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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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 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 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 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 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 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 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保护作用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 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新婚姻法 孳息指的是什么?

新婚姻法 孳息指的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收取权类型一、所有权人取得。

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

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二、债权人取得。

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

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论新婚姻法视野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论新婚姻法视野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自 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 。进一步推论 ,它应当是指 由通货膨 胀 、供求关 系变化等所有人 以外的因素造成 的物或权利价格 的提升。 财产所有人在这个过程 中并没有起到任何 主动 、积极地推动作用 。例
如 :商业中心地段 的不动产 因其稀缺性 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 的价 值 ;拥 有 的古 玩 随 着 收藏 市 场 的 繁荣 而 价 格 上涨 ; 自然 增 值 与孳 息 、 投资收益最大的区别在于 :在 自然增值 中 ,增加的部分没有成为一个 独立的物,它与原物还是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分离 。而在孳息与投 资收益 中,所增加 的部分 ,与原 物是完全分 离的 ,是一个 独立 物。
关 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如何 归属 ,我 国2 0 0 1 年修订的 《 婚姻法 》并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 ,由此带来 的问题 是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归属 问题 , 在我 国学术界引来越来越 多的争议 ,分歧也较大 ,这也使得在 司法实
践 中 ,出现 了大 量 “ 同案 不 同判 ” 的情 况 。
社会观察
论新婚姻法视野 下个人财产 婚后收益的归属 问题
薛世维
( 江 苏 东域 律师 事务 所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婚姻 法 》解 释 ( i )自2 0 1 1 年7 月4 日公 布 以来 ,引起社 会 各界 广泛 的讨 论 和热 议 ,很 多学 者认 为 ,新解 释 的 出台过 多地 强度 保护 个人 财 产而 忽视 了婚姻 的 伦理性 ,缺少 法律 的 人文 关怀 ,但 也 有不 少 学者 对此 表示 赞 同 ,认 为 其契 合 了 《 物 权 法 》的基 本精的实际问题 ,本次 《 婚姻 法》解 释 ( 三 )就 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 婚姻法 》解释 ( 三 )第 五条规定 :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 ,除孳息和 自然增值外 ,应认 定为夫妻 的共有财产。”这一规定 明确表明 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产生的孳息和 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 关 键词 】 孳息; 增值; 夫妻协 力 ; 生 产主 义 一 Nhomakorabea、
问题 的 提 出
2 0 0 1 年修正后 的《 婚姻法 》 在坚 持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法定夫妻 财产制 的基 础 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 , 注重保护夫妻双方 的 合法财 产权 益 , 在缩小夫妻共 同财产范 围的同时, 明确 了夫妻一 方 个人财 产的范围 。第 l 8 条规定 : “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为夫妻一 方 的财产 : ( 一) 一方 的婚前财产 ;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医 疗 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 遗 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 只归 夫 或妻 一方 的财产 ; ( 四) 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 品 ; ( 五) 其他应 当归 一 方 的财产。 ” 尽管修正后 的《 婚姻 法》 对 夫妻共 同财产 范 围、 夫妻 个 人 财产范 围以及约定财 产制规定 的较为全 面 , 但是并 没有 明确 规 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 尽 管随着婚姻法 的不断发 展完善 , 对 于夫妻一 方个人 财产 婚 后 所得收益权属 的规定也 愈加 明晰 。但是 , 对于 孳息 与 自然增 值 是 否应 当 如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 三) 》 第 5条 之 规 定 , 一 概 属 于 夫 妻 方个 人 财 产 ? 对 此 , 不无争论 , 在《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三) 》 出 台 之 前即已有之 ; 《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 三) 》 的出台之后 也没 有能够平 息 对该问题的探讨 , 主要 在于 夫妻 一方 婚前 个人 财产 婚后 所得 “ 孳 息” 是否可 以不 分 天然孳 息与 法定 孳息 一概 归属 夫妻 一方 所有 。 因此 , 本文 主要对夫妻 一方 婚前个 人财产 婚后所 得“ 孳息” 的归属 进 行讨论 。 二、 “ 收益” 范 围 的 界定 尽 管 学 界 通 说 认 为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主要 包 括 孳息 、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类型 。但 , 无论是 实务界 还是 理论界 , 对“ 收益 ” 范 围的 认 识 并 不 一 致 。 主要 在 于 知 识 产 权 所 得 收 益 是 否 可 以作 为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的一 类 。 本文赞成通 说, 将 夫 妻 一方 婚 前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划 分 为 孳 息、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孳息是指 原物所 出之收 益 。孳息 又分 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 息。前者指 物依 自然 而产 生的 出产物 、 收获 物; 后者 指物依法 律关 系而产生的收益 。投资 , 是指企业 或者个人 以获得未来 收益 为 目的, 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 , 以经营某项事 业 的行为 。本文所讲 的投 资收益 仅指狭 义 的投 资 , 即将货 币或实 物投放 于企业 以获得 利润 ; 而将房地产投资 、 银行 理财投资等将货 币投放在某些产 品上 以期 获得 收益作 为增值 予以讨论。 尽管将 孳息 、 投资收益和增值作 了如上分析 , 但问题并没有得 到充分解决 , 特别是一方个 人财 产所得孳 息归属 的认定 。对于孳 息 所 有 权 的 归属 , 《 物 权法 》 第 1 1 6条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 有 学 者 解 释 认为 : “ 在法律适用层 面考虑 , 物权法 与婚姻 法 同属 于全 国人大制 定 的法律 , 但物权法是新 法 , 婚 姻法是 旧法 , 新法应 优 于旧法 。因 此,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 , 夫妻一 方的财产在婚 后产生的孳息仍 然属于一方 的个 人财产。 ” 依笔 者所见, 在婚 姻家庭 中, 将孳 息所有 权归属夫妻一方 个人 财产是欠 妥的。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是 否前后 矛盾 呢 ?
力 而定 。 孳息, 是之 因为或 权利 而生 的 收益 , 上文 已述 , 孳 息仅为
收 益 的一种 。孳息 又分 为天 然孳 息和 法 定孳 息 。天 然孳息 乃 因
同所有 的财 产” , 归夫 妻共 同所 有 。 可见, 上述 两法条 将“ 生产 、 经

种 。在传 统 民法 的视野 内, 将 收益局 限 于孳 息无 可厚非 , 而随
营益 ” 都认定 为夫妻 共 着 社 会经济 的 发展 , 在 有 体财产 之外 逐渐 衍生 出无 体 财产 。 典型
使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三 第 5条具有 了合 理 的解释 。 关键 词 孳 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 同 财产
作者简介: 李春雨,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2 7 5 - 0 2
同财产 , 笔 者持 肯定态 度 。 这符 合我 国婚姻法 的婚 后 所得共 同制
以上 两法 条可看 出 , 继 承法意 见第 4条肯定 了继承人 可 以继 的基 本 原则 , 这 一原 则规定 符合我 国传统 的婚 姻家庭 伦理 观念和
承 财产 的孳息 , 婚姻法 第 l 7 条 明确 , 婚姻关 系存续 期 间继 承 的财 传 统文 化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第 5 条 带来 的立法 冲 突
此, 如 果只将 孳息 作为 个人 所有 的财产 , 则 是对于 财产 所有 人一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三第 5 条 规定 : “ 夫妻一 方 个人财产 在婚 后 方 为 了获 取孳 息所要 付 出的劳 力 、 时 间之 事实 的忽视 , 进而 也违 产生 的收益 , 除孳 息和 自然增 值外 , 应认 定为 夫妻共 同财产 。 ” 笔 背 了“ 夫妻 协 力” 的规 则 。 者 认 为此法 条与 其他法 条 产生 了立 法冲 突 。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李鸣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立场踌躇、修改反复。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稿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理论而改采孳息从原物理论,此做法不足为训。

我国未来修法时应重拾贡献理论,此处“贡献”包括 间接贡献。

贡献理论贯彻协力原则,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契合,此处“所得”指“劳动所得”而非“劳动和运气所得” 贡献理论下,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孳息的产生均无贡献,否则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法定孳息视租金与利息区别对待,租金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息收益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孳息从原物理论;贡献理论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094 (201 8) 02-0034-06On the Attribution of the Fruits of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afterMarriageLI Ming j*ie(WangJianLawSchool,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21500〇5 China) Abstract:On the issue of t he ownership of t he fruits after the marriage of t he couple,the Supreme Court held back and revised it repeatedly.The official manuscript of"Matrimonial Law Interpretation(3)"has rejected the theory of contributions from the original theory,which is not sufficient for training.We should regain our contribution theory in the future revision of the law.Here, "contribution"includes indirect contributions.The contribution theory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and it is in line with our country's post-marital common system.Here, "gain"refers to"labor income"rather than"gain from labor and luck."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theory,unless the husband or wife has no contribution to the production ofjthejfruits,jthejinterestjinjprinciplejbelongsjtojthejcommonjpropertyjofjthejcouple.jInjparticular,jthejnaturalj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after marriage.The legal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are treated as rent and interest.The rental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 he couple,and the interest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Key words: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the attributio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c ontribution一、引言令人警醒,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离婚纠纷错综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年攀高的离婚率 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以贵阳某高校为例郭艳芳【摘要】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中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作为高校主体的新时代90后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以及该法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的影响也是高校中热议的话题之一.在调查分析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基础上,建议女大学生通过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强双方信任感等方面来完善自我正确的婚姻观.【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5页(P125-129)【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配;婚姻观;女大学生【作者】郭艳芳【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对婚姻财产分配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整,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笔者通过对贵阳某高校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分析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现状,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财产分配的规定给我国当代女大学生的婚姻观带来的影响,并为女大学生提出正确的婚姻观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非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际生活案例审判中,对这部分财产性质认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岀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乂称直接孳息。

例如果树结岀的果子,家禽产的蛋。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

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岀,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询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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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
条之规定
【摘要】由“夫妻协力”规则来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是当今立法之趋势。

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不考虑配偶的贡献程度,违背了婚姻的家庭的本质,同时破坏了婚姻立法的体系。

因而,如何公平正义地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于保护个人利益,及维护家庭生活共同体,实有重大作用。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文义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两种形态。

传统民法中,孳息,是由原物所生之物。

产生孳息的原物包括物和权利。

不论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都是用益的对价,涉及物的使用价值。

[1]自然增值,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导致价值增长,财产所有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作用。

例如,夫妻一方于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导致的增值,就是自然增值,其并非属于孳息,而是原本价值的延伸。

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归夫妻个人所有,符合公平理念。

但是,孳息的产生却纷繁复杂,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并不能简单的将其归属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

并且,自然增值不是法律术语,将其作为对法律事实的描述,影响法律用语的严谨性。

由上分析可知,将孳息与自然增值并列规定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利益形态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并不科学。

因而,本文只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进行评析,并不涉及自然增值的相关内容。

一、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立法演进
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婚姻法》在修改的过程中,《1999年专家建议稿》将一方婚前财产及其孳息作为个人财产;2000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则将个人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孳息作为共同财产;2000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则将该条款删除;2001年公布的《婚姻法》没有婚前财产孳息的规定。

[2] 《司法解释(二)》第11条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草案》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者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的明确,虽使法律的指导作用明确化,但其导致的立法冲突,致使关于孳息归属的讨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评析
(一)用物权法规则确定夫妻财产归属与婚姻家庭的本质不符
依《物权法》第116条孳息归属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

这与现代婚姻法逐渐侧重个人保护的立法价值有关。

依此,《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民法逻辑的。

但是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婚姻当中的个人已不同于其他个人,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决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应以实现夫妻共同生活为根本目的。

[3]此时若仍依物权法规则,坚持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归个人所有,则破坏了婚姻的本质,动摇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个人所有破环了婚姻法体系
《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二)》第11条,说明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同时,《婚姻法》第18条也明确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一方财产婚后所得以列举及兜底的方式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

婚后所得共有制与个人所有并存,弥补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4]。

但是《司法解释(三)》将一方婚后所得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与之前的立法产生矛盾。

不仅与《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一方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冲突,还与《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一致。

因而,该司法解释忽略了婚姻法原则的统一及条文之间的衔接,致使我国法律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规定上价值取向不统一,立法体系混乱,大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稳定。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个人所有易造成不公
《司法解释(三)》未根据孳息的性质或者收入类型将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区分,笼统规定为个人所有,违背了基本的公平理念及婚姻家庭精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益归属的一般规则为“夫妻协力”。

此规则贯彻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始终,这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同样适用。

即如果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离不开配偶的贡献,该孳息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与《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只是“夫妻协力”规则具体化而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劳务与外出工作、投资对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因而家庭劳务的付出对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取得,其间接作用表现得越来越不明显。

若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个人所有,将有无视家务劳动价值之嫌,排除“夫妻协力”的适用,极易造成不公平。

三、比较法观察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
《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1)配偶双方不以夫妻财产合同另有约定的,他们系按财产增加额共同制这一财产制生活。

(2)夫的财产和妻的财产不成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前半句的规定也适用于配偶一方在结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但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终止的,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增加额被加以均衡。

”[5]虽然德国并不采用法定共有制,但在离婚时其对财产的分配同样体现了其对“协力”原则。

财产增加额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挣得的财产利益对双方同样有好处,尤其保护不在外工作而在家料理家务的一方,因为实际上通过主持家务也为财产的增加做出了同样大的贡献。

《台湾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

……”台湾立法中,也未对各种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
的归属情况做列举规定,而是在概括式的规定下,考虑了配偶一方对孳息之产生的贡献。

王泽鉴称其立法目的为“为保障他方配偶的协力,及日后声誉财产的分配”。

[6]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由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者分别取得的财产。

”[7]其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纳入了共同财产的范畴。

“夫妻协力”规则在婚姻法中的运用已经反映到具体的法条之中,成为当今立法之趋势。

过度保护个人权利,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于个人所有,不仅与维护婚姻家庭共同体的价值相悖,也与现行立法相冲突,实不可取。

[8]
四、结论
婚姻法虽隶属于民法,但因其的特殊性,不可将民法的一般原则完全适用于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5条简单地将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虽符合民法逻辑,但已违背了婚姻的本质与目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体系,实不可取。

确定孳息归属仍应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为前提,兼顾保护个人权利。

所以笔者建议条文设计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归夫妻共有;但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未有贡献的除外。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
[2]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5)
[3]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1).
[4]薛宁兰,许莉.我国鼓起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究[J].法学论坛,2011(2).
[5]作者不详:德国民法典[Z].陈卫佐译注,北京:法律出出版社,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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