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
《证券法与证券交易规则》下的违法行为与处罚规定

REPORTING
《证券法与证券交易 规则》下的违法行为 与处罚规定
2023
目录
• 证券法概述与违法行为定义 • 内幕交易及其处罚规定 • 操纵市场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 虚假陈述及其处罚规定 • 欺诈客户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 其他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023
PART 01
证券法概述与违法行为定 义
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并从中获取利益。
知情人将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 人,导致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01
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03
行政责任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PORTING
证券法基本原则及监管体系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等构成,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 管。
违法行为类型与特点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活动,以获取不正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操纵市场
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虚假陈述
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 关活动中,作出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欺诈客户
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 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
证券法 心得

《证券法》学习心得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
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
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
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
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1、真实。
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
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
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
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
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
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
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
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
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而内幕交易作为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隐患。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划,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概念、特点及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对外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行为。
通俗点说,就是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可以是某一公司即将发生的大事,如重大合同、政府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等。
内幕信息既包括积极信息,也包括消极信息,如公司可能进行大规模裁员、停产等。
内幕交易者通常是公司高管人员、知情人员和公司关联方,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潜在管道来获取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大量的证券交易来获得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未公开信息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不可得知的。
第二,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
内幕交易者通常会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进行交易,以防止暴露自己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带有欺诈性。
内幕交易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变相地欺骗了其他投资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内幕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内幕交易者的利润通常是通过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来获取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情优势进行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

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与此同时,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我国加强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探讨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
二、立法方面1. 《刑法》修订2015年,我国修订了《刑法》,其中重点修改了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
例如,在原有《刑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为只能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行为定性。
而在修订后,《刑法》新增设了“非法集资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货币罪”等条款,明确规定了相应行为的处罚标准。
2. 《反洗钱法》出台2006年,《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并对于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打击。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司法方面1. 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和申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并防止司法程序中出现错误和不公。
2. 建立专门的金融犯罪审判机构我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犯罪审判机构,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等。
这些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审理金融案件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决。
四、执法方面1. 加强执法力度我国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建立了严格的执法机制。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金融犯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
例如,在2015年“股灾”期间,公安机关就迅速出手,对于操纵股票价格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五、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新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的转型与影响

新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的转型与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
近期,中国政府颁布了新的证券法,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迈向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的发展道路。
下面将探讨新证券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首先,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该法律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制裁。
这将有助于减少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更严格的监管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新证券法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该法律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创新空间。
它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数字化和信息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促进证券市场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这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工具和渠道,丰富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新证券法还加强了对新兴产业的支持,为科技公司和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第三,新证券法加强了投资者保护。
该法律明确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和机制。
它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新证券法还加强了投资者救济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途径。
这将提高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水平,减少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最后,新证券法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该法律鼓励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将为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更多的外部资源和国际资金,提升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国际投资者也将更加便利地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与全球市场的融通发展。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强化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推动了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加强了投资者保护,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这将为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
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现象研究

些现象是否属于扰乱证券市场或证券欺 诈行 为?在《 证券法》 和《 刑法 》 中缺乏法律规定 。 这些 问题 的存在 , 成为诱使证券市
三、 完善 证 券 市 场 诚信 的 思路
2 1 年 7月 00
Ju.01 1 2 0
文 海 艺 苑
Ll ER A RY G A LL RY T E
中国证券市场 法律现 象研 究
刘 建 华
( 南京邮电大学 计算机 学院, 苏 南京 2 0 4) 江 10 6
摘 要: 金融犯 罪 日益增 多, 严重危及我 国的金 融市场 , 法律 欠缺是 中国证 券市场诚 信缺失的根 源 , 文 本
刑法规定的 , 说明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 的侵犯性 , 而 还没有形成统一 的规 范个人诚信的专门法律 。 为此 , 应尽快制
定全 国统 一的《 用法》 明确 国家 信用管理机构 和信用 中介 信 , 机构的法律地位 ,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 , 搭建起 息的法律 、 法规还 比较零散 , 切需要一部统一 的《 迫 征信 法》 来
( ) 定 全 国统 一 的信 用 法 、 信 法和 失 信 惩 罚 法 一 制 征
的立法体例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看来 ,证券投资基金 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
的 主要 客 体 。
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因此可能在立法者 场产生虚假信息 、 操纵市场 、 内幕交易等失信行为 的原 因。
( ) 券 投 资 基金 犯 罪的 概 念 一 证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 司法概念之分 ( 有 学者又 把它表述 为证券投资 基金犯 罪 的实 质概念 和形式 概 念, 其实意思一样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 为 : 。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证券行业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发展和健康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便读者对此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一、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9年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保障了市场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法性。
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并规定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在发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交易、场外交易、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券市场基本规则除了证券法外,证券市场还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则,用于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是《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制度性规定,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市场监管、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交易监察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则,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还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负责。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发布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证券市场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管。
它的职责还包括市场监测、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处罚违规行为等方面。
四、证券犯罪打击为确保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打击证券犯罪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刑罚。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证券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理方法和程序,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其发展方向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防范犯罪、维护人权、促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强化刑事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
传统的刑法手段对现代化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削弱,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刑事预防措施。
这包括加强监控、提高警力效能、推广智能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切实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通过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的真实性等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理。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程序监督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权。
三、促进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犯罪问题愈加猖獗。
跨国犯罪、经济犯罪等已成为当前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推进国际合作已成为中国刑法未来的一个必要方向。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把握犯罪线索,最终实现有序、效率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推进司法改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国内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不公,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公正正义的需求,因此,未来的中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和民意需求展开,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
比如,建立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社会监督,从而落实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司法公正的诉求。
五、加强惩罚力度最近几年,国内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也需要加强刑法惩罚力度。
“严打”就是中国刑法发展方向之一。
通过加强刑法法规,打击恶势力、涉黑涉恶犯罪、贩毒、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罪恶分子的社会根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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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通过对《证券法》与《刑法》的比较研究,指出《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和发展。
《证券法》对三个证券犯罪增加了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二个证券犯罪扩大了犯罪的主体范围,并提出了三个新的证券犯罪概念。
作者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关于证券犯罪的立法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法刑法证券犯罪补充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在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颁布在后。
《刑法》对于证券犯罪的规定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内容上来审视,《证券法》对《刑法》有关证券犯罪部分作了补充和发展。
一、《证券法》对三个罪增加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证券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表述,说明《证券法》对这三个罪增加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与《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相对应,《证券法》第178条、第179条规定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和“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持此说。
〔1〕但是,对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和“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证券法》增加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客观方面。
这是因为,上述两种行为实质上都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同时,《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证券机构设立的批准权已经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设立,但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如仍然适用《刑法》的规定仍构成犯罪,这于法理不符。
对于上述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3条已以吸收了《证券法》第117条的规定,即“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这样就解决了《证券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
与《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对应,《证券法》第175条、第176条规定的“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而构成犯罪的,通说认为只能依照《刑法》第179条的规定,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但是对于“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的行为,在《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为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证券法》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观方面。
这是因为,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业务是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
其承销或者代理买卖的必须是经过核准或者审批发行的证券。
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对其所承销或者代理买卖的证券进行审查。
只有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予以承销或者代理买卖,这是其法定义务。
如果其承销或者代理买卖了未经核准或者审批的证券就可以推定其明知,应当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共犯论处。
与《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对应,《证券法》第183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与《刑法》第180条相比较,《证券法》在内容上增加了“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的”行为。
对此种行为,证券法理论界均未将其作为犯罪行为来认定。
〔3〕其主要理由就是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
这种“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不需要一定泄露了“内幕信息”,即行为人不一定将内幕信息告诉了“他人”。
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在其得知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这个被建议的“他人”就会据此作出判断,进行买卖证券,就可能扰乱证券交易秩序,从实质上来看还是泄露了“内幕信息”。
这种“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但是,这种“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笔者认为应当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②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让他人从中牟取利益或者得以避免损失的目的;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没有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④情节严重的。
二、《证券法》对两个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证券法》对“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叙述,表明《证券法》对这两个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与《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相对应,《证券法》第181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只能按“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论处。
但是《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没有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及其上述两个机构。
这说明《证券法》扩大了“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成为“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犯罪主体。
可见,《证券法》规定的“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比《刑法》规定的“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宽。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从上述这两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性质、义务、职责去考察。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交易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履行《证券法》第148条规定的7项职能与义务。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也承担保证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义务。
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理所当然地应当按照“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204条与《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相对应的。
〔4〕因此,只要仔细分析《证券法》第204条的表述,就不难发现,该条文扩大了该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因为该条文的主语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而《刑法》第403条的主语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两者相比较,《证券法》将单位也列为该罪犯罪主体了,只是实行单罚制,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而对于《证券法》第205条,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与《刑法》第397条相对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这只要仔细分析一下《证券法》第205条的客观方面,就不难发现其与《刑法》第403条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即与《证券法》第205条相对应的《刑法》条文仍然应当是《刑法》第403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职权”、“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公务管理活动的一般职责,如果“滥用”或者“玩忽”则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来追究。
《证券法》第205条规定的“不履行本法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正是“管理公司、证券的职权”,当行为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时,当然就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因此,《证券法》第205条所规定的主体就包括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证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其职责就是“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显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受聘请、委托而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职责。
按《刑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出现了《证券法》第204条、第205条规定的两种情况,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专家这不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为了克服这一不足,《证券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补救。
三、《证券法》提出了三个新的证券犯罪概念《证券法》在对《刑法》作了补充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新的证券犯罪概念。
规定在《证券》第186条、第177条、第189条、第193条等条文中。
《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以什么罪名追究,处以什么刑罚,《证券法》没有明确。
这种采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技术模式,属散在型立法方式中原则性刑法规范。
由于上述行为《刑法》并无相应的条款予以规范,因此,笔者认为这是《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证券犯罪形式,是对《刑法》的发展。
《证券法》第186条规定的是在证券交易中融券融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些学者觉得可以存而不论。
〔6〕一些学者则认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罚。
〔7〕但是,这两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刑法》第18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违法向关系户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这两个罪的形态与《证券法》所说的证券交易融券融资的形态不尽相同。
因为“贷款”与“融券融资”是不同的。
构成《刑法》第186条两个罪名的行为必须是“贷款”行为,即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有贷款的职能,而证券公司不具有贷款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