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践教学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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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

《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

经济论坛《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方贝(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江西九江332020)摘要:《经济法》课程是财会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但是目前财会专业《经济法》培养目标及《经济法》学科性质的要求,传统的教学模式面临着很多问题,难以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现实需要。

因此对《经济法》课程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就目前财会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实践教学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实践教学;措施1《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传统的财会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通常是教师多是纯理论教学,这样会导致课堂气氛相对较沉闷。

沉闷的课堂不能对学生具有吸引力,学生就不会有兴趣学习,学生就会走神,不会听课。

学生的态度又会发作用于教师,使得教师觉得上《经济法》课没有激情。

反反复复,恶性循环既不利于学生学习,也不利于教师教学,从而导致课堂教学效果很差。

传统的财会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与各种职业考试相关。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都涉及经济法的内容,税务师考试也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

所以,目前很多院校财会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基本上是为了学生能考到相关执业证书,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这样的情况往往就会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只是为了应付考试,但实务中欠缺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更加不具备运用经济法律知识成立企业、运营企业、降低营业风险的能力,在校园时或毕业后不能充分利用在课堂上学习的经济法律知识创新创业。

所以,为了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现实需要,《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就需要从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转为理论结合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2《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意愿不足财会专业《经济法》课程虽然是核心课之一,但是在制定培养计划时规定的课时较少,但是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知识却很多,教师的教学任务比较重。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教学设计一等奖

经济法教学设计一等奖

经济法教学设计一等奖一、课程设置(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经济法》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学时:64学分:4(二)课程定位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

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一)课程教学目标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

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知识目标: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2、能力目标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3、素质目标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二)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

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1.经济法基本理论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为了突出强调对于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本课程在实践教学设计上以需要为准,以够用为度,以培养该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归宿,培训学生能够具备熟练运用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工作并保护自己以及为之服务的企业的能力。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案例一: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

然而,甲公司在约定
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无法履行合同,并未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
的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双方达成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履行合
同义务,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
行义务,即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甲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公司
因甲公司未交货而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导致损失。

在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
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经济法》 教学教案

《经济法》 教学教案

《经济法》教案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经济法》是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们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进行管理研究和管理实践奠定基础。

二、课程能力培养目标1、培养与形成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的理解、分析与应用能力:是指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能力。

2、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指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学生掌握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能够独立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尽快解决法律纠纷。

三、教材与参考书本课程采用的教材为:《经济法原理与实务》主编:焦克源,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版)其他参考书有:《经济法律通论》主编:刘文华、肖乾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经济法概论》主编:宋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经济法案例分析》主编: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版)四、教学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教学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为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重、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构成及其变化方式。

【教学时数】 3学时【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导入新课】管理与经济法的关系提问:1、什么是法?2、管理类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伴随者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有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

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最早见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1775年)。

经济法实践教学(3篇)

经济法实践教学(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报告将对我校经济法实践教学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今后的实践教学提供参考。

二、实践教学概述1. 实践教学目的(1)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2)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4)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的实践经验。

2. 实践教学形式(1)课堂讲授:教师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经济法理论知识;(2)案例分析:学生分组讨论,分析典型案例,提出解决方案;(3)模拟法庭: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进行模拟审判;(4)实习实训: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了解实际工作流程。

三、实践教学实施1. 课堂讲授(1)教师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经济法理论知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 案例分析(1)教师提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件背景、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2)学生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撰写案例分析报告;(3)教师点评,总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 模拟法庭(1)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进行模拟审判;(2)教师担任审判长,指导学生进行庭审活动;(3)模拟庭审结束后,教师总结庭审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4. 实习实训(1)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了解实际工作流程;(2)学生参与实际案件处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3)教师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实习情况,提供指导。

四、实践教学效果1. 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得到提高;2. 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4. 学生为今后的就业、创业积累了实践经验。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1、张三开了一家水果批零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李四为其经营。

双方约定:李四每次进货的权限为2万元。

一次,李四到某地批发水果,见一种刚上市的水果在当地很畅销,于是在未向张三披告的情况下就决定采购四万元的该种水果。

其中二万元赊销。

回来后,才发现事情并不象他想的那样,该水果在本地并不畅销,卖出一部分后另一部分腐烂,损失约一万元。

三个月后债主上门要债,张三称李四超越权限,违反约定,后果自负。

问张三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损失由谁赔偿?2、起草一份合伙协议书3、甲乙丙丁四人开设一个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丙丁二人经营,每月无论盈亏均向甲乙二人定额支付二千元。

试分析该约定有何问题。

4、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2年1月,两企业经协商达成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规定:[1]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专用权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成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50%。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那些违法之处?5、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由公司的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领导组成。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设立的监事会成员为6人,由他们推选2名召集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那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6、王、张、陈、吴四人拟设立一生产塑料钢窗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出现金30万元,张以其一辆大型卡车作为投资,作价10万元。

陈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以其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王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临时帐户,吴张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王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

经济法教学案例

经济法教学案例

经济法教学案例一、光华公司将下属建材经营部(有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交李晓冬承包经营.承包协议约定,光华公司提供营业用房和办公设备,李晓冬自行解决流动资金;承包期为一年,承包期间经营部一切事项均交李晓冬负责;李上缴公司纯利润三万元.承包期满,李晓冬仅交公司一万元,许诺(有书据)在两个月内补交2万元,经营部所欠债务概由李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不久,红叶建材长在找不到李晓冬的情况下,向光华公司索要李承包期间经营部所欠货款8万元.试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二、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王某是某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1995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家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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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说明:案例以寝室为单位,6人一组。

每组5个案例,都要做成PPT形式,在解答中要把援引的法律条文附上。

每个案例都要上交一份实验报告。

每个组员都要掌握该组对每个案例的综合分析情况,上课时老师随机抽点组员上台陈述该组在讨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晰,言之成理。

如果陈述不出来,视为没有参与实验,平时成绩扣一半。

表现好的组,视情况酌情加15、10、5分不等。

[案例1]保证、抵押、违约责任(运用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

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

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

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

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

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答案〕(1)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

(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

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

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应为15万元。

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了物保与保证的关系、保证方式的确定、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追偿权、抵押权实现的价值数额的确定、违约之债及物上请求权等,是一道综合性较强的案例分析题,颇有些难度,尤以第(2)~(5)问的设计为精妙解答本题之关键有二:一是确认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兴发公司之间系连带保证关系,且其保证的份额相等;二是确认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谁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理详解〕(1)关于第(1)问的原理,答案中已经讲得很周详了,考生可参考《担保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本处不再赘述。

(2)(3)《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据此,凡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的,应推定为连带保证人。

在外部关系上,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各共同保证人保证份额应是均等的。

认识到这一点,正是解开本题的关键所在。

(4)(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呢?《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故应对1500箱果脯的损失负责。

问题在于,谁来提出索赔的请求呢?这是本题的一大难点。

丰盛食品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违约之债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自不待言。

还要看到,在代办托运关系中,作为出卖方的丰盛食品公司货交承运人后,该批货物所有权即已经转移给买方信利商场(《合同法》第133条)。

故我们认为,此时信利商场可依物上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6)本问答的依据在于《担保法解释》第73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见,抵押物实现价值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总是一致。

相反,二者的价值差异才是更为常见的现象。

当抵押物实现价值低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时,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务,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前者高于后者时,高出部分的价值仍归抵押人【案例2】(运用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等)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1甲,乙,丙不买票上车是一种侵权行为;长客公司车上的售票员将其赶下车的举措是依法维权,是合法的,正当的[民法]。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 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登机;海运,这是国家公安部颁发的强制性法令;就此事而言,当售票员检查发现有携带危险品上车者;有权予以阻止。

因为这是职责所在,无可厚非。

但至于如何处理,应有公安执法人员按规定查处;而售票员则无权自行销毁。

4 丁没有责任,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客运公司负责。

5:由于长客违章超载运行致使孕妇赵某不幸流产;故该长运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民法,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条例]6:至于王某所谓挤坏赵某[孕妇]一词,不能成立;因果关系----王某是乘车人,而赵某同是乘车. 车载人员定员数量外为超载;这就是因。

再由于因超载运行[不可能匀速行驶];而引发车内人员相互碰撞拥挤,才使赵某[孕妇]流产,这就是果。

[对孕妇的关照不到位----通例的规章规定]所以此事应与王某本人无关才是。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案例3】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 (本题综合考查民法上的代理制度、风险负担规则、不当得利之债、保证、保证与物保的关系、运输合同之债等内容,运用到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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