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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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市监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排查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工作,建立排查移送工作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8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省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嫌黑恶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稽查机构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负责所在系统的线索归集研判、审核移送、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的线索收集、初审报送、依法处理等工作;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所)负责辖区线索收集、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相关线索:(一)通过发动经营者自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督查暗访等方式,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收集相关诉求,在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中发现线索;(二)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商业聚集地设立举报箱(栏目),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收集线索;(三)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抽检、大数据监测、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途径收集线索;(四)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等途径收集线索;(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收集线索。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依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的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三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涉黑涉恶线索查核处理制度

涉黑涉恶线索查核处理制度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制度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制度为仔细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决议部署,踊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实提高基层组织治理水平,联合我镇实质,拟订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制度,以下:一、分工核查制度镇纪委详细负责村(社区)“两委”干部违犯党纪法例线索的核查工作;辖区派出所详细负责村(社区)“两委”干部涉黑涉恶和违纪线索的核查工作;镇党政办详细负责对违犯村(社区)党组织换届程序、纪律和资格审查要求等线索的核查工作;镇民政办详细负责对违犯村(社区)民委员会换届程序、纪律和资格审查要求等线索的核查工作;镇党委负责村(社区)“两委”干部平时监察管理工作,并配合各级部门展开有关工作。

二、按期研判制度镇党政办和民政办牵头详细实行,对任职村(社区)“两委”干部、归入台账管理的村(社区)后备干部展开一次综合研判,经过征采镇纪委、派出所等建议,实地走访党员民众等方式,要点研判村(社区)“两委”干部和后备干部政治素质、遵纪守纪、工作作风、清廉自律、民众评论等状况。

三、信息共享制度镇纪委将在收到有关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后备干部涉黑涉恶的信访检举和违纪违纪线索并查实后,实时报备至县委组织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依据程序赐予有关人员组织办理,并追踪办理状况。

四、按期会谈制度依据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安排,按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村(社区)“两委”干部和后备干部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工作,兼顾推动打击黑恶权力犯法、查处黑恶权力“保护伞”、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实时协调转做事宜、组织实行联做事项,通告扫黑除恶线索的排查状况和有关扫黑除恶检举办理结果,研究依法依纪严肃办理“村霸”、涉黑涉恶村干部的建议等,确实发挥好协调、交流作用。

五、联合核查制度对涉黑涉恶问题复杂、波及面广的村(社区)“两委”干部有关线索,镇党委要充足配合纪检、组织、政法、公安、检察等部门,展开联合检查、仔细核实,形成核查结果报送至县扫黑办。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构建起全面依法治国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目标是铲除黑恶势力,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所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项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线索排查流程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线索排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线索审查、线索处置。

第六条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都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涉及黑恶势力、黑恶犯罪的线索,源头在线索收集环节进行扩大化。

第七条线索登记环节是对所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包括线索来源、线索类别、线索内容等。

第八条线索核查环节是对登记的线索进行核实和验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比如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侦查讯问等。

第九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由专门的审查组对核查过的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和评估,确定哪些线索真实可靠,哪些线索需要进一步跟进。

第十条线索处置环节是将经过审查确定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理,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国法处置等。

第三章线索排查工作要点第十一条在线索收集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障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线索登记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平台,确保线索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在线索核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黑恶势力受到了严厉打击。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1.全面排查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2.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3.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三、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广泛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成果,营造浓厚氛围。

3.深入排查线索。

对各类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4.严厉打击犯罪。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确保打击效果。

5.深挖“保护伞”。

对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背后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6.加强社会治理。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多发领域,加强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黑恶势力犯罪。

7.强化督导检查。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全面排查线索,开展打击行动。

2.第二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深挖“保护伞”,加强社会治理。

五、组织保障1.加强人员保障。

充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经费保障。

合理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效。

六、工作要求1.提高政治站位。

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领导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斗争成果,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效果,根据中央、省市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摸排对象范围本次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对象为本市所有涉黑涉恶线索,主要包括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等。

涉黑涉恶线索来源广泛,可能涉及各行各业,因此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的范围也较广。

三、摸排内容(一)线索收集:对已经掌握的关于涉黑涉恶线索进行系统梳理整理,并结合现实情况,挖掘更多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线索。

(二)线索验证:对收集到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逐一核实,确保线索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信息影响工作进展。

(三)线索比对:将已核实的线索进行比对整理,看是否有关联,以便形成更加完整的涉黑涉恶线索网络。

(四)线索分析:对比对整理后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线索之间的关联性和脉络,明确破案思路和侦查方向。

(五)线索汇总:将已经分析清楚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分类归档,形成专门的线索数据库,方便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合理调度。

四、工作流程(一)线索收集阶段1.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涉黑涉恶线索梳理小组,对已有线索进行梳理整理工作,发现更多潜在线索。

2.组织民警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真实可靠。

(二)线索验证阶段1.公安机关确定专门的涉黑涉恶线索核实组,对已有线索进行逐一核实,排除虚假情况。

2.核实后的线索交由专门的核实小组进行复核,确保线索准确无误。

(三)线索比对阶段1.对已核实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比对整理,形成线索关联图,分析线索之间的关系。

2.形成比对报告,交由专门小组进行审定,明确最具威胁性的线索。

(四)线索分析阶段1.对比对整理后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线索之间的联系,明确破案思路。

2.交由专家组织对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最终线索分析报告。

(五)线索汇总阶段1.按照线索分析报告的结果,将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分类归档,形成线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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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线索移交
第五条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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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的问题线索,及时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线索核查办理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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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行业乱象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承接单位接到市扫黑除恶办交办线索后如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向市扫黑除恶办详细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退回。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摸排发现的跨县(市、区)线索和跨部门线索可自行协调移交,并将移交线索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

协调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移交。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及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可协商移送配合核查。

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市扫黑除恶办协调。

第三章线索核查
第十六条线索核查是指对线索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重点督办线索的核查实行“上提一级、县区兜底”;督办类线索的核查由县(市、区)兜底。

第十八条线索涉及多单位的,核查工作由一个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十九条承接单位对举报人不同但被举报人相同、举报内容实质相同的线索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条承接单位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后原则上在10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市扫黑除恶办视线索缓急程度,可以在书面交
办函中另行明确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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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线索的核查工作,核查须全面、细致、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综合运用实地查看、约见当事人、走访问询、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科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线索核查结果包括查否、属实、部分属实等三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原则上自收到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向市扫黑除恶办申请延长1个月。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办类线索的核查期限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移交的线索接收单位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移交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章线索办结
第二十七条线索办结包括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结。

1.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已作处置;
2.经过核查,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已立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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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线索经核查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结。

1.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和“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案件侦查终结、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3.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已经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市直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作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名;其他承办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拟办结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呈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将核查情况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转办线索的核查、办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并报承接单位。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等制度规定对转办线索予以办结,并将办结情况报承接单位审查、备案、录入。

第五章办理情况反馈
第三十三条承接单位在收到重点督办、督办线索10日内将确定的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清单式反馈市扫黑除恶办。

纪检监察机关对特殊敏感线索,可按有关规定暂不反馈。

第三十四条承接单位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
间清单式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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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承接单位在重点督办、督办线索办结后5日内向市扫黑
除恶办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六条重点督办线索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附领导审签同意页),督办、转办线索要清单式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中央及省、市领导批示或全国及省、市扫黑除恶办督办的线索,承办单位要一案一专报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市直单位移交线索,接收单位要在办结后5日内向移交单位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群众举报线索,承办单位在办结后5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结情况。

第六章线索督办
第四十条市扫黑除恶办每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重点督办、督办线索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市扫黑除恶办对重点督办、督办线索进行滚动督办或指定督办。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成员单位可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印发涉及线索管理的同类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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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XX单位XXXX号重点督办线索办结情况报告(模板)
一、线索来源
来文号:
线索编号:
线索级别: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联系电话:
主办人:,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四、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1.反映……问题;
2.反映……问题;
3........。

(要全面反映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避免遗漏,对内容重复的举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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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力求表达准确、完整。

)
五、核查情况
1.对举报人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经核查是否属实,具体情况怎样。

2.基于核查情况,对该线索是如何处理的。

3.办结结果是否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是否满意或提出什么意见。

六、核查结论及办理结果
对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核查结论为查否、属实或部分属实;办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失实、责令书面检查、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理等,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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