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
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题的关键何在

得及行使诉求的欲望。作为自己切身利益被 利保障书的民法却胎死腹中; 对许多刑事案
侵蚀的被害人, 在大多数的情形下, 更在意 件是从重从快从严, 而民事案件却往往是久
修复和补救自己的损失, 恢复自己正常的生 拖不决。当然, 作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工作重
活。因此,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 要组成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也毫
法权利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
新中国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显然受到了
物质利益。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 这种法文化传统的浸染。例如 , 我国上个世
人巨大损失, 甚至生活很困难的情况下, 物 纪 80 年代后, 相继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
质 利 益 诉 求 实 现 的 欲 望 要 高 于 合 法 权 利 取 法 , 民 事 诉 讼 法 也 得 以 “试 行 ”, 作 为 公 民 权
法 以 来 , 我 国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对 人 权 的 保 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立 变 卖 被 告 人 财 产 提 供 了 机 会 。 在 监 狱 阶
障已有很大的进步, 但该保障有失偏颇, 法精神, 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 我 段, 监狱部门并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
其 表 现 就 是 重 视 被 告 人 人 权 保 护 , 忽 视 国 在 诉 讼 结 构 上 是 采 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作为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
而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进行查 证。虽然为保证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 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
失, 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这些缺失 带”、“从属”地位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 候 , 可 以 查 封 或 扣 押 被 告 人 的 财 产 , 但 在
和 缺 陷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掣 肘 了 我 国 刑 事 法》规定, 对于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附带民 审判阶段, 法院往往缺乏对被告人财产采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质执行难问题

些 诉讼代 理等 费用 。 于普通 家庭 来说 , 对 这种 开销都 足巨 大的 。
一
、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实质 执行难 特点
旦 家庭条 件差 , 无积 蓄或积 蓄甚少 的等到 了执行阶段 也就根 本
刑 事附带 民事 案件 , 同于 一股 民事赔偿 案件 。 有其 自身 不 它 的表现 。 其他案件 编 号 :0 90 9 (0 o1 -7 —2 1 0 .5 22 1 )20 40 4 单纯 的刑罚 无法抚慰受 害者及 其家属 的心 灵创伤 , . 刑罚也
“ 行难” 司法实 践中非 常突 出的 问题 。 ̄ _ 执 足 At 申请 人虽然 T
赢 了官司 , 但由于判 决难 以执 行, 使得 判决书成 为一纸 空文, 司法 难 以解决“ 死扶 伤” 救 的问题 。 因此 , 申请 执行人 家属 为达到 一种
前 少有 显现 , 般预 测性 也很 小。 一 一旦 事发 , 给被执 行人 , 尤其 足 济 困难 。 也正 足经济 困难 , 以维 持生 活现状 ‘ 低智 商的暴 难 走上
被执 行人 的家属 ( 有实 际执 行能力 的人) 具 带来 了很大 的意外 , 毫 力犯 罪道路 。这 样一来 , 家里本 来 困难 , J 之 山于 暴力犯 罪给 再J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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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质执行难问题
王 珑赢
摘 要 近来年 案件 “ 执行难” 屡见 不鲜 , 大地损 害 了法律判 决的 权威 。本丈 的 “ 极 实质执 行难” 是指案 件一 开始就 没有执
行 的条件 , 被执 行人确 实没有 履行 义务 能力 的案 件 中所遇到 的执 行情 形。本 文将 对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中的执 行难 , 且是 实 质执 行难 , 从其 特点表 现 、 因 、 果极其 解决 办法作 简 分析 。 原 后 要 关键 词 刑事 附带 民事 实质 执行难 中图分类 号: 962 D 2. 执 行救 助 文献标 识码 : A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使申请人在执行前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 解,能够正确的对待执行的结果,减少信访。
( 三 )完善保全制度及适用先 于执行制度
执行 滞后
目 前法院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执行法官执行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往往花时费力 , 但很少能将案件执结。在分到 此类案件时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被执行人已入狱,往往仅在 形式上查 询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 很 少或根本不去监狱会见 被执行人 , 不能从被执行人处得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 ; 另外, 执行 法院 、法 官案件 较多 ,该类 案件顺 利执结 的难度较 大 , 为 了质效 指标 ,不愿意在此类案件上 花费较大精力 ,简单 的 做终结处理 。 四、侦查 、提起公诉 阶段 的措施缺失 、思想缺 位 各个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角度不同,公、检两机关较为重 视刑事部分的处理 ,对民事赔偿部分的重视程度不高,对受 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往往不予告知或告知不到位,或者对受 害人的请求不够重视。并且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不能 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 ,导致受害人的权 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切实 加以解决,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 才能依法及时维护好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犯罪 嫌疑 人进行财 产状况 的调查 ,包 括房产 、车辆 、债权债 务 、 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控制财产的封存,随卷移送 后续机关 ,由后续机关 不断调查 补充 ,该项工作贯穿于案件 的全 部过 程 。这 样一 方面可 以使 有可 能涉及 民事 赔偿 的犯 罪嫌疑人由始即知道其需要民事赔偿,使其思想上有一定的 认识 ,如有意转移变卖财产将会 人 民法院的形象。 【 关键词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对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及对策加 以归 纳分析 是很 有必要的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有 以下几点 : 被执行人 主体 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难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和一般 的民事诉 讼有所 区别 的 , 这 种 赔 偿是 由被执 行人 犯罪行 为 引起 的。( 一) 被 执行 人一般 已 经在监狱服刑,丧失了人身 自由,也丧失了创造有效的价值 来赔偿受害人的权益 ; ( 二)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一般抵触情 绪比较普遍,其认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般不予 理会 , 而且在刑满释放后, 往往不再回户籍地、 经常住所地, 执行 法 院根本找不 到被执行 人 ; ( 三) 被 执行人家庭 成员认 为 “ 被 执行人 已坐牢 ,家里人是 不能拿 钱 出来 赔偿 的” ,对 于法 院的执行 不放在眼里 ,尤其是未 成年犯罪案件 中,被执 行人是未成年 的监 护人 , 未成年人被法 院判 决追 究刑事责任 , 监护人会仇视法院,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 ( 四) 刑事案件在 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时间较长,往往不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利用这段时间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规避案件的执行 ; ( 五) 被执行人刑事犯罪往往 不在其户籍地、经常住所地,有的居无定所 ,造成申请人不 能够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 ( 六) 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在刑事犯罪之前没有较大的经济能力 , 在犯 财产型罪后很快挥霍一空 。 二、受害人 (申请人 ) 不能够积极的提供执行线 索 受害人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其在人身、财产上已 经造成了损失 , 其情绪往往不稳定,认为刑事犯罪是国家追 究 的 ,那么赔偿部分也应该 由国家予 以负责 ,对 于被执 行人 的财产线索不注重收集。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到位 , 会认为法 院执行不力。从而导致信访、缠访。 三 、执行 法富的主观意识不强和畏难情绪 加剧 了案件的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闫之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陪护费等;再比如在抢劫银行案件中,被告人抢劫银行的大量钱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银行还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由于“刑民合一”,在执行工作中,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
笔者仅作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一、作为被执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1)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
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2)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
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3)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
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问题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问题探析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调整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解决国家追诉犯罪问题的刑事法律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确定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确定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①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紧张的矛盾关系,恢复被破坏的双重社会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减轻当事人讼累。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只有第77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赔偿可操作性不强,与其他部门法也存在许多冲突,其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执行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概括而言,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存有以下一些问题:执行标的相对较小、执行到位率低、执行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总之,执行难是目前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案件执行是难上加难。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之原因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众多,体制外的原因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监狱劳改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笔者在此对执行难的体制外原因不做赘述,主要分析体制内的因素。
1.执行程序立法上存在缺陷。
刑事立法未对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于无法可依,导致附带民诉判决的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决执行立法。
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照搬民事立法加以执行导致了法律适用与实际执行相脱节。
刑事立法没有规定相关的执行程序,还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使司法机关认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执行,但是鉴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司法机关也不敢轻易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产生了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赔偿的执行”真空地带”。
处理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相关建议探讨

处理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相关建议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执行难问题。
这些执行难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探讨和解决。
一、执行难问题的形成原因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民事案件的数量增多、社会矛盾的激化,而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下,人为破坏、妨碍、拖延执行的行为也致使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具体原因如下:1. 司法拖延现象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官员、公职人员行的不是“办案尽责”,而是“依法应当,并不等于依法实行”,加之一些民事诉讼机关的内部管理问题,使得案件被拖延,迟迟未能执行。
2. 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目前,在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成了一些律师、法官运用删除条款、执行期间、执行原则、执行异议等手段,使得本来应当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打击力度变得不力。
3. 人为破坏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另一原因是人为破坏现象。
未执行人常常采用变卖、转移财产、隐匿住处、拒绝履行等手段,对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措施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分别从执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入手。
1.执法机关的措施针对执行难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加强督促和监督,切实增强执法的威慑和保障。
具体方法和要点如下:(1)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加强重点案件、多元转化、调解等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纠正。
(2)案件已到了执行阶段,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不能有瞻前顾后、迟疑不决的现象。
(3)强化司法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形成多方面、全方位的执法机制、机构和法律规定,确保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建立相应的执法制度和把握对猛药安放的能力。
2.案件当事人的措施当事人在克服执行难问题方面,应加强自身的能力和合理的诉讼妥协。
具体要点如下:(1)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遵守法律,尊重司法裁决,自觉接受执行程序。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之解决对策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之解决对策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的,而他们需进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到位率很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
比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数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或其亲属受到伤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被执行人则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再进行赔偿也无济于事,表现出对事态无赖的姿态。
这些被执行人视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2]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简析(一)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身多为偶发性案件,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因此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又会遭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偏僻、财产线索难寻、搜集财产线索成本还高于赔偿的金额等问题困扰。
这些客观方面的因素都制约了申请人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的困难。
如今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也在逐年增多,他们因不愿意辛苦工作赚钱,就投机倒把,想着去抢劫,在抢的过程中伤害了被害人,在此情况下他们不说家庭成员的所在地,也不愿意赔付,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又相距甚远,这导致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给法院执行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二)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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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刑附民案件执行难及其解决对策来安县人民法院李云楼刘开淼【内容摘要】【关键词】刑附民执行难解决对策引言一、当前我国刑附民执行案件特点二、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三、破解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结束语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article/detail/2013/03/id/930580.shtml作者:李连升发布时间:2013-03-25 10:22:0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凸显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度的增大,如何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既有交叉点,又有其自身的特殊点。
除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观念缺失、履行能力不足、执行威慑力不强等共性原因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统计数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通常较大,致使不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足。
2、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仍然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陈旧观念,认为既然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再赔偿损失,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刑事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和认同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对立情绪,缺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正在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经济收入和筹措执行款的条件丧失或变差,在客观上会导致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能力的降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其危害性也不断显露出来,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不仅使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而且无法让犯罪行为损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受害人因遭受重大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兑现而陷入困境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引发申请执行人上访等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笔者通过对本院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而引起上访的数量占全部涉执信访案件的40%左右,而且此类涉执信访案件的重信重访率高,化解难度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理论与实务界多年来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笔者从执行工作实践情况分析,有效应对这一难题的路径,除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之外,还必须重视以下化解途径:一是充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尽最大可能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要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特别是当庭履行率。
三是在执行工作中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消除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不解和误解,减少对立情绪,争取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要围绕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或缺乏寻找对策,在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下,将此类案件纳入重点救助范围,尽快探索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
五是应当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状况与刑罚执行的关联性,赋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刑罚执行的积极影响,促使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虽然这种限制性规定与民法有关规定难以吻合,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但在刑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长期制约和刑罚本身所具有未引起普通群众的更多关注。
近年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高、执行难度较大的影响,为了缓解此类案件的执行压力,在法院系统明显存在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倾向,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法院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主要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此举虽然可以明显降低赔偿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阻力,避免了一部分执行积案的产生,但其对司法工作的危害性和在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不足取。
首先,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在事实上减轻了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无益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
其次,人为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就意味着对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工作公平与公正性的丧失,其合法性也为公众所质疑。
第三,在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与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最终判赔数额上的巨大差异,受利益驱动和维权需要,部分案件的受害人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转而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社会效果很差。
因此,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实践,需要建立在法理基础之上,也离不开充分的利弊考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刑附民案执行难凸现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提4建议/a/20080405/000076.htm2008年04月03日08:10 法制网—法制日报如何较好地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问题,他们的建议大致可归纳为:1、侦查、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和提供的相应担保,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赔偿责任人的相应财产,为将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有实质意义的准备。
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受理(如诈骗、抢劫、侵占罪等)。
3、对应上缴国库的财产和应用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划分,以便于执行。
4、完善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职能,加强对刑事案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
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html/article/200710/23/270926.shtml作者:王明波刘顺斌发布时间: 2007-10-23 15:51:052006年以来,山东省五莲县法院共受理刑附民执行案件11件,结案9件,其中全案全结3件,中止2件,发放债权凭证4件,未结2件,全案全结率仅为收案的27%。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某高级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刑附民诉讼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十分之一。
这些案件受害方或者伤残,或者死亡,对侵害人怀有敌视心理,强烈希望借助法院的公权力惩治对方。
但此类案件因执行标的额大、对方当事人履行率低,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严重影响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继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主观上不愿赔偿。
一般说来,发生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在审判时的赔偿能力和态度。
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往往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约占80%居住在乡村,没有稳定的收入;有的迫于生计,东拼西凑,置车贩运,为节省开支连保险也不入,结果车毁人亡、两败俱伤;有的为解决温饱问题做些小本生意,收入微薄,仅够维持最低生活,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有很大部分被执行人系无业游民,整日游手好闲,致人损害后,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赔偿,且部分尚在监所服刑,人身受到限制,不具备履行的客观条件。
即使出狱后也因大伤元气、无力回天,抑或无所事事、得过且过,甚至破罐子破摔、再次“进宫”,毫无赔偿能力可言。
从主观上讲,被执行人不愿赔偿。
进入执行程序的这些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受履行能力的制约,被执行人需要几年甚至半辈子的辛劳才能案结事了,使被执行人失去了赔偿的动力。
在权衡利弊后,被执行人往往选择赖债、逃避或抗拒法院执行,宁可被拘留、坐牢也不履行赔偿义务,更不会动员其近亲属帮助履行。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难。
一是被执行的财产处理需通过析产诉讼。
由于刑附民案件多为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执行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
而家庭财产多半是自由投资生产,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
这一方面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否认其投资的机会,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难度。
另一方面,要想执行作为侵权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通过析产诉讼来解决,这无形中又增加了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的难度。
二是被执行人的农村房产变现难。
主要表现在:1、想买的不敢买,想要的不敢要。
受传统观念和宗族势力等影响,买房人总觉得人家因为“犯了事”或者遇上了天灾人祸,都到了卖房子的地步了,这时买人家的房子那不是落井下石吗?不遭村里人指责唾骂才怪!因而即使房子地段好、价格合适,也没有人愿意买受。
而申请人也多半因为怕报复自己不敢居住,卖又出不了手,不乐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房产,最终依照相关规定还得把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
2、因土地原因导致卖房难。
由于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能进入土地流通市场,人民法院不能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变现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系划拨土地,还要土地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并缴纳30%-100%的土地出让金。
如此之多的条件限制导致法院处理房产难。
3、因房产权属不明难卖。
依照房地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两证”,权属不明,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变现。
(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想想这巨额的债务猴年马月才能还清,法院又经常前来催执,干脆“三十六计走为上”,出事后部分被执行人往往携妻带子,举家出外谋生,让你无从寻找——看看住所,铁将军把门;问问邻居,不知其踪。
那些刑满释放的被执行人,尤其是未成家的年轻人,出狱后索性连老家也不回,自己在外面闯荡,造成下落不明。
似这般被执行人找不到,家中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
(四)法检公缺乏配合造成执行难。
侦查机关总是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财产,也常常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未生效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物,甚至对扣押财产不处理也不移送,从而造成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繁重的审判任务使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做深入调查,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