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中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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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题库100题及答案

民法典》学习题库100题及答案

民法典》学习题库100题及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下进行。

但是,他们可以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为A,即未成年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答案为A,即辨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答案为A,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下进行。

但是,他们可以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为A,即八周岁以上。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为B,即十六周岁以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被视为成年人。

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答案为B,即十八周岁;十八周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在娩出时已经死亡,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将自始不存在。

答案为A,即自始。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答案为A,即民事权利能力。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答案为B,即出生时。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首先,在监护制度方面,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和变更也有了更为详细和合理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在财产权益保护上,《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监护人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

例如,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中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明确的规定。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划分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参与民事活动。

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新的风险。

《民法典》也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未成年人的财产

什么叫未成年人的财产

什么叫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
所谓未成年人的财产,指的是未满18岁的青少年个人的财产,包括继承、赠与、劳动收入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有其特殊性,首先是保护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未成熟,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欺骗,因此社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特别加以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通常需要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受侵害,以及合理利用财产。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一定的限制性。

未成年人通常不能独立行使包括处置、转让、抵押等权利,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这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考虑的情况下进行不当处置,导致财产的损失。

未成年人的财产还有一定的继承性。

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监护责任时,未成年人的财产需要进行相应的继承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未成年人的财产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也越来越重视。

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管理和处置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财产,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和培养,使未成年人在自己的财产上健康成长。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2020民法典知识竞赛100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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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法典知识竞赛100题库及答案(完整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为B。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答案为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为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为A。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为B。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答案为B。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答案为A。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答案为A。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答案为B。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答案为B。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应按照以下顺序担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逐渐突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继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及法律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和阐述。

一、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的背景及现状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指的是在未成年人继承财产过程中,因继承人之间的争议或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引发的纠纷。

目前,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屡见不鲜,一方面是由于财产继承的规则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意识的薄弱,导致继承事宜处理不当,进而引发各类财产纠纷。

在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分配不公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被忽视。

其次,尚未成年的继承人缺乏独立自主的意识,容易受到他人的干预。

再次,有些家庭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财产继承规则的认识,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财产继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继承权,同时也拥有被继承财产的权益。

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人的确定在确定未成年人的继承人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

即首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其次为父母、兄弟姐妹等。

如果未成年人的亲属中没有合适的继承人,则应当依法指定监护人,由其担任继承人。

2. 财产的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由监护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监护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利用财产,为未成年人提供合理生活条件和教育培养。

同时,监护人也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3. 继承权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继承财产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福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年龄的限制,无力独立管理继承财产时,应由监护人代为处理。

此外,继承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占、挥霍或以不正当方式处置继承财产。

未成年人遗产继承监管律师

未成年人遗产继承监管律师

未成年人遗产继承监管律师在我们周围,谁不希望拥有一份安稳的遗产,来给自己或者孩子们的未来多一份保障?但是,遗产继承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却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

说到未成年人的遗产问题,咱们就得谈谈那个大家都知道却又很少深入了解的法律话题——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监管。

听着是不是有点沉重?其实说起来也没那么复杂,只要懂得法律的“套路”,就能把这件事搞明白。

首先啊,咱们得知道,未成年人虽然能继承财产,但要说能直接支配可就不行了。

像我们这些成年人,随便接手个遗产都能立马去买车买房,但未成年人就不一样了。

就算孩子继承了爸爸妈妈的遗产,也得有专门的成年人来为他们“把关”。

不然的话,万一有坏人想趁机坑坑孩子,咋办?这就需要一个叫做“监护人”的角色了,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专业的“大人”来帮孩子看着钱,确保他们用得其所。

不过这里面可有一大堆细节要注意的,咱得一件件说。

要知道,未成年人毕竟还没到法定的成年年龄,理财经验也少得可怜。

如果任由他们自己做决定,那很可能会把遗产糟蹋光。

因此,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就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甚至可能还得指定一个监护人或者专门的“遗产管理人”来负责这笔钱的使用。

这时候,家里如果有争议或者纠纷,法院就得给出明确的判决,确保遗产不会被无用或者恶意花掉。

再者呀,说到遗产的管理,有时候咱们家里也不能随随便便把这个责任交给亲戚朋友。

你想啊,如果是那种对孩子不太负责任的亲戚,万一给孩子挪用点遗产,谁能担保孩子的钱就能安全无忧?这种事可得小心着来,找个靠谱的监护人比啥都重要。

要是连亲戚朋友也不放心,法律上其实也有专门的规定,可以请个专业的“遗产管理人”。

这些人可不是随便找的,得有一定的资质,了解如何管理和运作这些资金,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更重要的一点是,遗产不仅仅是钱。

许多遗产还包括不动产,比如房子、车子,甚至是一些珍贵的艺术品或者收藏品。

这些东西,都不是随便放在那里就能随便处理的。

想要合法地处理这些财产,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家庭保护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尤其在家庭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显得至关重要。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也是他们获得情感支持和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因此,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占有核心地位。

我们需要理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以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应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是孩子与社会接触的第一站,是他们塑造价值观和形成生活习惯的重要环境。

在家庭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负责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使他们具备社会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要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在家庭保护中,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

他们还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除了法律规定外,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和理解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

家庭成员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

这种情感的支持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也有助于他们在面对困难时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社会公正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家庭保护方面,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和理解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

只有当法律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公正的成长环境。

论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必要性与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需要特别的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具体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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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中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摘要在遗产继承中,有时会出现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不适宜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我国《继承法》第六条存在法律漏洞,应设计新的法律制度予以弥补,即由法院指定公益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继承事项。

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关键词继承利益相反法律漏洞特别代理人作者简介:张楠,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37-02一、问题存在的法律分析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并且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何为“监护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因此,假定未成年人父母有一方健在并且有监护能力时,那么其当然的会成为法定代理人。

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此种情况下为其父母一方)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期待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呢?若甲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无遗嘱,那么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甲男有配偶乙女,有一女儿丙(丙为未成年人),无父母。

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甲的遗产,那么只有乙丙二人为继承人。

按照上述的分析,乙是丙的母亲,按照法律规定为丙的法定代理人。

那么对于继承事项的问题,由于乙与丙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遗产分割过程中,乙有可能会损害丙的利益。

因此,乙不适合代理丙进行遗产分割,亦不得代表其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我们可以在学理上将其归结为“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因此,对于前文所讲的继承问题中未成年人丙的法定代理人乙即代理未成年人丙与自己签订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实为乙一人。

所以,乙的行为实际上是“自己代理”的行为。

在自己代理的前提下,由于遗产分割过程中乙与丙的利益是对立的。

因此,乙可能会以丙之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出现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另外,法律规定,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而未成年人无此同意或追认的行为能力。

因此,在未成年人申办遗产分割协议时,自己代理无合法存在的可能性。

二、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代理未成年人进行遗产分割相关事项的处理。

《日本民法典》第826条有“利益相反的行为”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行使亲权的父亲或母亲有与其子女利益相反的行为,行使亲权的人须请求家庭法院为其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2)行使亲权的人对子女数人行使亲权,而对其中一个有与其他子女利益相反的行为时,行使亲权的人须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请求家庭法院为其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过去没有设立此规定,按以前规定,如果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例如分割继承、共有物分割、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设定等),应用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假如其法定代理人于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违反《民法》第106条之规定的双方代理或自己代理等禁止性规定的,应得亲属会议之允许,由此导致实务上亲属会议成员争议不断。

为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台湾地区民法参照《日本民法典》第826条第1项的规定,修正公布了第1086条第2项的规定,即“父母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时,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此为实体法上的规定。

它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代理人也有一定的关联。

若法院就父或母一方在与未成年子女申办遗产分割协议时,已由法院选任特别代理人,那么在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因遗产分割而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时,此实体法上的特别代理人便可以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无须再依照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再选任特别代理人。

这样,便使台湾地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特别代理人问题上,形成了一个贯通的体系。

三、我国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日本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对我国的启示(一)原因之一——“隐藏的法律漏洞”及其解决途径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笔者认为此条法律规定明显存在法律漏洞,我们将它称之为“隐藏的法律漏洞”。

所谓“隐藏漏洞”是指关于某项规定,依法律之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消极地设有限制,而未设此限制。

此漏洞的填补之道,即将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范的意旨予以限缩(目的性限缩,teleologische reduktim)。

目的性限缩的法理依据为“不相类似的,应做不同处理”。

此第6条的规定,对于父或母与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的情境下不应适用。

因此,须对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的规定,作目的性限缩。

认为“父或母与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时不在此限”。

使其法律行为仍生效力,盖其无利益冲突之弊,兼足贯彻民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原则。

(二)原因之二——“公开的法律漏洞”及其解决途径拉丁法谚云:”nonestregulaquinfallet.”(法律必有漏洞)。

对于法律存在的漏洞,除上文中谈到的“法律隐藏漏洞”外,还存在法律的“公开漏洞”,所谓法律的“公开漏洞”是指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体系及规范计划,应积极设其规定,而未设规定。

对于本文谈论的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的情况,我们已通过目的性限缩弥补了《继承法》第6条之“隐藏的法律漏洞”,但对于出现此类状况应如何解决,我国大陆地区立法没有日本,台湾地区“特别代理人”之规定,这便存在有“公开的法律漏洞”。

对于这一问题,虽然日本民法典规定:“行使亲权之人须请求法院为其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台湾地区也参照日本规定:”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人、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我国是否也应当规定特别代理人呢?由法院来选任特别代理人是否恰当呢?申请的主体应包括哪些?选择谁为特别代理人,既能使此处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能使得遗产分割协议更加公平呢?这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对于特别代理人的选任,应当是必要的。

上文也已谈到,当出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的情况时,父母无法作为代理人来代理未成年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自己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合法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必须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特别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从事遗产分割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特别代理人的存在是必要的。

其次,对于申请的主体问题,若如日本民法典之规定,为“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范围较为宽泛。

并且由未成年人来行使该项权利,恐怕其认识水平达不到行使此项权利的标准。

若由主管机关与社会福利机构来作为申请主体的话,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可能发生各个机构相互推诿的情况;二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公民与社会福利机构之间的交往并不密切,向其申请不易做到切实可行。

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由在世的父或母来申请更为恰当。

即规定:但凡遇到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宜作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时,父或母必须提出申请,要求有关机关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特别代理人,来处理遗产分割之事项。

再次,申请人应向谁提出申请,由谁来确定特别代理人呢?台湾民法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由法院来行使此职权,笔者认为较为妥当。

在我国,申请人便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来指定特别代理人。

此处考虑到此类案件中,如果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出现纠纷,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受理。

因此,法院与之联系更为密切,由其充当申请的受理主体更为恰当。

并且,指定代理人这一事项并不复杂,此种情况也并不多见,不会对法院的工作增加过多的负担。

最后,法院应指定谁作为此特别代理人呢?台湾地区“家事非讼事件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法院选任民法第1086条第2项之特别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三亲等内血亲尊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适当之人选任之。

法院为前项选任时,应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为之。

”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涉及父或母与子女的权益,若为其另行指定其它近亲属为特别代理人,有分配不公之嫌,若指定其它机构则不宜操作。

笔者主张,此特别代理人大可参照有些地区处理刑事案件等问题时提到的“公益代理人”的产生办法产生。

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公益代理人”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孩子的父母无法出庭,那么由法院从公益代理人中指定一人为其法定代理人,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公益代理人”,但是很多地方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实践,且收效甚好。

如宁波海曙法院出台了《海曙法院公益代理人制度实施规程》,由海曙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聘请公益代理人,充当未成年人父母的角色。

另外,苏州市平江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出台了《关于实行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的若干意见》,联手推出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

该意见规定由案件在办单位聘请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合适成年人为代理人,无偿代理行使法定代理人职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民法中此处的特别代理人,完全可以参照上述“公益代理人”的理论设计。

由基层法院通过公开招募的办法,聘请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修养,热心未成年人工作,并具备法律教育知识的成年公民,在未成年人遗产分割相关事项(如申报遗产税、协商分割遗产、提起遗产分割之诉讼)中,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在保障未成年人法定应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为其争取一些利益。

而该未成年的其他近亲属或相关的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予以监督。

总结以上分析,笔者的建议为在遗产继承中,当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或母出现利益相反的情况时,由其父或母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一特别代理人,也可称之为“公益代理人”,代理该未成年人处理遗产分割相关事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而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特别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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