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瓜酒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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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使用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的通知-琼农字[2010]45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使用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的通知-琼农字[2010]45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使用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使用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琼农字〔2010〕45号)
各有关市县农业局(农委)、农技中心:
为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规范有效,省农业厅统一印制《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现就规范使用报告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

从3月8日开始,全省统一使用《海南省瓜菜农残检测报告单》,报告单由各市县农业局(农委)统筹安排,要指定专人发放,并建立检测台帐,以便查询和追溯。

二、报告单要严格填写,须经检测人员签字,并加盖市县农业管理部门和检测机构(农技中心)公章后方具有效力。

如对不合格的产品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审查。

省农业厅设在南港、秀英港码头的检查检测站要负起职责,对所有的出岛车辆进行检查,没有检测合格报告单的一律不准出岛。

二○一○年三月七日
——结束——。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2017-12-01实施福建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福建省地方标准DBS35ICS备案号:DBS 35/001—2017食品安全地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卫生打算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连城县红心地瓜干协会、龙岩学院闽西食品研究所。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瓜(Ipomoea batatas L.)为要紧原料,按连城特色地瓜果脯加工工艺制成的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治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刘伶醉酒等1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
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真:(010)82262293
E-mail:*****************.cn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认证认可酒类

国家认证认可酒类

国家认证认可酒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7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现予以公告。

附件:《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二○○五年九月十三日附件:编号:CNCA-N-003:2005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2005-9-发布2005-1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模式5.认证程序6.认证实施7.认证证书8.认证标志9.认证收费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附件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附件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附件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目的和范围1.1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1.4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

2.认证机构要求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认证人员要求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红薯酒酿造方法

红薯酒酿造方法

红薯酒酿造方法
红薯酒是一种传统的酿制酒类,具有独特的风味和营养价值。

在家中制作红薯酒不仅可以享受到纯正的味道,还可以体验到酿酒的乐趣。

下面我将介绍一种简单易行的红薯酒酿造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喜爱酿酒的朋友们。

首先,准备好以下材料,新鲜红薯、糯米、干酵母、白糖、清水。

将红薯洗净去皮,切成小块,然后放入锅中蒸熟。

蒸熟后的红薯要捣成泥状,备用。

接着,将糯米淘洗干净,沥干水分备用。

接下来,将蒸熟的红薯泥和糯米放入大碗中,加入适量的白糖和清水,搅拌均匀。

然后将混合物倒入干净的玻璃坛子或陶罐中,加入干酵母。

封口后,放置在通风干燥处进行发酵。

发酵的时间一般为7-10天,具体时间根据气温和发酵情况而定。

在发酵的过程中,要每天打开坛子或罐子,用筷子或勺子搅拌一下酒糟,促进发酵。

同时要注意保持坛子或罐子的卫生,避免杂菌的侵入。

发酵结束后,红薯酒就可以饮用了。

红薯酒酿造方法简单易行,但在操作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一些
细节。

首先是材料的选择,要选择新鲜的红薯和糯米,以保证酒的口感和质量。

其次是发酵的温度和时间,一般来说,温度越高,发酵时间越短,但过高的温度会影响酒的口感和品质。

最后是卫生环境的保持,要保持酒坛或罐子的卫生,避免杂菌的侵入,影响酒的质量。

总的来说,红薯酒酿造方法简单易行,家庭条件下也可以轻松完成。

制作出来的红薯酒不仅口感独特,而且富含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

希望大家可以尝试制作红薯酒,享受酿酒的乐趣,也能够品尝到纯正的家酿红薯酒的美味。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打禁用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发文字号】琼农字[2011]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01.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打禁用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琼农字〔2011〕2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我省各地冬季瓜菜陆续上市,部分地区冬季瓜菜已批量出岛进入内地市场,农药经营使用也逐渐进入高峰时期。

为确保冬季瓜菜质量安全,各市县要迅速行动,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坚决杜绝禁用农药流入市场和田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12月31日省政府召开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专题会议”提出的对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打击绝不留余地,监管绝不留死角”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对全省农药市场进行拉网式的执法检查,在整治手段上突出“一个打击、三个监管”,即做到对农药经营店100%清查,打击禁用农药绝不留情;农药田头监管覆盖率达100%;农产品质量检测点每批次检测率达100%;码头监管率100%;绝不容许不合格瓜菜上市。

各市县农业、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职,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形成合力,切实抓好这次落实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农业、工商部门对经营禁用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注销证照,从重从严依法查处,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质监部门要依据职责抓好农药生产源头,严禁生产禁用农药;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查找线索,打击制售禁用农药窝点,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予配合或者暴力抗法者,公安机关要依照职权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
护批准公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1.31
•【文号】质技监局政发[2000]21号
•【施行日期】2000.01.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的通知(2000年1月31日质技监局政发〔2000〕
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我局已于2000年1月31日批准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0年第3号)”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0年第3号)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00年第3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已组织完成并通过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经我局批准,自即日起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绍兴酒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鉴湖水域保护范围为准。

特此公告。

c29557--010530xjk。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5号——山庄老酒、鞍山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5号——山庄老酒、鞍山南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
(第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省、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山庄老酒、鞍山南果梨、凤丹、南江长赤翡翠米、南江金银花、剑南春酒、哈密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5号——山庄老酒、鞍山南果梨、凤丹、南江长赤翡翠米、南江金银花、剑南春酒、哈密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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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60.10
DB46 X 61
备案号:22911-2008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起草、临高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吴莉宇、袁宏球、江俊、吴林。

地瓜酒
1 2
3 4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瓜酒的产品分类、要求、卫生规范、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瓜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发酵、蒸馏、勾兑等工艺制成的定量包装地瓜酒。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2003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0%vol;
——低度酒:酒精度20%vol~40%vol。

要求
4.1 原料
4.1.1 地瓜
无黑斑、无霉变和水腐味。

4.1.2 食用酒精
符合GB 10343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地瓜酒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外观清亮透彻,无悬浮物,允许有微量沉淀。

气味具有地瓜的特殊香气,香气较纯正。

口味酒体较协调,无异味。

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地瓜酒理化要求
要求
项目
高度酒低度酒
酒精度a,%vol41~6020~40
总酸(以乙酸计),g/L ≥0.20 0.1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40 0.20 固形物,g/L ≤ 1
a酒精度误差不超过标称值的±1.0%vol。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地瓜酒卫生要求
项目要求
甲醇,g/100mL ≤0.12
杂醇油(以异丁醇和异戊醇计),g/100mL ≤0.20
氰化物(以HCN计),mg/L ≤ 1.0
铅(以Pb计),mg/L ≤ 1.0
锰(以Mn计),mg/L ≤ 2.0
注:以上是指60度酒的标准,高于或低于60度者,按60度折算。

4.5 净含量
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要求。

5 6 卫生规范
地瓜酒生产企业应符合GB 8951的要求。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按GB/T 10345规定执行。

6.2 总酸、总酯、固形物、酒精度
按GB/T 10345规定执行。

6.3 甲醇
按GB/T 5009.48-2003的4.3规定执行。

6.4 杂醇油
按GB/T 5009.48的4.4规定执行。

7 8 6.5 氰化物
按按GB/T 5009.48-2003的4.7规定执行。

6.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6.7 锰
按GB/T 5009.90规定执行。

6.8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按GB/T 10346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地瓜酒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甲醇、杂醇油等。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全部内容。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 c)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d) 新试制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 e) 出厂检验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3.2 若复检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预包装地瓜酒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

8.1.2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注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采用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无毒、无害要求。

8.2.2 包装容器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8.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

8.2.4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打印“合格”二字。

8.3 运输、贮存
8.3.1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8.3.2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

8.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运、混贮。

8.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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