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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师的管理制度

培训教师的管理制度

培训教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教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为学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对教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其教学水平和服务态度达到相应要求。

第六条培训教师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为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教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的学习和进步。

第二章培训教师的选拔与聘用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招聘制度,依据教师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等条件进行选拔。

第九条招聘教师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认真核查教师的相关证件和资格,确保其具备从事培训工作的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十二条教师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培训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培训教师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定期为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和专业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应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服务态度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教师应积极参加考核评价活动,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培训教师的待遇与激励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的教师薪酬制度,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内部培训师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培训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及激励等管理工作。

1.3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内部培训师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培训师的选拔与培养2.1 选拔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2)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教学技巧,能独立完成课程设计和教学活动;(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积极参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4)具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感,能主动关注培训效果和反馈意见。

2.2 选拔程序(1)部门推荐: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意愿,推荐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内部培训师;(2)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3)选拔评审:组织选拔评审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内部培训师名单。

2.3 培养与发展(1)公司为内部培训师提供专业培训,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课件制作等方面的培训;(2)鼓励内部培训师参加外部培训,提升自身能力;(3)建立内部培训师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

三、内部培训师的使用与管理3.1 内部培训师的主要职责(1)承担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的开发和教学工作;(2)参与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3)对培训效果负责,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优化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4)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3.2 内部培训师的管理(1)建立内部培训师档案,记录培训师的基本信息、培训课程、教学效果等;(2)定期对内部培训师进行考核,评估其教学质量、课程开发能力等;(3)根据考核结果,对内部培训师进行激励和调整;(4)内部培训师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晋升、薪酬等待遇。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4.1 激励措施(1)设立内部培训师专项奖金,对优秀内部培训师给予奖励;(2)为内部培训师提供晋升通道,优先考虑其在培训工作中的表现;(3)对内部培训师参加外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支持。

培训老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培训老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培训老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培训老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培训老师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培训老师队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培训老师,是指专门担负培训教育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培训老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热爱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条培训老师管理工作应以服务学校和学生学习生活为宗旨,以人为本,注重教学质量,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师资情况,本单位设立培训老师岗位。

第七条培训老师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育和专业背景,具有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培训老师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级别、职责范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培训老师招聘与考核第九条本单位对从事培训教育的老师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品德端正,敬业爱生,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组织安排,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意识。

第十条培训老师的招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的招聘和考核机制,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一条培训老师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期满之前应当接受单位对其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

第十二条对培训老师的考核,主要以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教学评估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评价手段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培训老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培训老师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培训老师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培训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培训老师应当履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职业准则和纪律规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培训老师应当努力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学校交办的教学任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学科标准知识教学内容。

培训师的规章制度

培训师的规章制度

培训师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师的行为,维护培训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遵循以培训对象为中心,提高培训效果,强化安全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培训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第四条培训师在培训过程中应注重互动,关注培训对象的学习需求,引导其自主学习,激发学习兴趣。

第五条培训师应保守培训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条培训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升教学技能。

第七条培训师应听从培训机构的管理,服从培训计划的安排,认真履行教学任务。

第二章培训师的行为规范第八条培训师应遵循教学大纲,依据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培训师应严格按时到岗上课,不得擅自早退、迟到,确保教学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培训师应尊重培训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歧视或侮辱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培训师应热情、耐心、细心地对待每一位培训对象,不得对培训对象怠慢或不关心。

第十二条培训师应提供真实、客观的教学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培训对象。

第十三条培训师应尊重培训对象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节奏,不得强迫培训对象学习不适合的内容或方式。

第十四条培训师应遵循教学纪律,不得在教学过程中私自打电话、聊天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培训师应保护培训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侵犯培训对象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培训师应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形成不正当交易关系。

第三章培训师的工作原则第十七条培训师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培训对象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培训师应遵循学生为本的教学原则,注重培训对象的学习需求和心理特点。

第十九条培训师应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鼓励培训对象积极学习,培养其自信心和学习动力。

第二十条培训师应注重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培养,引导其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培训师应尊重培训对象的个性特点,根据其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企业培训师管理制度

企业培训师管理制度

企业培训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培训师的管理行为,提高培训师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培训师,包括全职培训师、兼职培训师等。

第三条企业培训师应当熟悉本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积极履行培训职责,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培训师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维护培训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培训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策划和设计培训课程,根据公司的培训需求和业务发展,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和实施培训活动,包括教学、培训考评、沟通互动等。

(三)监督和评估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培训方案。

(四)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改进和创新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公司培训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一)熟悉所属领域相关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有效地传授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同事、学员和领导保持良好的关系。

(四)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思考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八条公司要求培训师在岗位职责和素质能力上达到相应的要求,确保能够胜任教学任务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培训师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培训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包括学员的满意度、培训成绩等。

(二)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包括工作质量、工作量、工作积极性等。

(三)公司要求培训师在绩效考核中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促进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工作效率的逐步提升。

第四章培训师发展第十条公司注重培训师的发展和成长,为培训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一)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各类专业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培训师的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

(二)公司鼓励培训师参与公司的培训改进和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加分。

培训师管理制度

培训师管理制度

培训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培训师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师资质要求1.培训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技能,能够胜任所负责的培训内容。

2.培训师必须具备相关的培训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

3.培训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培训师资格证书。

4.培训师必须经过公司内部的培训师认证,认证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定期进行复审。

三、培训师的职责和权益1.培训师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师培训和研讨活动,不得擅自缺席。

2.培训师必须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和授课,确保培训内容的全面和准确。

3.培训师必须积极与培训对象进行互动和交流,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和疑虑。

4.培训师有权要求培训对象遵守培训纪律,不得私自离开培训现场或干扰培训秩序。

5.培训师有权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相关的评估和考核,以评估培训效果和培训对象的学习成果。

四、培训师的管理和监督1.公司将建立培训师管理档案,记录培训师的资质、经验和评估结果。

2.培训师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的培训报告和评估表。

3.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培训师进行业绩评估和能力提升培训,对表现优秀的培训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4.如果培训师的表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解除培训师的聘用关系。

五、培训师的培训资源和设备1.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设备,包括培训材料、教具和技术支持。

2.培训师有权使用公司提供的培训资源和设备,但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私自更改。

3.培训师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馈培训资源和设备的需求,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

六、附则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企业培训讲师管理制度

企业培训讲师管理制度

企业培训讲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培训讲师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如违反管理制度,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制度,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擅自行动。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培训讲师的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讲师进行奖惩。

第七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增强专业技能,提高培训效果。

第八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形象。

第九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本着为员工服务、为公司发展的宗旨,努力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十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根据公司安排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课程,并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员工需求进行课程改进和优化。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定期组织培训评估与反馈,对培训效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定期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及时反馈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协助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员工绩效考核,了解员工培训需求,做好培训规划。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所有培训讲师应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八条公司将对培训讲师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效果、培训方案、员工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培训讲师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讲师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将统一安排培训讲师的绩效考核,确保考核的公平和客观性。

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社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1.培训教师一般从本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选拔,由系部推荐,培训处提出选聘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面向社会选聘。

2.学校根据需要选派符合条件的培训教师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3.培训教师应在培训处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要求,编制课程培训计划,撰写教案,组织培训教学,完成培训任务,并根据培训项目特点进行教学研究,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教学资料由培训处统一收存归档。

4.培训处负责对培训教师进行考核,学校根据教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和授课工作量给予一定劳动报酬。

(1)从本校选拔的培训教师节假日授课按课程难易程度给予20-40元/课时计算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日授课按15-20元/课时计算超工作量补贴,不再列入常规教学工作量考核。

(2)培训管理人员节假日授课按30-40元/课时计算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日授课,按兼课计算课时量。

(3)从社会选聘的培训教师,参照市场标准计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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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教育培训资源体系,健全培训师管理制度,使公司在培训师的聘任、管理、使用、考核等方面有章可循,不断提升培训师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师”是指公司内部培训师资,即从公司内部在职员工(含退休人员) 中聘请的兼职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活动是指由总公司和省级、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协调安排的培训项目。

第四条培训师的工作目标是为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以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培训师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培训师队伍的管理架构为: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分层授权管理,培训师所在单位和部门协调配合。

第六条全系统建立总、省、地市三支培训师队伍,实行总、省、地市三级管理。

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是培训师队伍的归口管理部门。

教育培训资源管理岗为具体管理岗位,负责培训师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班,需聘请系统内部人员担任授课讲师的,应优先从公司培训师中选择。

第八条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一)全系统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二)建立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三)制订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制定与执行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聘期考核与评比;流活动;(六)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七)对省级分公司聘任的培训师进行备案;(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一)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二)建立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三)制订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合理安排培训师本岗位工作与授课工作的协调进行,保证培训师授课任务的完成;(五)制定与执行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培训师的聘期考核与评比;(六)协调安排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组织培训(七)组织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八)对所辖地市分公司聘任的培训师进行备案;(九)后备培训师的选拔;(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一)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二)建立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三)制订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合理安排培训师本岗位工作与授课工作的协调进行,保证培训师授课任务的完成;(五)制定与执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聘期考核与评比;训师交流活动;(七)组织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八)后备培训师的选拔;(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培训师的聘任条件第十一条培训师按授课种类划分可分为管理类、业务类和销售类;按聘任职级划分可分为助理培训师、中级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资深培训师、特聘培训师和特邀培训师。

第十二条各职级培训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忠于公司,热爱保险事业;(二)大专或以上学历;(三)热爱培训工作,善于语言表达和写作;(四)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五)具有良好的协调、组织策划、分析判断和应变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经常出差;(八)普通话标准。

第十三条助理培训师的资历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二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二年以上,授课经验二年以上。

第十四条中级培训师的资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三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三年以上,授课经验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培训师的资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五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五年以上,授课经验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资深培训师的资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八年以上,授课经验八年以上。

第十七条特聘培训师的资历条件:近年来授课量达到6课时以上的总公司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专家。

第十八条特邀培训师的资历条件:第四章培训师的聘任第十九条培训师首次聘任采取直接聘任方式。

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总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省级分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地市级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

除首次聘任外,今后晋级聘任需在现职级服务至少满一个聘期且聘期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含良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培训师的选拔聘任每两年举行一次,选拔评聘程序如下:(一)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发出选拔通知;(二)本人申请或各级分支机构推荐人选;(三)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四)培训师评聘委员会综合评估,确定人选;(五)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入选人员组织集中培训,对通过培训班考核的,经培训师评聘委员会审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培训师聘任要坚持精简精干、结构合理的原则。

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由助理培训师、中级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资深培训师、以及特聘培训师和特邀培训师组成。

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由助理培训师和中级培训师组成。

各级分公司应严格掌握各职级培训师的组成比例。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首次聘任不得直接聘任资深培训师。

第二十三条培训师经正式聘任后,才享有培训师资格,讲授相应专业的培训课程并享受相应职级的培训师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职级培训师的聘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后,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培训师评聘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各职级培训师的晋升结合聘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培训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的;聘期考核的;(三)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接受公司调用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培训师的;(四)违反培训师行为准则与纪律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培训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培训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二)接受专业培训和参加相关交流活动的权利;(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培训师须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培训工作,根据授课目的和考核标准完成教学任务;(二)及时发现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章培训师的行为准则与纪律第二十九条培训师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一)爱司敬业,恪守规章;(二)心胸开阔,乐于奉献;(三)顾全大局,服从调用;(四)严谨治学,勇于进取;(五)尊重学员,因材施教;(六)内容充实,方法灵活;(七)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八)着装得体,举止端庄。

第三十条培训师应遵守下列纪律:(一)各职级培训师接受系统内授课邀请时,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

(二)各职级培训师接受公司外单位授课邀请时,必须报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

如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邀请讲授公司内部开发的课程,一经发现,取消培训师资格。

第七章培训师的培训第三十一条培训师的培训是指培训师在聘期内参加的各类培训师培训及研修。

各职级培训师队伍的集中培训由所聘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办。

第三十二条培训师所在单位应支持培训师参加相关专业的社会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师集中培训的,不能参加聘期考核。

第八章培训师的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除接受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调度参加授课工作外,培训师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培训师从事公司内部培训工作,既是本人的义务,也是本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在教学任务与日常工作产生冲突时,所在单位和本人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公司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全系统内共享。

总公司相关部门、省级分公司和培训基地等相关单位需调配使用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成员,应提前两周向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协调,并通知培训师所在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由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省级分公司系统内共享。

省级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调配使用培训师时,应提前两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报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由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七条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地市级分公司系统内共享。

地市级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调配使用培训师时,应提前一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报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由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培训师外出授课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授课费由培训组织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培训师在培训教学上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课前要做充分准备,撰写教程和讲义。

每次培训结束后教程和讲义须报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二)培训中不得有诋毁公司或同行等行为;(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知识成果;(四)注意言谈举止和仪态仪貌,为参训学员做出表率。

第四十条培训师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开发的培训课程,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培训师撰写的优秀教程和讲义,将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制作成多媒体课件,纳入远程教育网络课件库,供全系统内资源共享。

第九章培训师的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一条助理培训师的考核标准:(一)属于总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24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二)属于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18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三)属于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12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一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级培训师的考核标准:(一)属于总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6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三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二)属于省级分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0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三个课件的制作,并报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三)属于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0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地市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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