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合格怎么办

合同主体不合格怎么办事实上合同主体不合格的话,那么则可能会导致合同客体无效,合同内容无法实现。
也就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合同主体不合格怎么办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怎么办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通常合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增加适格的主体作为签约的主体,重新订立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主体不适格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处分,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备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行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些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的。
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
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
这种为第三人设立义务的约定无效,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二、合同主体部分包括哪些内容(一)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但是本人不能单独签订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与本人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对于超出本人年龄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才能生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三、合同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对公签的合同工程款却转给个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公对公签订的合同工程款却被转给个人,这给工程项目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项目管理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公对公签订的合同工程款转给个人,违反了合同管理的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公对公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然而,如果工程款被转给个人,就违反了合同管理的规范要求,导致合同主体不明确,给项目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公对公签订的合同工程款转给个人,存在法律风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通常是企业或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如果工程款被转给个人,就可能涉及到非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工程款转给个人,就可能涉及到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个人收取工程款可能涉及到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行为,给合同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再次,公对公签订的合同工程款转给个人,会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公对公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如果工程款被转给个人,就会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一方面,个人可能没有足够的实力和资质完成工程项目,影响项目质量;另一方面,个人可能无法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导致项目纠纷。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处理

【 键 词】 关 劳动合 同; 体 ; 主 不适 格 ; 效 无
【 中图分类号】 2 . D92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3 3 1 O 20 -0 9 —0 17 ~2 9( l)1 07 2 2 ( ) 一 劳动者缺 乏一般 劳动行为 能力 具备一般劳动行 为能力要求劳动者达 到法定就业年龄 且具有劳动能力。实践中, 劳动者缺 乏一般劳动行为能力
一
如单位招用未满 1 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招用 已满 1 6周岁 未满 1 周岁 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 8 有毒 、 有害 的劳动或者 危险作业 。 这样 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 归于无效。 但是劳动法上的合同无效应 当区别于合 同法上 的合 同无效 。在德国法中, 这样的合同无 效以及劳动合 同 被撤销后的无效在法 律后 果上应予 以区别 。 只要劳动合 同
主 要 表 现 为 未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即 进入 劳动 合 同 关系 中 ,
劳动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劳动合 同, 参与到劳 动合 同关
系 中 的双 方 当 事人 , 括 劳 动 者和 用人 单位 。劳 动 合 同主 包
体不适格是指 订立 劳动 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 , 即劳 动者和用 人单位中的一方或双方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 资格 。 普通 民事合同主体不适 格,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会导致合 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可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的事后追认或拒绝追认而成 为有效或无效合同。劳动合 同不 同于普通 民事合同 , 劳动 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 由本人亲 自实现 , 而不得 由他人代理 。 这是 由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 以及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的组织隶属性决定的。…因而主体不适 格的劳动合 同 无所谓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不能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 那么 , 如何处理主体不适格的劳动合同 ?由于情 况的复杂 性和多样性 , 我们无法进行统一定性, 当分情况讨论之 。 应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
2021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合同法》届时将会被废⽌。
但《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像《合同法》似的,列举中合同⽆效的法定情形,有⼈就有疑问:《民法典》时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条款规定了合同⽆效的内容呢【法院认定合同⽆效谨慎】其实,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效是⾮常谨慎的,毕竟涉及当事⼈之间意思⾃治,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效⼒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效尽量保持谦抑的态度,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之间的意思⾃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尽量不认定合同⽆效。
基于此,《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式,列出合同⽆效的法定情形。
⽽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效的条款:其⼀、【格式条款⽆效的情形】第四百九⼗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其⼆、【免责条款⽆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条:“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其⼀、【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其⼆、【意思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
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
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那么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和订立程序。
二、签订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吗需要。
对外签订合同,不能随意“任性”了。
近日,《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实施,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活动中的行为给予规范。
其中明确提出,未经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还被列入10种被责任追究的行为之一,将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合法性审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为防止合同存漏洞被钻空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指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主要风险与防范策略

通过定期的培训、学习和交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业务能力。
引入专业合同管理人才
积极引进具有合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提升合同管理团队 的整体水平。
建立合同管理激励机制
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晋升机会等措施,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加强合同监管和内部控制
建立合同监管机制
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 主要风险与防范策略
REPORTING
目录
• 合同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合同规范的核心内容 • 主要风险识别与分析 • 风险防范策略制定与实施 • 典型案例分析与经验教训总结 • 法律法规更新对合同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PART 01
合同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REPORTING
合同法的定义与作用
应对策略调整和完善建议
合同管理制度调整
企业应根据新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同范本更新
企业应及时更新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条款与新法律法规保 持一致,降低因合同条款不合法或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加强合同审查
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确保合同 内容合法、明确、无歧义。同时,要关注合同相对方的资 质和信用状况,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PART 06
法律法规更新对合同管理 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REPORTING
最新法律法规解读及其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法律法规更新概述
近年来,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完善,对合同管理产生了深远影 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合同管理策略。
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产生了具体影 响。例如,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要求更严格,对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要求 更高。
个人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无效

个人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无效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在城市建设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个人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如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合同将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内容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合同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主要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未进行公开招标、未签订书面合同等。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将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4. 合同标的不能合同标的不能是指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服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不存在或者不能履行。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标的(如绿化植物、工程设备等)不能履行,合同将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如虚报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等,合同将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无效,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款项应当返还给乙方。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若合同无效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工程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已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可能需要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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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文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
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
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
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适应。
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⑶审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挂靠”情况,“挂靠”导致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后果的承担《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给与了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即使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就是说,《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约定的工程价款。
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要高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判决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⑴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⑵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
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⑶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因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⑷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
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篇二: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借款合同起纷争,主体适格来分清[案情介绍]原告吕某与案外人刘某共同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各自从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00万元。
同年12月12日,吕某在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一个活期存款折,并将该存折存放于信用社。
同年12月30日,吕某汇入该存折现金177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本息。
在汇款前,该存折留有存款24万元。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于汇款的当天,从该存折上支取现金201万元,用于偿还吕某借款本息88万元,并在未征得吕某同意的情况下,偿还其他人员借款利息111万元,剩余部分返还给吕某。
为此,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信用社从提取存款之日起,为其核减借款本息111万元。
[案情分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理由是,以借款合同中所列借款人员的名义提起诉讼,不仅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和受理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
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
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是衡量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
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
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
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
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就该案而言,吕某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虚拟借款人的追认。
借款合同不能对虚拟借款人发生效力,只能由实际借款人吕某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吕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仅适格,而且其提起的诉讼也符合受理条件,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结果]笔者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
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
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
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
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
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
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