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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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公司管理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确保公司内部无涉黑、涉恶势力。

2.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及时发现、报告和查处公司内部的涉黑、涉恶线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公司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司扫黑除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 设立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扫黑除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开展员工法制教育和培训;(3)收集、整理、分析涉黑、涉恶线索;(4)协调各部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5)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总结和上报。

四、工作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员工自觉抵制违法犯罪活动。

2.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 严格内部管理。

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黑恶势力渗透。

4. 开展专项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稳定。

5. 加强信息共享。

与公安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涉黑、涉恶势力动态,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参与涉黑、涉恶活动的员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保密措施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 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保护措施
对于可能遭受报复或其他 危险的举报人,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
要点一
权益保护
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 报人实施全面保护。
要点二
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研究审议议题,听取汇报,开展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
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议事内容
研究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重点案件线索核查、侦 办及协调处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等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责任。
泄露秘密的责任
02
对泄露证人、举报人信息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03任或刑事
责任。
0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保密范围
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资料、 照片、录音、录像等。
VS
保密内容
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信息、调查取证情况 、相关会议记录等。
各参与专项斗争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指 导。
档案管理范围和内容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斗争的组织 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 议记录、案件卷宗、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师生和家长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除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除恶工作小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式。

第五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信息接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黑恶势力打击相关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制度•黑恶势力“打财断血”相关制度•黑恶势力“打伞破网”相关制度•扫黑除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制度01黑恶势力打击相关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启动实施。

行动计划制定与启动行动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协调配合,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计划线索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黑恶势力线索,并对线索进行分类、筛选和整理,提取有价值的线索。

线索核查与反馈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反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黑恶势力线索摸排工作机制成果展示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展示打击黑恶势力成果,提高公众对打击黑恶势力的认识和支持。

公众参与与互动鼓励公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行动,提供线索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黑恶势力打击成果展示0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制度为了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制定全社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方案,明确斗争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总结词全社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方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斗争的对象、范围和重点,建立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同时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方案的落实和实施。

详细描述全社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方案总结词为了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需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斗争的认识和参与度。

详细描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方案应包括宣传教育的目标、受众和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增强公众的认知和认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方案总结词为了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侦办工作的效率和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详细描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侦办工作机制应包括案件受理、调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程序,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和公正处理。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构建起全面依法治国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目标是铲除黑恶势力,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所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项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线索排查流程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线索排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线索审查、线索处置。

第六条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都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涉及黑恶势力、黑恶犯罪的线索,源头在线索收集环节进行扩大化。

第七条线索登记环节是对所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包括线索来源、线索类别、线索内容等。

第八条线索核查环节是对登记的线索进行核实和验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比如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侦查讯问等。

第九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由专门的审查组对核查过的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和评估,确定哪些线索真实可靠,哪些线索需要进一步跟进。

第十条线索处置环节是将经过审查确定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理,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国法处置等。

第三章线索排查工作要点第十一条在线索收集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障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线索登记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平台,确保线索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在线索核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置。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

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1.?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

?2.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

3.?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向。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镇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

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密纪律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线索接报制度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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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一、线索收集。

应当全面收集本单位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素的渠道包括:干部职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相关职能科室摸排收集;上级机关批转交办、走访所在地公安机关获得等。

二、线索转办。

对收集的线索,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

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登记,及时完成移送,要指定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三、线索责任追究。

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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