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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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此法条。

21.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

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必须存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任何一方都有过错。

即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解除有主观过错。

如果没有过错。

即使合同未成立。

缔约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例如对于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

尽管这导致了合同的取消。

没有责任。

(3)另一方必须遭受损失。

也就是说,另一方因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解除而遭受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与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也就是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因使用不当而泄露给中标人。

协成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着分析一下这个条款。

22、答:本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于合同的前义务范畴。

违反该义务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

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试分析这一规定。

答:见《代理法》第23条。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合同法概述若从分值分布看,《合同法》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可谓是一骑绝尘,其年均分值50分以上的业绩使得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

而在合同法典颁行之后的1999年、2000 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更是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实为不折不扣的律考法律法规之第一大户。

上面所讲的60分还仅仅是指直接依据《合同法》的条文的试题分值而言,若再考虑加上其他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之担保合同,《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劳动法》之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以及《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等。

此诚可谓律考总分400分,合同法五分天下有其一。

合同法不精,得“律卡”难矣。

从题型看,《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

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

《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

对此,我们在本部分会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读者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合同法法条。

可以说《合同法》的法条可考性是非常强的,除去首尾2章及第10章外,其余20章的每个条文都具可考性。

因此,本法的重点内容并不明显,所谓重点法条只是相对的。

建议考生不要心存侥幸,应心平气和地复习每一个条文,每一项制度,努力提高合同法理论水平。

这样,始能有备无患,以不变应万变。

所以,我们在本章中将尽可能多地分解评述合同法法条,以有助于读者全面提升合同法应试能力。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Nhomakorabea逃避债务;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代表,具有合法代理权;乙方的身份是司法考试报名人,具有自愿报名权。

2. 甲方的权利是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协助乙方通过司法考试;乙方的权利是享有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获得司法考试证书。

3. 甲方的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备考指导和资料,并协助乙方报名和进行考试;乙方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考试指导和要求。

4. 甲方的履行方式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指导;乙方的履行方式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进行备考和参加考试。

5. 甲方的期限是在考试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考试后及时提供证书;乙方的期限是根据考试时间和甲方要求完成报名、备考和考试。

6. 如果双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时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补充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其中包含了许
多重要的法条。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必须对这些法条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的重点法条,
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订立、权利平等、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为成立。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
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时间。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
履行义务和变更程序。

4.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
后的补救措施。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点法条,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您需要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充分考虑这些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
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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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

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

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

”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偏重于保护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益,因此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文本的页眉页脚不要出现公司的名称、logo、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解读:
1.本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它本属于无权代理,其签署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因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在实务中,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公示或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证明文件。

因此,公司应加强公章、合同章、介绍信管理,并且避免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现,规避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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