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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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长府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发[200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在《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至2008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08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71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99196户、涉及工企单位988家。

2006年改造24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3130户、涉及工企单位380家。

2007年改造2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8648户、涉及工企单位329家。

2008年改造23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7418户、涉及工企单位279家。

二、棚户区界定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3元/㎡。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土地使用税各等级范围参照2006年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确定的《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执行。

吉林市区工业用地共分五个等级,商业用地共分六个等级。

六等土地除吉林市区内的商业用地外还包括:旺起镇、孤店子镇、左家镇以及永吉县行政区划后并入吉林市的镇。

三、行业划分(一)按照《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二)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

四、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

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

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吉市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四日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一)土地使用政策。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契税征收机关、纳税义务人以及与征缴契税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

即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5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缴纳契税确认的计税收入额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的转让收入额。

二、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地税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根据我省目前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省核定征收比例暂按1%执行。

三、对于“自用5年以上”起始时间的认定:以签定合同(协议)、交纳第一笔房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时间熟先的原则确定自用生活用房起始时间。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使用纳税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符合文件规定退还条件的保证金要及时准确地办理退还手续;保证金账户统一由本级计划统计部门管理。

五、个人转让房屋征税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工作,出现问题妥善处理,需要省局统一解决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八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税[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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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标 签】吉林省,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14﹞10号
【发文日期】2014-01-26
【实施时间】2014-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现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 (一)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达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延边州备案)。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农委下发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问题 (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二)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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