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师生和家长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除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除恶工作小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式。
第五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信息接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市监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排查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工作,建立排查移送工作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8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省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嫌黑恶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稽查机构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负责所在系统的线索归集研判、审核移送、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的线索收集、初审报送、依法处理等工作;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所)负责辖区线索收集、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相关线索:(一)通过发动经营者自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督查暗访等方式,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收集相关诉求,在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中发现线索;(二)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商业聚集地设立举报箱(栏目),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收集线索;(三)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抽检、大数据监测、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途径收集线索;(四)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等途径收集线索;(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收集线索。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依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的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三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实施方案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区委、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的要求,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工作。
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摸排内容聚集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紧紧围绕以下二十二个方面开展线索摸排: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利用高利引诱、弄虚作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黑恶势力。
13.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构建起全面依法治国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目标是铲除黑恶势力,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所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项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线索排查流程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线索排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线索审查、线索处置。
第六条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都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涉及黑恶势力、黑恶犯罪的线索,源头在线索收集环节进行扩大化。
第七条线索登记环节是对所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包括线索来源、线索类别、线索内容等。
第八条线索核查环节是对登记的线索进行核实和验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比如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侦查讯问等。
第九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由专门的审查组对核查过的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和评估,确定哪些线索真实可靠,哪些线索需要进一步跟进。
第十条线索处置环节是将经过审查确定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理,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国法处置等。
第三章线索排查工作要点第十一条在线索收集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障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线索登记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平台,确保线索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在线索核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正文:----------------------------------------------------------------------------------------------------------------------------------------------------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构建任务清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三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均应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排查。
第二条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及时核查、依法办理的原则,确保线索的甄别、研判、移送等工作严肃、精准、规范、有序。
第三条刑事审判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
对以下几类犯罪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群体性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二)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刑事案件;(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故意毁坏财物、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案件。
第四条民商事审判部门对以下几类民商事案件应重点排查:(一)租地、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渔业捕捞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线索;(二)民间借贷特别是“套路贷”、网贷纠纷引发及涉及“讨债公司”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线索;(三)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发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涉黑涉恶线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随着社会发展,黑恶犯罪呈现出越来越隐蔽、复杂、多元化的趋势。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成为全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的重要议题。
市场监管智能化的发展、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知法热情的高涨等各方面力量的汇聚,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人民群众基础。
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一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成为必要和迫切的任务。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和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的战斗,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高度的关注。
这一专项斗争始于2018年,已经历三年之久,成果显著。
随着斗争不断深入,犯罪行为的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藏身之处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排查制度,加大四大犯罪集团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的必要性和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逐步加深,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线索排查制度越来越重要。
这套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线索的获取线索的获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步。
这个过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包括民警、市场监管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公众平台等方式,获取到可疑线索。
(二)线索的筛查线索的筛查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获取到的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筛查,挖掘出潜藏在其中的价值和可信度。
(三)线索的审核线索审核是对可能存在的错误和虚假信息进行验证和审核的过程,它包括了线索的调查、验真、安全解密等环节,确保线索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四)线索的协查和排查一旦线索被证实具有真实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发扬各种线索,试探其背后生态的构架和模型,以此提高抓获犯罪分子的成功率。
同时,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如国家税务局、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协查和排查。
(五)线索的记录线索记录包括了线索来源、选项人员、受理、排查情况等内容的记录,它为线索后期的参照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持。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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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
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类交承接
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的问题线索,及时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线索核查办理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
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行业乱象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承接单位接到市扫黑除恶办交办线索后如有异议,5 个工作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详细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退回。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摸排发现的跨县(市、区)线索和跨部门线索可自行协调移交,并将移交线索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
协调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移交。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及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可协商移送配合核查。
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协调。
第三章线索核查
第十六条线索核查是指对线索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重点督办线索的核查实行“上提一级、县区兜底”;督办类线索的核查由县(市、区)兜底。
第十八条线索涉及多单位的,核查工作由一个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十九条承接单位对举报人不同但被举报人相同、举报内容实质相同的线索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条承接单位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后原则上在10 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市扫黑除恶办视线索缓急程度,可以在书面交办函中另行明确具体时限。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线索的核查工作,核查须全面、细致、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综合运用实地查看、约见当事人、走访问询、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科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线索核查结果包括查否、属实、部分属实等三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原则上自收到线索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向市扫黑除恶办申请延长1 个月。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办类线索的核查期限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移交的线索接收单位原则上2 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移交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章线索办结
第二十七条线索办结包括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结。
1.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已作处置;
2. 经过核查,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已立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
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线索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结。
1. 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和“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案件侦查终结、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3. 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4.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已经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市直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作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名;其他承办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呈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将核查情况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转办线索的核查、办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并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等制度规定对转办线索予以办结,并将办结情况报承接单位审查、备案、录入。
第五章办理情况反馈
第三十三条承接单位在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10 日内将确定的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清单式反馈市扫黑除恶办。
纪检监察机关对特殊敏感线索,可按有关规定暂不反馈。
第三十四条承接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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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承接单位在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办结后5 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六条重点督办线索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附领导审签同意页),督办、转办线索要清单式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中央及省、市领导批示或全国及省、市扫黑除恶办督办的线索,承办单位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市直单位移交线索,接收单位要在办结后5 日内向移交单位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群众举报线索,承办单位在办结后5 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结情况。
第六章线索督办
第四十条市扫黑除恶办每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市扫黑除恶办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进行滚动督办或指定督办。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成员单位可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印发涉及线索管理的同类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
XXXX单位XXXX号重点督办线索办结情况报告(模板)
一、线索来源
来文号:
线索编号:
线索级别: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联系电话:
主办人:,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四、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1. 反映⋯⋯问题;
2. 反映⋯⋯问题;
3........。
(要全面反映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避免遗漏,对内容重复的举报问
- 7 -
题,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力求表达准确、完整。
)
五、核查情况
1. 对举报人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经核查是否属实,具体情况怎样。
2. 基于核查情况,对该线索是如何处理的。
3. 办结结果是否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是否满意或提出什么意见。
六、核查结论及办理结果
对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核查结论为查否、属实或部分属实;办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