其名誉。
(3)影响个人信用:拒缴物业费可能导致业主个人信用受损,影响今后在金融、租房等方面的信用记录。
(4)强制执行:若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胜诉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3.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纠纷(1)相邻关系纠纷:业主拒缴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管理不善,影响相邻业主的生活。
浅议物业管理中业主欠费纠纷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议物业管理中业主欠费纠纷问题及解决措施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因物业服务费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业主欠费,是指业主不履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在业主欠费问题上,不仅物业公司遭受损失,业主也是受害者。
这种不良现象如果继续蔓延必将危害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妥善解决物业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本文试图从分析业主欠费的成因入手,探讨业主欠费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物业欠缴管理费的原因(一)开发遗留问题物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是前期房地产开发时遗留下来的。
开发商的延期交房;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门窗渗水、阳台渗水、塑钢门窗闭合不严、卫生间漏水、墙壁开裂、铸铁栏杆虚脱焊等;幼儿园、医院、会所、停车库(场)、绿地、花园、游泳池等配套设施设备或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合同中承诺的相关设施设备并未兑现:电、水、气、热等公用设施没有按约定开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财产等等。
(二)物业公司方面的原因1.因物业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不准,服务理念错位。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很多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对自身定位认识不足,对待业主好像对待下级一样,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事情都得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
2.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经常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直接诱因。
物业公司进驻物业后,往往忽视了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对应。
而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不甚明确。
3.物业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也能引发业主欠费。
我国目前的物业服务消费市场还很不成熟,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物业服务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很多业主觉得是被迫接受物业服务。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针对业主的抗辩理由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
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
业主以物管服务不到位拒交物管费败诉

业主以物管服务不到位拒交物管费败诉判决书说:业主支付物管费是基本的义务,也是物管为业主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
如果动辄以物管服务欠佳为由拒付物管费,对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也有失公平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拒交物管费,物管告到法院。
昨天,临安法院宣判一起物管纠纷案,业主败诉,补缴物判决书说:业主支付物管费是基本的义务,也是物管为业主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
如果动辄以物管服务欠佳为由拒付物管费,对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也有失公平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拒交物管费,物管告到法院。
昨天,临安法院宣判一起物管纠纷案,业主败诉,补缴物管费。
事情发生在临安市某小区。
去年3月底,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物管协议,约定物管费为每月0.35元/平方米。
禾和公司的起诉状中说,半年来,他们以书面通知、张贴告示、上门催收等形式,多次向业主顾女士催收物管费,但顾女士以物管服务不到位(如车库没有灯等)为由,一直拒绝缴纳。
禾和公司要求法院判令顾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费194.50元、滞纳金45.9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
顾女士辩称,根据物管条例,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与物管公司签订合同,物管进驻小区前,需经业主大会全体通过,“我和许多业主都不知这件事,所以,这份物管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禾和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事实上,包括顾女士在内的所有小区业主,都接受了禾和公司的服务。
也就是说,这份物管协议已经履行生效。
而且,禾和公司的物管收费标准并未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
法院判决书说,顾女士作为业主之一,支付物管费是基本的义务。
这也是物管为业主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
如果顾女士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异议,可以业主的身份,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判决书还说,鉴于物管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业主动辄以物管的服务欠佳为由,拒付物管费,对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也有失公平。
业主欠费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生活、工作便利。
然而,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欠费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业主欠费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业主欠费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业主欠费,是指业主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行为。
2. 类型(1)物业管理费欠费: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物业费、停车费等。
(2)维修基金欠费:业主未按时缴纳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3)其他欠费:如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等。
三、业主欠费的法律后果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1)催收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欠费业主催收欠款,包括电话催收、书面催收等方式。
(2)诉讼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欠费业主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3)申请强制执行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欠费业主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2. 业主的权利(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使用情况。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如选举业主委员会、参与业主大会等。
(3)投诉权: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
3. 法律后果(1)欠费业主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2)欠费业主的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其今后的贷款、消费等行为。
(3)欠费业主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法律制裁。
(4)在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严重欠缴的情况下,业主可能失去居住权、使用权等权益。
(5)欠费业主可能面临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承担诉讼费用。
四、防范措施1. 业主应增强法律意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宣传,提高业主的缴费意识。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公开。
收缴物业费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物业费收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收缴物业费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探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物业费收缴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自入住以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李某催缴,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
物业管理公司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成立?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3.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尽管李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与业主代表、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
3.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催告、公示、诉讼等方式追讨物业服务费用。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多次向李某催缴物业费,但李某仍拒绝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诉讼等方式追讨物业费。
恶意拖欠物业费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

恶意拖欠物业费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对恶意欠缴物管费的业主,暂停办理房产交易审批,同时将此纳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拒交或恶意拖欠物业费行为的业主纳入个人诚信系统。
可见,恶意拖欠物业费后果严重。
本文介绍一下恶意拖欠物业费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
一,为什么要交物业费1、物业费具有使业主财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其实,这跟保养汽车的道理一样。
一辆好车,保养的好,用几十年,跑几十万公里还像新的一样。
你不保养,可能几年就报废了,而且,有可能出故障导致生命危险。
房屋的所有附属设备设施同样需要保养,如水泵、电梯。
你不交钱,不保养,坏了换新的更花钱,而且,出问题同样会危及你的生命安全。
再说,物业费一般在10年中,只是你房屋总价值的约5%左右。
你不交物业费,贬值10%你就损失5%,升值10%你就净赚5%。
大家有了恒产,一定要有恒心,算好经济帐。
2、物业费是你生活品质的保证你入住小区时什么样,物业费应该是保持原品质的保证。
物业费的内容共9项,分别是:人力成本、设备设施的保养、卫生费、绿化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及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比如,小区的文化生活费等。
二,不交物业费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同时,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其违约的不良记录将被人民法院上传至互联网上,这样的结果将会给当事业主的声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将对恶意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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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单个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
物业管理费的用途,大家都知道。
一定应该是用于对业主共有物业和共用设备设施保养、运转的费用,以及相关人员(及商业组织)的报酬等。
简单说就是因物业需要运转和维护而进行必要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但拿了薪酬的相关人员(及商业组织)无法向出钱者证明过程和结果符合要求的时候,每个出钱人到底有什么办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利;进而在确认物业管理活动缺失情况下使其及时改正;最终实现在对相关人员实在没有能力改变物业管理不良的状况下,尽早将其解聘并重新聘请的目标。
如果我们能够有如下共识:
认可物业管理是业主共有物业的物业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仅仅是业主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经理人(团队);
认可物业服务企业是受聘于发展商或者业主大会而不是直接受聘于全体各个独立业主。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我国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单个业主的欠费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我们通常理解的民商事活动中,主体一般都是两个,即我们常说的“合同双方”或者“平等的民事主体”。
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是谁呢?很显然,是委托人-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受托人-物业服务企业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
可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单个业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呢?按照我们一般的常识,单个业主是这两个主体之外的一群主体,是授权发展商(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大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人(群)。
按照这种法律关系的确定,单个业主的义务是支付费用,对应的权利则是且仅仅是物业管理活动中该业主的利益份额而不是全部。
份额,就是该业主所持共有物业和设备设施的份额占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和设备设施的份额。
简单说就该业主房产证上的面积占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这种关系的确定,实际上就告诉每个业主:别管共同利益,只管你自己的(份额)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尽的合同义务,那你最多可能得到物业服务企业对全体业主侵权赔偿中应该赔偿你个人的那部分。
举例说明:
某区域,物业管理费2.5元/月平方米。
其中保洁费用占0.1元/月平方米,保洁员有8名,负责区域内每月30天的清洁和垃圾清运。
其中垃圾清运工作占所有保洁工作量的1/10。
业主发现某一天垃圾没有清运出去。
此时物业服务企业雇佣的保洁公司对该单个业主的侵权折合金额是多少呢?是一天的垃圾清运工作未做而未支出的费用中,该业主已经以物业管理费名义交到物业服务企业中的那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0.1元/月平方米(用于保洁的费用)*1/10(保洁费中用于垃圾清运的费用)/30(一个月30天计算)=0.000333333元/平方米。
假如该业主的房子是200平方米,那因为一天没有清扫垃圾侵犯该业主的权利就只有0.0666元!
但一个小区假如有10万平方米,那一天不清扫垃圾,保洁公司就白白拿走了33.33元!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按照我们的习惯确定的法律关系,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保洁义务”的维权活动中,所获得赔偿的损失,只是其个人占全体损失的份额部分(0.0666元)。
而其他所有业主因“并未主张”而分文不会获得!更有甚者,要想维这个权,还要“谁主张谁举证”,即由该业主举证证明某日垃圾未清运。
简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想拿回
这33.33元(姑且还不说要求对方赔偿),必须得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主张全体业主的权利,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主张权利!(幸亏法律没有规定“全体业主”主张而用“共同决定”主张)。
在这种关系中,单个业主权利的维护,永远是不划算的。
他花的成本和他自己获得经济利益不对等。
因为其他业主也并为从他的维权中获得任何好处,而其维权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公益心、社区知名度等)无形资产也是零!
因此,我们说,在对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关系的传统习惯理解中,单个业主根本就无法维权!
这种传统习惯并非因物业管理而确立,看看我们的国家,不也是虽然“国家是人民的”,但少数人侵犯国家利益的时候,单个的公民就是没有办法维护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国家利益吗!
所以,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这种传统认识,使得任何一个业主在采用“拒交费用”的方式维权时,无一例外的以失败告终。
按照我们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关系的“共识”,单个业主无权主张共同利益,而只能主张共同利益中该业主所占的份额。
而共同利益主张权利人要么是业主大会(委托其选举的业委会),要么就是业主“共同决定”。
按照《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维护每个建筑物内业主的共同权利时,由该建筑物中的业主共同决定,或者成立该建筑物的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还不是难事。
但当按照《条例》规定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时,这种共同权利维护组织的成立和运转就是非常困难的,以至于根本无法实现成立、运转、监督、更换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是以《物权法》中的“建筑区划”为单位,
还是以《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只要不按《物权法》中规定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为单位,那么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就必将如登天般困难!
因此,不改变这种关系,不改变人们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关系的错误、不合理的认识,业主的维权就永远是一句空话!
解决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打破《条例》的限制,依照《物权法》以建筑物为单位建立业主组织并以建筑物为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二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在以“建筑区划”或“物业管理区域”为物业管理活动范围的前提下,以所有业主为受益人,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为委托人,建立与物业服务企业为受托人的信托机制,即《信托法》的框架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时赋予单个业主以委托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权利。
使业主共同利益得以防微杜渐,从开始即被单个业主发现且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去纠正,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物业管理水平和业主需求之间的矛盾。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